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土地纠纷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其他土地纠纷等;环境资源纠纷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污染环境罪等。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2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农村路也滑,人心更复杂。”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用给予补偿屡见不鲜,好多纠纷是村民们和村委会之间基于征地补偿款发生的。 一、关于成员的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纠纷,主要问题是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本书记载的案例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婚迁入或迁出; 2.户籍迁出后又迁回; 3.出生户籍在该村,但户口因上学迁出; 4.新落户成员; 5.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将户籍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时,已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或虽未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4)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符合村规民约等可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三、关于环境资源纠纷,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恶意侵占公共财产谋取利益,和以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为主,向公共环境排放污染物。除此之外,还有几个案例是非法猎取国家保护动物。 一般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考虑到当事人是否恶意而为之,如果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较大,后果特别严重,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将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如果已经退缴违法所得,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处置费用,也可从轻处罚。尽管如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依旧无法逃脱有期徒刑。 现在的人,真是为了挣钱什么都能干,没有一点道德素质,更没有法律意识。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法律有漏洞,因果报应没有漏洞。 不要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就肆无忌惮的谋取利益,更不要因为无人发现无人问责,就任意妄为的践踏法律的尊严。
案例很好,很有代表性,不过有一半内容都是污染环境和污染环境罪的案例,不太理解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