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翔
《法律的悖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普法新作。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常常让我们觉得十分烧脑,一起案件可能推导出相互矛盾的立场,而且这两个立场居然还都非常合理?这都是因为法律中存在着似非而是的悖论。法律中充满着悖论,有些是真悖论,有些是假悖论。罗老师在书中通过14个经典案件,辨析了法律与案件中的盲区,帮助我们看清法治的核心。探讨和思考法律中的悖论,能够锻炼我们的思维,走出偏见与独断,接受多元与包容。
罗老师的第三本书,第一本《圆圈正义》一般,随后的《法治的细节》读感不错,本书在三本中最佳,想起他和樊登的推荐中,还说是勉为其难,虽为推广新书,事实是质量更佳,名副其实。 书中以十四个案例,说明十四个悖论,比古典音乐的平均律还多俩,这“罗指挥”的难度,可想而知有多复杂,可谓“罗氏迷宫”,就是又辛苦法外狂徒张三了。我试着总结复习一遍:情与法、惩罚与保护、自决定与被决定、独立与补充、轻与重、假设悖论、同罪与异罪被罚、杀死悖论、所欲与所拒、自由悖论、侵犯悖论、错误悖论、稳定与灵活,当然罗老师是有前缀限制,不过怎么看,也够复杂,作者已然简化收敛了,要不我都可以继续总结;看着是法律问题、似乎又是道德问题,想想还是哲学问题,这法律“医生”的活儿可不好干。 走出“罗氏迷宫”,还是挺多收获的,对于刑法是社会的底线,有了更具体的认识,会反思自己的无知之幕是否时刻在线,积极道德和消极道德也带给了自己更多的思考;MAOS基因给自己的震撼挺大,龙生龙凤生凤,以前听的可多了,现在更有科学基因的加入;人不如物的案例,知道社会的发展任重道远,故意杀人罪是对道德命令的违反,刑法是最后法、补充法,核心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都是自己之前没接触、没思考过的盲区;太多太多,不仅是条文普法,更是思想普法、哲学层面的普法,全面深刻,虽然法律意识,社会进步很大,仍然任重而道远。 “最伟大的法律在人心中”,罗老师随手一句都是网红,觉着既是作者对术的理解,更有对道的追求,将人心与人性的矛盾反应在法律上,这法普水平毋庸置疑,自己感觉像是走钢丝,当然没有“罗氏法律迷宫”创立者的针尖跳舞更贴切,罗氏小蚂蚁也有大视野,旅行在坚实的大地之上。
罗翔,有什么牛?有我牛? 那年,我的博士母校——号称“皇家学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很不幸,竟然沦落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万幸的是,顺便收编了罗翔的本科母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你看,罗翔,再牛,又怎么样,还不是要屈尊成为学渣——我——的校友! 人的本性,是肯定自己、否定他人,诚如罗翔力荐的卢梭《社会契约论》所说:“人的首要关注,是关注自身。”名人也罢,伟人也罢,圣人也罢,毫不例外。 古希腊数学家毕达哥拉斯,据说最早发现勾股定理,认为所有数字均可以用分数表示,也就是可以用整数与整数之比表示。他的学生希帕索斯发现,按照勾股定理,边长为1的正方形,对角线无法用整数之比表示。因此,他用根号2表示人类第一次发现的这个无理数。毕达哥拉斯非常不满,为维护自身权威,竟然将希氏抛进大海溺死。 柏拉图《理想国:新译与导读》的最主要对话人物苏格拉底说:“我只知道,我一无所知。”人类理性,是有限的,是有瑕疵的,就像盲人摸象,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摸到了大象的全部,其实,不过是摸到了大象的一部分。 古代哲学家奥古斯丁在海边散步,发现一个小孩正在用小勺从海中舀水,然后倒在沙滩的小洞里。奥古斯丁取笑说,洞中装满水,是不可能的。小孩回应,哲学家想把所有学问装在自己头脑中,是不是更可笑? 《小王子:新译与注释》说:“真正重要的东西,眼睛是看不见的。”诚哉斯言。 法律充满悖论,有些“似是而非”;有些“似非而是”。具体到案件,需要认真甄别,审慎处理,否则,就会出入人罪,甚至会阻碍社会发展进步。 例如,微信电话的前身——IP电话,在1990年代有一段时期,是刑法打击的对象。 第一个运营IP电话的福建人,是被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实,有些所谓的犯罪,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先驱。他的行为,是打破了电信垄断的,是有利于老百姓的,是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是不该追究法律责任的。 又如,人工饲养的鹦鹉,是不是野生动物? 大家别笑,真有人把这种鹦鹉视为野生动物,而且是司法机关,是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司法机关。 