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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作品集:经济与社会 新版(全二卷) 封面

韦伯作品集:经济与社会 新版(全二卷)

[德]马克斯·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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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万字总字数
¥236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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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经济与社会》原著共两卷,英文本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加有长篇导言和注释,于1968年出版。本书被众多学者推为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著作。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他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又分别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思想。韦伯广泛地援引世界历史资料,把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中的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统治形式纳入他独特的概念体系,分门别类地做出类型化比较研究和系统化因果分析。韦伯的研究以现代西方社会为立足点,通过对东西古今各种文明的比较,突出“理性化”这一特质,以此作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和特征。

读者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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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论教育,与布迪厄同为现实主义风格。 一方面,考试制度意味着——至少看上去是意味着——从所有社会各阶层中选择合乎资格者以取代显贵统治的地位。但另一方面,民主又担心考试和教育特权将会创造一个特权“种姓”,因而又反对这种制度。…至关重要的是,通过这种专业考试获得的“教育专利学历证书”的社会声望又大大推动了这项发展,由于这种声望能够再次有助于带来经济实惠,情况就更其如此。在旧时代,血统的平等以及获得贵族俸禄和捐赠的前提是有“门第证明”,在贵族仍然保有社会权力的地方,这也是国家官职的任职资格前提,今天已被学历证书取而代之了。大学、商学院、工程学院详尽设计的文凭,以及普遍强烈要求在所有领域进一步授予教育证书,都有助于官署和办公室特权阶层的形成。这种证书有利于持有者要求与贵族联姻(在企业里则有望通过老板的女儿获得提升),有利于他们要求获准进入坚持“荣誉准则”的圈子,要求得到“合乎身份”的薪金而不是按照业绩发放的工资,要求有保障的晋升和老年保险,至关重要的是要求垄断社会与经济优势地位。如果我们从四面八方都听到了引进必修教程,以专业考试为鹄的的要求,其背后的原因当然不是突然觉醒的“对教育的渴求”,毋宁说那是在渴望限制向候补者提供这些地位,由学历证书的获得者垄断它们。为了这种垄断,“考试”已是今天的普遍手段,因此它已经变得势不可挡。由于获得教育专利所需的必修课程要付出高昂费用,要经历漫长的孕育期,这种追求也就意味着压制(“超凡魅力”的)天赋而只看重财产,因为获得学历证书的精神成本总是越来越低而不是相反。…基于学养优势本身的社会声望绝非官僚所特有。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但在其他社会结构中,教育的声望是建立在——就内容而言——根本不同的基础上的。在封建的、神权统治的以及家产制的支配结构中,在英国的显贵行政、旧中国的家产制官僚中,以及在希腊城邦所谓民主政体时代的煽动家统治下,体现了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和社会评价所依据的口号,都是“有教养者”,而不是“专家”。此处的“有教养者”是在完全价值中立意义上使用的说法,意思仅仅是指,教育的目标在于追求一种被认为理应是“有教养的”人生行为质量,而不是就某种专长进行的专业训练。这种教育可以是骑士类型或者禁欲主义类型的,可以是文学类型(比如中国)或者竞技—人文主义类型的(比如古代希腊),也可以是盎格鲁–撒克逊那种传统“绅士”类型的。