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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封面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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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万字总字数
¥31定价

内容简介

书稿为一部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专著。中国的财产继承,过去大多以男子为研究对象,但古代男子的财产继承权利变化较少,因此这种研究呈现的主要是一幅静态的图画。本书将研究焦点转向妇女,分析了从宋代至民国时期中国妇女财产权利所经历的重要变化,展现了一幅关于财产权利大相异趣、动态变化的图画。只有研究中国妇女财产权利的变化,我们对传统中国财产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的重大变化才会有更完整的理解。本书曾由上海书店出版(2003、2007),此次修订再版。

读者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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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传统中国不管男女,都不是凭着“我是我”这种个人身份来拿家产的,只看在家族延续里扮演什么角色。 如果男的继承,得先成“继承人”,比如嫡长子、过继来的嗣子,本质是接家族的香火叙事,家产是奖励机制。要是没结婚产生后代,根本就没有机会继承家业,得让家族其它有儿子的顶上来。 女的也一样,寡妇能管丈夫的财产,不是因为她是“妻子”,是因为她得替亡夫守着家族香火;女儿想拿财产,往往是因为家里没儿子,得招个上门女婿来续上香火,“替家族传宗接代”。 不管是儿子继承还是女儿沾光,都是看你能不能接上姓氏家族叙事的“接力棒”,替祖宗把香火续上,给祖宗祭祀建庙。 这可能为啥过去总在“分旧家当”里打转,少见“搞新家底”的——不是不想,是自己圈子就那么大,规矩定死了。 就像玩游戏开新赛季——旧的家族规矩、宗法框架跑久了,积了太多叙事身份的“bug”:要么是利益分不均,要么是规矩太死转不动,最后只能推倒重开。 每个朝代其实就像新赛季,看似换了地图和玩法,其实骨子里还是在“家族”,“传承”那套逻辑里打转:新皇帝登基,还是要论“龙脉”“正统”;分家产、定规矩,依旧看你在家族——朝堂这条权利分配食物链上的位置。就像换了身装备,却还在同一张地图里刷副本,核心玩法还是没变。 直到近代才算真正“换了服务器”,开始学着在个人价值、新规则里找玩法。 从本质来看,财产制度的核心矛盾在于资源的固化与流动需求之间的冲突。当财产“所有权”被过度强调,资源继承就容易陷入“占有即静止”的状态。 以家族继承为例,祖辈积累的财产若以“继承”名义被锁定,后代就无需付出努力也能坐享其成,反而会削弱创造动力;而在社会层面,当大量资源沉淀在少数人手中,无法根据实际需求重新分配,就会像淤塞的河道,最终引发系统性的“泛滥”。 在历史上,这种矛盾反复出现:资源流动的通道被“所有权”的框架结构堵死,矛盾冲突就会用各种方式寻求破局,不论是制度调整还是结构性变革,本质上都是在试图重启资源的流动性。就像能量总要找到流动的出口,资源也终会流向更需要它的地方,这是无法阻挡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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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入点比较新奇,关注的是无嗣的情况下,丈夫去世后寡妻对财产究竟享有怎样的权力。可悲的是在封建制度下,女性不具备独立占有家产的资格的,所以最后的关键就在于女性能否凭自己心意,挑选一个合适的继承人来继承家产。讽刺的是,明清的继承制度虽然从字面上限制了寡妻的自由,但因为贞节牌坊的存在,法官在实务中反而更倾向于同情寡妻,因此赋予了她们极大的自由。甚至于连寡妾都因为有“守贞”的资格,而有了对应的权力。社会通过“贞节观念”人为地将女性应有的权利变为“特权”,从而逼迫女性不得不走向这条道路。就像书中的不少女子为何愿意守寡?无非是不愿意按父母的要求,被“卖”给另一个人,而守寡至少还有决定家族继承者的资格。