2010年代,深圳公检法就把人工饲养的鹦鹉看作野生动物,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更夸张的是,在二审时,检察机关派出强大的公诉阵容,几乎穷尽宝贵的司法资源,就是为了把被告人搞成有罪。如此做法,非常不妥。事实上,案件公开后,舆论哗然。同样类型的案件,江苏不作为犯罪处理,效果就非常好。这个案件,给了深圳司法机关创造历史的机会,本来可以为修改完善司法解释乃至立法提供典型案例,但是,它没有把握这个机会。如今,不知它有没有好好作出反思? 再如,公园老太太摆摊谋生的玩具手枪,是不是真枪? 根据媒体报道,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知办理了多少这样的案件,追究了多少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知冤枉了多少这样无辜的老百姓。 要提高识别、处理真假法律悖论的能力和水平,途径之一,就是多学习琢磨经典名著。如下有些经典名著如《论法的精神》等,就是“爱新觉罗”“法外狂徒张三”罗翔大力推荐阅读的。 1.疯言疯语的《钟书峰说经典》(暂时没有纸质书) 2.“你的自由,就是我的自由”的泰戈尔《飞鸟集(中英对照版)》,纸质书《飞鸟集(中英双语典藏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25年7月出版 3.“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法律”的西塞罗《论法律》(纸质书,法律出版社2022年精装版) 4.首倡“天赋人权说”和“民赋公权说”的洛克《政府论》(暂时没有纸质书) 5.拉开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历史大幕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纸质书,有2个版本,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精装版) 6.咏叹“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卢梭《社会契约论》(纸质书,有多个版本,最新版:读客文化即海南出版社2023年版) 7.反对酷刑、反对罪刑擅断的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纸质书,有两个大同小异的版本:①法律出版社2021年精装版;②法律出版社2023年畅享版) 8.“历史大事,近看不如远观”的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纸质书,有多个版本,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精装版) 9.“人啊,要到户外去”的泰戈尔《萨达那:生命的证悟》(纸质书,有多个版本,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名为《修行:生命的证悟》) 10.享有“美国不动产的百科全书”“美国不动产的投资宝典”“学习掌握美国不动产规则的袖珍词典”等美誉的《不动产》(纸质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国法学院的经典教材和中国人了解掌握美国财产法精髓的经典著作《美国财产法精解》(纸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永远的争议、永恒的魅力”的柏拉图《理想国:新译与导读》 13.善于自嘲的《“古希腊三杰”小传》 14.身处洞穴却浑然不知的《柏拉图‹理想国›洞喻故事》 …… 诚邀各位师友斧正以上拙作拙译,谢谢!🌹🌹🌹🌹🌹🌹
第一时间看到罗翔老师发布新作就来捧场了。罗翔老师到目前为止已经上架了三部普法作品,分别是《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法治的细节》以及昨天刚上架的《法律的悖论》。虽然说是属于大众类的普法作品,但其中不乏有很多有关刑法学的专业名词,真正要读懂其实也不容易。并且罗翔老师的书有个很明显的特点,经常喜欢引经据典,会借用了很多国内外名著去佐证和论述自己的观点,对于可能没有相关知识储备的书友来讲也会有一定的阅读障碍。我觉得对我们非专业的读者来讲最好的阅读方式是跳过一些较为专业性的内容,可以挑选最感兴趣的话题去阅读,也可以专注于了解罗翔老师在某篇案例分析或者整本书中要表达的核心思想观点,这样对于把握作者的思想脉络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我认为作者对现实世界的思考要远比专业性的观点要重要的多,也更加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 我相信很多读者跟我一样,都是从某视频网站上开始认识罗翔老师的(法考圈的朋友们应该会知道的更早),他的刑法课总是离不开“法外狂徒张三”,张三总是有各种奇葩倒霉的经历,而罗翔老师给出的解释往往让人意想不到,这应该也是罗老师能够快速出圈、法考热度愈来愈高的的原因吧(当年我也有专心尝试过法考,枯燥的法律条文对我这个记性很差的同学来讲还是很难以承受的哈哈哈🤣) 罗翔老师在本书的序言中阐述他对于悖论的思考,他通过著名的芝诺悖论告诉我们: 在生活中,自我的感觉不一定真实,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也许都不过是洞穴中的幻象。 