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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 封面

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

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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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万字总字数
¥16.5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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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读者书评

★★★★★

推荐这本书,原因不在于书中架空案件的设置,而在于有助于让我们更好理解古代儒教思想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一,本案例不够洞穴,疑似是为蹭热度起的名字。美国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了一个探险者受困公案,后被罗翔老师以洞穴奇案为名进行解读而名声大噪。案件讲的是五名探险者受困洞穴,为生存“不得不”分食其中一人,被抽签选中的是最初提出该建议、却在实施前反悔的威特莫尔。洞穴构成密室困住了所有人,这是因;而密室又隔绝了与外界文明世界的联系,造成了“自然状态”,并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但本文的背景是大灾和政府治理有问题,洞穴本不必要,如果发生在破庙里反而更符合中国国情。 二,本案没有争论的空间。中国素以孝治天下,也存在例如卧冰求鲤等稍显过度的孝行,但是无疑都是通过牺牲自己或者小家庭的利益,来最大化老人的权益,从没有过牺牲他人生命的做法。相反,一句杀人偿命,是根植于华夏,几千年来从未改过的法条。 三,本案充分体现了儒教方法论和真实世界的割裂。儒教是董仲舒改造形成的,将国家层面儒家价值核心判断标准的仁替换为法家的君主意愿,消灭了孔孟限制君主与贵族权力的核心主张。而儒教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认为小集体的道德标准可以通过叠加空间范围而自然上升为国家统治模式,而这就犯了合成谬误。本书就这点就行了细致的讨论和分析。 四,本案还生动而深刻的诠释了儒教基于谶纬思想的思考方式,对国家治理合法性与稳定性的影响。释经权古往今来都极为重要,掌握在君主手中,则可巩固中央统治;否则将为改朝换代过程中的血腥屠戮披上一层合乎天道的伪装。 总之,作为架空公案,一般。作为中国古典文化介绍,五星好评。

