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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封面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459人在读
17.6万字总字数
¥33.99定价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民间借贷纠纷。内容包含借贷关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借款主体认定、债务偿还认定、利息与违约金认定、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证据与时效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读者书评

★★★☆☆

截止目前,感觉这本书是这套书里面最差的一本,太多错误和重复了,编写者在编写案例的时候,好像是听来的一个故事,讲着讲着忽然冒出来一个当事人,案例背景讲得稀碎。 甚至第36个案例,说理部分竟然瞎胡扯,但最后判决倒判对了,不知道究竟是不是编写者编错了。 总编辑可以费点力气审审啊,都说了是年度案例了,别瞎胡写啊。 可能民间借贷的案子确定没太多分支吧,一个争议焦点的案子写好几个案例,案例、观点都重复太多了,说理部分感觉在你抄我的、我抄你的,确实也没办法,毕竟引用的法律依据和法理相同。那是不是没必要非得编进来这么多同类案件? 不过,很有亮点的是关于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责任分配问题。之前做过一个这样的案件,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抗辩的其他买卖关系确实存在、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时,法院认定举证责任应再次转移到原告身上,由原告承担进一步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在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一直认为只有在被告尽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责任时,才能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并认为法院判决错误。 这本书里编写了好几个这样的案例,每个案例的法院说理部分,都在说被告无须证明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仅需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法产生内心确认即可。 而只有第43个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本证和反证的角度,才说服了我自己: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承担的是本证,不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承担的是反证。 被告无须将其抗辩的事实证明到高度盖然性,而只需通过举证让原告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就应发生转移。所以,之前那个案子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问题。 哎呀,学无止境啊。

★★★★★

本书主要讲述借贷纠纷,围绕借款的主体、偿还、利息和违约金认定等等来展开,案例还是比较经典的。 不过,站在一个财会人的角度,我想的是所得税的偷漏税情况。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否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所得所得税是否如实申报? 眼下,国家从银行角度开始大力管控,无论是存还是取,都要说明原由,但是银行没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当事人缴纳所得税啊。 疫情之后国家财政吃紧,现在企业真的不好干,动辄就是倒查三年。咱们不如往后看,只要涉及💰都会越来越严。

★★★★★

这本的重点是区分债的加入和保证,后者可追偿前者原则上不可。另一个重点是民间借贷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

切记切记,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

★★★★★

有些案例比较经典,具有一定启发性

★★★★★

值得反复观看的书籍,内含现行法官的判案心得,对案件的刨析和法律的适用。

书籍信息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24-05-01
ISBN9787521643527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