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秉元
大家都擅长以小故事来说明大道理,例如科斯在其《社会成本的问题》的论文,以“牧场与火车”为例,建立交易成本与财产权的理论(科斯定理);并借着英国有名的“炸鱼薯条”来阐释社会财富极大化的观点。熊秉元教授也是一位能讲好故事的法律经济学家,他提出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子女对于逝世的父母有无“悼丧权”?伤害妇女的嘴部是否侵害丈夫和子女的“亲吻权”?毁坏他人的骨灰坛如何计算损害赔偿?谋害被继承人应否剥夺其继承权,被继承人得否加以宽宥?本书用多个具体的故事来建构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体系,读者如果能够有系统的加以整理,参考作者的观点,作进一步的思考,将有助于培养经济人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好消息是,又完成了一本书的阅读,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用经济学法学的思维,讨论一些问题:尝试用成本、需求定理、外部性、效率和公平等几个点以及相同的思考方法架起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桥梁将经济学“成本”、“效率”等概念引入对“正义”的裁决之中,而不限定于形而上的逻辑思辨,“理性”、“自利”所体现的“财富最大化”,长短期目标等,彰明“选择”是经济学的意义所在,法律也需要选择,遂,两者的共谋成为趋势。它的作者是台湾著名经济学家熊秉元,在华人经济学界他和张五常、林行止、黄有光被并称为“四侠”,法律经济学普及读物 ”“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这个概念,是指在构建理论时,会以个人为基础;以个人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当然和以政党或道德哲学为分析基础不同。 在选择规章制度时,人们面对两种成本:决策成本和外部成本。前者,是人们花在讨价还价、协商争议上的时间心力;后者,是一段某种结果和自己的偏好不同,对自己造成的困扰或伤害。采用越松的表决规则,决策成本越低,外部成本越高;越紧的规则,决策成本越高,外部成本越低。两位作者的立论,就是:最好的规则,是让两周成本相加之后,总成本最小的规则。“ ”规范式的论述,先提出一些简而自明、一致赞同的原则、理念或价值:然后,再以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为基础,作进一步的推论。因此,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可以看成是预设的立场以这种特定的立场为前提,再作申论。相形之下,实证式的论述,没有预设的立场或立论的前提;而是以实际情况、已经发生的事出现的现象为材料,由这些材料里归纳出某些“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普遍成立,就可以用来解释类似或其他的社会现象。 因此,规范和实证式论述最大的差别,就是理论的性质不同。理论”( theory),简单地说,就是对因果关系( causal relationship)的探讨;而因果关系最简洁的呈现方式,就是“若A则B。因此,1+1=2是一个小理论,因为这个等式符合“若1加1,则等于2”的结构。 在规范式的论述里,“若A则B”的内涵,可以说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如,“若”赞成人的尊严很重要,“则”理当支持某种财产权的结构。可是,无论是前提或结论,都是诉之于原理或读者本身的理念,而不是诉之于真实世界里的实际现象。 相对地,在实证式的论述里,“若A则B”的内涵,都是由实际发生的材料来充填。无论是前提或推论,都是以实际材料为主;论者的工作,只是由材料中归纳出已经存在、隐藏在材料之下的因果关系而已。 “若A则B”,是一种条件式的论述( conditional statement)规范式论述最大的弱点,是不能根据立论,作平实有效的引申。也就是,当“前提”改变时,不论朝哪一个方向变动,在规范式的论述里,并不能描述或预测“结果”将如何变化。譬如,“若人的尊严变得比较不重要,“则”人们应该先放弃言论自由或婚烟自由?相对地,实证式的论述是以实际现象为材料,所以很容易推测变化的方向。如,“若”亚当和夏娃发现他们置身在计算机前,“则”两人之间的相对地位会以体力之外的因素来決定;“若”原始社会的建材由茅草变为泥土,“则”言语词汇将会开始变化一人前一套、人后一套。“
