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敏
欧洲人权法院本质上是跨国性的司法实践与实验。它不是去归纳各国人权与法治保障的不同基准,求出最大公分母作为各国的共同标准,也不是架构出一套无人能及的人权标尺,而是先建立一种“应然的”普世人权价值,并以此规约、拉动甚至改造各缔约国的人权保障制度。迄今,在刑事司法上人权法院已发展出一套巨细靡遗的具有自主性及拘束力的程序基本权保障体系,积极地改造了各成员国的刑事法典及刑事程序构造,扮演了欧洲区域内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整合火车头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