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燕
案件事实的形成,不仅是证据的产物,也是语言和修辞的建构产物。在法庭上,证据完成了提供案情信息、证明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但这些信息处在碎片化、非语言化的状态,直接拼凑之后并不能得到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因此,仍需依赖修辞和叙事等人类语言活动,将碎片化的案件信息组织成首尾完整、有主题、有情节的叙事化的事实文本,才能得出有效的判决。在证据信息的叙事化过程中,挑选裁剪、情节发挥、人物建构和解构等修辞策略,可能导致基于同样的证据建构出不同案件事实。法庭是各种叙事立场博弈的平台,公众也往往借用案件审理的平台去表达他们的生存状况以及对制度的诉求,善恶、自由、存在等话题都或隐或现地蕴含于叙事中。
推荐 虽然有点略显啰嗦,但是展现了同一套证据下,检察院和律师作为对立面,分别进行了修辞表演,到底什么才是真相,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究竟是不是事实,到底法院有没有春秋笔法 值得深思。
民刑和修辞的不同关系,法理对刑法实践的限制,民法的有限性,私法民主和职业主义,法庭对民主期待被规范和反抗被定义的回应
修辞学是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用的知识,警惕被煽情的故事欺骗。非常值得读的一本。
作为一个本科文学,工作后自学通过法考的半法学生,感觉作者确实受她的舍友影响太大了,修辞手法的比喻用在法庭上实属花哨了,当我们换个立场,就看到了另一个事实,而不是换一个修辞。书我买了实体书。很受用。估计是要论文写出新意,也是无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