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庭祥
本书对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最为核心的证据制度展开研究,并尝试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适时修订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增修直接表明事实调查模式的一般条款,进一步明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事实调查上的权责分配;增修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明确引入规范说,用实体法对真伪不明下风险分配的价值判断来约束法官,法官不得自行分配举证责任;增订一般证明标准,统一法官心证的尺度;增修证明妨碍规则的一般规定,明确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明确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的特殊自由心证规则性质,尽量使酌定的赔偿额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之上,避免单纯衡平裁量所导致的法官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