到了近代,法律虽然更强调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却没有考虑到特殊的国情,其结果是寡媳、寡妾失去了旧制度的荫泽而又得不到新制度的庇护,成为了时代阵痛的牺牲者,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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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虽是妇女与财产,但本书主要讲妇女在男性缺席时的财产继承。 从这个角度讲,涉及到的女性身份则只有女儿和寡妻。中国家庭的财产继承往往与父系宗祧捆绑,女儿、寡妻往往与嗣子共享家庭财产,不同朝代对其中女性的继承权范围与份额限制都有变化。据作者论述,宋朝寡妻和无兄弟/嗣子的女儿的继承权是最大的,但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因军费吃紧,宋朝更关心绝户财产的处置如何收归国有,因此也大大限制了命继嗣子的权利;明朝因户籍控制政策,强制立嗣成了法律责任,女儿的继承权被剥夺,寡妻只剩对财产的监护权;随着贞节崇拜的强化,寡妻的监护权又有了扩张。民国为践行性别平等,引入西方产权理念,取消了承祧、抹除了妾的法律存在,赋予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然而在民间司法实践中,女性新的权利少有得到支持,旧的权利也大大丧失。 如作者所说,女性继承权不仅是关于妇女本身的,也关乎中国整体继承制度。学界研究中长期缺失女性视角,才导致了“妇女史”这一门类出现,然妇女史并不是止乎妇女。作者推翻了前人对宋代“女儿给半”的观点,讼案史料丰富,考据详实,在大背景下探讨法律何以形成,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之间如何互相影响,都有精彩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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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在近代以前的中国,家庭财产都是由男性子嗣继承的,女性至多只能获得嫁妆或赡养费。白凯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转换了视角,她从女性出发,追问当家庭中没有男性子嗣时,女性的财产权利会发生什么变化。这一追问,揭示了一副述更为复杂和动态的历史图景。 理解传统中国的财产继承,关键在于区分“分家”与“承祧”两套逻辑。“分家”是有亲生儿子家庭的常态财产传递,自宋代以降规则固定,女性仅能获得嫁妆与扶养权,无实质产权,权利边界长期稳定。“承祧”适用于无亲生儿子的家庭,是补充性继承安排,也是妇女权利波动最剧烈的场域。其本质是为绝户之家延续宗祧、安顿财产,而寡妇、女儿的地位,完全随国家与宗法对 “绝户” 的治理逻辑而变化。恰恰是在“承祧”这一领域,女性的地位与权利随着国家治理需求的变化而剧烈波动。大约五分之一的家庭可能面临绝户,三分之一的女性可能一生中面临无兄弟或无子的境况,因此这套制度的影响面其实相当广泛。 以往学界(如仁井田陞、滋贺秀三)因混淆二者,将传统继承视为静态不变的体系;而只有将二者剥离,以妇女为观察中心,才能看清千年继承制度的真实演变。白凯清晰地勾勒出帝制时代妇女权利的起伏曲线。在宋代,法律对绝户财产的处理相对灵活,宗祧继承尚未成为强制性法律,男性缺席时,财产直接向女性开放:无子寡妇可以继承丈夫财产,无兄弟的女儿也能继承家产。国家此时更关注绝户财产收归官府以充实财政。到了明初,为了维系世袭的户籍与徭役制度,法律确立了强制侄子继嗣的原则,女儿彻底丧失继承权,寡妇只能充当财产 “监护人”,无权择嗣、无权拥有产权,只能为法定侄子保管财产。族亲优先权被抬至最高,妇女沦为宗法与国家治理的附属。然而,明清时期对“贞节”的推崇,在实践中松动了法律的刚性。守贞的寡妇逐渐获得了择立嗣子的自由,到了清代中叶,法律更是认可了寡妇在族侄中自由择继的权利,其财产监护权因而达到顶峰。这一变化甚至惠及守贞的寡妾。可见,妇女权利的伸缩,并非简单的“压迫”或“解放”叙事,而是国家治理、宗法稳定与司法实践妥协的产物;男性族亲与妇女的权利,始终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 民国初年,新旧交替。大理院沿用清律框架,却通过司法解释,完成了对传统继承的悄悄革命:延续分家与承祧结构,但彻底废除强制侄子继嗣;进一步扩大寡妇择继自由,允许其完全跳出宗族范围选择嗣子,甚至接纳异姓;引入西方 “权利”“民刑分离”“不告不理” 等法理,使继嗣从国家管控的宗法事务,变为私人民事领域。大理院并未推翻传统制度,却通过司法渐进主义,掏空了宗法继承的核心,为后续民法改革铺平了道路。但其仍在妻妾、宗法身份之间摇摆,未敢彻底与传统决裂。 