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克莱尔·霍恩
★人工妊娠新纪元,母性与女性的角色将被如何重塑? ★亲子关系的纽带又将迎来怎样的挑战? ★这一切,我们真的已经做好准备了吗? 【作者简介】克莱尔•霍恩(Claire Horn),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健康法律研究所的博士后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和技术的法律与政策。她曾为多种学术和非虚构出版物撰稿,包括《医学伦理》、《医学法律评论》、《女性主义法律研究》等。 【内容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人造子宫”这一原本只存在于科幻小说的产物的面世已是指日可待。但技术逐步成熟的同时,社会层面尚有大量需解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新技术将要进入的社会并非一张白纸,而是具有种种不平等和偏见。不尊重生育者自主权的群体可能会利用这些技术强化控制或加深阶级、种族分歧,这也促使我们思考这一技术突破对社会意味着什么。 本书回顾了从十九世纪成为游乐场时尚的初代育儿孵化器到当今的尖端科学突破的漫长历程,深入探讨了这个时代最具挑战性的一些问题。比如,人造子宫对于女性保护来说到底是解放的福音还是新的压迫?我们如何保护生殖和堕胎权利?曾在“优生学”名义下出现的历史悲剧会再现吗?人造子宫技术下诞生的孩子该以什么样的身份标签去面对父母?这些伦理上的模糊地带和未知领域,都亟待填充和赋予新的伦理程序。在这个充满质疑和魅力的现代生育故事中,本书以令人大开眼界、清晰明了的方式探讨了这一切对人类的未来的意义,也再次提醒我们,只有在有益于社会文明发展的伦理规范限制之下,技术的发展才可能真正造福人类。
从19世纪90年代婴儿保育箱展览的猎奇,到1923年霍尔丹首次提出“体外人工培育”概念的预言时刻,再到“14天准则”的伦理极限一次次被逼近和挑战......无论“体外人工培育”还是“人造子宫”等,它们究竟是不是人类的福音,那取决于从哪个性别来看,从哪类科学家的视角和他们的追求/议题为何,从哪个阶层及其对应的同质社会、医疗、法律等境遇如何…… 比如,从技术本身来说,原来“14天准则”并非绝对的科学真理,而是某种程度上与“寻求确定性”的伦理的妥协——人们试图在胚胎发育出个体雏形(“胚胎原线”)与彻底禁止实验室培育婴儿之间,划出一条“模糊的安全线”。毕竟, 我们该如何解释人们对胚胎的不同想法?我们设立的监管体系,究竟是要对哪些人的想法和利益来给予认可? 由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何人造子宫技术在政治与社会不平等的环境下,其可行性本身就是一场风暴。 一方面,这种技术如果脱离公正的社会根基,就很容易沦为控制与剥夺的工具,被强权用于侵蚀生育自主权。当现实是,“罗诉韦德案”被推翻, 决定继续或是终止妊娠原本应是人们最低限度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在当今世界正在慢慢被剥夺。 这种“保护”的逻辑,难免回溯对应到历史中曾经发生过的优生学,而人造子宫及其相关技术一旦成熟,完全不是不可能被扭曲为“禁止堕胎”的强制替代方案。 我们不得不发问,这项技术是否会成为创造“更优等的”人类的最终手段? 另一方面,技术应用的不平等也会无情地放大现有的社会裂痕。当发达国家实验室里的科学家专注于延长胚胎体外存活时间时,全球低收入国家仍有大量早产儿因“缺乏切实可行的、性价比较高的护理”而夭折。 即便人造子宫成为现实,“使用机会”也绝非简单的价格或地点问题,它更关乎的是, 这项具体的技术究竟是为哪个人群设计的,以及设计过程中参考的信息又是从何处来。 (此处可以参考人脸识别的数据库问题,这也是我的盲点) 正因如此,“体外人工培育”“人造子宫”等试图解决的“问题”和它们需要面对的问题,都不得不让人一次次对应上美丽新世界曾带来的警觉。 真正的生育自由不应当只是依赖“人造子宫”这样的技术选项,而应当包罗万象,平等地保障“生育的权利;不生育的权利;抚养孩子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如何生育的权利”。 “人造子宫”不应被扭曲为剥夺生育选择权的工具,而应真正作为“人造子宫能够作为治疗手段,缓解妊娠期出现的严重健康问题,也可以成为人类妊娠的替代方案,还能给新生儿提供生命支持”的补充选项。 是选择还是冷漠,是解放还是压迫?这个议题绝不该太轻易解答并封印句号。
