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宏
《权力的边界》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赵宏教授的法律随笔,以近年的时事新闻引入,普及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对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律说到底,真正关心的是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行政法作为“小刑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给孩子起名“韦我独尊”是否寻衅滋事?能否通过穿衣立法,以防止伤害民族感情?网暴事件背后的平台是否有责任等。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从行政法视角切入普法,是法治科普拼图中不可或缺的一块。权力的边界,就是个人自由的边界。
几件沸沸扬扬的社会事件,作者用法理剖析之!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深感不被情绪左右的社会必要。要有边界,权力也罢,网络也罢。法这张网,既要刚大也要柔小。
希望以后在舆情热点后,对他人进行道德批判之前,我们能否审视一下自己,检索自己的内心,也可以多一些耐心,少一些残暴的观点。 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解析,看到了愤怒之外的力量,就是思考让我们愤怒的本源是什么?是内心的正义?还是网络背后站在阳光下对罪恶的厌恶?我们又会不会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勇敢正直呢?引人深思。 英国有句谚语,当你知道了一切,你就原谅了一切,也类似这个意思,看历史也同样如此,站在今人的角度看待历史人物总会认为他们的行为举止会有不明智甚至是愚蠢的地方,应该加以大力批判谴责,可反过来你要想起一句话,当你要批评别人时,你要想到别人是否具备你一样的条件和优势,同时也是告诉我们要客观理性的深刻理解历史及历史中的人为什么那么说,那么做,你就得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他本人所处的处境和拥有的条件,才能得出相对较为客观准确的认识和判断,从而认识理解包容其人其事,并从中吸取教训经验,领悟智慧的,否则只有批判,那仅仅是自以为是的偏激罢了。 上船不思岸上人,下船不提船上事,旧人无需知近况,新人不必问过往,各有各的渡口,各有各的归舟。一念执着,万般皆苦;一念放下,便是重生。
仅以此,为我的法律学习作序。 在此之前,或多或少了解了一些法律的相关知识,法理、概率、民诉法、公司法、海商法,多多少少,比较杂乱,能记住的也很少。一直感兴趣的,也可以说真正感兴趣的只有法理,这源于哲学却又不同于哲学的思考令我着迷。但是停留在原则的思考终究是容易被不成熟的思考所替代,进而理所当然地偏向一端,同时作为理念上的分析始终无法直接适用于现实,分类总是概括的,现实总是多彩的。于是乎每每遇到现实的问题,还是两眼一摸黑,有些时候能够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便自觉十分幸运了。但停留在此,始终是觉得遗憾。法为人人,法不应上浮,法应下沉。我不求我能在普法的道路上发挥多少作用,但至少,我想我应该了解一些,如果可以能够辐射周围一些人就更好了。 我见到许多学习法律、从事法律的人,有学生、有老师、有律师,他们中有一些人据法自傲,有些人却是谦虚内敛,我时常思考究竟是因为什么,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性格。我害怕,因为学习而忘记了为什么开始,更害怕因为学习而忘记自己最开始的样子,开始“何不食肉糜”。伴随专业学习的深入,我越发能够认识到:“何不食肉糜”的思考并非是主体刻意为之的,而是因为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里,会不由自主地改变个人的想法。 之前读现代性的后果的时候,我便在思考,在专家系统里,普通人还能谈论法律吗?随处可见的,你懂法吗?你学习过吗?令我沉思。大家没有接触法律的机会,渐渐地连对法律事件发表看法的权利也要被抑制,朴素的道德批判被理性和专业压制,以至于发不出声音。当然,这并非是说要倡导什么或者反对什么,只是看到了一个问题,不希望它就这般发展下去。法律不仅需要向上,也需要向下。我想,法律需要约束公权力,也需要约束法律人,法律不应成为法律人的特殊的话语。如今看到几位老师不遗余力地通过事件进行普法,真的感慨良多,心有敬佩。我希望我也能走上这条路,然后将这件事发展下去。 仅以此开启我的学法生涯。 ——25.3.16
这本书最好看的是一开始的推荐序,其实正文中的种种案例分析,如果不是相关专业的人士,看起来还是挺枯燥乏味的。但是整体确实又还行,给个一般评价把
