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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封面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柯岚

1.5万人在读
21.9万字总字数
¥31.5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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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 本书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考察了清代性别、家庭、法律、政治间的互动与演变。作者综合多重视角,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路径,聚焦人口拐卖、生育、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社会议题,分析了《红楼梦》作者及书内女性角色如何受到当时礼教与法律的限制、如何做出反抗与批判,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

读者书评

★★★★★

柯岚的《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是一部打破学科壁垒的跨界之作。作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与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她以法律社会史为手术刀,剖开《红楼梦》的文本肌理,将三百年前的制度性暴力与人性挣扎,呈现在当代读者眼前。这部著作的价值不仅在于提供新的解读视角,更在于揭示:曹雪芹笔下的「千红一哭」,本质上是一场被《大清律例》《吏部则例》等制度性文件精心设计的系统性悲剧。 一、法律显微镜下的金陵薄命司 柯岚的研究始于对十二位女性命运的解剖,每个案例都对应清代法律体系的一个切面: 1. 甄英莲(香菱):司法机器中的失语者 四岁被拐的香菱,其悲剧不仅是个人遭遇,更是清代司法失灵的缩影。书中援引《清实录》与两江总督赵弘恩奏折,揭示官府对拐卖犯罪的治理困境:重男轻女导致的性别失衡、差役灰色收入驱动的司法腐败,以及「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条文的形同虚设。贾雨村判案时的道德挣扎,实质是吏部考核制度对读书人人格的扭曲——在「护官符」与仕途之间,良知沦为最廉价的牺牲品。 2. 秦可卿之死:亲属相奸罪下的制度性窒息 秦可卿的悬梁自尽,被置于清代亲属相奸罪的框架下重新审视。法律对「奸父祖妾、子孙之妇」者处斩,但现实中公公贾珍几乎无需担责。柯岚指出,清代法律对妇女贞节的严苛要求,与对家长特权的绝对保护形成悖论:儿媳若反抗性侵可能被以「诬执翁奸」处死,顺从则以「通奸」论罪,自杀竟成唯一的「理性选择」。这种制度性暴力,在瑞珠触柱、金钏投井等事件中反复上演,构成贾府女性的集体宿命。 3. 尤氏姐妹:宗法制度下的财产化生存 尤二姐被王熙凤逼死、尤三姐自刎的悲剧,映射清代妻妾宗法与定婚制度的双重压迫。作为寡妇孤女,尤氏姐妹因缺乏男性继承人而丧失财产权,沦为贾珍父子的玩物。书中对比《大明律》「若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的条文与现实中「停妻再娶」的泛滥,揭示法律条文与实践的巨大鸿沟。 二、制度性暴力的三重维度 柯岚的分析超越个案,将女性命运置于清代法律、社会与文化的交织网络中: 1. 