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加缪
你是否曾想过:死刑,究竟是正义的伸张,还是人性的背叛?《思索死刑》是一部深刻、勇敢的作品,作者以犀利的语言剖开死刑制度的表面,将隐藏其中的暴力、恐惧与荒谬赤裸地摆在读者眼前。书中不仅讲述了具体的案例和现场的见闻,更探讨了社会、宗教、法律背后的人性困境和道德难题。文字冷静却充满力量,质问着我们每一个人:面对生命,我们是否有资格审判和夺取?对于那些关注人权、社会正义和生命价值的读者来说,这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的思考之书。
本来看完我都忘了这本书了,结果非有人舞到我想法按头认同加缪,辩论过程中又复习了一遍当时阅读的时候记录的想法,不好意思加缪你又成功恶心了我一遍。 我本人立场应该算偏向不废死,但是愿意持开放态度看看废死派的观点是什么,但非常遗憾加缪的这本《思索死刑》非但没能说服我,反而给我一种强烈的不适感,我觉得他就跟个滑头一样在逻辑论述上挖个陷阱,然后开启了漫无目的的诡辩,以用来编织他那个做作的人道主义道德铠甲。 他恶心到我的观点,包括不限于“喝酒对身体不好➡️死于酒精的人多于死于被谋杀的➡️卖酒商比杀人犯更值得判刑➡️卖酒商没事,所以杀人犯不应该判死刑”、“死刑犯也会害怕,等待死亡很折磨他们”、“死刑无法形成威慑,因为啥也不干人也会死”等等,偶尔有几条值得一看的观点,但很遗憾大部分都是纯诡辩恶心人来的。 简单粗暴的感受就是很想捅死加缪本人。但他最好在阴间给我辩护“不要处死水晶公主,没必要,反正她迟早也会死。”
加缪更多从存在主义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对犯罪学、刑罚经济学的实证研究借鉴,不仅质疑死刑是否有效,更追问我们是否有资格代表社会行使终极暴力,就思想启发与现实推动而言,将死刑定位为“合法化的报复”,它满足的是原始复仇冲动,而非理性正义,真正的法律应克制而非复制这种情绪。
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法理学提出的观点。但我想一个并不懂法理学的人参与这样一场讨论是必要的。社会是建立在一套道德观之上的,这套道德观会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变化。我长期都对为什么会有人反对死刑感到不解,我认为无论从目的刑论还是报复刑论出发我都找不到反驳的点。对于失去至亲的人,没有看到杀人者得到和亲人同等程度的惩罚,他们一定会选择自己去实施,死刑是在提供有序的出口。 但我从没考虑过即便犯下累累罪行,犯人也仍然是人,死刑是在用行政程序行使杀人的罪行。也没有想过报复的逻辑或许违背法律的逻辑,我们不能成为我们讨厌的人。 虽然即便到现在我都不能完全认可这套说辞,我无法摆脱对一些在我看来穷凶极恶人的憎恨,也无法摆脱我对自己相信的某种正义实现的渴望。或者说,我无法因为更加理性,更加文明,无法说服别人就要摆出更多道理去说服别人而放弃因为“近处的哭声”产生的痛苦的感性认知 我想这些正是我的道德观导致的,但只有让更多人参与讨论,让文学家,让各界人提出见解才有可能改变这套“道德观”。而它是否要改变则应该交给这个社会。这并不是想要用舆论去裹挟法律,而是必要的价值碰撞,必要的社会讨论。
《思索死刑》 有可取之处,但不多。 加缪的这篇文章像是混淆了需要刽子手参与的,作为景观的死刑和抽象意义上结束罪犯生命进行惩罚的死刑,他的立场仍然属于一种启蒙式的人道主义遗绪。他认为国家不能以“正义”之名做出任何模仿暴力的行为,否则就陷入了野蛮的循环。因此他否定死刑不是出于功利或政治考虑,而是出于一种“人不应由人来决定生死”的伦理绝对性。他提及法律及死刑加诸于杀人犯身上的痛苦远远大于杀人犯加诸于被害者身上的恐惧,但这二者本质上的社会地位不能置于同等地位进行比较。杀人犯对于社会权益和中央权力的冒犯远远高于无辜的受害者。社群、法律、规则、道德,一切的出现都是为了维护更大群体的利益。而杀人犯在犯罪的那一刻就被驱逐出社会秩序,将自己置于社会其余部分的利益对立面。他唯独剩余的是作为人的权利,就是作为人去受惩罚。 法律的铁腕是必然的。虽然正如加缪所说,我们根本无法算清楚一个人到底该负多少责任。我们身上背着多少遗传因素,被多少代人影响?这些东西无法衡量。但法律不能因为试图拟合人性的复杂而出现漏洞。加缪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他寄希望于飘渺的,更谨慎更人性的判决和以希望为基底的再教育。因此在任何措施能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没人能指责法律的冷酷。