★★★★★

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 英美法系下大名鼎鼎的“洞穴奇案”是否可以直接放置在中华法系下讨论呢?作者秦涛老师认为不可。因为东西方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迥异,于是作者杜撰了一个“洞穴公案”,借用历史上的各种思想左右互搏,为读者撰写了一本另类写法的《中国法思想史》。 先让我们简单地了解案情。 某年因天灾颗粒无收,某地人民开始逃荒。陈祥(嫌疑人)和陈父逃往隔壁县。路经无人荒原,救下濒临死亡的杨释(被害人)和杨迦兄弟俩。因连日雨雪,寸步难行,暂避某处洞穴。洞穴内有5人,陈祥,陈父,杨释,杨迦和孙佗(医生)。 数日后,杨迦外出觅食,迷路,死在路边。 陈祥削骨剔肉喂食饿得昏迷的父亲,陈父醒后大力斥责:若再如此,我咬舌自尽。 陈父几度昏迷,生命垂危。一天(被困洞穴的第12天)半夜,陈祥杀死杨释,取血和肉喂食陈父。孙佗见人已死,亦取少许血肉。而此时陈祥坚持绝不吃人肉,只吃泥土和血水,勉强活命。 雨雪停歇后,一行三人离开洞穴,恰巧遇到在此巡查的县尉,陈祥主动自首。他交代案情后,说:杀人救父,义无反顾;触法而死,死而无憾。 针对以上案情,当时的州县官都觉得甚是棘手,便将此案呈交给了中央司法部门。于是出现了以下14种不同的观点。 一:大司寇韩鞅: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慎子》) 既定的公法,高于无定的私善。法律人士应当保留公法,取消自我。依循既定的公法行事,社会便有秩序;凭借无定的私善行事,便无秩序。 主张:依法处置陈祥。 观点二:太学生顾登龙: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引用:以德行为引导,以礼仪为准则,民众将一心向善,具有耻心;以政策为引导,以刑法为准则,民众将一心逃避惩罚,丧失耻心。(《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因此, 1、没有一个法条可以置身法意之外。 道德与礼仪,是治理的根本;律令与刑法,是治理的手段。二者就好像朝日与夕阳,阳春与寒秋,结合在一起才算完整。(《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今之所谓公义,古之所谓残贼。 君主是为了便利民众的生活,而非妨害他们的生活。(《左传》: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现今的朝廷制度,就是古人所谓的“民贼”。 3、“灾荒”是本案必须考量的因素。 4、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又引用法律格言:刑法的轻重,应当紧随时代的波动。(《尚书》:刑罚世轻世重。)即在不同的时代,采取轻重有别的法律政策。若国家治理良好,民众却悍然犯罪,应当施以重刑;若国家治理糟糕,民众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应当施以轻刑。在陈祥案中,国家没有尽到赈灾的职责,所以陈祥个人的刑责就轻。 主张:陈祥无罪。 观点三:少司寇于公杰:法之意,在法内。 道德与礼仪不能主宰《律》典,否则违反道德就会遭到最严厉的惩处。立法一旦完成,一切波动必须凝固,这是法律的本质要求。法律文本一经生效,执行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混淆立法和司法各自的功能。司法如果紧随时代的波动,无异于取消法律。司法与舆论的最大区别在于,司法不能旁逸出法条的范围,信手拈来法外的道德与典籍;而应在法条之内,悉心求索良法之内的美意。 儒家要求大家,比照家庭关系,理解国家关系;比照父子关系,理解君臣关系。将对家的义务,转移为对国的义务;对父的感情,转移为对君的感情。这是“移孝作忠,化家为国”。因此,本案的核心冲突是家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主张:利用法律的透气孔,由群臣集议,给出最终意见。然后皇帝利用自己的权力,给出恩赦的从轻恩令,但是恩令是个案个裁,不能作为判例引用。 观点四:议郎苏子昂: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主张:法律层面,依法处置陈祥;道德层面,宣传他的大孝大义,令后世之人学习。 观点五:御史章介之: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先反驳了观点四,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法律也是一种道德,且是底线的道德。一种行为,即被惩罚又被嘉奖,在逻辑上不能成立。 “求仁得仁”和“杀身成仁”是个人道德修养,而非国家治理方略。“仁”的追求是自足的,无须外求的,只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不以国家的意志为转移。一个“仁”的行为一旦做出,仁的追求就已实现。至于国家的评价是正面或负面,根本无足轻重。所以说“求仁得仁,又何怨焉”。 国家的仁政,必须以德报德,以直报怨。个体的道德行为,获得国家的正面评价;个体的不道德行为,获得国家的负面评价,称为“国家有道”。 再反驳观点三少司寇的等待皇帝恩令。这是在道德绑架皇帝;其次,期待皇帝赦令,违背了“疑难案件个案个裁”的立法精神。 主要论点来自《晋书》: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主者是司法官员,守住《律》典;碰到疑难案件,由众大臣(不限于司法官员)依据“经”来裁决,这是“大臣释滞”。“经”的载体包括经典,礼仪,先例,法理等。“人主权断”则是指由皇帝利用“权道”裁决。“权道”虽然违背了“经”的规定,却产生了符合“道”的良好结果(《春秋·公羊传》: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 主张:将本案交于皇帝,进行最高层次的“权断”。 观点六:经博士孟舆: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用权之害,大于行权之利。 反驳观点五: 1、皇帝事实上没有“权断”的能力。理论上,任何君主都不应当具备这样的能力。一名理想的君主,应当是一名“法盲”。 2、除了圣人,没有人能“权断”。“权断”意味着天下有这样一个人,他有权力不经任何说明,擅自决定他人的生死,且无序(也无法)做出说明。今日的法律文明皆在人类理性的范围之内,岂能容忍法律的最深处存在一个神秘的黑洞,随时随地可能吞噬世间的一切。 3、圣人只能身后追认,世上没有或者的圣人。圣人不能活着成圣。 4、“人主权断”会导致灾难性后果。 5、用“权”有苛刻的条件。如果不用“权道”,君主一定会死,国家一定会亡。除了君死国亡的重大危机,决不能以其他借口轻易用“权道”。