有些理论非常复杂,但有的人能够三言两语说清楚,这是“高明”;有些道理很简单,但有的人却能掰开揉碎鸿篇巨论,这也是“高明”。本书的作者属于前一种。 表面看,经济学和法学本属于风马牛不相及的领域,但作者指出两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都是“人”——经济学关注“理性人”,法律关注“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分析法对法律处理社会问题上有借鉴意义。 作者认为,之所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实现绝对的公平正义,是因为要在现实世界实现“绝对”,价格太贵,成本太高。因此政策制定者只能在“绝对公平正义”和“效益最大化(成本最低)”中进行选择,标准即经济学(者)所关注的本质之一——总体成本最小。 比如,行政法规中普惠政策应否设置“排富条款”。我们一般认为如安置房、医保等普惠政策要尽量避免让富人趁机受益,否则对一般家庭不公平。但从经济分析角度着眼,要实现排富条款,就得定出原则(多少算富、如何统计、各地区标准是否一致)、设置制度(登记制度、身份区分制度、纠纷解决制度)、安排人手等,这一系列操作所花的人力物力可能大大超过被个别富人占便宜的成本,从而导致原本应该直接花费在一般家庭上的宝贵经费被消耗在“保护”一般家庭权利的手段上。看来原本正气凛然的做法,很可能经不起进一步的检验。 比如,过节期间小汽车高速免费是项福利政策,但由于高速一般都是政府投资建设(即纳税人付钱),如果部分纳税人没有车或不开车,就相当于付了钱却没享受优惠,上纲上线来讲也是一项公众福利政策侵害了个人权益。 当然,经济分析的思维方法不仅存在于国家大政方针的宏观层面,在调整自然人之间关系的微观法律层面上,亦有体现。 比如,一个投资人被骗,是由私法来处理;可是,如果有一群投资人被骗,就不再是1加1等于2,而是1加1大于2。因为民众的生计心理、金融秩序,都隐含较大的外部性,所以由公法来处理。 比如,根据当事人订约自由,只要是出于自愿,卖身为奴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如果法律容许卖身为奴,等于是让每个人身上多了一张空白支票,诱使一些意志不坚的人出卖人格做出杀人放火等危险事情。一人事小,但其成果却由其他人承担,这显然是社会大众所不愿意的。 比如,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我们不可以在人员密集场所里大叫“失火了”,却可以在公园里大声宣称“外星人将攻击北京”。因此言论自由的界限也是在于言论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大小。 这样的例子书中还有很多。 随着作者的娓娓道来,谁也没想到散发铜臭的“成本”竟然与阳春白雪的“正义”有如此多的羁绊。正义和成本,看起来似乎是相隔遥远、截然不同,实则密不可分、如胶似漆。 阅读时,书中的观点一次又一次洗刷我的认知,使我获得了极大的思考乐趣,这大抵就是读书的乐趣吧。 书中有几句话,让我印象深刻,特摘录如下: “正义”是要用来处理实际问题。以人类的实际活动为坐标,要比以抽象的道德哲学为坐标,务实可靠得多!会抓老鼠的猫,才是好猫;在以经济活动为主导力量的世界里,道德哲学能够逮住的老鼠极其有限。
20250526看完。《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从书名来看,好像是很小众的一本书,但作者的全局性思维及其在价值判断取舍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能给人很多的启发和引导。 个人 觉得不论你从事什么行业,作什么决定,参照书中方法“经济、效率、公平”等的角度去把控,一般不会有差错的。几年前听过熊老师的课非常的精彩受益,他的思维很开阔,看问题的视角有深度、有高度、也不失温度!可以学习老师书中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取舍!
