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贝卡里亚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论犯罪与刑罚》之所以被视为刑法学史上的里程碑,是因为它在好几个方面都开了先河。1764年贝卡里亚出版这本书时,第一次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犯罪、该怎么量刑,为近代刑法学打下了地基。整本书洋溢着强烈的人道主义气息,他猛烈抨击当时欧洲盛行的刑讯和死刑,呼吁用理性与人道取代暴力,确立了现代刑罚应当尊重人性的底线。在理论上,他提出社会契约,说明国家的刑罚权来自人民让渡的自然权利,并强调罪刑法定和刑罚人道主义,为后来欧洲各国的刑法改革提供了思想武器。他还首次明确提出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反对过重而随意的报复性刑罚,奠定了近代量刑理论的基础。在方法上,他用数学与逻辑分析证据依赖性和证人可信度,指出当证明只依赖一个人时,无论数量多少都无法提高真相的概率,揭示了司法证明的内在规律。这本书出版后迅速被译成多种语言,直接影响俄国、普鲁士、奥地利等国的刑罚制度改革,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之一。这些亮点共同构成了它跨越时代的学术价值与人文关怀,既奠定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框架,也树立了用理性与人道对待犯罪与犯罪人的典范。
非常感谢钟老师上线这本书,虽然我认为只有知行合一才能真正的理解法律。但是我也学习到了不少的知识,不对人严刑逼供,刑罚要按照罪行轻重来确定等思想,绝对是人类的一大进步。 然后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读书笔记给大家,虽然每个人心中的重点都不一样。我读的也很肤浅,但是万一对大家有用呢🥰 第一章 刑罚起源论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来换取国家的保护。并设立刑罚,防止大家因为私心而破坏,公共福祉。 第二章刑罚权论 1.人们为什么愿意放弃自由,因为繁衍的缓慢,资源的有限性。迫使大家联合起来,组成社会。 2.把个体利益联合起来的必要纽带,不是别的,是正义。 第三章前述小结 1.唯有法律,可以为犯罪规定刑罚;唯有立法者,即代表依社会契约组成的整个社会之人,拥有制定刑罚之权。 2.契约本质上是相互约束的,每个成员都对社会负有义务,社会也对每个成员负有义务。 3.酷刑,虽然不直接与公共福祉相悖,或者不直接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相悖,但也是无益的。这是因为:酷刑,与文明理性之果的仁慈美德相悖。文明理性统治的,乃自由幸福之人,而非胆怯残忍之奴。这是因为:酷刑,与社会契约的本质与正义相悖。 第四章法律解释论 1.从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第四个结论: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官,并非立法者,根本无权解释刑法。 2.法律的合适解释者?是主权者,即全社会的代表,而不是法官。法官的职责,仅是审查某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何谓“法律精神”,取决于法官的逻辑水平、理解能力或者情感状况等,取决于被告人的强弱状况,取决于法官与被告人的关系,取决于可以改变人们头脑中易变事物形象的任何极其微小的因素。 第五章 法律模糊论 我们看到,印刷术何等重要:正是印刷术的应用,神圣法律的保管者,就不只是少数人,而是社会大众。它,通过文字传播,驱散了阴谋诡计的阴霾。这种阴谋诡计的追随者,惧怕又鄙视科学;这种阴谋诡计,在科学光芒的照耀下逐渐消失。因此,在欧洲,让时为奴隶、时为暴君的祖先深受其害的残忍犯罪,越来越少见。 第六章罪行相应论 1.就可以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确定相应的刑罚梯度。倘若有精确而普适的罪刑梯度标准,就可以拥有统一而准确的尺度,衡量不同国家的专制与自由、残酷与人道的程度。 任何不在上述梯度范围内的行为,都不能称为犯罪或者以犯罪论处。 2.善与恶、良民与罪犯的观念,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的,是随着立法者欲望与错误的改变而变化的,而不是随着符合公共福祉的环境条件改变而变化的。 3.赏罚不公就会产生一种普遍得人们几乎忽视的悖论:刑罚惩治的犯罪,正是刑罚催生的犯罪。 第七章罪行轻重标准论 1.罪行轻重唯一而真正的衡量标准,是社会危害性大小。 有些人误以为,犯罪意图是罪行轻重的真正衡量标准。 有些人衡量罪行轻重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人身份而不是社会危害性。 还有一些人认为,宗教罪孽深重程度是罪行轻重的衡量标准。 2.上帝,唯有他独自拥有立法者与审判者之权,唯有他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力而不会产生任何弊端。 第八章犯罪类型论 第一种犯罪,是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称为大逆罪。 仅次于大逆罪的,是侵犯个人安全的犯罪。 侵犯公民生命与自由的犯罪,是最严重罪行之一。 第九章名誉论 1.社会舆论,是在法律无法保障从他人处获取利益和无法防止不受他人伤害的情形下,唯一能够起作用的手段。 2.名誉,是人们生存不可或缺之物。 3.在极端政治自由和绝对专制下,一切名誉观念都会消失或者完全融入其他观念之中。 第十章决斗论 为什么下层人民不像上层人物那样盛行决斗?这不仅因为下层人民没有武器,而且因为对钩心斗角的上层人物很重要的名誉,对下层人民就没那么重要。 第十一章扰乱公共秩序论 第三类犯罪,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与这类犯罪相应的,应是何种刑罚?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言,是否真正有益和必要?严刑拷打,是否正义,能否实现法律目的?预防犯罪的最好方式,是什么?同一刑罚,是否在任何时期都有益?对道德习俗,刑罚有何影响? 