而且用“权道”还有一定的规则:只能通过损害自己来用“权道”,不能通过损害别人来用“权道”。杀死别人来存活自己,这绝非君子所为。(《春秋·公羊传》:不行权,君必死,国必亡。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不按规则行使的权道,容易沦落为野心家的权谋。 分析本案的困难点在于并非“杀生以自生,亡人以自存”,而是为了拯救自己危在旦夕的父亲。所以提出了论点: 1、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一般来说,父母>亲戚>普通人>草木鸟兽。 2、除了人命,世上还有比它更高贵的价值。“百善孝为先”,一切价值之道,就是孝道(《孝经》:人之行莫大于孝,孝莫大于严父。《孟子》: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得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陈祥在人命与道义的两难之中,毅然追求比人命更高贵的价值,有什么错呢? 主张:陈祥无罪。 观点七:中执法张鸷: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反驳观点六: 1、杀身成仁,杀的是自己的身;舍生取义,舍的是自己的命。陈祥杀人不适用“舍生取义”的大前提。 2、不能否定被害人的生命所蕴含的价值,所以不能用价值(孝道)与生命去比价。陈祥杀死被害人时,不存在价值的两难冲突。 提出另一种核心价值:忠。 1、所有百姓都是皇帝子民,英遵守法律,效忠国家。如果违反法律,挑战天子权威,就是不忠。(《诗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2、忠孝各有适宜的场合,不应越界。 在家门之内,私的领域,私恩掩盖公义;在家门之外,公的领域,公义裁断私恩。 主张:依法处置陈祥。 观点八:大夫董熹: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反驳观点七: 1、每个人都有2重社会身份,一是父的子女;二是君的臣民。 任何人天然是天地之生民,父母之子女,而绝不天然是君主的臣民。只有为了天下苍生的福利,暂时放弃天民资格的人,才能在该时段内成为君主的臣民,才有子女、臣民的双重身份,才会出现忠孝的价值冲突。陈祥只有子女这一个身份,不能适用“家门之外,忠大于孝”的原则。 2、辨析2个法域的界缘。 家门之外是指在朝廷、官府这一类的政治场合。案发地洞穴,既非家门之内,更不是朝廷之上,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个场合,因此,必须视当事人的社会角色,判定他的法域归属。陈祥只有子的身份,孝的义务,没有臣民的身份,忠的义务。 提出论点:人情可以抗御公权,公权无法消灭人情。 1、原理上,父亲在公共政治、私人情感的双重向度上,均占至高无上的地位。 2、制度上,子女为父亲的丧服重于臣民为君主的丧服。(五服制度) 3、经典,君臣关系是第二义,父子关系是第一义。当二者不能两全时,应当割断君臣关系,保全父子关系。 4、史事,君主、父亲孰轻孰重,历史早有定论。 因此,公权只是可利用的工具,人情才是可感知的状态;用公权消灭人情,是反常识、反伦理的;以人情抗御公权,才是人之常情、事之常理。 主张:陈祥无罪。 观点九:太傅孔礼: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提问:陈祥杀人救父,真是孝行吗? 明知父母是错的,却歪曲自己的心意,顺从父母的过错,从而陷父母于不仁不义的道德低地,这是第一种不孝。(东汉赵岐《孟子章句》:于礼,有不孝者三事: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陈祥要么违背父命,要么成父之恶,均为陷亲于不义,属于典型的不孝行为。杀人分尸,是不忠违法,是为不孝悖德。 主张:依法处置陈祥。 观点十:太师祭酒陈九庠: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指出观点九中,孝与不孝的本质取决于子女对父母念头正邪与否的道德评定,与父母本身并无关系。既然引入了道德评定,说明这种道德评定是更高阶的价值。 “忠”“孝”是程序价值,“仁”“义”是实体价值。 因为忠孝是一种需要对象的道德,通常情况下无法由行为主体独立完成。例如,忠的对象是君主,孝的对象是父母,节是妻妾对其夫君。这就是所谓的“三钢”: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3种价值中,“纲”本身并不比其他线条绝对优异,只是所处位置不同而已。所以,“三纲”一种程序性价值,设定是乙位置顺从甲位置的规则,并不涉及是非善恶的实体道德判断。 以“仁”“义”为代表的实体价值则是更高阶的价值,是自足而不必外求的,不以行为对象的意志为转移的。(《论语》: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与三纲相对应的事五常:仁义礼智信,它们是实体价值,代表的永恒的道德。因此,三钢是程序价值,位阶较低。五常是实体价值,位阶较高。在重大冲突中,实体价值高于程序价值。 主张:杀人割肉喂父的行为反人性,依法处置陈祥。 观点十一:太师陆阳仁: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乍见的只管感受,就是仁心。为此采取的第一反应,就是仁行。 主张:陈祥无罪。 观点十二:刑部尚书吕治平: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反驳观点十一:杀人饲父出于精心预判,不能以失态忘情开解。 判决的方向取决于判决的后果。 法律虽常将人处死,却从来不是为死人而设,而是为生人而设;法律虽似乎只是与当事人相关,却从来不是为当事人而设,而是为社会大众而设。如果制止一个弊端却百弊丛生,那就必须重新思考判决的合理性。所以一个案件究竟应当怎么裁判,不仅应当看法律如何规定,法理如何运用,还应测度如此判决之后,社会公众将如何反应,如何行事。否则,良善的法意反而可能沦为吱声罪恶的温床。 人既有善端,又有邪欲。法理不是人心善端扩充的结果,而是通过理智的计算,为欲望设置一道不至于大害的界线。(《荀子》:所受乎天之一欲,制于所受乎心之多计。)只要人欲还在界线之内,人不必禁欲、绝欲,而能享受人之为人的自由与快乐。人一旦越出界线,就会造成灾难性后果,必须接受法理制裁。 主张:依法处置陈祥 观点十三:太长卿公孙白驹:充分的假设才能诫命一个案件 反驳观点十二:法律只分辨既定的是非,不悬揣未发的利弊。我们不应当以遥远的、变动的未来反推当下。只有从切近的、确实的当下出发,才能为未来打下一根坚牢的地桩。 主张:陈祥杀人不具备正当性,且不具备紧迫性,应依法处置。 观点十四:太史庄耳: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秉承尧舜孔孟之道的法律,是滋生孝子杀人犯罪的温床。吃人的道德,是畸形法文化的产儿。决定退出集议。