熊秉元以通俗故事串联法律经济学,跳出道德直觉,用成本思维重新审视正义。书中提出诸多脑洞式法律设问,打破对法律的固有认知,启发读者学会理性权衡,是法律入门很有启发性的读物。
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波斯纳) 在经济学中成本的概念无所不在,但在法学里也是如此,虽然法学追求的是正义,但做好事也需要成本,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应该让做好事的成本低,这样做好事的人才会越来越多,现在很多舆论包括机构在引导做好事上,都拔高了对于“义”的要求,但对“利”丝毫不提,比如学校会宣扬那些自费为学校买东西的家长,这让那些家庭比较困难的家长怎么想呢?经常有人说“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什么,要问你为国家做什么”,也是一个道理,不是我不想做,而是为国家贡献成本太大了,房子车子票子我样样不到位,请问我做啥贡献?现在年轻人普遍生活压力大,很难有空间去关心他人,看起来就是冷漠自私一样,自己经常受到不公,为什么要去关心人家的不公?而且总别用道德绑架那些做好事的人,做好事应该得到补偿和奖励,有些人下水救了人,自己差点淹死,救上来后啥补偿奖励也没有,公共方面,应该让社会上行善举的人至少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才会越来越多,而不是只用道德绑架 当然那是政治经济方面的问题,比较现实的是在法律定责方面,成本的考量在法律中界定责任也是重要依据:谁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就由谁承担防范意外的责任,这都是法律经济学里经常性用的一个原则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别怪有些机构为什么又当裁判员又当球员,因为在追求正义时,社会程序的方式和内涵都有成本的身影,最简单的例子是为了避免犯错误判,司法程序愈严谨愈好,可是,在一般法治国家里,多采取三级三审的方式,却没有九级九审的做法,事实上,简易法庭的做法就直接反映了司法成本的考虑,杀鸡不用牛刀,符合成本效益,有些政府机构兼有行政和司法的职责,譬如,在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方面,行政机关往往具有某种司法裁判权,集行政和司法于一身,有球员兼裁判的成分,因为成本比较低,效率高 整本书还是不错的,但如果能系统性推出更多参考书目会更好,而举的例子如果更有针对性更好
20170602……20170604 在武汉上海的列车上,来去之间读完熊秉元的这本法律经济学随笔集。 法律经济学,发轫于科斯,发扬于波斯纳法官。科斯的文章,看过一些。波斯纳的文章和书籍没有专门读过,只是在别人的文章里读到一些他的观点。应该说,我对法律经济学是知道一些皮毛,但未下过功夫。 熊秉元的这本随笔,讲述了他作为一个经济学专业人士,如何走进法律经济学这个领域,以及对其中一些他认为重要问题的思考。 熊秉元刚开始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社会科学领域里只有经济学才可以称为科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广泛用在法律政治社会等学术领域,但为什么只在法律领域大获成功?借着这个问题,熊开始写作第一篇文章,借此进入这个领域。之后的十一章,熊秉元分别讨论了一些问题,比如权利,经济人的理性和自私,自由,个体与总体,微观中观与宏观,经济分析的方法论,公平与代价,民主与独裁,正义与效率等。 作为一本随笔集,本书文笔流畅,阐述问题清晰,并且浅显易懂,可以作为休闲读物。
实证主义,确实富含它的魅力。不用再纠结抽象的应不应该,对于不对。而是悬置那些永恒的追问,把目光收回来,落在手边清晰、确切、可触碰的事物上。 争论对错往往让人困在原地,因为对与错的依据往往都是抽象的,而追问是什么,如何运作,也许反而让问题自己松动。 经济学似乎正好这样为法学注入了一股实证的活水。不争论正义应如何分配,而是观察人们在规则下会如何反应,把价值落地,看它在真实世界里如何生长。 少一点执念,多一些观察;少一点立场,多一点靠近。世界从未回答应该,只是一再呈现实在。
