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名峰
本书以宋刻本、明刻本为底本,对《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进行校勘、注释等综合整理,目的在于“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本书对《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31类民事案件,共计187篇书判进行校释,希望通过对宋刻本、明刻本“户婚门”判文的校释,深入解读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 本书对《名公书判清明集》32类民事案件,共计188篇书判进行校释(数字复核后纠正),希望通过对宋刻本、明刻本“户婚门”判文的校释,深入解读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 第四部分为“释意”。将每篇文言文判词逐字逐句对译成现代汉语 >> 所涉民事案件类型繁多, 卷四(29篇)、卷五(17篇)均为户婚门之争业类。卷六(25篇,含花判2篇)为户婚门之赎屋、抵当、争田业、争屋业、凭屋、争山、争界至七类。 卷七(28篇)为户婚门之立继、归宗、检校、孤幼、孤寡、女受分、遗腹、义子八类。卷八(36篇)也属户婚门,共十类:立继、户绝、归宗、分析、检校、孤幼、女承分、遗嘱、别宅子、义子。(其中立继、归宗、检校、孤幼、义子,5类名称重复。) 卷九(53篇)亦为户婚门,共十一类:违法交易、取赎、坟墓、墓木、凭屋、库本钱、争财、婚嫁、离婚、接脚夫、雇凭。【户婚门】共186篇实判,2篇花判。 >>(二〇)不肯還賃退屋(葉岩峰)占赁房花判(叶岩峰) >>(二一)賃者析屋花判(葉岩峰) 【花判】旧时官吏用骈体文写成的语带滑稽的判辞。作者根据文学作品的主题需要,针对特定的故事情节拟制的裁决与判断。 >> 书判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涉及物权与债权、婚姻与家庭、继承与抚养等民事案件的实判 >> 是宋代科举出身的蔡杭、范应铃、胡颖、刘克庄等名公判案时所撰判词汇编,判词具有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特点,法理阐释精深,说理性极强,对现代司法裁判亦有借鉴意义 >> 判词透露出以下值得关注的信息:其一,宋代市民社会已具雏形,各类民事关系逐步确立;其二,宋代民事立法较为完备,民事法律规范体系较为健全;其三,宋代礼法结合进一步加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紧密融合;其四,宋代判词注重事实审和法律审相结合,事实阐述清晰、法理分析严谨,重视证据对定案的作用,体现宋代较为完备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文明的司法理念。当然,判词中不乏男尊女卑、贵贱等差等封建礼教糟粕,读者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涉案件绝大多数发生于南宋宁宗末年及理宗一朝,约1210—1260年之间,所涉及的地区为福建路,浙东、西路,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广南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