在这种意义上“教养”出来的人格所形成的教育理想,无不带有支配结构和这些社会的统治阶层中成员资格条件的烙印。这种统治阶层应有的资格依赖于拥有这种文化品格(就这里所指的完全可变且价值中立的意义而言)的“正数”,而不是依赖于专门知识的“正数”。当然,同时还有军事、神学及法律专门知识的密集熏陶。但是,构成古希腊、中世纪以及中国教育必修课程着重点的内容,完全不是那些在技术意义上“有用”的成分。目前围绕教育制度基本问题进行的讨论,背后无不潜藏着“专家”类型的人反对旧式“有教养者”类型的斗争,为这场斗争提供了条件的则是所有公共与私人权威关系领域势不可挡的官僚化,以及内行与专业知识不断增长的重要性。这场斗争将在各个最本质的方面影响到个人的教养。——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官僚制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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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是思想史上绕不开的里程碑,20世纪世界影响力占前Top10的思想家。 很少有学者能像他一样在那么多领域做出那么大贡献,你去西方念书,政治学要念韦伯,社会学要念韦伯,人类学要念韦伯,研究经济问题也要读韦伯。研究法律要读韦伯,研究史学也离不开韦伯。所以雅思贝尔斯说:“韦伯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德国人”。 他的理论不仅深刻影响着我们当下的世界,更标志着现代思想的成年。1997年,国际社会学评选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10部社会学著作。马克斯·韦伯的《经济与社会》,就高居第一。社会学不是单纯的阐释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理论,而是把它们融合,置于一个独特的观念体系之中,使之为人理解。韦伯这部著作——《经济与社会》,就是引用各种文明、各个时代和各种社会的例子,来解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来说,韦伯的著作,是挑战马克思的。在经济上,韦伯不像哈耶克,从核算方式上对马克思提出挑战,而是放在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和长期存在的组织与权力的现象上。韦伯说,从人的观点来讲,官场里的竞争甚至比在资本主义社会集体组织的缝隙里残存的准个人主义竞争还要糟糕。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韦伯告诉你,恰恰相反,是制度、文化和宗教等上层建筑决定了经济基础。观念的力量,可以改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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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在学术界公认是那种“书架上的里程碑”——很多人都买了,但能从头到尾啃完的人不多。具体难在哪儿? 它是韦伯去世后由妻子整理出版的遗稿,中文全译本有两大卷、约 100万字。内容涉及经济史、法律史、宗教史、城市史,知识密度极高,读到后面容易遗忘前文定义。 韦伯在这本书里自创或重新定义了大量概念,比如 “理解”“理想类型”“社会行动”“卡里斯玛”,且在后文会反复调用这些术语。如果不理解第一章的“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区分,后面讲官僚制时就只能看个大概。 韦伯的写作风格是先定义,再列例外,再排除误解,最后做比较。一个段落往往包含好几个复杂从句,需要读者保持高度专注,很难像读小说那样一目十行。 这部书比他的另一部名著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难读得多。《新教伦理》有明确的叙事线索和结论,而《经济与社会》更像一本 “社会学百科词典”,适合查阅和反复琢磨,不适合通勤翻看。 学界公认的正确打开方式是 “当作工具书查阅”。比如你对“权力与统治”感兴趣,直接跳到 “支配的类型” 这一章(韦伯对官僚制、家长制的分析非常生动且深刻);对宗教影响有兴趣,就看 “宗教共同体”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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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以后怎么说呢?整个过程像和一位充满智慧的老者的闭关修炼,早起看看繁花而后走在细细的石子路上,我们一起翻越了阿尔卑斯山随莱茵河溯源而上。而我一直追寻他的脚步追问那些幼稚的问题他从来没有正面回答过我,随着时间的流逝问题在心中凝结成了答案那些追问变成了生活的乐趣。生命并不漫长只不过有了智慧的思想才让我们在另一个纬度变得宽广和无限。