第十二章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仅仅是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并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行为;刑罚及其适用方式,应当是按照相应比例原则,既给予犯罪人身体最低限度的痛苦,又给予其他人最强烈、最持久的影响。 第十三章人证论 1.思维连贯并与其他人一样具有相同感觉之人,都可以是人证。 2.对人证也要采取谨慎态度。行为人之所以残忍,是因为与其利益、恐惧或者仇恨有关。总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情仇,人之感情总是与其印象有关。 第十四章证据与审判制度论 1.犯罪证据,可以分为两大类:完美证据和不完美证据。 2.规定以抽签方式而不是选举方式为主审法官配备陪审法官之法,是善法。 3.一半法官应由与受审人同等级之人担任,一半法官应由与受害人同等级之人担任。 4.一切判决都应公开,有罪证据也应公开。 第十五章秘密控告论 孟德斯鸠说:公开控告,比较符合共和国性质。 第十六章刑讯论 未经法官审判,任何人都不是有罪的 为何刑罚:1.威慑其他人2.洗涤污名3.被告人的证供有矛盾 痛苦不应该成为真相的试金石 刑讯,必然产生如此奇怪的结果:无罪之人比有罪之人,处境更糟糕。 第十七章国库论 曾经有一段历史时期,几乎一切刑罚都是财产刑。臣民犯罪,国王就可以取得其财产。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给国王带来收入;负有保障公共安全职责之人,乐于看到公共安全遭到破坏。在那时,由财税法庭审判犯罪行为,因此,犯罪案件就成为国王与被告人之间的民事案件。 法官成为国库的代理人和征税人。 第十八章宣誓论 1.在被告人能够从说谎中取得极大利益时,为让其所说真实可信,就要求其向上帝宣誓讲真话,这会导致法律与人类自然情感之间产生明显矛盾。 2.规定如此宣誓之法,要么要求人们成为坏基督徒,要么要求人们成为殉道者。 第十九章刑罚及时论 最短羁押时间,应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和早羁押早受审的先后顺序而定。审判前的羁押,应当以防止被羁押人逃跑或者隐匿罪证为限;案件审理,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完成。 第二十章暴力犯罪论 无论是官员还是富人,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否则,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报酬的财富,就会滋养暴政。 第二十一章刑上贵族论 1.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2.对贵族和平民判处同样的刑罚,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两者所受教育不同,所以,同样的刑罚,贵族家庭感受到的耻辱会更大。窃以为:刑罚标尺,并非罪犯的感受,而是社会受到的危害。 第二十二章盗窃罪论 于盗窃而言,最合适的刑罚,也是唯一公平的刑罚,就是苦役。 盗窃时倘若采用了暴力,就应同时适用身体刑和苦役刑。 第二十三章耻辱刑论 1.耻辱刑,是受公众谴责的标志,即剥夺有罪之人享有的公众拥戴、社会友爱和祖国信任。 2.耻辱刑,不应过于频繁适用:过于频繁适用,将会削弱舆论力量。耻辱刑,不应同时大批量适用:大家都遭受耻辱,就等于无人遭受耻辱。 第二十四章政治惰性论 政治惰性,是指对社会既不贡献劳动又不贡献财富、只求索取而不付出、平庸者艳羡而贤明者厌恶、丧失追求幸福生活的进取心而把全部精力耗费在强烈舆论上的状况。 第二十五章放逐与没收财产论 1.谁破坏社会安定,谁不遵守法律,即不遵守人们藉以互相忍让和保护自身的约定条件,谁就应受到社会排斥,即应予以放逐。 2.那些被控犯有极其恐怖罪行之人,有重大嫌疑而无充足证据确证时,显然应予以放逐。 3.没收财产,重于放逐,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形,予以没收全部财产,或者予以没收部分财产,或者不予没收财产。 第二十六章家庭精神论 1.倘若社会是家庭联合体,就有两万主人和八万奴隶;倘若社会是个人联合体,就有十万公民而没有奴隶。 2.在由家庭组成的共和国,只要家长在世,子女就要接受家长的统治,而且唯有指望家长去世才能取得依靠法律生活的地位。 3.在人人都是公民的共和国,家庭中服从的依据,不是命令,而是契约。 第二十七章刑罚轻缓论 1.刑罚过于严厉,就会造成如此局面:面临的后果越大,就越会竭力逃避惩罚;为逃避前一罪行的惩罚,就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2.只要刑罚带来的恶果超过犯罪所得的好处,就可以实现刑罚的效果。 3.刑罚严厉,还会造成与预防犯罪目的相悖的两种有害后果:第一种后果是,难以维持罪刑关系应有的均衡状态。刑罚无法超越极限。第二种后果是,刑罚严厉,会导致犯罪不受惩处的情形。刑罚不被接受而更改。 第二十八章死刑论 1.唯有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剥夺国民生命才是必要的:第一,剥夺自由后,他还拥有实力危害国家安全;第二,不剥夺生命,就存在可能颠覆政权的危险。 2.给予人类心灵最大影响的,并非刑罚的强烈度,而是刑罚的持久度。 3.相反,剥夺自由而迫使其像牲畜一样长期从事苦役,以弥补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倒是最有效阻吓犯罪发生的手段。它可以反复提醒人们:犯下类似罪行,就要长期做牛做马。这种提醒,比遥远而模糊的死亡观念,更为有效。 4.死刑每为国民树立一次警示榜样,都需要新的犯罪;终身苦役为国民树立无数而永久的警示榜样,只需要一次犯罪就可以。 第二十九章审前羁押论 1.口碑声望、逃跑、庭外认罪、共犯指证、威胁或者惯常仇视被害人、涉嫌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其他类似罪证,都是足以证明应羁押的证据。不过,这些证据,应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执法官员决定。 2.被控犯罪、被羁押、被审判但最终被宣告无罪之人,不应被污名化。 3.唯有犯罪之地,才是刑罚执行之地,因为唯有为了维护当地社会安全,人们才会找该行为人算账。 第三十章追诉时效期限论 1.严重而较少发生的犯罪,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较大,查证犯罪的时间就应缩短,辩护时间以及追诉时效期限就应延长。 