良贱之辨:从甄英莲到十二官伶的身份深渊 清代法律将人口分为「良民」与「贱民」,奴婢「律比畜产」,其子女世代为奴。香菱被拐卖后「合法」成为薛家奴婢,十二官伶被贾府「采买」为戏子,均体现这种制度性歧视。书中引用《唐律疏议》「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并结合籍没刑罚的运作,说明女性如何在权力倾轧中被财产化、工具化。 2. 婚姻与继承:林黛玉的遗产困局 黛玉的寄人篱下,本质是清代女性继承权缺失的必然结果。根据《大清律例》,女性仅能继承「妆奁」等有限财产,大宗遗产需由宗族立嗣继承。林如海即便托孤于贾府,也无法突破「异姓不得承嗣」的铁律。柯岚推测,林如海遗嘱中可能通过「信托」方式为黛玉保留权益,但这种灰色操作仍受制于宗法制度的终极裁决。 3. 司法实践:从葫芦案到张金哥之死 贾雨村乱判葫芦案、王熙凤干预张金哥退婚,均暴露清代司法的「潜规则」:差役索贿、官员庇护权贵、教唆词讼的泛滥。书中对比《大清律例》对「教唆词讼」的严惩与现实中讼棍横行,指出制度性腐败如何将法律异化为压迫工具。 三、被规训的反抗:从自杀到改革的困局 柯岚敏锐地捕捉到,《红楼梦》女性的反抗始终被制度性框架所限定: - 自杀:最后的救济途径 秦可卿、尤三姐、鸳鸯等人的死亡,并非简单的「贞洁殉葬」,而是清代法律迫使女性采取的极端维权手段。书中援引清代案例,说明只有女性在夫家自杀且娘家抗议,官府才会介入调查——这种「以死鸣冤」的逻辑,实质是制度对生命权的终极剥夺。 - 探春改革:礼教框架内的改良 探春兴利除弊的治家举措,被置于清代「闺阃不得干外事」的礼教规范下考察。她的「开源节流」无法触及家族腐败的根源,最终因嫡庶身份与女性性别而失败。柯岚认为,这种「戴着镣铐的舞蹈」,恰是传统社会对女性能力的系统性压抑。 - 王熙凤的权术:性别与权力的悖论 王熙凤的弄权,本质是利用夫权体系的漏洞实现有限突破。她放高利贷、操纵诉讼,虽暂时攫取权力,却因「牝鸡司晨」违背礼教,最终沦为「夜叉星」。书中对比《大清律例》对「妻妾悍妒」的惩罚与现实中女性掌权的困境,揭示性别秩序对权力结构的深层规训。 四、学术价值与争议反思 1. 方法论突破:文学考据与制度史的对话 柯岚将《红楼梦》文本与《清实录》《刑部档案》《吏部则例》等官方文献互证,开创「法律社会史+文学阐释」的新范式。例如,通过分析贾雨村的宦海沉浮,揭示吏部考核制度如何将理想主义者驯化为「禄蠹」;通过梳理宝钗选秀细节,还原清代旗人女性的生存实态。这种跨学科研究,填补了传统红学偏重文学分析、法律史研究忽视文本阐释的双重空白。 2. 争议与批评 - 后四十回的缺失:有学者指出,本书未深入分析后四十回的法律情节(如抄家、黛玉之死),削弱了对制度性悲剧的完整呈现。柯岚在后记中解释,研究重点在于前八十回的「草蛇灰线」,但书中对籍没刑罚、妻妾宗法的分析,仍为理解续书提供了制度性钥匙。 - 学术深度与通俗表达的张力:部分读者认为,本书源自讲稿的通俗化风格(如「基因决定论」表述),使其在学术严谨性上有所妥协。但柯岚通过大量一手史料的运用(如雍正朝奏折、清代司法案例),证明这部著作绝非「百家讲坛式」的浅尝辄止,而是扎实的学术研究。 3. 现实映照:从丰县案到《红楼梦》的当代性 书中对拐卖、家暴、性别歧视等问题的剖析,与当代社会形成互文。例如,香菱的遭遇让人联想到近年的丰县小花梅事件;秦可卿的处境则与「房思琪式」悲剧遥相呼应。柯岚的研究提醒我们:制度性暴力从未消失,只是变换了形式——理解《红楼梦》的法律逻辑,正是反思当代社会性别平等议题的重要参照。 结语:在制度废墟上打捞人性微光 《命若朝霜》的终极意义,在于刺破「才子佳人」的浪漫想象,将《红楼梦》还原为一部制度性暴力的百科全书。柯岚笔下的十二金钗,既是被《大清律例》精心设计的「薄命司」样本,也是在窒息性环境中挣扎求生的鲜活生命。她们的眼泪与抗争,让我们看见:在绝对黑暗的制度深渊里,人性的尊严与自由意志,始终如朝霜般脆弱却璀璨。这部著作不仅是对古典文学的致敬,更是对所有在结构性压迫中寻找出路者的精神烛照——毕竟,看清镣铐的形状,是挣脱它的第一步。