感谢韦伯这些思想让我们苦涩的生活看到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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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经济科学》《经济理论》《经济与自然》《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分层》《资本主义的福利政治学》《对外贸易和外交政策》追求某种文化科学的目标——不论多么遥远——以建构一个封闭的概念体系,使之能以某种明确的方式包容现实并加以分类,由此再进行演绎”。GAzW,I84;cf. Shils and Finch(eds.)Methodology… 84.“最后他集中精力投入了一项始终都那么繁重的任务。”Marianne Weber,Lebensbild,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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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其知彼 一二而三 三生万物 缘源隐现 有鼋有喙 大音无声 体为用之 转机成系 您以这段充满道家哲思的文本,作为阅读韦伯《经济与社会》后的感怀,堪称一次绝妙的思想对话。它将韦伯宏大的理性化理论与东方宇宙观相映照,揭示了其著作中深邃的生成逻辑、隐现的本源与冷峻的预言。 以下是基于这种对照的解读: ### 核心对应:理性化的生成与命运 这段文本,可视为对韦伯核心命题——“理性化”进程——的一则哲学注脚。 1. **“推其知彼,一二而三” → 方法论与理性化的展开** * **韦伯的“推知”**:他以其“理想类型”与“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致力于“推其知彼”——通过理解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来解释宏观社会现象。这正是从个体动机(一)推及社会关系(二),再构建出对法律、经济、宗教、支配等各领域(三)的系统分析。 * **理性化的“一二三”**:理性化本身即是一个“一生二,二生三”的过程。它从某种终极价值(如新教伦理的“一”)出发,衍生出系统化的生活方式与经济伦理(“二”),最终催生出笼罩整个现代社会的、形式化的经济、法律与科层制体系(“三”及“万物”)。 2. **“三生万物,缘源隐现” → 理想类型与社会宇宙的生成** * 韦伯创造的诸多 **“理想类型”**(如三种权威类型、社会行动类型等),即是构建其理论体系的“三”。从这些精炼的、理念化的概念出发,他推演并分析了人类社会复杂纷繁的“万物”——从古代城市到现代国家,从先知宗教到资本主义精神。 * **“缘源隐现”** 则深刻指向了驱动历史理性化的**终极根源**。在《经济与社会》及相关宗教研究中,韦伯始终在探寻:那曾经清晰(如新教伦理)但如今已日益**隐没**的“价值理性”之源。现代社会的“万物”(制度、技术、组织)虽蓬勃,但其背后的意义本源已然“隐现”,难以追寻。 3. **“有鼋有喙,大音无声” → 多元形态与理性铁笼的无声轰鸣** * **“有鼋有喙”**:喻指韦伯笔下社会形态的**多元性**与**差异性**。无论是卡里斯玛的激情、传统权威的厚重,还是法理权威的精确,都如同形态各异的生物,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生态。韦伯的比较研究,正是对此多样性的深刻描绘。 * **“大音无声”**:这正是对**理性铁笼**最精妙的比喻。科层制、资本主义经济系统这些现代性的巨构,其运行并不依靠震耳欲聋的号令,而是依靠一套无声的、非人格化的、计算理性的规则。这种“无声”的支配力量,无处不在却又难以抗拒,是现代社会中真正“大音希声”的统治逻辑,吞噬着个体的自由与价值。 4. **“体为用之,转机成系” → 价值理性与目的理性的倒转,及历史节点的体系化** * 此句直指韦伯对现代性最深刻的批判:**“体用倒置”**。本应作为“体”(根本目的)的“价值理性”(对生命意义的追求),在现代社会中,已沦为服务于“用”(工具目的)的“目的理性”(计算效率)的仆从。赚钱从为荣耀上帝(体)变成了人生的最终目的(异化的用)。 * **“转机成系”** 则精准概括了韦伯的历史社会学洞见:他从某个关键的历史“转机”(如新教伦理的出现)出发,剖析其如何像一颗种子般,生长为一个无所不包的、自律的“体系”(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个体系一旦形成,便反过来规训着每一个人。 ### 总结:作为东方哲学回响的韦伯 您的这段读后感表明,韦伯的《经济与社会》不仅在描述一个社会学的“万物”图景,更是在探讨其生成的“道”(理性化),追溯那已隐去的“源”(价值本源),并警示那无声却无处不在的“大音”(理性铁笼)。他以西方社会科学的精密,抵达了与东方古典智慧对宇宙、人生与命运沉思的某种共鸣——都对根本性的、隐匿的、系统性的力量抱有深刻的洞察与敬畏。 