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欣新 郑志斌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 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读完《破产法论坛(第十六辑)》这辑论文,最直观的感受是:破产法早从“企业退场工具”变成了“市场重生规则”。 它既有“温度”:小微企业预重整、绿色重整等设计,把“拯救企业”放在优先位置;也有“精度”:从停止计息的场景区分到董事诚信义务的讨论,在细节里平衡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更有“力度”:府院联动、执转破优化等实践,是从成百个案件里摸出的“落地解法”。 这本论文集,其实是法律人蹲在市场里,把“企业破局”变成“可行规则”的记录:“破”不是终点,是更健康的“立”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