读了本书的案例,心中有些复杂。我读的法律相关的书并不多,目前也只是艰难啃完了《法律的悖论》和《法治的细节》,并且一度被罗翔老师圈粉。 比起罗翔老师,本书的作者赵宏老师,似乎更加客观。 <个案的正义>讲的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摩擦,<权力的边界>讲的是犯罪在法律上的认定与否,<执法的温度>讲的是法律的执行,<自由的价值>讲的是法无禁止的边界,<网络的秩序>是讲心新的社会秩序之下的新问题。 世界上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受害人和罪人同时在局外人的审判之中,我们说的每一句话,其实都只是代表了我们自己。法律不一样,法律必须代表公正。但是和作者医院,鸡蛋和石头,我也永远站在鸡蛋的一方,我个人的真实立场其实并没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舆论场的立场”。 在诸多案件中,我看到了法律的相悖。法条终究是死的,最终的归宿在律师等运用法条的人手中。看到“拐卖妇女案:公共责任中的缺位者”和“迟到的判决:‘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为何未追究强奸和收买”我尤其愤怒。只有法律,是等不来公正的。 网络社会的发展,让世界的信息流动更加迅速,我们一边是审判者,一边在被审判着。曾经和朋友聊天,说如果我们“火了”,是不是能赚好多钱。我说不是的,如果我们火了,我们的“黑料”可能比金钱更先到来。网络社会在我看来是可怕的,一句小小的发言可能就会引发众怒,哪怕在网上唯唯诺诺,也会被嘲笑是个“包子”。我们做自己,但是在网络上却很难。 这本书其实读完好长时间了,写不出什么书评,我没法评价,但确实是一本好书,因为在读的时候,引发了我许多思考。 平衡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特别是法律和道德。但法律工作者需要不断寻找这个平衡点。 权力看似是国家的,但实际上是人民的。法律法条或许永远不会完善,但会一直在完善的道路上前行着。 一些摘抄,共勉: 1. 我们不谈主义,只谈问题。 2. 你没学过也没关系,翻到任何一页,都可以了解国家权力的折叠和切面,它就在我们身边,它就是生活。 3. 至于色情写作嘛,我秉持斯图尔特大法官的原则——“当我看到我才知晓”。 4. 有些事情不管,会让一部分人痛苦,管了,又会让另一部分人痛苦。 5. 有一件事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那就是允许别人对于自己坚信的事情暂时不做判断。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各说各话,但它能确保不会人为地封堵住每一条探索之路。而这条探索之路,也意味着我们的自由。 6. 刑法只是最后法,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使用,如果其他部门法可以解决矛盾,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 7. 人民送我学法律,我学法律为人民。每当我陷入职业的虚无,在精致的利己主义漩涡中无力自拔,我就时常想起这段话。 8. 只要人不是刻意选择去漠视与美化记忆,那么记忆带给正直之人的只能是对命运的感恩与对使命的坚守。 9. 人需要不断走出地域的偏见。 10. 年纪越大,越能体会宽容是一种极大的美德。真正对命运感恩的人才能生出真实的宽容。 11. 人类一切的成就都离不开后天艰辛的努力,博闻强记的前提是勤奋。 12. 看得太重与看得太淡其实都是看不开的一种体现,一如自负与自卑同为自恋的两翼,愤世嫉俗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求而不得的自欺而已。 13. “理性主义者在探讨有关自然运行的知识时发现了自由,而存在主义者则在情感的放纵中找到了自由”。 14. 人类是有限的,实然的法必然存在不足,如果没有对实然法的尊重,现存的一切法秩序都可能荡然无存。 15. 法律的理想性和现实性始终存在张力,物质的现象世界是变化的,但是理念世界是不变的。 16. 我们并不拥有洞穴以外的知识,无论我们是在走出洞穴,还是重回洞穴,都必须接受洞穴中并不完美的现实。 17. 法学家考夫曼警诫人们:纯粹技术性的法学不过是一个性工作者,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利用。 18. 经院主义哲学家阿奎那会说: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性之中。 19. 法学家卢埃林说:“对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没有技术,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术而没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恶的。” 20. 行为之善与结果之善从来都存在一定的张力。如果忽视行为本身的良善,结果导向的理想主义者往往会选择未达目的不择手段,从而导致人格的分裂,异化为理想的反面。 21. 千夫诺诺,不如一士谔谔。 