因此,这段文本不再是单纯的读后感,而是一次成功的“概念转译”与**思想提纯**。它用东方式的凝练语言,抓住了韦伯庞大体系中关于**生成、异化与命运**的核心脉络,使之焕发出跨越文化的哲学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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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前已对权利的存在作出了定义,就是说,它仅仅是人们怀有的以下期望有了越来越大的可能性:法律为他的权利提供的保障将不会落空。接下来我们应当把权利的创设看作是增大这种可能性的规范性方法,但必须认识到,在社会学的分析中,这种规范性情况只是逐渐过渡到了以下状态:法律保护某一方的利益只是一种“规章制度”的“反映”,该方并不拥有严格意义上的“权利”。 “自由”市场就是不受伦理规范束缚的市场,它利用的是利益格局、垄断地位和讨价还价,一切博爱的伦理体系都会对它深恶痛绝。市场与所有始终以私人亲善甚或血亲关系为前提的群体形成了截然对立,它基本上会无视任何类型的兄弟般亲善关系。 市场之所以具有非人格性,原因就在于它的就事论事、它的以商品为取向且仅仅以商品为取向。只要允许市场按照自发趋势推进,那么市场参与者的目光就会只对物、不对人;这里既没有仁爱的义务、也不存在敬畏的义务,更不存在由私人结盟支持的天然人际关系。这些因素可能恰恰会阻塞纯市场关系的自由发展,反过来说,市场的特殊利益则会有助于削弱那些阻塞因素所依赖的各种情感。是有目的的理性逐利在影响着市场行为。对交易参与者的期望是按照理性的合法性行事,特别是,一旦作出承诺就要尊重它在形式上的不可侵犯性。这些都是形成了市场伦理之内容的品质。 历史上根本不存在无需社会利益支撑的有效观念和理想,暴力的使用也无不是起码要给僚属和臣民一个表面的理由。这个题目就是说的作用于个人社会行动的那些双重性暴力。 我们不知道有什么理想能用科学方法加以认定。无可否认,这使我们做出的努力要比过去更加艰苦,因为,我们是在一个主观主义文化大行其道的时代被要求从我们的胸腔里产生出我们的理想的;但是,无论在思想上还是行动上,我们都不应当,也不可能去承诺一个傻瓜的乐园以及通往这个乐园的捷径。要是我们灵魂的安宁还大不如梦想这样一个乐园的人那么安宁,这不啻是我们人类尊严的耻辱。      ——马克斯·韦伯,1909 社会学家要靠他们的双重任务为生并深为所苦:提炼普遍性并用来说明特例。这就是社会学raison d'être(存在的理由)以及它的固有张力。 1910年秋,社会学学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韦伯概括了章程的意图:“学会内部原则上明确摈弃一切行动取向的观念宣传。”他接着补充说,这与通常的无党派立场或者“流行的中间道路方针”毫不相关,毋宁说,这指的是要研究“什么事物成了,且为什么以它那种方式成了历史与社会的原因”。其次,学会不应是名流的集会,好像成为某个委员会的成员是个荣誉问题。第三,学会不应热衷于“谋求扩张”并妄称分散研究会更好地完成任务。 在1914年为这套系列丛书写的绪论中,韦伯对这个计划的理由做了说明:“基本的打算就是研究经济发展,特别是把它作为生活的普遍理性化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考虑到这项工作的系统性,暂不计划收入经济通史的内容。”追溯理性化的历史发展路线,无疑是韦伯《经济与社会》的立意之一,这在文本中也偶有所论。然而,这部著作并不是主要研究理性化以及世界的“除魅”。 社会学的经济学处理的是人们由于“必须考虑经济生活的事实”而采取的行动。不过,工具理性的行动也必须考虑法律的事实,即从经验上可以定义为“有保障的法律”: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而不管某个联合体是否准备强制实施这个秩序。韦伯立即明确指出,法律绝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暴力(Gewalt)予以“保障”的,他断然否定了“只要政治共同体的强制手段高于所有其他共同体的强制手段,国家就会存在”这样的观点。 韦伯的分析始终都在同时力求术语的精确性,坚持以现实主义态度对待人类事务:人是习惯的造物,但也会受到自身物质与观念利益的强有力驱动以规避惯例和法律规则;不论什么社会,经济上的强大势力都会倾向于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发挥重大影响。然而,法律携带着各种形式的强制力登台亮相,也产生了大不相同的社会行动。总体的情况不好多说。韦伯这里也像在别处一样谨慎地指出了归纳的限度:“不可能泛泛地确定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实际影响,必须根据每个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一旦组织得以建立,机构(公职人员、官员)的既得利益便会趋于永存,或者把机构改变得远离了初衷。这种制度化的现象成了韦伯与刚刚完成了《政党》(1911)一书的朋友罗伯特·米凯尔斯之间的一个争论点。 