人是生活在这个世界的部分,我们无法跳出世界去对世界做整体性的把握,但人类的思维又不安分于对世界碎片化、局部化的认识,因此当我们试图跳出我们的经验事实,想对世界做整体化思考的时候就会出现二律背反。 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把握对世界整体性的全局认识,无法完全开启上帝视野。这就像盲人摸象,我们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摸到了大象的全部,但其实不过是摸到了大象的部分。这种有限性提醒我们要学会谦卑,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学会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这样方可丰富我们对全局的认识。 苏格拉底有一句名言: “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都不知道。” 真正的智慧就是承认自己没有智慧,谦虚接受自己的短板。傲慢是人性最大的幽暗,我们都不喜欢傲慢的人,但是我们却时常放纵自己的傲慢。觉得别人口臭的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口更臭。无论是财富的傲慢、权力的傲慢,还是知识的傲慢、学历的傲慢,甚或道德的傲慢,宗教的傲慢,它们无一例外散发着来自阴沟的腐臭。无论是财富的傲慢、权力的傲慢,还是知识的傲慢、学历的傲慢,甚或道德的傲慢,宗教的傲慢,它们无一例外散发着来自阴沟的腐臭。 还记得我之前学法考的时候接触的第一门课就是刑法学。刑法学开篇就告诉我们,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又要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两个功能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障人权。 于是我们对于这个结论会产生一个很大的疑问🤔,冰冷的法律逻辑需要考虑人类的情感吗?罗翔老师在书中从刑法的角度给了个思考的方向: 他认为,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是道德所容忍或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无论是直接侵犯个人法益的自然犯,还是间接侵犯个人法益的法定犯,在本质上都必须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因此,司法中需要通过有温度的道德去软化冰冷刚硬的法条。 “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刑法学人的基本觉悟。儒家的观念也告诉我们,法律不应该那么机械,要考虑背后的情理。如果犯罪者的动机是好的,就可以从宽甚至免罪,所谓“君子原心”,论心不论迹。不讲道德的法律,只把民众当作威吓的对象,这样法律将沦为纯粹的工具,民众丧失人格和尊严,法律人迟早也会成为刀笔吏,甚至成为酷吏。 《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的故事也在提醒着我们,不要把执法机关的光环投射到执法人员的身上,作为个体的执法人员,他们内心依然有幽暗的成分。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从事正义职业就自然变得正义,情况可能恰好相反,人性的幽暗往往会给正义的事业蒙上灰尘。也正因为如此,执法人员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权力假使不被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它必然会放大人的自欺与幽暗,假正义之名行邪恶之事。在人类历史上,这并不鲜见。 绝对的个体权利和绝对的国家权力都是一种乌托邦。法治是对所有类型乌托邦的解毒剂,它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国家不是完美的善,它只是必要的恶。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描述利维坦是人造的怪兽,不应拥有毁灭人类的力量。霍布斯将国家视为人造的上帝,但它不是上帝本身,它的权力不能没有边界,依然要受到法治的约束。