22. 但对于真正的理想主义者而言,世俗上的成功与失败终究只是一种幻象。只要理想依然高悬于空,铭记于心,那么也就“没有最终的成功,也没有致命的失败,最可贵的是继续前进的勇气”。 23. 终其一生,我们所思所学都只是为了走出洞穴。如果命运恩佑,让你爬出洞穴,看到旭日东升,你就可以吹灭手中那人造的微弱烛光。但是你无需扔掉蜡烛,因为有一天你还要重下洞穴,唤醒那些仍在洞穴中执着于幻象的民众。 24. 再没有什么比看到忘恩负义之人受到惩罚更让人心理舒适了。 25. 他(罗翔)只得再次写下《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予以回应,提醒公众谨慎开启道德谴责的阀门,在对他人进行道德评价时首先反躬自省。 26.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引述法律原则判案一般都是法律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时,而良善美德这些道德法则通常也只有在实定法无法发挥效用时才作为补充。 27. 司法的确应有道德关照,应经得起道德标准的审视,却不宜直接在个案中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更不宜直接用道德判案。 28. 《麦克白夫人》里揭示的,“无法偿还的债,只能用背叛终结”。 29. 公平是美德,善良难道不是美德? 30. “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31. 法律惩罚应符合公众的道德期待。 32. 法律的确有其独特的话语、逻辑、判断和理性。但这些理性绝非完全隔绝在公众朴素的道德情感之外,它应该与一般公众的认知判断和普遍道德相一致,法律惩罚的正当性也正源于公众朴素的道德期待。 33. 毁誉参半的背后反映的又是法律惩戒不力,市场监管相对滞后,行业组织缺位,个人维权困难等诸多现实问题。 34. “无危害后果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般要求。 35. 《周易》有云:“观乎天文而察时变,观乎人文而化天下”。 36. 法治就是守护每个面对高墙的个体。 37. 村上春树在耶路撒冷奖的获奖致辞中,提到的那个著名的“高墙与鸡蛋”的隐喻:“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这句话总是在我脑袋里挥之不去。它并非写在纸上贴在墙壁,而是刻于我的脑壁。是的,无论高墙多么正确,而鸡蛋又多么错误,我还是选择站在鸡蛋一边。” 38. 文学家的反抗是借由故事的书写把光打在每个个体的灵魂和尊严之上,使之浮于体制之上;而法律虽然借助的不是虚构的故事,但同样要诉诸严密的规范网罗将公权机关约束在法治的框架之下,由此才能护住每个个体的尊严,使之不会在面对高如城墙的体制力量时只能发出悲怆的恸哭。 39. 对于犯罪预备而言,只有实质上值得惩罚的预备行为才能作为犯罪惩罚,而是否具有可惩罚性又取决于,该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极有可能导致重大法益的侵害。 40. 事实上,在数据时代下,因为信息收集、储存、整合、传播及处理方式的彻底革新,人们无法再逃遁于“隐私”之下获得完整隐秘的个人空间。 41. 康德曾说:“人是目的,而不是纯粹的手段。”德国战后的宪法理论也汲取这一思想精华,确认“国家是为个人而存在,而非个人是为国家而存在”。 42. 数据时代带来了政府管理模式的革新,但政府却不能借由数据处理技术而物化个体人格,吞噬私人空间,并彻底将其作为公共治理的手段和工具。 43. 肯定女性生育自主权,当然是因为现代女性意识的觉醒。而且相比解除生育的婚姻限制,冻卵可说在更大程度上扩展了女性自主规划生育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不仅不再依赖于家庭和男性的意愿,甚至可以超越女性自身的生理局限。 44. 家庭对于国家存续固然重要,但对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却不能凌驾于妇女的生育权之上。 45. 生育本身并不必然要与家庭互相捆绑,这个早已被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那些认为单亲家庭就一律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陈词滥调,同样是这种单一婚恋观和家庭观的反映。而由这种家庭观带来的直观影响除了极大限缩女性的选择空间外,还有在生育问题上对单身女性的歧视对待。这一点同样在法律上无法获得证立。 46. 除涉及对单身女性的歧视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还有违男女平权的要求。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同时出台的还有同属于卫生部规范性文件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但有意思的是,该技术规范并未明确禁止单身男性冻存精子。