★☆☆☆☆

什么书,蹭热度,立新意,翻旧史,立高论?折腾半天,没意义呀? 洞穴奇案讨论民主法律,思考平等公正,你叭叭一弄知府衙门! 歇歇吧。 因为中国法系根本还是以善定人,西方法系是以惩恶为善,所以这奇葩案件本就是虚拟了未来事件,用中国古代法讨论没有意义。 再不读这标题党破书。😡

★★★☆☆

在阅读这本书时,虽然觉得作者很厉害,如果没有阅读过《洞穴奇案》,看看这本书应该也能有不少收获。但我个人在阅读这本书时却总是没法获得沉浸式体验。作为《洞穴奇案》的思想同人文,此文虽披上中华文化外衣,却未能跳出原作框架,观点缺乏新意,法理辩论亦无足够力量,更关键的是,其核心探讨的个体生命的价值维度,与中华法系的历史内核格格不入,读来总有一种水土不服的违和感。 《洞穴奇案》的经典,在于其根植于西方法治传统,将个体权利、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冲突推向极致,而这一探讨的前提,是西方文化中对个体价值的高度推崇。但中国古代的法治语境与之截然不同,中华法系自诞生起,便与皇权专制、宗法伦理深度绑定,律法的核心目的从来不是彰显个体权利,而是维护皇权统治、稳固社会秩序、维系家国伦理。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传统社会中,个体的生命与自由始终依附于宗族、国家与皇权,从未成为法理讨论的核心议题,这样的历史背景,注定了以西方个体权利视角解读中华法系,会陷入与历史现实脱节的困境。 作者试图将西方经典法理命题嫁接到中华法系的框架中,却忽视了二者底层逻辑的差异,既未能跳出原作的观点桎梏,也未能真正挖掘中华法系的独有内涵。中华法系的精髓,藏于 “德主刑辅” 的治理智慧、“情理法交融” 的司法实践,而非对西方个体权利的生硬复刻。倘若脱离这一核心,仅借中华法系之名探讨西方法理问题,最终只会沦为无本之木,既无法让读者感受到中华法系的独特魅力,也未能对经典法理命题做出有价值的新解读。 正像作者自己说的:法理思想的探讨从来不能脱离历史文化土壤,无论是解读经典还是创新思考,唯有扎根于本土法治的历史现实,才能让思想实验有灵魂、有力量,否则终究只是隔靴搔痒,难以引发读者的共鸣与思考。