对于以人造子宫为代表的体外孕育技术,我曾经非常自然又乐观地认为,它能将女性从生育带来的负担中解放出来,推动性别平等。《夏娃》的启发性在于它指出了问题的本质——技术本身不会带来颠覆性的自由或正义,如果我们仍身处一个充满限制与不平等的社会,技术只会被既有权力格局吞并,按照陈旧的规则与秩序被使用并掌控。 即便人造子宫能让女性免于妊娠的辛苦,只要不出现重大的变革,没有实现育儿的公共化,女人就只是从一种劳动进入了另一种。但即便实现了这一点,仍有许多伦理上的问题悬而未决:科技在完全普及之前将优先服务于谁?谁拥有「生育决定权」?所谓「生育自由」与我们之间,或许还隔着一个美丽新世界的距离。
不是技术科普而是伦理讨论的一本书。一直觉得很多时候并不是宽泛的观念(比如人造子宫好不好),而是技术在现实世界中「如何被应用」更能揭示我们真正面对的问题是什么。如果技术的最终应用对象是人,那我们就需要回到人的具体处境与经验中去讨论。比如,人造子宫(或者说体外人工培育技术)的高昂造价注定它无法普惠,即使有一天它成为普惠产品,也未必能够带来平等分配。不如看看疫情时代疫苗的全球分配案例?人造子宫面临的问题只会更多:稳定的电力供应、足够的物理存储空间、熟练的技术人员,加上长达十月甚至可能更长的维护人力,这些基础设施——或者说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都会让技术进入公共生活后成为某些群体的特权。 除此之外,如果体外人工培育成为大规模铺开的现实,我们该如何想象生育?孩子们又该如何理解和确认自己的身份呢?甚至,生育是否会彻底成为被管控的事物,优生学的幽灵是否会在技术的裹挟下卷土重来? 社交媒体上常见的人造子宫好处是它或许能推动女性主义进程。乍听之下这似乎是无可辩驳的进步,毕竟它将女性从孕育胎儿的生理责任中解脱出来了。可女性在社会中背负的枷锁并不仅仅来源于生理限制,更多的是社会或文化层面的压力。照料与养育被视为女性的天然责任,而人造子宫并不能撼动这一结构性问题。如果把解决性别不平等的希望过度寄托在技术上,不过是在逃避真正复杂的问题罢了。 技术的出现不会自动带来更为公正的世界,生育自由的未来也不只是个科学幻想,而是与权力、文化、资源分配等等现实紧密交织的难题。作者并不是在唱衰新技术,她也知道技术进步就是需要不断调整与修正。这本书想告诉我们的也不过是:不要在盲目的进步叙事里忽视那些更顽固的社会问题,关于人类未来的公共讨论还是越多越好。
作者在孕期写下这本书,我在孕期读到这本书,所以有很多能共情的地方。在自己的身体经历很多变化有很多不适的时候,也曾想过如果有一个人/机器代替我承担这些痛苦该有多好。看到有的人生而不养的时候也会想,好像有的人不配成为父母。但是配与不配的标准是什么、应由谁来决定,与转移生育责任的相关的道德、伦理、法律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我没有想过的。这本书算是帮我打开了思路,让我看到“生育自由”背后还有许许多多盘根错节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太复杂太庞大,不是作者一人在一本书里就能解决的。并且依靠先进的技术(人造子宫)去解决不平等问题也是行不通的。 还有,书里这句话一针见血:如果具有生育能力的是男性,那么人类肯定已经不惜用上整个世界的资源来开发一种取代妊娠的新方法。
技术伦理必须要走在技术发展的前头。生育辅助技术从结果的角度来看,好像只有好处,并且确实帮助无数无法自然受孕的女人成功生育属于自己的孩子;但从权力和资源的角度来看,生育辅助技术注定会因僧多粥少的现实问题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比如:谁有资格使用技术,一次不行那就再来一次,直到达成心中所愿为止;谁的基因“不配”被传递下去,这事连想都不能想,甚至要从生理层面抹杀所有可能;谁有资格使用技术,自己一点罪也不遭,让那些“低价值”“没价值”的人替自己做些“有价值”的事。可怕的是,当我说到这些话时许多不人道的事情已经堂而皇之、大规模的发生过了。毫无伦理限制的技术只会助长特权的愈演愈烈。问题的解决之道并不在停止技术创新,而在技术要惠及谁,如何执行分配正义,并且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同时,同时照顾到婴儿的人身权利。