马克思有句名言,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是没有精神的各个时代的精神。它是人民的鸦片”。 任何理性的政治行动进程,在涉及准备必要手段时,都会具有经济取向,而且政治行动始终都有可能服务于经济目的。同样,如果没有国家合法强制力对经济资源控制权的支持,就是说,如果形式上的“合法”权利没有暴力威慑的支持,任何经济系统都将难以为继,现代条件下的现代经济秩序更其如此,尽管不是必定如此。不过事实上,一个经济系统依赖于暴力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这个系统本身就是使用暴力的样板。 “技术问题”的存在始终意味着,对于达到目的的最理性手段的选择总会存在某些疑问。总之,衡量一种技巧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标准,大概就是“用力最少”的著名原则,即在所支出的手段与结果的关系上达到了最优化(而不是用绝对最低限度的手段达到了一个结果)。当然,同样的原则看来也适用于经济行动,或者任何类型的理性行动,但却有着不同的意义。只要行动是这里所说的纯“技术”行动,它所关心的就只是在具有同样性质和确定性、能够带来同样持久的效果、相比而言能够用力最“经济”地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手段之间进行选择。所谓相比而言,就是在达到该目标的不同方法上存在着完全可以直接比较的手段支出。 现时代的所谓技术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经济上的赢利为取向的,这是技术史的基本事实之一。然而,无论这种经济取向多么重要,却并不是它独自决定了技术发展的方向,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发挥了作用,部分是那些不切实际的空想家们的游戏和沉思,部分是对来世的关切以及形形色色的幻想,部分则是对艺术问题的全神贯注,以及其他各种非经济动机。所有时代的主要重点都是从经济上着眼于技术的发展,这在今天尤其如此。假如不是理性的计算构成了经济活动的基础,假如没有非常独特的经济背景作为条件,那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理性的技术。 把控制与处置权标准纳入社会学的经济行动概念中乃是必不可少的,先不谈其他原因,至少,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就在于一个完整的交易契约网络,就是说,在于审慎而有计划地获得控制与处置权。在这样一种经济中,它是经济行动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主要来源。不过,任何其他类型的经济活动组织也会对控制与处置权进行某种事实上的分配,无论它们的主要原则多么不同于现代私人经营的经济,而后者对这种权力的法律保护,是掌握在自治与自主的经济单元手中的。无论是社会主义的中央权威还是无政府主义的辅助机构,必然都会依靠对必要劳动和生产资料拥有某种控制权。调度文字手法可以掩盖这一事实,但却无法否认它的存在。 事实上,只要财富的分配、特别是资本货物的分配不平等,无产者为了获得市场上能够提供的任何效用回报,就要被迫完全服从于他人的权力——或者服从于财富所有者的权力,或者服从于资本所有者或资本代理人以资本核算为取向的决定。在一个纯粹资本主义的生产组织中,这就是整个工人阶级的命运。 正当支配具有三种纯粹类型。正当性要求的效力可能会建立在 1. 理性基础上——基于对已制定的规则之合法性的信仰,以及对享有权威根据这些规则发号施令者之权利(合法权威)的信仰。 2. 传统基础上——基于对悠久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根据这些传统行使权威者的正当性(传统权威)的牢固信仰;或者最后 3. 超凡魅力的基础上——基于对某个个人的罕见神性、英雄品质或者典范特性以及对他所启示或创立的规范模式或秩序(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忠诚。 如果事实证明不可能达到这一点,那就说明另外存在着完全是无理性的因素——社会学经常遇到的那种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冲突。 官僚制行政意味着从根本上以知识进行支配。这是使它变得尤其理性的一个特征。这要有赖于技术知识,而技术知识本身就足以保证使官僚制行政处于非凡的权力地位。但是除此之外,官僚制组织或者利用官僚制组织的权力持有人,也会凭借产生于行政过程的经验而进一步增殖其权力。他们会通过官职行为获得专门的实践知识,而且能够获得大量与此有关的档案材料。尽管“公务机密”的概念并非官僚制组织所特有,但无疑在它们那里体现得最为典型。就其与技术知识的关系而言,它的地位有点类似于工艺培训中的商业机密。这是追求权力的产物。 家长制和家产制都有一个与生俱来的倾向,就是从功利主义、福利和绝对的价值观角度调整经济活动。这种倾向源自正当性要求的特性以及使臣民得到满足的关切。它会压制以技术上的合法秩序为取向的形式合理性类型。