1930年颁布的《民国民法》,国民党立法者以西方民法为蓝本,对传统继承实施釜底抽薪:废除宗祧继承,法律不再承认承祧;取消 “家产”,确立个人私有财产唯一产权形态;采用罗马法亲等制,亲属关系去父系化,实现形式上男女平等;继承唯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生前财产转移被定义为赠与;正式确立一夫一妻制,法律上取消 “妾” 的身份。 然而,这场旨在“进步”的改革,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权利反噬。女儿看似获得平等继承权,却因父亲可通过生前赠与完成传统分家,而被合法剥夺财产;寡妻获得丈夫遗产份额,却丧失了传统上对全家产的监护权与控制权,无法阻止子女随时分割遗产;寡媳损失最惨重,传统中依靠 “家产共有” 获得的保障彻底消失,丈夫先于公公去世则无任何遗产可继承,又非公公法定继承人,陷入权利真空;寡妾的法律身份被抹去,虽可凭借 “母亲 / 家属” 获得有限权利,却丧失了清代以来守节即可获得的承祧与监护地位。近代民法的最大误区,在于只摧毁承祧,却无视分家作为民间实践的顽强延续,以西方个人权利逻辑,强行覆盖中国家庭经济现实,最终造成 “纸面平等、实质失衡” 的困局。 白凯的研究超越了对法律条文的简单梳理,她通过大量司法档案揭示,法律与实践之间存在永恒的张力。民国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在现实中遭遇了传统习俗的顽强抵抗。书中对贞节观念的分析尤为精彩:它并非单纯的压迫工具,在明清特定环境下,守贞成为寡妇换取财产监护权的一种“道德资本”,展现了女性在既定结构内的能动性,尽管这种权利的基础脆弱而不自主。 最终,白凯将这一切置于国家治理的宏观框架下审视。她清晰地将“绝户财产—国家赋税—户籍徭役”这条暗线贯穿始终,揭示了妇女命运沉浮背后冷酷而坚实的制度逻辑。传统时代继承以家庭同居共财为基础,与国家户籍、徭役、财政深度绑定。妇女权利是宗法与国家治理的 “副产品”,在绝户承祧领域弹性最大;民国时代继承转向个人私有财产,宗法与国家财税、役制彻底脱钩。国家追求现代法治与形式平等,却抛弃了传统家产制对弱势女性的兜底功能。所谓 “现代化”,并非线性的性别解放,而是制度底座的整体置换:妇女失去了旧制度下的权力,却未完全获得新制度许诺的保障。 对我而言,这是近期收获最大的一本书。从前读书,只知道把中国古代女性的困境,简单归因为父权制、儒家礼教和宗族压迫,把承祧、继承、分家,全都简化为维护男权、延续香火。这不是错,只是太单一、太意识形态化,把复杂的国家治理、经济基础,全都遮蔽在了道德批判之下。而白凯一把撕开了礼教外衣,露出了国家治理的硬核底色: 国家为什么管绝户?不是心疼宗族断香火,是怕户绝则税失、役断。 宋代为什么宽松、女性能分绝户财?不是尊重女性,是绝户田归官,是国家财政来源。 明代为什么强制侄子继嗣、把女性逼到绝境?不是理学更严苛,是军户匠户世袭、户籍徭役不能断。 清代为什么放宽寡妇择继?不是父权松动,是国家财税基础变了,不再靠刚性宗法保役制。 我突然意识到,性别规范、宗法伦理不是孤立的压迫工具,它们和国家赋税、户籍、徭役牢牢绑在一起。国家在意的从来不只是香火,还有税源、人丁、秩序。礼教更像是国家实现治理目标的“合法外衣”,父权只是被国家选中的治理结构。女性在其中的得与失,从来不只是儒家好不好、父权吃不吃人的问题,而是国家在不同经济基础上,选择了不同的管控手段:国家需要财政,就收绝户田,女性能分一杯羹;国家需要世袭劳役,就强制侄子继嗣,女性被彻底边缘化;国家不需要刚性宗法了,就放宽择继,女性获得监护权。 我终于看到,性别规范与宗法伦理从来不是孤立的意识形态,而是与国家财政、户籍管理和徭役征发紧密捆绑的治理工具。礼教确实会吃人,但女性的历史命运,实则由国家治理需求、家庭经济结构、宗法秩序这三重逻辑共同塑造。最终,白凯将妇女财产权利的变化,置于国家治理的宏观脉络中加以审视。这部著作因而不仅是一部妇女史,更为我们理解中国社会与法律的深层变迁,提供了一个极具穿透力的分析框架。它提醒我们,任何脱离具体社会结构、忽视其内在经济逻辑的法律移植与改革,其效果都可能与初衷背道而驰。

★☆☆☆☆