关于生育自由,生育正义,生育权——人造子宫 人造子宫,应该如何应用?如何应用于女性从“生育”“生殖”中解放出来,达到一种科学有利于女性的繁殖?而不是一种“痛”理所应当,孕期反应理所应当,孕期变化理所应当,娩出是无痛是违背自然的?如何合理把人造子宫应用于当下现实 如果人造子宫应用于当下,对于当下“孕育者”的只有女性来说,是对女性的解放?还是更大的压迫?女性,只不过是生育工具?在这场女性的生育权的战争里,如何让避免女性等于“人造子宫”,生育工具,保温箱等等? 人造子宫,是否是一种为了适应父权制的一种“被动机制”,让女性借人造子宫达到和生理男性同样的生理同等?是否是把生育上的“性别合作”分化无关性别下的“科技手段”? 关于人造子宫 早期研究的时候,以保护“胎儿生命权”开始的研究,书中用的是“保护尚未降生的生命”从孕育阶段开始的研究,随着研究的发展,界限被一次次的打破。在这本书里,人们过分的理想的认定人造子宫的目的:是要成为选择,为未降生的生命,为更多的生命,无可否认“人造子宫”的积极意义,无论是针对于有生育障碍的人,还胎儿前期的而不明原因无法维持生命,也或者是性少数群体的“生育权”,人造子宫无疑带来了福音 同时人造子宫的出现会撬动“性别二元论”的长远影响,当性少数群体(应该用一个什么中性词替代,还没想到,意识到这个称呼也带有歧视意味)有了除性别二元论的唯一选择异性恋生育外的选择时,无论是生理性别,还是社会性别,他们的生育权有了可能 这里,人造子宫的威胁或许才是最应该关注的。 1 人造子宫的对胎儿的潜在虐待:对与胎儿存在的道德,人文,伦理,从现实生存生活的角度,怎么向孩子解释“ 身世知情权 ” 2 人造子宫参与到孕育过程中,如何保证孕育者的意志?违背了孕育者意志以后,对于胎儿生命维持,到成人之间的过程的整体考虑 3 人造子宫的出现的,如何避免加剧医疗不平等?如何开展临床试验?如何在具有阶级根本体现的医疗场所,不加剧本身的医疗的不平等,比如,堕胎合法的国家,人们不能在本地进行堕胎手术,要到又配置的地方还得是堕胎合法的地方,同样的医疗困境适用于“人造子宫” 还有人造子宫出现以后,女性的困境—— 是否会造成生育的泛滥,女性子宫不是生育必然选择时,那么女性在生育中又扮演着一种什么的身份?尤其是那种底层想要生育,又无法选择选择人造子宫时,女性是否又被沦为“彻底的生育工具” 对胚胎研究的矛盾 如果人造子宫是解决早产儿,不孕不育问题的,可以说是医疗目的明确,作为参与其中人,无论是其中的医生还是实验人员,都觉得是对人类有益的……但这种仅限于人造子宫的目的指向性…而情理之外的无论是意外还是潜在威胁,就是超出这个范围外的应用,胚胎存在下来的伦理,人情,道德,法律,等都有带完善 胚胎也如此,如果胚胎是帮助人们解决生物过程的研究,不用担心胚胎某天成为“成为一个生命”,考虑成为生命的理性,和考虑参与生育过程的研究的,作为实验人员,最起码胚胎的提供者存在不一样的思虑 在书里讲到胚胎体外培育的期限的这部分时,忍不住想到了在《猎罪图鉴》中,那个理应被销毁却没有被销毁的胚胎,技术尚未普及大众时的实验,忘了当事人知道尚在研究阶段………这种情况,或者应该说,在科技进步的过程中,胚胎体外可培育的时间会一次次被打破,那么限制又如何把这种技术限定在不超越研究前的目的范围之内呢? 堕胎权 目前存在的几种方式:第一,条件式,出于违背女性志愿下强奸等下的怀孕,还有针对于胎儿的孕育周期决定孕育者的堕胎权,第二,绝对堕胎权,绝对的以女性意志优先,第三,禁止堕胎…… 孕育者与胎儿如何平衡? 孕育者身体的公共性与隐私性如何区分? 关于孕期分阶段的讨论,那么孕育者的自主权置于何地?怀孕的自主权,身体的自主权,自我决定定权呢? 在153页,提出了一个“孕育者的利益与胎儿性命的平衡”……这里孕育者的利益,如何区分是孕育者的真实利益,而并非出于人道主义的他者“利益”的裹挟?? 在讨论人造子宫与堕胎权的部分,要警惕那些话语中的潜在问题,在孕育者做出终止妊娠决定以后,把胎儿放置于人造子宫中,在孕育者与胎儿之间的平衡,即维护了胎儿利益,又满足孕育者的意志,但是这里忽略了孕育者生育权的完整体现,这里孕育者的身体生育权被分段式剥夺……或者应该说,孕育者的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真实意愿,这里不仅仅是对孩子的生孕育环境的“决定”,无论是孕育者的子宫或者是人造子宫?这里,必须真正要意识到孕育者针对于身体生育权的完整性,而并非是在于胎儿成长期的分阶段性的选择,如果分阶段性了,那么在孕育者做出了终止妊娠以后,去到了人造子宫的孩子,如何从现实意义中解读这个孩子伦理性:成长看护责任主体呢?