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生安
本书以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这一对基本范畴,建构了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一般性)的“两质态论”;以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三个基本范畴,建构了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特殊性(个别性)的“三效力说”;在此基础上,以“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的对立统一重构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论。此外,本书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本质及效力形态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本书系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效力内容论及效力形态论“三论一体”的整体性、系统性研究,旨在为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解释和回答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