读书笔记: 什么是法律经济学? 把经济学和法律结合在一起看待事物的学问。 经济学核心概念: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有成本意识。 问题一:司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义,为什么还要考虑正义成本? 01司法追求正义,为了节约资源,也有成本与代价的考虑,比如法律里的违法追溯期限,超过一定年限的历史案件不再追查与翻案。 02法律要实现的是程序正义,对真相的追求并不是最重要的,况且追求真相的成本也非常高,任何人都无法得到百分之百的真相。 比如全球司法都是三级三审制度,即便如此,也有冤假错案。 比如司法民事错判的取消。由于被当成违法嫌疑人不断接受调查,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最后证据却无法证明其违法,所以要给予补偿。 然而很多时候当事人是因为证据无法证明其违法,并不是因为真的没有过错。 一般程度上能证明自身无错的人,也不是普通人,所以取消了司法民事补偿制度。 问题二:什么是成本? 成本分为机会成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精力成本等等。 例如塑造个人品牌与消费品牌就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决策成本,年轻的时候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更高,所以要降低占用娱乐的时间比例,来学习各种技能与知识,获得进步。 问题三:如何控制成本,改变群体行为? 降低个人改变的成本,促使行为改变。比如在旅游沙滩区设置垃圾桶和提示牌,降低游客保护环境的成本。
免责声明哈:个人关于经济学基础皮毛,法学没有接触过。以下观点为门外汉偷师过程中有感而发 那为何而推荐? 有论有据;简单直白但不丢失严谨;观点创意且带来启发 1、在学习经济学和社会学过程中,自己能接触到的书籍大多数时候处于两极分化,要不太严谨论述系统的论述,要不过于以偏概全(虽然本书中涉及到的价量反向的需求定律应用也不够细,but应用在本书的场景够用)#也可能读的书不多若有类似的书籍希望大数据多推荐 2、我摘抄了几句观点,以便大家可以管中窥豹 “成本效益和因果关系经济分析本身,就是对因果关系的探讨。最基本的“需求定律”,就是典型的因果关系——若价格上升,则需求量减少;价格上升是因,数量减少是果。还有,各种统计回归,都是在辨认不同变量(不同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不过,就法学里的因果关系而言,经济分析所能提供的主要考虑,可以由“工具”的角度着眼。” ”个人没有尽其所能地“试着”去改善大环境,就等于是在助纣为虐。因此,由这个观点来看,判决“有罪”就不是那么不可思议了!“ 3、受启发的点:政治学和社会学是处于微观和宏观之间的中间位置,确实会在其中的因果关系很难进行论述 推荐书也不等于全盘接受书中的观点,此处也不赘述。(因为要写就需要有理有据太长了)
“法律经济学”是当代显学。作者坦言,“要平实、精确、完整、有趣地呈现行为理论,对经济学者而言,也是一项挑战!” 那么,这本“正义的成本”是否真正地做到了平实、精确、完整、有趣地呈现行为理论呢?我认为平实、精确、有趣不遑多让,完整则是奢求。但如果诚如作者所说,“经济分析的长处之一,是可以以简驭繁。经济学的另一个长处,是面对不同的现象,可以一以贯之。掌握了经济人的特质,在相当程度上,就掌握了经济分析的特殊思维。” 那么,依本书作者之见,一以贯之似乎涵盖了经济分析的完整乃至全部内容。 法学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立论,人们追求正义,但这个正义的概念并不是非黑即白,也不是人们想当然所认定的正邪不两立的绝对二元对立。在法学领域里,正义就是从长远着眼,诱发出好的作为、好的价值、创造出更多资源的那种做法。“正义”具有一种工具性的功能,这种工具的发轫点是以社会产值最大化作为导向来判别事物对与错的一种诉求,而不是纯粹的诉求公正。“客观的公平正义并不存在,而特定时空下的公平正义,是由环境里的相关条件所烘托而出的。” 而这些相关条件,也包括本书所论证的经济概念,包括经济学所见长的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所强调的效率:“由效率来充填正义的内涵(justice as efficiency),使正义的意义非常清晰。…用效率来阐释'正义',不仅使正义的内涵更为清楚明确,而且也呼应环境里的相关条件。” 效率与正义的关联也因此为完善法学的框架提供了衡量事物(“对”与“错”)的重要基础。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所谓"代价”,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等同于经济学所说的成本,法学论述不容易一以贯之,有效使用经济行为方法权衡成本也即代价,将有可能对追求正义起到促进作用。就最小范围而言,减少无谓的公共资源损耗,也是对共公事业作出的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