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哲
治理轻罪的过程,也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因为犯罪一定是社会机体最严重的一种病灶,司法机关通过对这种病灶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就可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健康。或者说通过轻罪治理对社会进行定期体检,从而对社会发展规划、运行、管理提出系统的优化方案,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的精治、共治、法治。
见微知著的一本书。很多时候,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好像太习惯于脚踏实地,而忘记了仰望星空,总觉得已经存在的就是理所当然,因为自己也没有改变现状的能力,所以也就索性摒弃了主动思考的欲望。但是我们不能一直这样麻木地得过且过,我们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重新定义一下自己的职业意义。作者身为检察官,却能够一直保持悲天悯人的大爱之心,令人感到钦佩,作为刑辩律师的我,在阅读本书时也常常会因为自己对不完美现状的熟视无睹感到羞愧。这个世界本来可以变得更好,但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诚如作者所说,“看客也终有被推到台下的那一天,别看他今天还在笑。”功利之外,这个社会也需要侠客正义。
先说优点:在一般人(仅代表我自己)容易把“犯罪”和“重大危害性”挂钩的背景下,轻罪治理这个话题确实值得特别关注。作者也非常注重轻罪治理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和行政、司法程序问题。(作者不断强调的“社会治理”观点我也挺认可的) 然后是缺点: 1. 轻罪的例子太单一了,翻来覆去讲的只有超市盗,如果有更多案例帮助不熟悉的读者来理解作者的观点就更好了。 2. 作者没有把讨论和论证局限在轻罪治理的范围内:作者对他的观点的论证(比如对前科消除和取消株连的论证)都是依托于“轻罪”这个前提和对象的,但在过程中却经常随意越界涉及贪污、贩毒这些显然不是轻罪的领域,并试图把关于轻罪治理的建议推广到普遍的犯罪治理。(我觉得这是最大的问题) 3. 比较双标,仔细看会发现作者在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之间疯狂摇摆,可以说是什么有利于他的观点马上转换立场拿来就用,前文刚反对过的原则马上成为后文的原则。 4. 论证不是很靠谱…比较离谱的是直接把反对观点指为婆罗门,把犯罪人员子女和寒门贵子等同云云。 主要是论证上看着观感不好+感觉作者不够大气了(看行文作者显然知道自己的读者群体,以及自己的论证工作是比较困难的,但越是如此越是应该有做好自己的说服工作的准备而不是着力于攻击那些“根深蒂固”的已有观点) 但话又说回来,这本50讲是和作者的实务工作联系的,我想作者的立场对于实务来说又确实是被需要的平衡力量。 不是专业人士,评价仅供参考。(不过感觉这本书也不是针对专业人士的所以就无所谓了)
前半部分看完后,其实后半部分内容也知道的差不多了,有点重复,但是作者关注制度合理与否值得学习。主要聚焦社会治理方面的超市盗、代驾(其实也就是前两大高发案件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对于“株连”方面的思考,与霸凌相比,有启发性
读完了,写一点点评。 一个很深刻的感受是,思想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人的观念一但形成,如果没有一个主动的自我观念更新的习惯,任凭对方说的苦口婆心,也无法说服TA,哪怕那是显而易见的根正苗红的正确。总会有人把糟粕当宝贝,把落后当做见地。 司法正义就是正义,正义是相对确定的,是有标准的。正因为道德是多元的,所以才需要法律来维护多元道德的存在,才要定规则,明是非,立规矩。否则人人都将失去道德自由的权利。在道德之上,有最宽泛的,所有道德共同认可的价值,那就是法律。不同的道德之间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轻罪已是法律界的共识,其中对超市盗窃、危险驾驶案的探讨给我深深的启示。这也是一次探寻刑法的边界,理解刑法的法律位置和作用的好机会。很多人对现代刑法的理解还停留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对自启蒙运动以来的思想运动缺乏深刻认识,也似乎完全不知道现代社会制度大厦建立的基石。 和这类人对话真的很费劲……缺乏了一个基本的思想共识。 从学界角度来说,轻罪治理有如下几个讨论点。对轻罪犯人的株连问题亟待解决,借鉴未成年犯罪封存制度。对轻罪的诉源治理,轻罪往往是社会治理的体现,社会治理重点在于城市治理。由技术应用所导致的社会风险增加,增加普通人的犯罪心理,增加保安等人利用刑法获取不正当利益。对犯罪地图的应用,对犯罪率和犯罪地区犯罪种类的横向纵向分析对比,寻找社会治理的病灶,并且做出相应的治理工程和手段,这感觉涉及到了社会学可以发挥的领域。美国芝加哥犯罪社会学,对此有十分杰出的研究成果。中国的社会学可以与刑法轻罪社会治理相衔接,不要再自娱自乐了。
用刑法的武器去捍卫合法权益应该是终极手段,在使用社会政策能够解决和预防犯罪问题时,先动用社会政策的力量。用刑法去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可能不如切段犯罪生产链的效果好,有犯罪就一定会有试犯罪产生的原因,如果在不动用刑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政策切断犯罪生产链,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杜绝”该犯罪现象去形容,这是刑法所缺少的。所以社会政策应该作为前置行为,而不是在被忽视的地位。 最后,书中还谈到了犯罪标签化是否株连的问题,其实质是犯罪株连不公平和公众之间安全感的博弈,有点类似于在是否支持合法堕胎下,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和胎儿生命权益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