★★★★★

-_-可以搭配《叫魂》和《中国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一起看。甄英莲作为《红楼梦》里第一位出现的女性角色,她的悲剧寓示了一个女性在动荡的时代里所经历的一切无常和伤害。这些经历包括但不仅限于被弃(秦可卿)、被拐(甄英莲)、被卖(贾府的奴婢和伶人)、被休(王熙凤)、被包养(尤二姐)、被家暴(迎春)、被熟人性侵(秦可卿)、被东家利诱、威逼、性骚扰(鸳鸯)、受同性嫉妒排挤(红玉)、受辱而死(金钏儿+尤三姐)、被舆论逼死(晴雯+尤二姐)……而导致这些女性命途多舛的原因,除了不可预测的社会暴力外,最重要的还是古代宗法社会法律对女性的残酷无情。

★★★★★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是一部以“法律社会史”方法解读书籍《红楼梦》的跨学科著作。作者柯岚聚焦书中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将她们的悲剧命运与清代十二项法制问题一一对应,通过比对真实司法案例,揭示礼教与法律如何共同塑造了女性的底层地位,并由此透视清代社会的权力结构。 这部著作以“法学+历史+文学”三重视角重读《红楼梦》,意在还原女性悲剧背后的法律与社会成因,为“被遮蔽的女性”寻求历史公道。全书结构清晰,由前言(或自序)、十二章主体与结语构成,每一章都围绕一位(或一类)女性人物展开,对应一项清代法律制度,章后还附有相关案例、考证与评析,主题覆盖人口拐卖、巫术犯罪、宗族管理、婚姻与继承、妻妾制度、选秀与定婚、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十二个重要方面。书中不乏极具代表性的章节解读,比如将甄英莲的三次转卖与清代籍没刑罚中对女性处置的案例并置,以此阐明被贩卖女性的生存无常;借秦可卿病逝的情节对照清代“邪教”“淫祀”条律,揭示家族道德对个人生命的吞噬;通过贾府分年例、王熙凤放贷等细节,讨论嫡长继承原则下女性财产权的缺失;指出迎春被草草嫁卖的遭遇,正是婚姻被视为“家族公益”、个人为血脉与势力牺牲的典型例证。除此之外,薛宝钗、林黛玉、贾母等人物的相关情节,也分别触发了对选秀、俸禄、尊卑秩序等制度的深入考察。 在论证方法上,该书兼具严谨性与创新性,一方面通过逐回比对小说情节与史料展开文本细读,另一方面搜集清代司法档案、律例、判牍等资料,与小说情境形成互证,同时在法学规范分析之外,引入社会学、性别研究、家族史等多元视角,实现了多学科的深度交叉。 基于上述研究,著作得出了深刻的结论:清代法律以父系宗法为核心,通过婚姻、继承、财产、刑罚等多条制度链条,系统性地限制了女性的人身与经济自主权。《红楼梦》作者曹雪芹虽非现代意义上的女性主义者,却以细腻的文学笔触呈现了女性在制度重压下的悲凉处境,其字里行间蕴含的“善与同情”超越了所处的时代。而当法律与社会结构缺乏对女性尊严与权利的尊重时,女性命运便会“若朝霜”般短暂且易逝,这正是作者借小说人物的悲剧想要揭示的根本命题。 这部著作兼具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在学术层面,它为《红楼梦》研究开辟了法律社会史的全新路径,也为清代法制史、性别史研究提供了生动的个案支撑;在现实层面,它借助历史的镜像反思当代仍存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强调了法律与社会观念同步改革的重要性。全书以严谨的史料与富有文学气息的解读相互交织,既是一部扎实的法律史著作,也是一部对《红楼梦》人物命运进行再阐释的文学评论,为读者提供了理解清代女性悲剧的系统性钥匙。 (AI整理)