如何解释血缘关系上“终止妊娠”又“存活下来”?又如何与普遍现实意义下的孩子置于同一环境下考虑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里引用在167的作者的一句话最合适不过了:无论是在人体内生长,还是转到人造子官内,胎儿始终都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些人认为,人造子宫可以让胎儿被视为独立自主的生命,成为拥有完整权利的人。遗憾的是,这种想法其实反映着我们的文化背景:人们总认为照料婴儿显然是更适合女性的工作,同时又觉得其中蕴含的工作量不值一提。 生殖暴政 忍不住在想:为什么胎儿潜在的生命权与孕育者权利相争的时候,保障胎儿的权力?为什么总是女性处于牺牲者的地位?又为什么总是女性在做选择???决定权却在他者哪里??180 屈从于美好生活的定义对女性权利的侵犯…181 在生育问题上的性别歧视与医学上的家长式作风207 人造子宫的出现,重新让人们思考女性在生育中扮演的身份,做一个人类,还是生育工具?也或者是半人半生育工具??医学是家长式作风,实践中,所有人都对女性的身体,生育,可指点,唯独作为孕育者的主体,没有决定权,堕胎权,还有孕育者与胎儿潜在生命权的权衡…… 基于父权制下的结构性问题,因为女性承担了生育“风险”,生育“惩罚”,等等,让父权制的结构性问题,解读为女性生育能力的伟大,还有娩出胎儿的喜悦,而对从受精完成那一刻起,女性身体,心理,精神上的问题都弱化成“一个新生命的诞生”,这是费尔斯通《性的辩证法》中提到的“生殖暴政”…… 这里,应该让女性问题回到政治,文化层面,在科技发展的加持上,或许可以实现重新分配生育风险的理想,“个人即政治的” 关于生育正义 即使是作为女性主义的读者,也是第一次看到“生育正义”,对于女性主义角度的生育之前仅仅停留在女性的选择权,忽略了在选择权的广义解读,这里应该对选择权做扩大理解,从决定怀孕的选择,到受孕方式,到胎儿到娩出,或者是堕胎 在这本书里提到的“妇女权力”“身体自主权”“生育权”“具有生育能力的身体控制权”“孕育者的自主决策权”,在女性争取生育自由的路上,生育正义,“革命尚未成功” 生育育正义向人们指明的是,“生育的权利;不生育的权利;抚养孩子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如何生育的权利”都同等重要。 要努力保护孕育者自己做决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像保护人权一样保护生育医疗,其实就是要为这样一个目标两奋斗、“政府和社会应履行义务,确保每个人都有条性自己做决定,换句话说,如果只是确保人们能够自主作出生育选择,那还不够。每个人终生都有权获得免费、安全、近在咫尺的生育医疗服务,包括避孕、堕胎、产前支持、富有尊严感的分娩过程和产后护理。整个社会都应保证人们能获得这些,并且积极保护这些权利。 最后的思考:优生学部分 如果从价值角度考虑优生学,强制绝育等,这里缺失了人文角度层面的考虑,如果仅仅考虑价值的量化,那么等级区分,优先级必然出现,这个情况下的“生命权”“平等权”都只不过是一纸空话,可量化的价值是一切判断的标准
很棒的一本书!对生育自由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与思考,作者的论述过程也非常扎实。 阅读过程中反复回想起两段话: 1. 对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侵犯,就成为社会性别支配的和核心。—— 《厌女》 2.调解生育率是国家对劳动力再生产的典型干预政策之一。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女男之间的权利差异应被解释为一种社会生产制度的后果。这种制度不承认工人的生产与再生产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是资本积累的源泉。相反,这种制度将其“神秘化”,视为一种自然资源或个人服务,同时从这个过程中的无酬劳动中获利。—— 《凯列班与女巫》
上海译文能不能不要再出一些没有逻辑的书啊?译文坐标这个系列真的很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