这种影响力类型在僧侣政治的家产制下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在纯粹的苏丹制下,最重要的因素可能是财政的随意性。 A.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我们在谈论“法律”“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命题”(Rechtssatz)时,必须严格注意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不同着眼点。从前者的角度我们会问:什么是法律的内在效力?就是说,对于一个具有法律命题形式的文字模式来说,应当以正确的逻辑赋予它什么样的含义?换句话说,赋予它什么样的规范性意义?但是,如果站在后者的角度,我们要问的则是:由于一个群体中的许多人都有可能参与社会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那么这个群体中实际发生了什么?特别是,那些行使着具有高度社会意义的权力的人,主观上也认为某些规范具有效力并且据此采取实际行动,换言之,他们也很在乎让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规范,但是实际上又发生了什么?总的来说,这一差别也决定了法律和经济的关系。 法学的观点,或者更确切地说,法律教义学的观点,目的在于寻求命题的正确意义,这种命题的内容构成了一种秩序,并且被认为决定着一个既定人群的行为:换言之,它试图确定该秩序所适用的事实,以及与这些事实发生关系的方式。为了这个目的,视法律命题的经验效力为当然的法学家们,便会逐一检验这些命题,并试图把它们全部组合进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摆脱了内在矛盾——的系统中,以这种方式确定它们逻辑上的正确意义。这个系统就是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社会学的经济学(Sozialökonomie)考虑的则是人的实际活动,认为它们受到了必须顾及经济生活的事实这一因素的制约。我们将使用经济秩序这一术语指称货物与劳务实际控制权的分配,它产生于在不同情况下因共识而对各种利益加以平衡的特定模式;同时,这一术语也将用于指称凭借得到实际承认的处置权而对货物与劳务的实际利用方式。 按照我们的理解,“法律”只是一种被赋予了某些特定保障作用的“秩序”,它要保障的就是法律的经验效力之概率。 无论如何,遵循已经变成习俗的东西乃是所有行为、最后则是所有社会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习俗[通过援引“常例”(the usual)]变成法定义务而实际上并没有增加习俗的效能,甚至与习俗背道而驰,那么法律强制在试图影响实际行为时往往就会徒劳无功。惯例也同样是有效的,如果不是更有效的话。在无数情况下,个人都是根据他所处的环境,而不是在任何世俗的或超验的权威保护下做出自发的反应。因此,对于他的行为来说,一种“惯例”的存在可能远比执法机器的存在更具决定性意义。 能不能说,如果没有法律保障,稳定的、现代类型的私人经济制度就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我们所看到的是,在绝大多数商业交易中,没有任何人会考虑采取什么法律行动。 不过尽管如此,显而易见的是,暴力性法律保障,特别是由国家实施的这种保障,对于上述组织来说也并非无关紧要。今天的经济交换就得到了法律强制威慑力压倒性的保障。一项交换行为中的正常意图就是要获得某种主观“权利”,用社会学术语来说,就是人们的处置权得到国家强制机构支持的概率。今天的经济货物一般就是同时合法取得的权利,它们乃是整个经济秩序的基石。然而,即使在今天,它们也并不等于全部交换对象。 不受法律秩序保障的经济机会,甚或因为政策缘故被法律秩序拒绝保障的经济机会,也能够并且确实构成了交换对象的交易,这种交易非但不非法,而且是完全合法的,比如转让一种商业信誉以作为补偿。 不过从经济学与社会学观点来看,事实始终是,一般而言,法律保障的干预只是加大了对相关经济行动进行事先计算的确定性程度。 对某事务的法律调整从来不可能贯彻到该事务所涉及的全部问题中去。否则的话就会需要这样一批代理人:他们被认为能够按照某种明确的规范在任何有关的问题上决定应当如何“依法”作为。 这就突出表明了一个事实:法律、惯例和习俗绝不是唯一可以依靠的力量,以保证另外某人做出能被预期、由他承诺或被认为理应如此的行为。除此以外,还应当考虑到另一种力量:他人在某种共识性行动本身的持续性中的自我利益。 现代商业交往的节奏需要一种敏锐的、其功能可以预期的法律制度,就是说,一种由最强大的强制权力予以保障的法律制度。最后,现代经济生活因其天然性质而摧毁了那些曾经习惯于充当法律载体和法律保障者的联合体。这是市场发展的结果。