法律史研究者要懂法律。讨论妇女的财产权利,是绝对不能只看继承权的,必须增加婚姻中妇女的财产权利和离婚时妇女的财产权利,否则会有严重的视角缺失。例如本书里多次提到的生前分家,若为婚内共同财产,则妇女可行使撤销权,予以追回。在框架上,这篇研究就存在重大缺陷。另外,本研究流于表面,仅仅作简单的史实叙述,没有深入探讨历史发展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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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讲了唐代以来至民国时期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中国之女性,大致可分为三类:一为妻,二为妾,三为女儿。 于妻而言,其财产权利是本书研究的重点。作者一改传统研究将分家和承祧部分的情况,将财产继承和承祧继承分开看待,从而发现宋代已降妻之财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尤其体现在无男性直系后裔的丈夫去世后的继承人的选择方面。在宋代,由于无继承人的财产要收归国家所有,因而政府并无动力规定无男性后裔之人要强制立嗣,此时寡妻享有丈夫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虽然其并不能处置这些财产,仅享有收益权,然此规定意在保护妇女的财产不受宗族的侵犯,而非出于对其财产权利的限制。至明代,国家强制规定寡妻必须为无男性后裔的丈夫立嗣,并对承嗣人员范围和顺序加以规定,此举极大压缩了妇女的权利。但随着对妇女贞节的提倡和崇拜,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规定对寡妻权利的剥夺,事实上再次赋予了其在选择承嗣人时所享有的重要权利。至清乾隆年间,终于在法律层面赋予寡妻在选择承嗣人上享有的绝对权利,这是对也已形成的事实在法律层面的承认。 与承嗣相伴而生的是对已故丈夫财产的监护权,此权利自唐以来至民国1929-1930年民法颁布前并无重大变化。然而在1929-1930年颁布的民法中未将承嗣作为管辖内容之一,即未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从而将财产继承完全从承祧继承中剥离。此时的寡妻仅能够作为继承人之一继承部分财产,并对这部分财产享有包括处置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同时丧失了对全部财产的监护权。 于妾而言,其财产权利与其社会地位息息相关。自唐至民国前期,妾的社会地位渐次上升,逐步接近妻子的地位,并最终在妻子缺位时可以承担其角色。在帝制时代和民国初年,妾的财产权利一直与其作为家庭一员有关。在一家之主去世后,作为寡妾,在其未再次出嫁之前有获得家庭扶养的权利。至清代,由于对贞洁的崇拜同样适用于妾,导致对妾的扶养义务不再以其与原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此情况随着民国新民法的颁布发生重大变化,新民法旨在与国际接轨,追求现代法治精神,未在法律层面承认妾的身份,但出于显示考虑也未明确禁止,希冀通过司法手段和法律解释进行规制。由于新民法不再强调家庭关系,妾丧失了家庭成员的身份(与现代社会的“小三”类似),其只能作为子女的母亲主张权利,从而导致有无子女财产权利差异巨大。 与女儿而言,在帝制时代和民国初年,女儿本身即为财产之一种,其财产权利变化并不大。对未婚女儿,无论父亲是生前分家还是死后继承,其都可获得一份嫁妆;对已婚女儿,除宋代在特殊情况下享有部分继承权外,则与原家庭之财产再无关联。1929-1930年新民法的颁布,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因而在继承方面并未区分儿子女儿。但是却为追求便利将一家之财产全部归于家庭中的男性长辈,其完全可以通过分家这一生前赠与的方式从事实上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对此民国民法束手无策。追求男女平等,却将一家之财产只归于男性,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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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白凯这本“学术”名著后久久不能平静,做为一个普通的读者没有接受过历史的系统学习,但依然被书中的描述所感动。我们对自己过往的理解不但简单而且粗糙。“旧”社会,这个词把之前的时代都关进了残破腐朽的笼子,往往在极端的两端徘徊。凑近才发现,即便在宗法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男性群体,也不缺少保护弱者(女性)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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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性主义看封建社会中国女性的财产问题容易落入只看财产继承的盲区。