2.罪行越严重,逍遥法外的危害就越大。较轻的犯罪,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较小,逍遥法外的危害较小,查证犯罪的时间就应延长,辩护时间以及追诉时效期限就应缩短。 第三十一章难以证明之罪论 有一些犯罪,虽然在社会上经常发生,但却难以证明。 通奸、鸡奸等行为难以证明,还有溺婴,都有一定的缘由,应根据各自国情采取最有效预防犯罪的手段。 第三十二章自杀论 1.自杀是不能动用刑罚的犯罪,因为刑罚不能针对无辜者或者冰冷而无感觉的尸体。 2.自杀者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小,人之意志,是完全自由的,是绝对不受法律约束的。 3.自杀只能死后由上帝惩处,没危害他人,惩罚自杀者说到底是惩罚家属。 第三十三章走私论 1.走私罪,纯粹是法定犯。走私和关税密切相关,边境大小也是影响因素。 2.走私,盗取君主即国家财物之罪,但不容易引起大家的公愤,所以不适用耻辱刑。 3.走私者没有财产,但仍需惩罚。 第三十四章债务人论 1.破产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人身担保。分为欺诈破产和诚信破产。 2.欺诈破产,系伪造债务,与伪造货币同质,因此,应与伪造货币同罚。 3.诚信破产,系经法庭严格审查查明,由于他人不仁、他人不幸或者人力无法控制等因素造成破产的情形。 4.债务人破产是否入罪处刑,应采取如下立法原则:所造成的不良政治后果,是否与带给社会的危害成正比而与证明这种危害的困难程度成反比。 5..因此,有必要区别对待欺诈、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过失这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应与伪造罪同罚;第二种情形,应适用较轻刑罚,但应剥夺其自由;第四种情形,应让债务人拥有自由选择恢复元气的权利;第三种情形,应把这种选择权赋予债权人。 第三十五章庇护论 庇护引诱人们犯罪的程度,大于刑罚阻吓人们犯罪的程度。 国与国之间互相引渡罪犯,是无益的,但是要等社会更为进步他才敢回答。 第三十六章悬赏论 悬赏罪犯头颅,让国民都成为刽子手,对社会无益。 潜逃国外时悬赏,是教唆国民犯罪,侵犯、篡夺他国主权,就是允许他国以这种方式对待本国。潜藏国内时悬赏,是显示政府软弱无力。 第三十七章未遂犯、共犯及其处罚论 1.在刑罚上,既遂重于未遂,主犯刑罚应重于从犯。 2.法律应尽可能分化共同犯罪人。 3.有些法庭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从犯,只要其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这种做法有利有弊。弊端,鼓励了背叛行为,法庭求助于有罪之人。利端,可以消除人们的恐惧感。 第三十八章指供、诱供与口供论 1我们的法律禁止指供、诱供。所谓指供、诱供,是指本应泛问一般犯罪情形,却指问具体犯罪情形,换言之,就是直接针对犯罪具体情节,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 2.讯问应该围绕犯罪事实,间接迂回提问,而不应直接指供、诱供。刑讯却禁止指供、诱供之法,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3.接受讯问时顽固拒绝回答之人,应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而且是重罚。 第三十九章特殊犯罪论 本书所探讨的,只是违背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犯罪,而不是宗教罪孽。对宗教罪孽的惩罚,即使是现世惩罚,其依据,都不应是有限的人类哲学原则,而应是其他什么原则。 第四十章错误功利观论 1.立法者所主张的错误功利观,是滋生弊端和不公的土壤。为了防止出现臆想的或者微不足道的问题,竟然牺牲无数的真正利益;为了防止烧死人和溺死人,竟然从人们手中夺去火和水。 2.错误的功利观,割裂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内在联系。 3.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有一点不同:自然状态之人,只要满足了其利益,就不会再危害别人;社会状态之人,有时受坏法诱惑,做损人不利己之事。 第四十一章预防犯罪论 1.禁止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无法防止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而是在制造新的犯罪,是在随意解释永恒不变的善恶。 2.要预防犯罪吗?应制定明确而通俗的法律,就应把国家的全部力量用在维护法律上而不能允许有任何力量破坏法律,就应让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不是特定阶层的利益,就应让人们敬畏法律且仅仅敬畏法律。敬畏法律是有 益的,敬畏人是有害的而且会滋生犯罪。受奴役之人比自由之人更加纵欲、放荡和残忍。 第四十二章科学论 1.要预防犯罪吗?就让文明与自由携手共进吧。知识传播得越广泛,产生的祸害就会越少,创造的福祉就会越多。 2.虚构之神,创造了主宰有形人类世界的无形之神,对人类而言是伟大贡献,此乃各民族形成时期必需的甚至是唯一的纽带。但也带来了狂热信徒和打斗残杀。 3.从谬误到真理、从黑暗到光明的艰难而恐怖的过渡,属于第二个时代。 4.一知半解确实比一无所知有害,因为一知半解者必定会在一无所知者的谬误上再犯谬误。 第四十三章司法官员论 司法机构人员越多,腐化风险就越小,原因在于:处在互相监督之中,很难徇私枉法;个体权力越小,诱惑就越小。 第四十四章奖励论 奖励美德,也是预防犯罪的措施。 第四十五章教育论 1.完善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 2.教育要正本清源;不在于多而杂,而在于少而精;要把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真品而不是赝品,展示给稚嫩的心灵;要通过感化的捷径,培养学生的美德;要通过明确无误指明必然后果的说服方式,而不是通过捉摸不定的命令方式——这只能让人暂时表面服从——防止学生误入歧途。 第四十六章赦免论 1.赦免,完全是最高权威的君主特权,是默示否定法律。 2.君主实行赦免,就是为个人而牺牲公共安全,就是把私人的仁慈宽恕化为不予处罚的公共行为。法律应铁面无私,执法者应铁面无私,但是,立法者应温和、宽容和仁慈。 第四十七章结论 本质上,刑罚,为免沦为某个人或者多数人针对个别人的暴行,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应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 (到底了,如果有人读完,我要说一万个谢谢🙏)