现实中一些单身男性出于生育力保存的目的而冷冻精子的现象也的确存在。既然单身男性冻精在我国会被允许,就会直接造成法律对于男女的区别对待以及对女性身份的歧视。 47. 冻卵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也会对女性身体造成风险伤害。……但上述风险并不会因提出冻卵要求的是单身或已婚女性而有所区别,其实即使是正常生育也都会伴随一定的风险。国家应对风险的方法应该是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而不是因为存在风险就彻底禁绝,甚至只是对某些人群禁绝。 48. 与健康风险一样,伦理风险同样不应该是排除女性生育权利的正当理由。 49. 既然法律已经明确禁止代孕,而现实中仍旧会出现诸多的出售卵子和商业代孕的黑灰产业,就说明代孕乱象的滋生与单身女性冻卵禁令并无直接关联。 50.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男性在面对允许生育不以结婚为前提或者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时,总会担心法律上的允许会鼓励女性抛弃家庭、抛弃男性,女性既然可以完全抛开男性完成生育,男性就可能变得无意义,人类甚至都有回归母系社会的可能。这种担忧其实毫无必要,更大的自由永远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当女性拥有更多选择自由时,就必然需要认真考虑是否能够承担选择的后果。 51. 一个追求平权的社会应尽可能去除女性身上的枷锁,有关女性权益的议题亦不能完全由男性所垄断。就如新晋奥斯卡影后杨紫琼所讲,女性的声音应该更多被听到,女性也应更多由自己而非他人所定义。自由是有风险,选择也当然有代价,但打破枷锁、挣脱桎梏,却应成为我们共同奋斗的目标。 52. 某种基层行政执法的生态:基层地区的权力运行空间相对封闭,少数当权者目无法纪肆意妄为,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又极其淡漠。 53. 生命不能被漠视,历史也不能被掩埋。 54. 究其原因,除了在于数据化时代,当事人可便捷地使用所有自媒体渠道发布消息,先入为主地主导公众认知和情绪外,恐怕还有社会整体对于公权信任的渐次流失。 55. 个体对国家的信赖是现代国家赖以存立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法律中被特别强调和保护的价值,而这种信赖的产生又建立在公权机关在诸多个案处理中的客观立场、友善姿态的经年累积。这来之不易的信赖值得被真正珍视。 56. 村上在其回忆录中写道:“如果有什么是我从父亲身上切实地学到的,那就是任何人的死都是不容易的,任何人的死都应该被认真对待。” 57. 时效制度背后仍旧是法秩序安定的基本要求,也是必须维护的法治价值。因此我们在呼吁和赞美正义实现的同时,也要警惕国家权力的边界。顺应民意的判决当然人人叫好,但同样应谨守法治的基本立场。 58. 刑法对于买妻者过度宽松的处理,不仅严重抵触大众的一般道德,也是对买卖妇女行为的极度纵容。这种纵容既然无法通过司法纠偏,就只能等待修法的改变。 59. 国家为自身存续有权按照理想公民的形象对未成年人予以塑造,父母的监护权和教育权也相应要有牺牲和退让。 60. 文学作品总会无限拔高和美化父母之恩,但有时孩子对父母的爱和信赖远远超过父母对孩子的。养育本身就是一种恩赐,希望每个父母都能对得起孩子的爱和信赖。 61. 如果说,能够容忍戏谑、接纳嘲讽,甚至敢于自嘲是个人成熟的标志,公权机关又何尝不是呢? 62. 法治从不对权力抱有良善的假设。 63. 我们能够一眼看穿里面的反道德性,但沉浸其中,我们依旧会觉得为了艺术,即使把灵魂交付给魔鬼也没任何所谓。 64. 在理论漫谈、制度构建和个人生命体验之间似乎存有一个巨大的鸿沟,它使很多问题都被异化和扭曲。 65. 人类社会由诸多差异的个体所组成,这也注定了其中始终会激荡着多元冲突的价值利益,而且这种复杂性和多元性伴随社会演进只会越来越加剧。 66. 对于复杂社会的法益冲突,如果我们仍旧采取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不仅永远无法弥合理论和现实的鸿沟,其后果也最终都由具体的个体来背负和承受。 67. 在正义和邪恶已有明确定论的时候,有人被塑造为英雄,就有人被贬低为败类。 68. 公共利益很容易被化约为多数人的意见,但艺术自由中的艺术却不适合交由大众来判断。 69. 奥古斯丁的名言:“邪恶是高尚的堕落,因此我们更应用高尚对抗邪恶,而不是用邪恶去反制邪恶。” 70. 如果将法律转化为对道德的至高要求,其最终导致的就可能是法律本身的虚无;而当个人感觉法律已是对其道德的过度要求,那么人群和社会也同样会陷入荒谬和虚伪。一如电影《狩猎》提醒我们,他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他站在阳光下狩猎,我们无处逃遁。但是,谁又是没有罪的呢? 71. 