★★★☆☆

此书行文结构与法学论文类似,然而诸多对红楼梦的剖析建立于猜测臆想之上,虽然符合法学论文逻辑层层递进的写作模式,却偏离书中原义甚远。 个人于阅读过程中最明显的感受是,作者字里行间对女性处境流露出一种十分刻意的悲悯,本质上对男女守贞和权力分工仍然秉承宽严不一的态度。 比如作者认为若是薛蟠没有打死冯渊,香菱就能得到冯渊的爱护,这个结论得出的过程系以男人之间的比较为基础,并没有考虑到香菱的主体性。 再比如认为贾琏的风流是因为王熙凤的步步相逼。 又比如认为王熙凤过于狠毒失了灵性而无视了慈不掌兵的社会规律。 我们常说人性复杂,不能以片面的好与坏定义一个人的完整。但作者在对待王熙凤的态度上,似乎厌恶与鄙夷占于上风,以致于作者对王熙凤的一切所作所为皆是基于贬义的情感色彩进行评判。作者在本该探讨封建制度对人的异化时,却忘了王熙凤不仅是封建制度的加害者,也是封建制度的受害者,从而将对制度的抨击和不满悉数投射在王熙凤个人身上,显得情感过盛而理智不足。 另一方面,作者的部分观点也未能体现出法学出身之人的素养。如行文至王熙凤谋害张华时,作者特意提及薛蟠,认为薛蟠是在争夺香菱之中失手杀死冯渊,而非有意,以此印证王熙凤较之薛蟠的狠辣。但基于刑法理论和案例学习,作者应当考虑到在口角之争与斗殴之中,亦有临时起意、激情杀人之故意的可能性。因此,作者前述理解未免有以结论倒推论证过程之嫌。 看得出作者作为想要努力跳脱固有观念的传统亚洲女性的一些尝试,但还是出落于窠臼。可能作者著此书的目的更多在于从红楼梦引发清朝社会和制度的介绍,其中结合清朝制度演变对红楼梦内容的考究很有意思;但没能真正紧扣此书“女性”的题眼。 此外还有一个小瑕疵需要提及,即此书有时会出现车轱辘话来回讲的情况,可能是写作周期长、讲稿整合等原因所致,个人今后写作也会引以为鉴。 总而言之,这本书在清末制度的介绍上颇有建树,文学性反落下乘。在了解清末制度面貌的同时,对作者的文学评析进行去芜存菁,不失为另一种学习的途径。 记于2025年5月9日凌晨1:45

★★★★★

翻开《红楼梦》,我们总爱将女儿们的凋零归为“命运无常”,可柯岚教授在《命若朝霜》中,用清代法律与宗法的标尺重新丈量这些悲剧,才发现每一场落幕,都是制度写好的结局。 你可能不理解“秦可卿不自缢,不也能好好活下去吗?为啥一定要走绝路?”柯岚教授在《命若朝霜》里写: 在传统中国,明清两朝都有“威逼人致死”的罪名……引发他人自杀的人很多情形下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顺从公公的性侵犯就构成通奸,按照法律要处死;如果抗拒自卫将公公打死打伤,按照法律仍然有很大的可能被处死。清代法律还有一项特有的罪名:诬执翁奸,特指儿媳妇诬告公公强奸,如果儿媳妇告发公公强奸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构成诬告,处以死刑。 …… 清代法律几乎没有为翁媳相奸中的被害人提供正常有效的救济途径,所以翁媳相奸成为清代亲属相奸中最常见的类型就一点也不奇怪,儿媳妇一旦遭遇了这样的侵害,顺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是死路,在这样的犯罪中,儿媳妇几乎没有可能是主动通奸的一方。 …… 在清代的真实社会生活中,这类事情不出人命一般是闹不到官府的,被害人更得不到任何救济,但是她们可能在公公死后被丈夫和族人用休妻、卖妻甚至私刑的方式进行制裁……通部《大清律例》,为性犯罪定下的基调就是“被害人有罪论”:“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 …… 这条修改对强奸罪的被害人课加了十分严苛的证明义务,要求被害人必须大声呼救,有证人听见,或必须拼死反抗,留下反抗的身体证据(损伤肤体、毁裂衣服)。如果没有证人或反抗的身体证据,就不能定为强奸。 …… 《大清律例》的官方注释中明确表达了在性犯罪中妇女的名节是远比生命重要的,为了捍卫名节,生命是可以在所不惜的,“诚以一人奸一妇女,即使恃强逞淫,而妇女若果抵死不从,未必遂其淫念”……如果她们想要捍卫自己的名节,唯一的选择就是当即自杀。如果她们没有这样选择,她们活下来就要遭到舆论的唾弃和围猎。 秦可卿的绝境,正是清代法律与宗法社会对女性最残酷的规训。这种规训不止于肉身的惩罚,更是深入灵魂的监控:正如福柯所言,规训“不用武器,不用肉体暴力的禁制,只要‘一个监督的凝视,每个人就会在这一凝视的重压下变得卑微,就会使他成为自己的监视者’”。法律将名节置于生命之上,舆论将自杀奉为贞烈的证明,二者合力,让女性在遭遇侵害后,不得不成为自己命运的行刑者。这种无形却致命的规训机制,在清代女性的命运里体现得淋漓尽致。 而《红楼梦》中关于女性的悲剧,远不止秦可卿一人,书中还有太多的角色,在不同的法律困境与社会规则里,走向了注定的结局。柯岚教授在《命若朝霜》中,以法学视角逐一拆解,让我们看清每一场悲剧背后的制度逻辑。 那么,写下这些女性悲剧的曹公,究竟怀着怎样的态度?“从《红楼梦》的整体意蕴来看,曹公更多的是在表达对女性群体由衷的同情,而非现代意义的女权主义先驱……他看不到这社会的希望,只能将希望寄托在未被旧社会污染的弱者身上,希望建立一个与世隔绝的乌托邦——大观园——来让弱者(女性)社会的良心、灵气永存……《红楼梦》塑造了真正具有主体性的女性形象,这在中国的文学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作者当时能写出这样的作品,并没有受到任何外来政治哲学思潮的影响,而是从传统中国文化资源(儒释道)中的朴素平等观出发,表达了对女性的由衷同情和尊重,也表达了作者对宗法社会中阶级区隔的深刻批判,这足以证明中国文化具有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内驱机制。” 如果说曹公是以文人的悲悯为末世的到来提前敲响了警钟,那么柯岚教授就是以当代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为那些在历史中被噤声、被规训、被制度吞噬的女性重新发声,让她们被看见、被理解、被公正阐释。由此,红楼女儿们的悲剧,也真正从命运的叹息,走向了对制度的追问与女性主体性的觉醒。 值得警醒的是,传统观念的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散。尽管现代法律条文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但“受害者有罪论”、对家庭暴力的隐性宽容、职场性别歧视、过度强调女性的外在形象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也在提醒我们:法律现代化绝不只是制度层面的变革,更需要一场深层次的文化观念革新。唯有如此,女性命运的悲剧,才不会在历史的轮回中反复重演。