🫧 刑讯逼供、诱供定罪?《论犯罪与刑罚》的这句话,撕开了多少冤案的遮羞布。 👩 震惊网络的“519 案件”你听过没有?或者说中国版女福尔摩斯聂海芬你听过没有?具体情况太长,我就从网络上截取一段,供大家临时看看:一位叫王冬的安徽女孩因和父母发生口角就跑出家门,她打算去杭州投靠自己的姐姐。她一直沿着马路步行走到凌晨1点左右,她就觉得腰酸腿疼,恰好遇到了开着运输车送货的张高平和张辉叔侄。张高平和张辉叔侄出于好心答应可开了有50分钟,王冬用张高平的手机联系了附近的一个朋友随后就下车了,这时的时间在凌晨1点50分。张氏叔侄觉得女孩有朋友接也就放心地让她下车了,谁知过了一段时间,他俩就被警方拦住了。那个女孩遇害了,死状非常凄惨!她是被人先奸后杀之后再被抛尸的,抛尸的地点是一条偏僻的小水沟。你们两位有重大嫌疑,现在请跟我们去警察局接受调查。这对叔侄不承认。可是那个为了保证100% 办案率的聂海芬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不管张氏叔侄如何逻辑清晰地解释,可聂海芬就是认定他们是强奸抛尸犯。叔侄俩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觉得聂海芬对他们有偏见,同时她还死活不愿意理智地听他们解释。聂海芬的确在审讯过程中表现得很武断,比如从作案时间上来分析。张氏叔侄在所有的审讯过程中有理有据,他们坚决不承认自己犯罪了。聂海芬对此很生气,她直接将两人分开审讯了,甚至在整个过程中还使用了一些特殊手法。后来据侄子张辉所说,他当时被连续罚站了7天7夜,在这段时间内警方不给吃也不给喝。他们也不是真正的强奸杀人凶手,为了招供两人只能根据警方的暗示一步步猜出来。要是他们的说法不符合警方的心意,那他们就被暴力对待,直到最后猜中才能停止这种侮辱。8年后,她之前所侦破的519案件犯人却另有其人,事实证明当年聂海芬的判断是错的,她的一次失误导致一对叔侄蒙冤入狱近十载。 ⚖️ 注:具体内容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我就说个大概。为什么说这个呢,因为我在读这本书的时候看到一句话:刑法学家认为,讯问应该围绕犯罪事实,间接迂回提问,而不应直接指供、诱供。这种观点的理由,也许是为了不让被告人直接作出有罪的回答,也许是认为让被告人指控自己是违背天性的。无论如何,允许刑讯却禁止指供、诱供之法,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有哪一种讯问,比带来痛苦的讯问更具有诱导性?刑讯,是提醒坚强的罪犯,顽强沉默的结果就是较重刑罚替换为较轻刑罚;是提醒懦弱的罪犯,认罪的结果就是可以解除当前痛苦。但是,认罪换来的却是未来的痛苦。让人指供自己,是违背天性,那么,更有效让人指供自己的刑讯,更是违背天性。可是,人们在乎名称是否不同,而忽视本质是否不同。” 💽 读这段话的时候我就想到了这个案子,真的,很多时候现实中发生的事情都是这样被一些草台班子给草草结案,他们轻飘飘的一句话可能对别人来说,毁的就是一生啊! ⚔️我本身不是学法律出身,所以读这类学术著作的时候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压力,总是觉得自己会拿不下来。后来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好多事情都是自己把自己给吓住了。就正做的时候,经历的时候,确实没有那么难。就像我以前不爱开车,老觉得开车很危险,觉得自己上路会紧张。然后看到旁边过来的那些大车快速行驶车会感到很害怕,但是一旦开了车以后,是跟着别人上了两次路以后,反正就那么回事。自己走在自己的到路上,注意观察,稳住开车,不要搞其他事情就好了。读这本书也是一样道理,你们读之前会觉得他很难,很很专业,但是一旦读了以后发现通过钟书峰先生的翻译,你会觉得简单明了很多。这本书的伟大不用我来赘述,多少年就摆在那里!但是入的宝山岂可空手而归? 🕹️这本书里面还有一段话让我很受触动! “对令人印象深刻的严重罪行,只要犯罪确定无疑,就不应为逃犯规定任何追诉时效期限。对于那些轻微而不易留下记忆的犯罪,就应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以免行为人长期为自身命运忧虑不已。在这种情形下,犯罪长期没有发现,人们记忆已淡忘,就消除了可以逍遥法外的印象。再者,犯罪人可能早已改过自新,就没有必要予以惩罚。” 我认为这段话的法律伦理认识已经超越了坐着所处的时代,虽然我说不出来个一二三,但我就是每读一次都有这种震撼和感受! ⌚️ 就写到这里吧,这个世界上好书太多了,永远读不完啊啊啊啊! 强烈推荐📖《论犯罪与刑罚(中意英三语版)》钟书峰译著 微读第740 本,2024 年第 78 本
70多岁高龄的启蒙运动旗手伏尔泰,如饥似渴阅读《论犯罪与刑罚》后,不禁盛赞20多岁的作者是“我们的兄弟”和“仁慈的天才”,倡导“人人都阅读贝卡里亚”。 为什么伏尔泰会如此隆重推荐?书中有答案。诚邀您阅读后,抽空点评为什么。谢谢!当然,这种东西,诚如最新拙译《小王子:新译与注释》所言,“真正重要的东西,眼睛是看不见的”,“要用心去寻找”。 购买纸质书,有2种选择: 1.法律出版社2021年精装版《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译。 2.法律出版社2023年畅享版《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译。 以上两种版本,除版本、定价和个别字词不同外,没有实质区别,请不要重复购买。当然,有心收藏,另当别论。谢谢!🌹🌹🌹 此外,贝卡里亚之所以能够撰写《论犯罪与刑罚》,与他熟读如下经典密不可分: 1洞见.“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咏叹“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卢梭《社会契约论》 3.第一个提出“天赋人权说”和“民赋公权说”的洛克《政府论》 4.指出“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法律”的西塞罗《论法律》 顺便诚邀各位师友斧正如下拙译拙作: 1. “生如夏花,逝如秋叶”的泰戈尔《飞鸟集(中英对照版)》 2. 