★★★★★

重构洞穴奇案,将议题置于中华法系语境。十四位虚拟古人展开朝堂激辩,在礼法、伦理与舆论的拉扯间,层层剖析传统司法的价值抉择,一场妙趣又深刻的法哲学思想实验。

★★★★★

可能是因为同样是中国人,这本书给我的观感比[[洞穴奇案]]要好很多,看[[洞穴奇案]]的时候,大多数法官的案例和对比看得我一头雾水,嗯??这有什么可比性?所以完全没有宣传的那种“每一个法官说的都有道理”的代入感。 但[[洞穴公案]]作为一本中国人写的书,还特意进行了中式改造,看到每个角色的说法,虽然大多数也是不认同,但是能够从角色的身份角度去理解他的说法,毕竟我从小到大学到的儒家法家道学思想,比西方的自由法治多很多。而且我对法学了解不多,看[[洞穴奇案]]的时候也看不出哪个观点对应哪个流派,但[[洞穴公案]]就比较容易看出来了。 看完书更确定我是道家的追随者,果然从小喜欢庄子和无为而治是有原因的,谁也不能拿道德绑架我...... > 如果再不改弦易辙,任由这套忠孝的法律继续滚雪球般发展下去,恐怕智者的恐怖预言将会不幸而言中,这片国土将沦为忠臣孝子公然杀人食尸的地狱! 就像书的导言说[[洞穴奇案]]在中国古代没有疑问也激不起兴趣,[[洞穴公案]]在现在也是毫无疑问的。幸好我没有从事与人文相关的行业,或者说我可能在潜意识里就排除了这类行业,对我来说人性太复杂了,与人相关的事情就会变得更错综复杂,这实在是对我这脆弱感性的重大打击。

★★★★★

秦涛老师经过西政开学典礼的发言后算是半个网红,本书以洞穴奇案为引,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这个思想实验在中国,我们会如何对待?中华法系的精神和西方现代法治精神有什么本质性的不同。我认为本书不仅给出了观点,给出了视角,也给出了答案,于我而言我读出的感悟是中华法系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力的渗透和弥漫,不仅有立法司法的权力、皇帝的权力,更有解释法律、解释道义的权力,论证合法性的权力,谁掌握了定义权,谁就掌握了权力,所以皇帝未必是万夫莫开的权力核心,其也受到掌握忠孝道德的解释权的人的制约,受到天命、祖宗、以及权力来源合法性的的制约。 我个人非常喜欢观点辩论,只是现实生活中的辩论显得无聊且急躁,辩论应该是细细打磨,深思熟虑,索引求证的艺术,而不是一种比拼临场反应和个人气场的表演比赛,所以我也不愿意参加,本书就给我展示了这样一个世界,不断的立论、论证和不断的驳论,让我重拾那种看辩论时如墙头草一般的感受。能找到逻辑漏洞本身就非常迷人,能在反驳中形成自己的逻辑则更加迷人,尽管逻辑不等于事实,但那是我们少有的能得以试图把握的东西。 结尾的法律往事部分是升华和精髓,此时此刻恰如彼时彼刻,很多我们以为是当代性的问题和危机,跨越千年之前可能就被提出,在历史的过程中披着不同的外衣反复上演,我们还以为历史只是故纸堆,多么傲慢。权力的取得、证明、运用和转移是中国社会千年来的本质问题,虽然我不知道西方哲学是否将这个过程舞文弄墨地进行美化,抑或有完全不同的社会运行逻辑,但权力确实是中国社会亘古不变的命题,如何认识权力,如何对待权力,如何在别人的权力下自持,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