★☆☆☆☆

好让人失望的一本。初看前两章,尚觉新奇,法律作为切入点确实值得深思,且作者确实有以女性视角解读。但往后再看,一则观点重复,经常同样的一段话出现在多处地方。二则解读浮浅,不是搬原文就是搬清代的法条,红楼是否以清代为背景,都还是争论,本书直接套进清代社会来品析,实在武断。 再者,作为女性作家,本以为能看到更多女性观点,但字里行间还是藏不住的厌女态度,使人不耐。特别是对于王熙凤,可以说是极尽厌恶之辞。如果按照清朝法律,王熙凤自然是犯法无数,可这法律本身就有其不合理之处,贾琏没有犯法,并不代表他在尤二姐上是无辜的。 全书的论述几乎没有文献佐证,更像随感随笔,想到哪写到哪。只有书名是精彩的。

★★★★★

“不止正义”中法学教授推荐来的,主要研究红楼里法律、社会、女性的议题,很多智识是之前文学视角解读中不曾涉猎的。作者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切入、以红学、法学、社会学知识逻辑为器,呈上女性学者特有视角下的红楼“大餐”,满🌟推荐。 读过金融解析、诗词解析、法学社会学解析红楼至此,感觉它的“生命力”也许才刚刚焕发… 曹公只是铺陈万象,却从不置喙。对红楼的研究汗牛充栋,可能也不及它本身意蕴无穷。

★★★☆☆

一个本来要讲法律的大量篇幅在复述红楼梦故事情节,而且有些地方比较重复,这个是要扣分的,而且作者大量解读红楼梦人物心理,这是往“引战区”里跳啊,解读的争议应该避开才是,遗憾 但加分的地方也是比较明显,红楼梦的女性受压迫原因应该很多人不看就知道,无非是“封建父权宗族,人身依附,礼教”等等,但是呢,作者是从清朝法律这层面讲还是有点意思的,比如香菱的合法性拐卖,清朝《大律》司法对拐卖的制度性纵容,当时的法律虽规定“被拐者需送还亲属”,但没有强制追查机制,全赖家属自行寻人,还有法律默许正妻对妾室的处置权,像尤二姐还有鲍二家的自杀就完全可以在王熙凤手下“合法化”,还有赵姨娘用巫术诅咒宝玉,看似愚昧,实则是对嫡庶制度的绝望反抗,这个制度的根源不难分析,但清代《大清律例》将巫术定为谋杀罪,这种定制是为了维护宗法,默许了嫡系对庶出的合法碾压,可见,当时的法律不是救赎弱者的工具,相反,成了绞杀弱者的刑具 但作者的讲述这方面依然有点问题,像是百度百科,同类作品其实也有,像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我觉得后者比前者更好,前者只是像解释了一个词条,看的我真怀疑作者是Ai摘录,也没有详细深入“为什么曹雪芹要这么写”,而当时的司法官员在实际操作中是不是真的这么死板呢? 最后的最后作者一大把结尾都留给了对女性的悲悯,我感觉略空