文笔优美的反对酷刑、反对刑讯逼供、反对罪刑擅断的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3. “文学是外壳,哲学是内核”的柏拉图《理想国:新译与导读》 4. “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5. “追求大自由,就会陷入大奴役”的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 6.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卢梭《社会契约论》 7. “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法律”的西塞罗《论法律》 8. “人啊,作茧自缚”的泰戈尔《萨达那:生命的证悟》 9. 疯言疯语的《钟书峰说经典》 10. 走遍天下都不怕,因为《我有一双小脚丫》 11. 首倡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洛克《政府论》 12. 享有“美国不动产法百科全书”美誉的《不动产》 13. “我只知道,我一无所知”的《“古希腊三杰”小传》 14. 追求真理,就要学会承受阵痛、嘲笑甚至追杀的《柏拉图〈理想国〉洞喻故事》 …… 最后,恭祝各位师友阅读愉快、万事如意![抱拳][抱拳][抱拳][玫瑰][玫瑰][玫瑰]
这本书原本未列入本年度四季度关于认识中国的书籍,也不清楚为何,就开始读起来。所幸这几年的阅读,从经济学读物到哲学,又从哲学读到社会学。虽说没有完全吃透,但也能一知半解。小生习惯带着现实感受而读(脱离不了当代及人性),而非建构一个巨大的知识虚拟世界(绝对客观的世界)。 此书首版1764年,据说某帝国的君主要求其立法时应参见本书,据说这本书在当时社会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国君都成为其“粉丝”,有点像前几年某总统想要提前看看我国某位科幻小说作家写新的剧本一样痴迷。 首版的年代,东方正处于清朝统治时期,在位皇帝乾隆。不知当时有没有人翻译本书给乾隆看。即使没有,从历史画廊中也描绘了一幅,乾隆时期国泰民安之景象。认识中国(三)中,关于某些刑罚,地方长官(法官)根据律令会对其判定,之后要上报到内阁,死刑的三司会审后需皇帝裁判,成为律例。在《《大学问·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认识中国三)中,可以看到在社会等级形成的道德观中,皇帝站在法之上,清代的法,即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概念,故然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存在矛盾,审判天子,不属于人性的范畴。而本书所强调的内容,小生认为所有公民均在法律之上,有了集体的民众和社会才有了“契约”(法条),强调人性的契约在法律之上,法律之上人人平等。这个时代,东西方的源头思想的不同,导致“现代化”的道路不同。 读完本书小生感悟: 小生想首先解释一下,本人理解的人性。人性不等同于人情世故,人性并非特指个人对个人的一种特殊感情,而是个人对某件事务切身的感受、理解和“理性表达”(这里的理性是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个人经历的总和;随着时代,地区,个人生经历的变化,绝非一致或唯一)。 人性能否凌驾于法之上呢?小生认为不可,人性带有一种个体的偏见,不能适用于全民的平等和公正。正如清朝的天子,天子的偏见往往可以改变一个死刑犯或者其他罪行的判决。那么说,法是否是去人性呢?小生认为非也,正如本书观点,法是一种全民让出部分自由权利而形成的集体性条文。既然来自于人,就必然避不开人性,至于人性是否有好有坏之分,另当别论。法在小生看来,并非去人性的,而是增人性的。为什么要设置一个陪审团制度,就是一种增人性的法条。前年因对法律感兴趣,小生的学识又达不到法考的条件,试想如何体验法之建设,就盲目的申报了人民陪审员。过程是波折的,因为盲目所以没有成功,今年又在转型期的关键时刻,就未再次申请。希望有一天可以能够获得此资格,更好的记录生活和法之建设。 今年还遇到一件事,也更加促成了自己对法应增人性的感触。自己的一位同事,年龄将近五十岁,当兵出身,退伍后来到了我们公司。起初是一名司机,随着领导的赏识成为一名某职能部室的副经理。他说话激动起来有些结巴,从结巴中带着些许憨厚。随着公司战略转型的需要,起初他是转岗的,而且岗位是原有经验无从适用的。最终他还是选择了N+1方案,离开了这个集体。那时,他有两个孩子,大的准备考大学,小的应该是上小学的年纪。他还有月供几千的房贷,他媳妇在我们集团的物业上班,工资大约2000每月的样子。期间和他有过几次碰面,买过兽药,跑过业务,一个近五十岁的男人见了面还依旧有笑容,讲道关键问题还是一本正经的结巴。但结巴中少了些许朴实,多了一点油滑。 他人缘比较好,所以很多同事和他关系都不错,走后也经常来往。 近期,有人在问他的电话打不通,是否近期和我有过联系,印象一个月前我们见好像通过电话,但这次我也同样联系不上他了。失联了约有2月有余,才从某个同事口中得知,他违法了正在关押中等待审判。我第一印象是酒后问题,第二印象是在生意中和人起了冲突。万万没有想到,他的违法行为是贩卖烟草,据说数额还比较大。说实在的,我听到这个消息,感觉他的家庭天都要塌下来了,为什么一个当过兵,有一定能力,缺少一些文凭的中年人会如此下场。 我试着抨击过公司的人力制度,但公司处境也越来越不好,为保剩余的人有口饭吃,无情和有情是相对的。对离开的人是一种无情,对留下的人是有情还夹杂着希望,希望这些人能帮助公司顺利转型。突然间,我多么希望自己是他接受审判法庭的陪审员(可能不会这样),我并非想改变什么,仅仅想向法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让法有一点点人性。如今这样的人不应被忽视,更应该受到法的保护。贩烟,和贩违禁药品有着本质区别。以我对他的了解,他肯定不会知道后果的严重性,只是生活所迫。 我也在一个业务转型之路,后续可能失败,可能也会成为被裁员的中年人。我想从一个中年危机角度做一个阐述:家庭、环境并不是违法的理由。既然触犯了社会的公约,理应受到惩罚。惩罚的目的为何呢?是毁掉一个罪犯的家庭?还是毁掉罪犯的余生作为代价吗?我想均不是,法既然从公民中来必然带有人性,如今中年危机并非个例,而是一种社会的现象。为何有35岁的年龄歧视,这里若不违法,法也理应保护中年人的自由。35岁以上即意味着失去了部分自由,至少是获取工作上的自由被限制或束缚。目前,大学生就业也同样遇到问题,他们遭遇了什么?或者他们都做错了什么?法是毁灭希望,还是带给人希望? 窃认为,法既要带有惩罚的作用,又要给受罚者抱有一定的希望。 个人综述反思 所谓对本书的一知半解,缺少构建西方18世纪历史环境建构的学识。小生身在当代,对当代的感触过大,以至于一知(半解)仅有当下。 因同事的遭遇,对我而言,加深了中年的恐惧。我又将人性与人情混为一谈,因为情感盖过了理性。所以,又将部分实践中的片段想法构造出来。我想试图拯救这位同事,怜悯心作祟。 说到罚,应做到执法的去人性化,立法上增人性化。法条可以相对固定,但律例应与时俱进。怜悯的人性可以在立法中进行探索,执法中不应有所犹豫。作为人民有义务在立法中夹杂人性,作为执法者不能有半点人情世故。仅希望,同事能在其受罚条例中,从轻发落,并坦诚的接受公正之判罚,带着希望从新生活,还能保持我印象中的憨厚,为未来的我们点赞。