这是一部披着中华法系思想实验的外衣,内部实则却是现代思想逻辑的书。 整本书最好的部分是导言,对于洞穴奇案为什么在中国古代引起不了争论的问题,作者从开始认为中国不善思想实验到发现思想实验本身就受文化与时代的影响,古代中国并非没有思想实验,而是这些思想实验争论点在于人伦。用这一眼光一看一下子就从历史中发现一大堆我国的思想实验,甚至发现了与洞穴奇案相似度很高的管秋阳案,然后作者就兴致勃勃地设置一个能在古代引起争论的公案,并且不无自信地说接下来的内容可以当作是一部《中国法思想史》。读者读此感到了作者的热情,以为能在正文部分看到诸子百家、汉宋明儒的大家对此"高谈阔论",中国古代对于法的看法在此能有所展示,然后他们就看到了一部用现代思维解释古代思想并将此当作古代思想的书。书中十几个评论中展示出来的不是古代不同学说不同时代学者的争论,竟是一种浓浓的启蒙学者味道,王朝本身被质疑,君王被随便评论抨击,古代学说在这种味道中被扭曲(应当说明古代一些学说确实有启蒙学者的味道与水平,但如同书中这种人人都认同感就很奇怪),加上思想实验本身的虚构性,以致于你已经看不出学说原本的样貌和它所表达的思想了,本书本因立在古代思想的根基被破了,使得整本书从阐释古人思想变成了作者在人伦这个前提下举行自己跟自己对打的辩论赛,自然有些古代学者的文字(如陈子昂与柳宗元有关复仇的争论,道家的批评),可最后也只像是一个人的自娱自乐。最后虚构的华朝法律变更如果放在启蒙时代或许挺厉害的,但如今几乎没什么价值,所谓自然状态下的演变多少令人怀疑。 当然由于书本身内容不大,一些思考大概对理解古代也有用,一些引述古代作品的文字能对人破除古代人的一些刻板印象有作用并且由于思想实验的性质还可以动动脑子,没什么书看时可以看一下。

★★★★★

印象最深刻的还是最后的华朝法律往事,也是中国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尝试给予发展进程的一种解释。祖宗之法,天命转移,圣人之说,到三位一体的中央集权,越往后,越集权,集权下的一家之私,法律闪转腾挪的空间也越来越小。 最终,集权程度加深,法律更加繁琐,监察密不透风,地方开始各种小九九的逐鹿。 对于组织架构的演进,从思想上的推演,特别有意思,这点很推荐的。 前文的架空讨论,越来越讨论前提,往里走,最终讨论到正统性和合理性了

★★★★★

对于非专业读者,推荐看这本书,有一种纸上“百家争鸣”的感觉,很过瘾。 读到书中注释: “无产者无恒心”原文: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 读到这句这本书就回本了。 “无后为大”原文:于礼有不孝者三事: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穷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读到这句我就赚了。 我觉得这个设定很有意思,全书的十四个陈词涉及了“有法必依”“立法精神”“有法必依”“自由裁量权”“紧急避险”“判决的社会影响”“忠孝义务”“仁义选择”等,给我留下比较深印象的倒不是法律上的一些争锋,倒是对于忠孝和仁义的推拉,让我觉得很过瘾,为什么要遵循忠孝,在冲突情况下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不忠不孝,尤其是最后一个问题,对于现在的生活是有启发意义的。 原来古代的先哲们不是存天理灭人欲打着忠君爱国的旗号无视普通人的哭声的,这让我减少了很多对传统法理的抵触。

书籍信息

作者秦涛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5-01
ISBN9787559869029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