罗翔老师也对刑法的本质做了表述,他认为,刑法只是最后法、补充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 法律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这就意味着法律本身并非完美的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它只是朝着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前进。 法律不允许歧视任何一个人,但是我们有多少人能够克服这种歧视呢?在内卷那么严重的情况下,如果被招录人只有身体条件的差异,你又会录用谁呢? 东野圭吾在《信》一书中也提到: “没有歧视和偏见的世界,那只是想象中的产物。人类就是需要跟那样的东西相伴的生物。” 社会无法根除歧视,放弃歧视更多依靠道德自律,而不是法律的强迫。但是,法律既要听从民众的声音,又要超越民众的偏见。虽然法律不能强求民众放弃这种偏见,但是法律不能鼓励并助长这种歧视。 多年前有媒体曾报告过,孩子上幼儿园、上小学也要家长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种歧视显然不能为法律所确认。很多人谈婚论嫁强调门当户对,家世清白,但是这些标准肯定不能写进法律。 法律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是超越个人情感的,虽然很难,但是我们依然要有理想。虽然所有的理想都要接受现实的妥协,但没有可以对标的理想,苟且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很多犯罪也与道德过错无关,刑法中有很多犯罪并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比如,很多人不知道买鹦鹉可能是犯罪(最高可判十五年),也不知道从海外买药可能构成走私毒品(最高死刑)。另外,从自然结果来看,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被害人。一旦父母入狱,他们本身就会受到社会歧视,法律何必落井下石、赶尽杀绝。更有甚者,子女有时还是父母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如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出卖子女、性侵子女,不一而足。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彻底说服。 法律没有最优解,只能提供一个相对较好,或者说最不坏的解决方案。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完美,我们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理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很多时候,各种理论互相矛盾,但是暗通款曲,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案都是由各种看似矛盾的理论一起支撑的。这就有点像国家的海岸线,它绝对不是整齐划一,而是犬牙交错的。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都是吃瓜群众,但是没有人喜欢成为他人消遣的对象。只是,对他人名誉的尊重更多是一种道德自律。虽然在我们目力之所及范围,经常看到人被侮辱被伤害的情况,有时会让我们怀疑人之尊严这个预设。但是,所有的荒谬只是为了证明完美的存在,所有的亵渎都只是说明有些东西是不能被亵渎的。虽然,我们无法在洞穴之内的现象界证明人之尊严的存在,但是我们可以把它安放在洞穴以外的理念世界,作为我们行事为人、安身立命的基础。 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任何一个人,无论多么卑微,从内在尊严的角度看,他永远不可能被伤害被侵犯,因为他永远是人。即便他主观认为自己不值得保护,法律依然要根据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来捍卫每个人生而为人,拒绝被他人奴役的权利。 法律解决的只是现象世界的乱象。我们并不拥有洞穴以外的知识,终其一生,我们都是在试图走出洞穴。 我们像蚂蚁一样渺小,这片草地,它要用一生去探索。我们也像蚂蚁一样,生活在有限的世界,但在我们的视野以外,还有更多更美更神奇的存在。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虽然公义眼不能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很多人认为法律人是理性的,感性是职业大忌。但阿奎那却提醒我们: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性之中。 人生最大的痛苦也许就是明知道前路光明,后路幽暗,却无可避免向黑暗回撤,无力自拔。如果能够拥有拒绝黑暗的力量,义无反顾朝向光明,可能就是最大的自由和幸福吧!