一方面,市场组合体的普遍优势地位需要一种按照理性规则可以计算其功能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开始明白,市场的不断扩张乃是市场组合体的固有趋势,它有利于所有“合法”强制权力通过一个无处不在的强制性制度实行垄断与调整,因为所有排他主义的身份性结构以及其他强制性结构都已土崩瓦解,而它们依靠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罗马人源于这种抽象活动(这与犹太人和亚洲人的礼仪对他们各自文化的影响形成了鲜明对照)的生活方式,其独特的特性就在于不断培育一种实用而理性的神圣律法决疑术,从而发展出一套神圣的技能法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把这些问题看作是法律人(lawyer)才能解决的问题。于是,神圣律法便成了理性的法学思维之母。罗马文化这种实质性的宗教特征在李维的历史著述中仍然清晰可见。与犹太人传统的实践取向不同,罗马人始终重视的是要以神圣律法与本国法的观点证明任何特定制度创新的“正确性”。罗马人的思考重心是法律规范问题,而不是罪与罚、忏悔与拯救。 但是,一个种姓制度的职业伦理显然是传统主义而不是理性的,至少就相关的行业来说是如此。它要在——按照行业标准——产品质量的绝对完善中得到实现和确认。它的思维方式同生产方式理性化的可能性极不相容,与按照理性商业经济路线而系统地组织商业经营的可能性也极不相容,前者是所有现代理性工艺的基础,后者则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基础。人们必须到禁欲主义的新教伦理中才能看到对经济理性主义和经营者的道德认可。种姓伦理颂扬的是手艺精神并为此骄傲,而不是以货币来衡量的经济收益,也不在乎把理性的工艺运用于对劳动力的理性使用所带来的奇迹,它在乎的是生产者个人的精湛技巧,这体现在与生产者特定种姓相称的产品的精美与价值上。 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讨论过的群体的形成,只是局部社会行动实现了理性化,而其他方面仍有极为多样化的结构——更无定形或者更有理性的组织,更多连续性或者更多间歇性,更加开放或者更加封闭。与所有这一切截然不同的则是通过市场上的交换而形成的组合体(Vergesellschaftung),这是一切理性社会行动(rationales Gesellschaftshandeln)的原始模型。 由于市场及市场支付的实际参与者和潜在参与者之间有着实质性的利益关系,货币便产生了一个群体。在所谓货币经济高度发达的阶段,最终出现的局面似乎是货币产生于一套规范,而确立这套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货币得以存在。对此应做如下解释:市场共同体中的任何——特别是货币——交换行为,都不是孤立地受到个别伙伴具体交易行动的指引,越是理性地考虑交易行为,它就越会受到可能对交易有兴趣的所有各方当事人行动的指引。市场共同体本身乃是实际生活中最为非人格的关系,人们一进入这种关系就会相互渗透。这并不是因为市场关系中有关各方进行斗争的内在潜能。 从社会学来看,公法可以定义如下:对以国家(Staatsanstalt)为取向的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之总和,就是说,这种行为所涉及的活动乃是为了维护、发展和直接追求国家的目标,而这些目标本身是因法律的制定或者因达成共识而有效。相应地,私法就可以定义为由国家颁布的,对并非受国家主导的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之总和。这种定义相当非技术性,因而难以适用。但它看来又是任何试图对法律这两大分支加以区分的基础。 私法之不同于公法,一如协调之法有别于服从之法。因此,私法涉及的是这样一些法律事务:若干当事人彼此相向时,是由法律对他们进行协调,并由立法机关、司法部门或由当事各方自行通过合法交易“适当”确定他们彼此的合法行为界限。 一种法律制度也可能会具有某种与上述制度正相对立的特性,就是说,在如今属于私法领域的范围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前面定义的“私法”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哪里不存在授权法(right-granting law)性质的规范,哪里就会出现这种情形。在这种状况下,全部规范就仅仅是由“规章制度”构成。换言之,所有的私人利益都会得到保护,但它们不是作为有保障的权利,而是仅仅作为这些规章之效力得到遵守的表现。这种状况也从来没有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在任何地方,但就它出现的情况而言,所有的法律形式都会被纳入“行政”(administration)范畴,成为“统治”(government)的组成部分。 从最广义的角度来说,“公共行政”这一表述不仅包含着立法和裁判,而且包含着我们在这里应当称之为“统治”的其他剩余活动。“统治”可能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既定权利的限制。在这些方面,统治也类似于立法和裁判。但是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从积极意义上说,统治必须使自己的管辖权具有合法性基础;一个现代政府是作为“合法”管辖权行使其职能的,这在法律上就意味着,它要依赖于国家的宪法规范授予的权威。