★★★★★

《红楼梦》作为一部家喻户晓的鸿篇巨制,不仅内容深邃,更衍生出专门的研究领域——红学。惭愧的是,我本人至今未曾完整地读完过这部经典。尽管本科期间我曾选修过一门红楼梦的课程,但当我自己试图深入阅读时,总觉得这本书和自己并不完全契合。近些年来,我不断尝试,又不断放弃,然而也因此阴差阳错地接触了不少《红楼梦》的衍生作品。就在这样的探索过程中,我在豆瓣新书榜发现了这本《命若昭霜》,一看到书名我就确信自己会喜爱。红学与法制史的结合无疑是红学研究中较为小众的方向,而我素来对女性议题怀有浓厚兴趣,因此这本书成为了近期我最钟爱的读物之一。 虽然《命若昭霜》脱胎于《红楼梦》,但未曾读过原著并不会对阅读体验产生太大影响。整体来看,本书结构清晰,语言平易近人,非常易读。不过,由于内容最初来源于系列讲座的讲稿,难免存在少许重复之处,但整体而言瑕不掩瑜。 书名取自“天地无终极,人命若朝霜”,透过甄英莲、王熙凤、秦可卿等女性角色,深入探讨了她们背后的宗法与法律环境。书中对女性命运与社会制度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生动而深刻的剖析。以下我将围绕甄英莲、秦可卿、林黛玉、尤老娘等女性角色展开分析,详细探讨她们各自命运背后的法律、社会制度。 一、甄英莲与清代奴婢的命运 书中探讨了甄英莲这一角色,她反映出清代奴婢制度的严酷性。明代法律曾严格限制奴婢的蓄养权,只有功臣才有此特权,但到明中叶后逐渐废弛。清代则不同,由于满族本有奴隶制传统,入关后清政府延续并强化了这一制度,允许各阶层包括富裕的家奴家庭蓄养奴婢。清代奴婢制度特别残酷,尤其女奴婢地位更低下,买卖分为官方认可的“红契”和民间私相交易的“白契”。红契奴婢法律地位最低,几乎无法赎身,婚姻与生育完全受制于主人,如《红楼梦》中鸳鸯、小红的情况。白契奴婢则相对宽松,但仍受主人控制。丫鬟即便成为妾,也不能真正摆脱贱民身份,只能靠生育儿子获得相对高的家族地位。然而,入关后满人纳汉女为妾的情况增多,这些妾室处境极为悲惨,丈夫去世后可能面临再嫁或被出售,甚至被迫殉葬或自杀。 二、秦可卿与清代的亲属相奸罪 秦可卿的悲剧涉及清代严重的亲属性犯罪问题。根据学者王跃生对清代刑科题本的研究发现,性侵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属于亲戚族人作案,特别是公公侵犯儿媳的案例频繁出现。清代法律一面强调妇女贞节,一面又严格保护家长权威,使得儿媳成为法律保护中最弱势的群体:顺从构成通奸需处死,反抗伤害公公也可能处死,控诉公公若无足够证据则构成诬告,亦处死刑。清代法律几乎没有给受害女性提供有效的自救途径,受害女性只能选择自杀来证明清白。此外,传统中国家族内实施私刑、虐待妇女甚至将妇女出售等情况非常普遍,女性一旦名誉受损,即被社会彻底唾弃,她们或自杀或遭私刑,命运极为悲惨。秦可卿之死暗示她可能因无法忍受侵犯而自杀,其死亡真相被家族掩盖,反映了当时法律和社会的黑暗现实。 三、林黛玉与清代的立嗣、嫁妆的处分 林黛玉的处境涉及清代的立嗣和继承制度。从唐代女性享有一定继承权,到宋明清代逐渐受限,特别是立嗣制度的强化,使女儿继承父产变得困难。清代甚至规定死后必须强制立嗣,由族人代为立嗣极为普遍。林如海病危时,贾母忧虑黛玉可能无法继承其父遗产,特别是其中还包括贾敏的丰厚嫁妆,因此特意派贾琏护送并维护黛玉继承权益。林如海极可能立有遗嘱,将财产全留给黛玉,并安排她与贾宝玉联姻,既排除了远房亲属的干扰,又解决了继承嗣子问题。贾府作为强大的遗嘱执行人,使得林氏族人难以与之抗衡。我们不能用现代人的眼光去看待古代的世界,传统中国的女性基本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在她没有出嫁之前,财产要听凭父母或监护人的安排,出嫁后由丈夫安排,如果丈夫早亡她要改嫁,她也不能带走她的嫁妆。对于古代中国的女性而言,财产对她们的最大意义不是她可以随心所欲地自由支配,而是她可以因为嫁妆的丰厚在夫家得到较高的地位。由此可见,女性财产权并非自由支配,而更多是依附家族权势以获得相对安稳的社会地位。 四、尤老娘与清代的定婚法制 尤老娘的故事揭示了清代定婚法制和寡妇再嫁问题。史学家郭松义指出,清代从国家到地方乃至宗族,对再嫁之妇都有各种歧视性政策,儒生文人更是不遗余力地提倡妇女的“从一而终”、至死不改嫁。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寡妇选择再嫁会招致社会体系性的排斥,“其姊妹多耻之”或“邻里不耻”,甚至在一些地方和家族中,再嫁之妇不能从正门出入,乘车不得进宅,还可能面临被辱骂、羞辱甚至暴力攻击的场面。清代社会对寡妇守节的推崇,进一步通过严苛的法律加以强化,命妇再嫁甚至会被剥夺封号,社会歧视和法律限制使寡妇再嫁极为艰难。 然而,经济压力迫使大量妇女再嫁,再嫁往往由家庭包办,妇女本人毫无自主权。法律明确禁止夫家和娘家因寡妇再嫁而抢夺财礼,但这种现象屡禁不止,显示出女性在再嫁问题中的弱势地位。如果寡妇没有儿子,她无法继承丈夫遗产,至多只能得到部分生活费用;一旦再嫁,她甚至无法带走原有嫁妆。丈夫生前遗产丰厚反而会成为寡妇的灾祸,引起夫家亲属贪婪地争夺财产,甚至阻挠寡妇为自己选择合适的嗣子继承财产。这使得寡妇无法为自己寻找可靠的未来,往往沦为家庭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即便富裕家庭的寡妇如尤老娘,也难逃被迫再嫁、受歧视的命运。