在封建社会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没有长大成人的儿子,当一个男人有亲生子嗣时,对财产继承起支配作用的是分家的原则和惯行;当一个男人没有亲生子嗣时,对财产继承起支配作用的是承祧(过继一个儿子)的原则和惯行。关于继承的诉讼绝大部分是因承祧而非分家引起的。对于一个女人来说,不管是从女儿的身份出发,论娘家的财产继承问题;还是从妻子的身份出发,论夫家的财产继承问题,承祧对她都是最为重要、复杂,容易产生宗族矛盾和法律纠纷的锚点。唐律规定,无嗣家庭女儿有权继承其父财产;明律规定,无嗣家庭必须从侄子中过继一个嗣子;宋代以降,绝户的财产首先和主要地属于国家,女儿、嗣子要跟国家一起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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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正儿八经的经济史/妇女史学术著作,而非轻松易读的历史闲谈。 作者白凯Kathryn Bernhardt是加州大学历史学教授,女性(虽然其中文名有点男性)。 她参考了68件清代、五个地区的继承原始档案;宋代法庭判词《名公书判清明集》;以及地方官员日记、自传中的诉讼案件;民国370件继承案件的原始档案。 可以想象收集原始材料的繁琐,而最终出来的作品倒是一本小书。简单说说结论吧 1从宋至清,中国妇女的财产权利经历了重要的变化 2 南宋是女性继承权利的高峰 如果一个家庭属于绝户,那么女儿根据不同的状态,可以分得一些财产。而之后,她们就再也没有这种权利,直到民国新法律出台。 首先要定义什么是绝户。 民间有这样一种说法,如果一个家里没有儿子,会骂这家人是老绝户,但宋朝的法律不是这么定的。绝户是这个家里没有男丁也没有母亲,不是没有儿子,而是连爸爸、妈妈也去世了。 如果家里有男性家长,叫课户(国家可以收税)。爸爸去世,但妈妈建在,这个叫女户(可能不收税或减免)。 所以,当一个绝户的家庭,父母都去世了,也没有儿子,还有女儿。那么女儿可以主张继承父母财产权利。 如果女儿没出嫁,可以都继承。如果女儿出嫁,可以得1/3,如果女儿出嫁又归宗,可以得1/2。其余的部分归国家 3 南宋如果有儿子 如果有儿子,那情况又不同了。 首先有亲儿子,那这个又是课户,财产和你女儿没有关系(拿着你的嫁妆老老实实在夫家吧~)。 如果是生前过继来的儿子,那财产也是儿子的,和你女儿没关系 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是父母死后,给立的嗣子,叫命继,这种可以按比例得到一部分,但其权利不会多于女儿。另外还有一部分要分国家。 也就是说,对于绝户财产,南宋政府要分走一些,这和唐律差很多,在唐律,这些财产可以分给男性近亲。 4 如果有遗嘱,那女儿可以少给,但不能多给 前面说的都是法定继承,但如果这家的爸爸有遗嘱,想多给女儿一些,对不起,不允许超额。少给没有限制 5 明、清,女儿的继承权利大大的收缩 元代后,只要是嗣子,哪怕是父亲死后立的,也有绝对继承权,这是和宋代最大不同。 而且从明代,立继变成了强制性的,如果死后没有,男子的族亲也应该立继,这意味着,女儿几乎没有机会继承财产。 而且国家不再争绝户的财产了。为啥明代做了这个改变呢? 作者认为是因为户籍的控制,因为明代有军户、匠户制度,且老百姓一直逃避。明代男子无嗣子的比例接近20%,如果不强制,这两个制度的人力会少很多。 大清增加了兼祧,你的儿子可以为你和你的兄弟承祧。 6 宋代没儿子的寡妇可以继承财产 如果一个寡妇有儿子,那财产都是儿子的,这个不同讨论了。如果没有儿子,关键就在有没有嗣子,嗣子是谁定的。 宋代,寡妇没有强制立继的责任,在承诺不改嫁时,可以全部继承亡夫财产。 如果后来招了接脚夫,也就是再嫁,且丈夫搬到了前夫这里的房子,那么寡妇继承的财产,在死后属于绝户,不能接脚夫继承。 7 明清强制立继,寡妇享有的是监管权 但实际能否监管也很难说,比如书里就有一个80岁老太太立了70岁老头为继的案例。 因为寡妇立的嗣子,宗族不满意引发了大量官司。 8 民国的寡妻有继承权、寡媳没有 民国新法认为男女配偶都可以相互继承遗产,所以寡妻的权利扩大了,她不用凭借儿子或者立嗣子来监护家产。 但是如果是儿子先死、公公后死,留下的寡媳,权利反而更小了。因为儿子死的时候,公公还在,所以她没有继承的机会。等到公公死了,儿子又没有,她也不能隔着死去的儿子再继承。但是寡媳可以要求被扶养的权利。 9 1926年《妇女运动决议案》号召女性投身国民运动,男女平等 10月,司法委员会发布命令,要求国民党控制的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实施女儿平等继承权。 1927年大理院更名为最高法院,运用自己的司法解释权,阻挠女性继承权利。