有法可依(2024/125) 《论犯罪与刑罚》自1764年出版以来,1766年便被天主教会列为禁书,直至1962年才正式废除禁令。这,恐怕是遭禁时间最长的禁书,完全可以列入吉尼斯世界纪录。 好家伙,面市260年,被禁了196年。 1764年中国还是封建时期清朝(乾隆二十九年),广为后人所知的满清十大酷刑。西方文明已经开始论犯罪与刑罚,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觉醒。对比想想《罗织经》。 书中在对刑法的起源阐述中,对刑罚权的构成做了最简明的概述,用少部分的自由,换取社会群体中更大的自由。 唯有法律,可以为犯罪规定刑罚;唯有立法者,即代表依社会契约组成的整个社会之人,拥有制定刑罚之权。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约束一切社会成员,绝无模棱两可的回答,这是法的立场。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开,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关注自由裁量权。 人们建立法的初衷是用部分自由换取群体中更大的自由,是建立理性文明的硕果,而酷刑无疑是与之相悖的。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减少犯罪,而不是酷刑的“助燃”剂。 朱元璋的“稻草人”已经证明执行骇人听闻的严酷刑罚并没有完全遏制住犯罪甚至减少犯罪,反而后来明朝成为腐败贪污党争最厉害的时期。 反之真正消灭腐败目前行之有效的办法是高薪养廉,而非剥皮塞稻草。 另外,在当时盛行的决斗现象也透视出一种社会问题,决斗双方会认为拒绝决斗是社会性死亡。参与决斗者双方认为将必须为了自己的名誉而战,结合前文,还是法的问题,并且人们的意识对决斗的过于看重需要慢慢转变观念的过程。 社会公同契约在约束大多数人的同时合理保障公民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书中对法律的解释论通俗易懂,罪行的判定以用轻重的标准,刑罚的目的,秘密控告(高密制度)的危害,耻辱刑不应同时大批量适用(大家都遭受耻辱,就等于无人遭受耻辱) ,以及死刑论(想到《消失的13级台阶》,一一作释。 贝卡里亚的观点在当时是对封建刑法体系无疑是的一种挑战,他的思想为现代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很多问题剖析的非常深刻,比如赦免论,就有总统豁免权导致尼克松破釜沉舟背水一战,一件小事要做无数事来掩盖。 比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辛普森案。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完 2024.10.21
之前读的《论犯罪与刑罚》是黄风老师的四十二章的版本,钟老师的这个版本是四十七章的版本。我个人的感受是,钟老师的这个版本更通俗,对普通读者更加友好。虽然通俗易懂,但是用词造句无不体现出其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更重要的是,钟老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虽然更加易懂,译文却反而更加短小精悍了。钟老师接连译著了一系列的经典名著,值得拜读! 贝卡利亚在“致读者”中说: 本书从刑事角度审视残留着最野蛮年代痕迹的上述法律,大胆向公共福祉掌管人揭示其弊端,破除人们头脑中的愚昧鲁莽观念。 舆论,比强力更加深入人心;关怀与人道,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正当权威。本书宗旨,绝不是削弱而是加强这种权威。 调整人类行为的政治、道德原则源泉,有三种: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与此相应,善恶观念,分为三种类型:宗教的、自然的和政治的。 本质而言,神明正义与自然正义,都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者的调整内容总是不变的。但是,人类正义或者政治正义调整的,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之间的关系。这种正义,是随着行为对社会的必要或者有利程度而变化的。不分析研究错综复杂、始终变化多端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无法认清这种正义。 倘若有人文明而礼貌地撰文向我提问,而且让我不必再去解释任何一条基本原理,他就会发现,我不但是竭尽全力的解答者,而且是真理的和平热爱者。 贝卡利亚在本书中的主要观点: 1、法律,是天生自由独立之人结合组成社会的约定条款。厌倦了战争的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以换取安全和平地享有另一部分自由。每一个人献出的自由总和,就构成国家主权,并由作为合法代管者的国家处置。 仅仅建立这种机构是不够的,还必须保护国家拥有的这部分自由不被任何人篡夺,盖每一个人不仅会企图收回自己献出的那部分自由,而且会企图掠夺他人献出的那部分自由。能做到这一点的,就是为犯法者制定的刑罚。 2、“权利”与“权力”并非对立,前者约束后者,换言之,权利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3、第一个结论:唯有法律,可以为犯罪规定刑罚;唯有立法者,即代表依社会契约组成的整个社会之人,拥有制定刑罚之权。作为社会成员的法官,无权对其他成员法外判刑。 第二个结论:契约本质上是相互约束的,每个成员都对社会负有义务,社会也对每个成员负有义务。 第三个结论:酷刑无益的。它与文明理性之果的仁慈美德,与社会契约的本质与正义相悖。 第四个结论: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官,并非立法者,根本无权解释刑法。 