于悖论迷雾中,追寻法治的微光——读《法律的悖论》 此书以案件切入,拆解法律与道德、情理与法理、正义与秩序的多重矛盾。没有非黑即白的答案,却道尽法治的本质:在悖论中权衡,在局限中坚守。文字克制又有温度,让人跳出刻板认知,读懂法律背后的理性与谦卑。
罗翔老师关于法律的作品我已经读完了三本,在他的书中我读到了他的内心,我认为罗翔老师最触动我的是谦卑是悲悯,一颗成熟的麦穗是懂得弯腰的,一个心怀悲悯的人是不会再索取的,一个勇于批评自己的人是自省的。用“已识乾坤大,犹怜草木青”形容罗翔老师是再好不过的。 ——三个观点 在罗翔老师的书中,反复提到的三个观点,第一个是苏格拉底的“无知之知”。苏格拉底说,我所知道的是我一无所知。我们所持有的观念和思想永远具有局限性,这提醒我们不要在自己看中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对于不同于我们的观点,我们无法理解的事情,我们应该虚心接受,不要陷入自己的认知陷阱。个人于世界而言,就如同蚂蚁于人类而言。蚂蚁看不到超越它视野的风景,但这片美丽的风景是如实存在的,对于人类也是如此。人类所能掌握的知识不过是大海中的一滴水,但这一滴水却能滋润人类的灵魂。曾经跟一个书友交流,他说如果我有足够的时间,连老母猪产后护理都会去学习。我是非常认同他的观点,即使人类所拥有的时间非常短暂,认知非常局限,但是在狭窄的山道中依然能够望见蓝天,用短暂的时间,有限的认知感受无限的世界。 第二个观点是不要爱抽象的人,要爱具体的人。我读完的这三本书中,每一本都提到了这个观点,用来揶揄的对象就是卢梭。这句话的原文是出自陀爷的《卡拉马佐夫兄弟》,很多人都在幻想中为了全人类奉献做出牺牲,但却忍受不了身边人的小毛病。远处的哀号永远比眼前的哭喊重要,但是连身边的人都不爱,怎么能够爱全人类呢?放弃幻想,认清现实,好好善待身边的人。这个道理我已经告诫过自己很多次了,但有时候很难做到,幻想能够消弭眼前的痛苦。这就让我想到《美丽新世界》中所说的,如果我们的世界是由我们的观念构造的,那么我们活在幻想之中又有何不可?嗦麻(毒品、幻想),一种不需要流眼泪的基督教。 第三个观点是康德在所言的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本身具有内在的绝对的尊严,无论你的被外界赋予的标签,也无论你的自我认知,只要是人就都具有价值。我们不能仅仅把别人物化为工具此获取某种利益,我们也不能仅仅物化自己。体现这点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自愿买淫,就你是自愿的也不能物化自己,自由不能以放弃自由为代价。在康德之前,人可以是奴隶、是臣民、是工具、是祭品、是炮灰。但康德告诉我们人类本身就具有尊严,法律所保障的也就是人类的尊严包括犯罪人的尊严,正是因为犯罪人具有人的尊严,才需要为自己的罪行接受惩罚。 ——法律的正义vs个人的正义 《圆圈正义》提到的一个概念叫做: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我们伸张正义的方式需要通过合理的手段来实现,比如说法律来获取我们应有的权力。个人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正义是不能划分为相对主义的范围,否则会导致人类道德秩序的崩溃。当我们陷入热点事件(比如说谴责某位道德败坏的明星),自以为是的道德谴责别人时,我们总认为是自己是在伸张正义。实际上在热点的漩涡,除了陷入集体的狂欢中,体现自己的道德优越感之外,我们并未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道德是一件自律的事情而不是他律,或许只有我们意识到自己在他人面前是有罪的(我们无法保证自己从未犯过任何错误),才不会充当任何人的法官。但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我们永远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也就是无法实现完全的正义,我们做不到最优解,只能做到不是最坏的结果。正如尼采所说,理想主义者给你描绘一个天堂,现实必然送给你一个地狱。 ——法律vs道德 法律是冰冷的条文,如果执法人员忽视人类的普遍感情需求,那么法律就会沦为纯粹的工具。首先,工具是中性的,而法律所承载的是人类所期望的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其次,刑法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最主要的抑制惩罚犯罪的权力。如果法律沦为工具的话,执法人员的权力会无限大,人们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被描述为犯罪,人们的任何权利都可以被剥夺,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把法律视为纯粹的工具,那么就会导致“只要目的合理,可以不择手段”的风险。 道德是法律效力的来源,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道德上的正义。所以,道德提倡的事情,法律是不可以禁止的。道德厌恶的事情,法律也不一定禁止。在一些社会案件中,法律和道德往往会发生冲突,罗翔老师在书中多次提到,道德所提倡的事情一定不是犯罪。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考虑到普通民众的情感需求,要做到有温度的执法。入罪问题讲法律,法不容情;出罪问题讲道德,法中有情。 ——后记 通过阅读罗翔老师的书籍我获得了关于法律的一些常识性知识,但让我受益最深的是罗翔老师身上谦卑宽闵的心性,也让我无数次直视自己内心的幽暗,也让我拥有了走向光明的勇气。我在阅读的时候无不感叹罗翔老师的知识面的广阔,无论是他在书中写的法律相关的知识,还是阅读的四个境界以及送给法律人(虽然我不是)的三封信都让我受益匪浅。最后,对于罗翔老师表示最真挚的感谢,谢谢他让我了解了法律,谢谢他作为黑暗中的光亮,指引我前进!!