逻辑议案中说的是“女子”,相当于女儿,不包括已婚女,因为已婚女子应被称为妇,所谓妇女就是未婚+已婚女子。 并且说,女儿出嫁就好比男子出继,不能继承。 10 民国新法,男女平等,实际执行一言难尽 1929-1930民国通过新民法,文字上享有和儿子完全一致的继承权。但是实际执行肯定不到位。 首先,因为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法前去世的父亲,其财产女儿是拿不到的。只有新法后,女儿可以争财产了。 其次是因为世俗力量,如果在城市,女性比较懂得争权利,可以诉讼,但农村根本不知道这个新法,跟没有一样。 因为新法,在上海出现了好几起名人女儿的争产案。比如盛宣怀,就因为女性继承权的变化,导致7次诉讼,被申报誉为‘全沪健讼之魁’,还被编成了戏剧《小姐争产》 盛宣怀给母女留了13.5万两银,给5个儿子共留了580.3万两,还有580.3万两做义庄。1928年,解散义庄后,40%给军需,60%的钱几个儿子分了。于是盛爱颐打官司要求分割义庄的财产。 最终她获得了1/7,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义庄的财产是盛宣怀遗嘱划出的,而不是直接继承给了儿子。 因为盛宣怀死于1916,如最终她获得了1/7,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义庄的财产是盛宣怀遗嘱划出的,而不是直接继承给了儿子。 因为盛宣怀死于1916,如果按当时法律,女儿是啥都没有的。 11 宋代妻妾分明,明清妾可扶正 在寡妇、女儿外,还有一类女性继承是妾。 宋代,妻妾的权利有巨大鸿沟,妾不可以扶正,(如果扶正要被徒1.5-2年)。妾可以被抚养,但没有任何的财产继承和决定的权利。 而且奴婢、客户、乐户是贱民,官员或良民娶奴婢为妻要徒2年,反之奴仆娶良民为妻徒1年半。 纳妾就宽松一些,奴婢生了儿子可以被纳为妾,也可以先把妾释为良民后纳妾。 明清后,因为商业化的加剧社会变动导致身份等级界限变松,允许妻子死后把妾扶正。 良家女还是不能嫁给奴仆的。 因为明清贞洁崇拜,妾如果守贞,就不能被赶出去。这就导致一个怪现象,如果丈夫在世,他可以随意赶走妾,但他死了,反而不能。地区越繁华,士绅影响越大,寡妾就越多。 12 民国新法,压根不承认有妾的存在 到了民国,法律上是一夫一妻的,但民间又是纳妾的。于是就开始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压根不认为民间有妾这个身份存在。 妾不能选择嗣子,管理家产。但是可以要求所有儿子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因为妾可以被认为是家庭成员之一。 如果你没时间看书,看上面的结论基本就知道作者在写啥了,其实书里还有很多案例分析,以及反驳其他历史学家的过程,读着比较吃力 读完本书,我沮丧的发现,原来历史真的如宅斗电视剧一样,古代女人确实是不能分家产的(元朝后),所以她只能在后宅靠儿子和夫君宠爱争取生活资本 另外也顺便纠正一种说法,为什么是男人统治这个世界,因为男人比女人有能力,体力占优势,生产力强。 其实不完全,如果你读完本书就会发现,女人很难继承生存发展的资源,即便她创造了什么,也被划归在丈夫和儿子名下。 就好像一个富3代可以18岁就继承家庭财富做董事,而同龄的工人后代只能赚取劳动收入,很多年后,他们之间的财富差距,很难归结为只是因为能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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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中经常会出现“平妻”这样一种身份的女性角色。读完这本书才理清了正统“平妻”的完整定义:平妻诞生于古代兼祧继承制度,若家族中仅有一名男丁,需要同时承袭生父与无嗣叔伯两房香火,为分别延续两支宗脉、保障两房财产独立传承,这名男子可迎娶两位名分对等的妻子,二人不分妻妾、各掌一房祭祀与家产,即为平妻;若无“一子两祧、承续双支”的宗族前提,私下并立的第二位女子,并非礼法认可的正统平妻,仅为民间俗称。 这本书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的专业书,聚焦女儿、寡妇、妾等群体,通过大量司法案例,分析了从宋至民国近千年间妇女财产权利的动态变迁。全书以“绝户”家庭为棱镜,清晰照见了传统父系继承制下女性权利的边缘化,是理解中国法律与社会变迁的一本学术著作。

书籍信息

作者白凯
译者刘昶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7-01
ISBN9787559870346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