★★★★★

这本书是由柯岚教授做客《法律讲堂》讲解《红楼梦》的专题节目整理出来的。修辞方面并不如论文那么严谨,有些说法带有口语痕迹,有的内容啰嗦重复,但不可否认的是柯岚作为法律人,从清朝法律的视角,按照章回顺序来解读《红楼梦》的方式是新颖的,也为读者带来启发性。 从甄英莲被拐卖,到秦可卿被贾珍逼奸,金钏儿投井,鲍二家的上吊,尤三姐尤三姐之死,这些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有提到,而且还可以与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清的性、法律与社会》联读以加深理解。因为清朝的女性地位极其低下,而且将贞洁崇拜推向历史顶峰。秦可卿面对逼奸,不论从与不从,都会面临封建礼教,不公正的法律制度的多重绞杀,她没有选择没有活路,她的死是微弱的反抗。鲍二家的作为女奴,也无权反抗男主人贾琏的性需求,得罪了王熙凤同样是死路一条,上吊也是逼,没有更好的活路。如果不了解清朝法律,还真的想不到这一层。会对这些可怜的女性角色陷入道德批判。此外长子继承制也构成了家族内部各方势力相互倾轧的导火索。此外柯岚对贾母对宝黛爱情的态度也提出了她的看法,应该是站木石前盟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贾府最后倒台,众女眷命运也会相当悲惨。也难怪书名就叫作《命若朝霜》。

书籍信息

作者柯岚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01-01
ISBN9787559873460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