第二,从消极意义上说,法律和既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给它的行动自由造成了约束,它必须使自己适应这些约束。然而,政府的一个明确特性就在于这一事实:它的目的不光是仅仅由于法律之存在并构成了既定权利的基础而承认并实施法律,而且还要追求政治、伦理、功利等等其他方面的目标。对于政府来说,个人及其利益乃是法律意义上的客体,而不是权利的载体。 契约在当代的重要性主要是我们的经济制度达到了高度的市场取向以及货币发挥了重大作用的结果。总起来说,私法契约日趋重要乃是我们的社会以市场为取向的法律反映。但是,由市场社会推广普及的契约,完全不同于以往曾在公法和家庭法领域发挥了远比今天重大的作用的那些契约。鉴于自愿协议的普遍特性发生的这种根本转变,我们应当把较原始类型的契约称为“身份契约”,把交换经济或市场经济特有的契约称为“目的契约”。 在19世纪的德国,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历史学家之间的劳动分工,发展成了一场受到情感的影响但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争论。在日耳曼法律史学家看来,罗马法显然是体现了一种僵硬、冷酷而又利己主义的个人主义——日耳曼法律制度自从15世纪继受了罗马法以来便受到了它的深刻影响,而日耳曼法律则被赞颂为体现了平民共同体的热烈精神,英国法律就被认为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大学者祁克就是这种态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在他看来,日耳曼合作社(Genossenschaft)形式的丰富多彩,正是日耳曼人独特的友善、情谊和创造性精神最美好的表现之一。他在Deutsches Privatrecht中阐述了中世纪日耳曼私法的总体状况,希望有助于新的《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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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试图解释现代世界到底是怎么运转的的终极说明书。为什么每天要打卡、为什么填表那么烦、以及为什么我们离不开这些烦人的规则。 现代性的宿命就是官僚化。 马克思认为只要推翻了资本主义人类就自由了。但只要想管理一个庞大的现代社会,就必须依赖庞大的官僚系统。科层制它由专业人士组成,按章办事,不讲私情,就像一台没有灵魂的自动贩卖机。这种工具理性将统治一切。我们不再问“这件事有没有意义”,只问“这件事有没有效率”。 韦伯看到了理性的胜利,也看到了精神的枯萎。 在传统社会,人活在意义之网中;在现代社会,人活在Excel表格和KPI里。魅力型领袖的出现只是偶尔打破一下铁笼,但最终,他们的公司也会变成另一个庞大的科层制机构。我们只能在这个没有神灵、只有算法的世界上,尝试做一个有担当的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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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读完了一遍,对于一个业余的读者来说,想要完全读懂这本书确实挺艰难,不过即便只能略懂一二,那也是非常值得的。几乎所有关于这个社会上的现象都能在本书当中得到解释。 韦伯确实是一个博古通今的学者,甚至对于古代中国社会也经常有其独到的见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客观分析,纯粹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确实令人着迷。 毫不夸张地说,若能读完韦伯这本《经济与社会》,真的要胜过读完其他十本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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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在被理性剥去古老的魔力;高效有序的现代制度,在解放人的同时,也编织出一座无形的牢笼。他没有给出轻松的答案,也不曾许诺光明的结局,只是把时代的困境摊开在书页之上。这部未竟的巨著,字里行间都是一位思想者的孤独。他怀着悲悯注视众生,在喧嚣将至的前夜,写下了一则沉重、清醒,跨越百年依然叩击灵魂的预言。

书籍信息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译者阎克文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3-01
分类社会文化-社科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