4、人们常说:“应遵循法律精神。”没有什么比这一说法更为危险。正义规则,倘若不确定而充满争议,人民就会是法官的奴隶。 5、倘若解释法律是弊端,则很显然,法律模糊而需要解释也是弊端。 阅读并掌握神圣法典者越多,犯罪行为就会越少,因为毫无疑问,刑罚越不被人们了解,刑罚越不确定,就越会助长人们的欲望。 6、善与恶、良民与罪犯的观念,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的,是随着立法者欲望与错误的改变而变化的,而不是随着符合公共福祉的环境条件改变而变化的。 赏罚不公会产生一种悖论:刑罚惩治的犯罪,正是刑罚催生的犯罪。倘若社会性危害不同的两种犯罪均处以相同之刑,就会没有什么手段能够阻止可以带来更大利益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 7、罪行轻重唯一而真正的衡量标准,是社会危害性大小。 8、有些犯罪直接危害社会或者其代表;有些犯罪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或者名誉;有些犯罪违背公共福祉要求,做依法不应做之事或者不做依法应做之事。 第一种犯罪,是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称为大逆罪。仅次于大逆罪的,是侵犯个人安全的犯罪。保障人人毫无疑问拥有的这种安全,是组建社会的宗旨。因此,对侵犯这种安全的犯罪,理应依法处以较重刑罚。 人人都相信,自己有权做不违法之事,而且除行为本身的后果外,不必担心其他任何后果。这种政治信条,应得到法律保障、法官宣扬和人民信仰。侵犯公民生命与自由的犯罪,是最严重罪行之一。 9、名誉,是人们生存不可或缺之物。名誉,是社会组建后产生的,故不可能是交由公共机构托管之物。(应由法律给予保障) 10、私人决斗植根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防止决斗犯罪的最佳手段,就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宣告被迫捍卫法律无法充分保障其名誉之人无罪。 11、第三类犯罪,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所有这些问题,都应当用几何学上的精确度予以解决。 12、刑罚目的,并非折磨有感觉之人,也并非消除已然之罪。刑罚目的,仅仅是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并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行为;刑罚及其适用方式,应当是按照相应比例原则,既给予犯罪人身体最低限度的痛苦,又给予其他人最强烈、最持久的影响。 13、人证可信度,在于说不说真话与其有否利害关系。只要说不说谎与其没有利害关系,都可以作证。但是许多因素都会影响人证可信度。 14、完美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不完美证据,单独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唯有组合起来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 15、规定人人都由地位同等之人进行审判之法,乃至善之法,因为攸关生命、自由和幸福之事,不应由不平等煽动的那些情感兴风作浪。 被告人有权申请其认为可疑的法官回避,是正当的。一切判决都应公开,有罪证据也应公开。 秘密控告系弊端,控告应公开。最好任命专人以国家名义控告触犯法律之人。 16、未经法官审判,任何人都不是有罪的;未经认定违反已签订的社会契约,任何人都不能不受社会保护。在罪与非罪尚未确定之前,刑讯是非法的。 17、曾经有一段历史时期,几乎一切刑罚都是财产刑。臣民犯罪,国王就可以取得其财产。这种国库论无疑是荒谬的。 18、宣誓毫无用处,无法迫使任何罪犯说出真相。 19、惩治犯罪的刑罚,越迅速及时,就越公正有益。唯有犯罪与刑罚紧密相连,才有价值。 20、法律应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 21、对不牵涉暴力的盗窃罪,应当适用财产刑。对大发他人之财的犯罪者,应剥夺其部分财产。盗窃时倘若采用了暴力,就应同时适用身体刑和苦役刑。 22、人身侮辱有损于名誉,换言之,有损于国民有权从他人处获得应有尊重。对此,应处以耻辱刑。 23、用力量对付力量,用舆论对付舆论,聪明立法者就是这样让民众逐渐醒悟,抛弃伪装成真理的荒谬之说。 24、决定何种惰性应处以刑罚的,是法律,而不是卫道士口中古板、严厉而狭隘的道德。 25、没收财产,重于放逐。有利可图而不公正的刑罚,立法者绝对不会允许,目的是防范暴政。 26、国家是个人联合体而不是家庭联合体。 27、刑罚越严厉,人心就越残酷无情。更有效预防犯罪的手段,不在于刑罚严厉,而在于刑罚必然。 历史经验表明,死刑从未让决意危害社会者回心转意。给予人类心灵最大影响的,并非刑罚的强烈度,而是刑罚的持久度。其实,终身苦役甚至更为恐怖。体现共同意志的法律,在禁止并惩罚杀人行为的同时,却为阻吓杀人行为而公开杀人,何其荒谬! 28、唯有法律才能规定应在何种情形下采取审前羁押。 29、唯有犯罪之地,才是刑罚执行之地,因为唯有为了维护当地社会安全,人们才会找该行为人算账。 30、受害公民可以放弃赔偿损失的要求,但是,无权放弃刑罚必有的警戒作用。 31、不限制辩护时间,可能会增加无辜者的风险。对于那些轻微而不易留下记忆的犯罪,就应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以免行为人长期为自身命运忧虑不已。 难以证明,就意味着被告人很可能无辜。法律倘若不根据各自国情采取最有效预防犯罪的手段,就不可能对犯罪规定正当即必要的刑罚。 32、无法实施之法,或者社会环境注定无法实施之法,根本就不应颁布。对主宰人心的舆论,立法者无法直接强行施加影响,只能间接缓慢施加影响。人们越是尊重法外之物,就会越不尊重法本身。 33、把国家变成监狱之法,是徒劳的,是不公正的。惩罚自杀之法,亦然。 34、犯罪并不造成自身损害时,人们就认为与己无关,就不会有公愤。走私,就是如此。有些走私行为严重触犯作为统治根基的重要税收制度,应处以重刑甚至监禁、苦役等。当然,应罚当其罪。 35、债务人破产是否入罪处刑,应采取如下立法原则:所造成的不良政治后果,是否与带给社会的危害成正比而与证明这种危害的困难程度成反比。 36、在一国疆域之内,不应有法外之地,法之力应如影随形及于每一位国民。庇护与不处罚,没有本质不同。庇护会引起国家与舆论的动荡不安。 37、悬赏罪犯头颅,让国民都成为刽子手,对社会无益。 