村上借着主人公的口说出这样一段话:“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一闪之念——自己所作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谓地、致命地伤害一个人,我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 72. 认识到自身的有限而不随意对他人挥舞道德大棒,不人云亦云而对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和共情,不随意站队、随意做出非黑即白的判断,克制自己不随意释放内心的幽暗,是每个人都应有的理性和良善。 73. 互联网再次展现了其健忘和薄情的本质。 74. 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美国法学家桑斯坦(Cass Robert Sunstein)在其《网络共和国》(Republic.com)一书中,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些偏向,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则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 75. 网暴本质上就是社会暴力在虚拟世界的延伸。 76. 法律教给我们的恰恰是,不能对人性抱有过高的期待,人有高尚的正面,就会有幽暗的反面。网暴者真正吸取教训大概也是在自己被网暴反噬和绞杀之后。 77. 我们任何人都无法确保自己未来不会成为网暴的受害者,因此对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和共情,克制自己不随意释放内心的幽暗,是每个人都应有的良善。 78. 朋友圈里有人写了这样一段话:“关于网暴,要牢记几点:他们是被纵容、鼓励,有时是拿了钱的;自己被网暴的时候,不要怕,要战斗,没什么的;朋友被网暴的时候,一定给予支持;不要指望法律,连罗翔老师都怕网暴”。 79. 法律从来不对人性给予过高评价,有的人就是天生缺乏基本的共情且充满暴戾之气,他们无法理解他人的伤痛,对他人肆意歪曲和辱骂,而对自己的偏见和恶一无所知。这个在物理世界就存在,只是在网络世界中被再次极化和无限放大。 80. 如罗翔老师所说,如果对罪恶容忍,任由被施暴者孤独战斗,那么我们就是平庸的帮凶。 81. 村上春树曾说,“暴风雨结束时,你不会记得自己是怎么活下来的,你甚至不确定暴风雨是否已经结束。但有件事是确定的,当你穿越风暴你早已不再是原来那个人”。 82. 释放无限光明和制造无边黑暗的都是人心。 83. 当法律并不宽容少数人,当公权并不珍视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和尊重时,它又会在多大程度上激发甚至释放出人性的卑劣和幽暗。 84. “释放无限光明的是人心,制造无边黑暗的也是人心,这就是我们为之眷恋而又万般无奈的人世间。” 85. 英雄永远是人群中的少数,我们大部分普通人在危机来临时都会选择尽力保全自己。胆怯逃避不仅不违法,也不应被过度道德谴责。 86. 英国诗人多恩的名句:“人人非孤岛,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别去打听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敲响。” 87. “从来就没什么盖世英雄,危急时挺身而出的总是平凡的普通人”,普通人成了英雄并受到嘉奖也总是大快人心。 88. 罗老师听罢我的高谈阔论后沉寂一阵说,美和真和善不是对立的,既然你认为美是第一位的,干嘛不身体力行把自己的一生过成一种美。 89. 约束公权力的背后正是对个人尊严的维护。“人是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国家的手段;国家是为个人而存在,而非个人为国家而存在”。 90. 村上春树的那句,“不能让体制利用我们,不能让体制独断专行。不是体制创造了我们,而是我们创造了体制”。
法律总给人高高在上的感觉,而普法拉进法律与普通人的距离。 行政管理很繁杂,各级政府部门、各种规章制度、各类审批许可,他们的权利范围有多少?他们的权利边界在哪里?是否触及法律的边界?不能只用道德和常识作为评判的依据,要运用法律来分析、推理,让法律更有温度。 本书通过“修剪自买的香樟树被高额处罚案”“天一案”“大货车司机某定位系统掉线案”“劣迹艺人终身禁业案”“丰县小花梅案”“穿和服被寻衅滋事案”“失子妈妈网暴坠楼案”等贴近生活的热点案件来探讨法律的边界。 没有限制的权利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场灾难,法律能限制权利的边界,我们不仅可以用道德来思考问题,更可以用法律来思考问题。