苏格拉底有一句名言:“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都不知道。” 这看似相互矛盾的两个命题,却又相辅相成。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这就是悖论。 悖论是表面上同一命题或推理中隐含着两个对立的结论,而这两个结论都能自圆其说。 罗翔老师的这本书,其实不太好读懂,特别是作为一名法盲和逻辑思维较差的我来说,比较烧脑。但好在他的案例讲得深入浅出,分析得特别详细中肯。 在这本书里,他列举了许多比较烧脑的真假悖论,比如,法律要讲感情吗?法律和道德如何平衡?人为什么会犯罪?是自我决定,还是被决定?为什么人可以被杀死但又无法被杀死?法律为什么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为什么限制自由,才能保障自由?这些看似对立的观点、又是如何互不排斥地并存在同一事情上? 甚至连善恶好坏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人性,是世界上最难以捉摸的东西。 东野圭吾在《白夜行》里写道:在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法律之所以无法尽善尽美,因为真正复杂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人。 “法律能够约束自治者是因为它获得了自治者的自我确认,没有人应受他人权威的指令,也没有人能够让一个自治的人违背他自己的意志。” 这世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人生是如此,法律亦是如此。 对用法律来威慑人性中幽暗的一面,其实是非常有必要的。有所敬畏才能有所行止。 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敬畏之心,是一种为人修养的道德自觉,是一种生命生活的人生态度,也是一种做人行事的为人操守。 罗翔老师一直强调:人要谦卑。他在新书上的签名是“知己无知谓之畏”保持谦卑和敬畏,才能遏制自己内心的知识优越感,才能发自内心的去尊重他人,避免狂妄自大,才能让你不断的丰富自己的内心。
“法律不是智力游戏,它是背后是无数个个体的悲欢离合” 推荐这本罗翔老师的《法律的悖论》 13个笔记 >> 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最不坏的抉择。 >> 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绎并非我们选择的剧本。我们一生中能够决定的事情很少,也许只有5%,但也许这5%也可以撬动95%,一如阿基米德撬动地球的支点。 >> 爱默生说,“除了你自己,没有什么可以给你带来平静,除了个人原则的胜利。”当然也有人在爱默生的话后面续了一句:光有这些,没有好运气,还是不够的。 >> 定罪量刑不是纯粹逻辑性的推理活动,它必须要考虑民众的常情常感,法律不是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无数个体的悲欢离合,必须要慎之又慎。 ◆ 刑罚 轻罪重刑,还是轻罪轻刑 >> 法治从不幻想在现世建立黄金世界,它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这也许是法律人一个重要的思维逻辑,凡事都想到最坏,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也因此,法律人很少将自己代入强人的角色,而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视野。 ◆ 因果关系 不可假设但又必须假设 >> 斯多葛学派(Stoicism)的话,希望能够安慰他:“在恶劣和不义的人群中生活,要懂得认命。最坚固的良善必须建立在全然的漠视上面,并且认为这世上的一切都是虚幻无常的。 >> 我们都是在偏见中成长,人类所有的见识都有偏颇的成分。 ◆ 生命 人可以被杀死,但又无法被杀死 >> 我们从母亲生产的痛苦中来到这个世界,最终又会在痛苦中离开这个世界。我们这一生必然经历许多痛苦,但是如果没有痛苦作为参照系,幸福也就不再成为幸福。 >> 生命本身就是一个礼物,我们来到这个世界本身就是一个礼物。我们必须演好自己的剧本,无论拿到一副什么样的起手牌,都要把它打好。 ◆ 禁止吸毒 既是限制自由,又是保障自由 >> 在娱乐至死的当下,我们大多数人都自由地沉溺于各种电子产品,无力自拔。离开了必要的道德约束,自由很容易成为放纵,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人类普遍视为良好的每一种习惯,几乎都需要经过或多或少痛苦而艰辛的努力才能养成。不可能指望人会自发形成这些良好的习惯。没有道德施加的自律,个人会倾向于过一种游手好闲、了无生趣的生活,既没有高雅的教养,也缺少追求伟大人格的动力。极端的自由观会让整个社会成为死水一潭,大部分个体也会陷入人性幽暗的沼泽无力自拔,自由终将走向奴役。 ◆ 名誉权 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 >> 从作为人的抽象的内在属性看,你依然是一个大写的人,你依然可以拥有作为人的完全之人格。无论你如何的卑微,你也比大熊猫要宝贵得多,因为你是无价之宝。 >> 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也开始渐渐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 ◆ 司法 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 >> 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这就意味着法律本身并非完美的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它只是朝着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前进。
这是看罗翔老师的第二本书,日常生活中,有道德规范作为约束,法律感觉似乎离我们很远,而现实事件中法律又离我们很近。 最近有看电视剧《利剑玫瑰》讲打拐的,看得这个揪心呀!害怕对买方打击过猛导致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难度增大,所以《拐卖决定》规定了免责条款。只能说这是一个权衡利弊之下的无奈之举。这也是法律的悖论所在吧! 以前也看过一个问题,强奸犯为什么不判死刑?有一个答案令人深思:为了保护受害者。如果怎样都是死罪,那被侵犯的人会被杀害,为了保护被侵犯的人不被杀害,处罚的才没有那么重。 法律的一个小小调整,背后是无数具体人的悲欢离合。仅半年时间,胡雨父女没上诉的就已经生效,无法改变,胡雨的前夫上诉了,立即释放。 每个案例都值得深思。命运给他们开了一个巨大的玩笑,现实永远比戏剧更荒诞。
罗翔老师这本新书用了非常多的法律理论和哲学理论,比前两本要晦涩难懂一些,不能完全理解理论的深层意义,但要理解推理逻辑。与此同时,这本书是看着最愤懑无奈的一本,看到了许多明显与社会普世认知相违背的法律,只能说法治社会虽然在进步,但还有进步的空间。
推荐⭐⭐⭐⭐⭐(今年第125本读完) 偷孩子去养14年,只能判5年,偷只价值50万的狗,却要判10年;人竟然还不如狗吗?买具尸体阴婚判7年,但买活人结婚只判3年;活人竟然不如死人?工人以停工的名义,要求老板加工资,竟然构成敲诈罪? 罗翔老师《法律的悖论》一书读罢,醍醐灌顶,可以说有点刷新了我的三观——就像有句话说的那样: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学点法律还是很有必要的! “人最大的痛苦,就在于你知道什么是好的,但是你永远做错误的选择。同学们看书的时候(手机)关不关机?关吗?大部分同学都说:我看书肯定不会看手机的,我如此一个自律的人,怎么可能看手机?关机,看了几页,是不是有人找我?”又想起了之前看到的罗翔老师的一些经典话语,“同学们是想成为一个真正快乐的人,还是一个貌似快乐的人?可以肯定的是,人们并没有网络上显现的那么快乐;否则就不会花那么多时间在网上——人生没有捷径,快乐也没有捷径。” 很多时候,罗翔老师的话虽然简单,但总是能让我们瞬间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