38、虽然法律并不惩罚意图,但是,表明犯罪意图的未遂行为应予惩罚,尽管其刑罚可以轻于既遂行为。 主犯刑罚应重于从犯。法律应尽可能分化共同犯罪人。由普适法律规定揭发同伙的罪犯都可以免除刑罚,比针对特别情形作出这种规定,更为可取。如此这般,可以让罪犯互相猜疑,都担心自己会遭到同伙揭发,从而可以防止他们抱团取暖。 39、指供、诱供,是指本应泛问一般犯罪情形,却指问具体犯罪情形,换言之,就是直接针对犯罪具体情节,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允许刑讯却禁止指供、诱供之法,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无论如何,司法审判程式,必须有助于揭示真相,而不能成为制造灾难的推手。 40、思想,只受理性指引。动用强力对付思想,只会导致虚伪和卑鄙。 41、立法者所主张的错误功利观,是滋生弊端和不公的土壤。侵害行为会引发新的侵害行为,恨是比爱更为持久的感情,因为恨是从持续行为中汲取力量,而爱是在持续行为中丧失力量。 42、惩罚犯罪莫如预防犯罪,此乃一切善法的基本原则。禁止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无法防止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而是在制造新的犯罪,是在随意解释永恒不变的善恶。敬畏法律是有益的,敬畏人是有害的而且会滋生犯罪。 43、知识传播得越广泛,产生的祸害就会越少,创造的福祉就会越多。一知半解确实比一无所知有害,因为一知半解者必定会在一无所知者的谬误上再犯谬误。 44、司法机构人员越多,腐化风险就越小,原因在于:处在互相监督之中,很难徇私枉法;个体权力越小,诱惑就越小。 奖励美德,也是预防犯罪的措施。 完善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 45、赦免,完全是最高权威的君主特权,是默示否定法律。仁慈,是立法者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是应闪耀于法典而不是判决之中的美德。法律应铁面无私,执法者应铁面无私,但是,立法者应温和、宽容和仁慈。 46、刑罚严厉程度应适合各国国情。本质上,刑罚,为免沦为某个人或者多数人针对个别人的暴行,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应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
本书可以作为法律类理论法科普用途,理论专业强,翻译水平很好。其中诸如“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公开原则、罪刑相应原则和刑罚及时原则、刑罚必然原则、刑罚轻缓原则”等法思想法理念,对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影,这些或许对今天来说理所当然,但是在那个时代就有如此认识确实很深邃。
真正的好书,经得起岁月的洗礼。每读一遍,都应有不同的感悟。 我想此书日后我会再看第二遍第三遍乃至更多遍,此书市面上主要有黄老师,钟老师,郭老师三个译本,每个译本都不一样。甚至于篇章数也有42章47章之争,但这并不会影响到本书的伟大之处。 在文艺复兴后,宗教改革之初,贝卡里亚在年仅27岁时就写下了这篇影响后世的著作,影响有多大?当时的协会在书刚出版时,就授予作者金质奖章,称赞作者是“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而在1766年天主教会则将《论犯罪与刑罚》列为禁书,直至1962年才正式废除禁令,此书整整封禁了差不多200年之久。 在此书中,也创造性提出了许多当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如在结论中作者所言:本质上,刑罚,为免沦为某个人或者多数人针对个别人的暴行,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应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短短一句话写明了此书的主旨,贝卡里亚也再次强调了他创造性的提出的两个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而在司法官员论中作者也提出人民应当敬畏法律而不是司法官员,一旦人民敬畏了司法官员而不是法律则司法官员权力会不受限制的扩张,从而导致滥用权力。 并且在当代仍在争议的死刑废除争议中,贝卡里亚也是当时少数提出废除死刑的支持者:他的理由是:“第一,死刑,不是必需时,就是非正义的。第二,死刑,效果是不如终身刑的。第三,死刑,是无可挽回的。”作者认为轻微而长久的刑罚相较于痛苦但短暂的死刑来说轻微长久刑罚对于民众更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伟大的书从不被时间定义,反而重新定义了时间。期待日后的每一次重读,都像第一次阅读那样充满惊喜,并得到更多的体会。
本书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1738一1794),25岁时创作的法学著作。原著于1764年首版,钟书峰译,202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书是世界文明史上,笫一部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的著作。本书是法学专业学生必读书之一。 本书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作者认为国家根本没有权力使用死刑,死刑是違反了社会契约的理论,是一种权力的滥用。死刑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死刑越多的国家,罪犯反而更残忍。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在起草"人权宣言"时,引用了此书意大利版的26处摘要。 本书作为刑法学历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作品之一,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读着這本二百年前的著作,真切感受到作者的智慧和勇气,真切感受着钟书峰老师对法学的执着和热爱。 這本书的教育是深刻且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