耗时十六个小时读完此书,作为工科生跨行评价一下 本书确实给了我一些启发,法律是站在法理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人偏向用情感常理考虑问题,人的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这是这本书可读的部分。 但是作者在阐述立场的时候不够客观,我主观的认为作者主观色彩强烈,部分观点属于披着法律的外衣夹带个人私货,这是我最不能接受的地方。 另外作者受欧美法条影响很深,文中大量提到欧美法律,其实引用国外法也条没关系,但给人的感觉,作者极度推崇欧美法律,这就导致本书不适合作为一般人的普法书籍了。 本质上说,这本书也不属于普法书籍,而是适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因为它探讨的是权力应该如何立法约束,而不是现有法律框架下权力的边界。
1.有一件事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那就是允许别人对于自己坚信的事情暂时不做判断。 2.看得太重与看得太淡其实都是看不开的一种体现,一如自负与自卑同为自恋的两翼,愤世嫉俗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求而不得的自欺而已。 3.“对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没有技术,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术而没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恶的。” 4.“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自由开道者,不可令其困厄于荆棘。” 5.“国家是为个人而存在,而非个人是为国家而存在”。 6.更大的自由永远意味着更大的责任。 7.法治从不对权力抱有良善的假设。 8.艺术作为人类活动的最高成就之一,它的确是由人群中的极少数人推进的。 9.艺术自由所强调的,恰恰就是不能以大众的情感、认知和伦理标准去对作品的艺术性予以评断。 10.艺术与道德之间的背离可能并不会构成对艺术本身的绝对否定,更何况人类的道德要求也不是岿然不变的。 11.人类的性实践本身就是不断逾越不断丰富的过程,在今天看来惊世骇俗的,经年后也许就会被认为是稀松平常。 12.艺术自由所保障的恰恰是少数人的自由。 13.要求在政治倾向上绝对一致才能继续共事,是典型的附加在职业自由之上的不当联结。 14.如果给艺术套上道德的枷锁无疑是给审美定下僵化的法则,驯化所带来的只能是艺术最大的敌人——不自由。 15.让复杂脆弱的艺术去符合飘忽空洞的道德,最终造就的可能只是以道德之名来打压艺术、阉割艺术。 16.“邪恶是高尚的堕落,因此我们更应用高尚对抗邪恶,而不是用邪恶去反制邪恶。” 17.“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一闪之念——自己所作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谓地、致命地伤害一个人,我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 18.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 19.网暴本质上就是社会暴力在虚拟世界的延伸。 20.法律从来不对人性给予过高评价,有的人就是天生缺乏基本的共情且充满暴戾之气,他们无法理解他人的伤痛,对他人肆意歪曲和辱骂,而对自己的偏见和恶一无所知。 21.对暴力的纵容就是对受害人伤痛的漠视。 22.如果放弃以自身的力量去感受和思考的努力,就等于放任自己随便进入精神囚笼。 23.法治观念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被牢固确立,人类的文明也常常如火山上的薄纱一般脆弱。 24.“人是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国家的手段;国家是为个人而存在,而非个人为国家而存在”。
赵宏教授的法律评论文章平时我一直在看,但一口气看这么个集子,由作者精选出她认为最重要的一些文章,还是颇震撼。作者是公法领域的专家,能够突破常见的法律作为社会(里的个体)道德前锋与底线的角度,着意追究大政府与小个体之间的权利博弈,在更高的维度呈现法律的精神;她又深入研究过德国法,融比较法的智慧于大陆法律这一特殊环境尤为引人入胜,所以她的文章兼顾了事实剖析与法理辨析,润物细无声。 我格外喜欢赵宏教授的一点是,她的文章中你看不到很强的自我,她把自己隐藏在了文字后,我个人认为比起那种刻意展现的谦卑与诚惶诚恐,赵宏的文章里我更能看到她的谦虚和深刻。此外,她的文字里有显然的理性与克制,这来自她的德国法传统,但更有女性的温柔,很难想象,法理在她笔下竟然可以有柔情的一面。比起苏力在个案分析里展现的那种大家长式的考虑与“体贴”,我个人更喜欢赵宏的风格,她共情得很多,评价得很少,却不使你觉得她在“精致地围观,安全地评论,得体地离开”(陈碧语),这其实非常难,需要极高的自制与善良,与以善良为假面的高傲完全不同。 赵宏与陈碧两位教授,一个理性温柔,一个张扬尖锐,能读到这样的女性学者的文章,是我的幸运。
never send to know for whom the bells tolls; it tolls for thee. 努力做一个有温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