此书带给我最大的益处为推动我对于是否废除死刑的思考。学法已经是第三年,从立法学,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这些课上老师都会提出关于死刑是否应该废除的问题,但老师其实并未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空间,只是作为一个引入来介绍后面的内容。 读加缪的这本书,让我能够从一个非法学研究者的身份听到来自法学生常说的朴素价值观的回声。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也一直在思考,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死刑废除有对错吗,以及我真的惰于深入分析问题了吗。 加缪在本书中坚决反对死刑,认为它是一种合法化的、预谋的谋杀,本质上是国家以正义之名实施的暴力。他批判的不是死刑本身是否“公正”,而是社会如何通过语言和意识形态的包装,掩盖其残酷性,逃避对它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彻底审视。用“司法执行”代替“杀人”;用“伸张正义”掩盖“复仇的欲望”;用“社会契约”合理化集体暴力。如同我在书中评论:公众对死刑的讨论仍然被情感化、符号化的语言主导。那么死刑是否真的实现了正义?国家是否有权力杀死一个人?我们是否在重复我们所谴责的暴力?我现在的能力并不能做出完善的回答,或者说,我其实也并未有自己认知中的答案。 对于保留死刑,主要有以下观点:1.以命抵命的报应正义;2.威慑效应;3.彻底杜绝危险分子的犯罪机会;4.长期关押的成本过高;5.民众情感需求(或者说是公权力对于民众情绪的平息方式) 反对死刑主要有以下观点:1.人权的保障问题,死刑与现代文明相悖;2.错判后果不可逆;3.威慑效果存疑,可以通过终身监禁等方法替代;4.死刑的滥用或“以暴制暴”是公权力在滥用。 在我看来,死刑是一个非常深刻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哲学、社会学和情感等多个层面,不是单纯一个法律工作者就可以一家之言解决的问题,因此我更可见加缪此文的价值所在。同样,对死刑的看法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巨大分歧,没有简单的对和错的答案。可以说目前废除死刑是主流趋势,过半(?不记得具体数据了)的国家各地区都已经废除了死刑,部分地区保留死刑也是非战时情况,或者有的国家是在实践中已经废除。 中国仍然保留死刑,是基于一套结合了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哲学理念和法律政策的综合考量。官方的核心立场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在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限制。首先通过《刑法修正案》,逐步、成规模地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尤其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次,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独有的、至关重要的制度,所有死刑判决(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一个极其严格的审查程序,旨在统一死刑标准,防止错杀,确保“少杀、慎杀”政策的落实。 对于死刑的不同态度,让我联想到在法律英语课上所搜集的资料,中国是典型的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我们更注重结果正义,而美国是经典的当事人主义,倡导司法所体现的程序正义,从辛普森案就可见一斑。我们是否可以从这样的法系与国情对比中获得对死刑不同态度的理解呢。在中国,为了惩罚极恶、实现实体公正,可以接受一个更主动、更具调查性的国家司法权力。死刑是这种实体正义观的终极体现。与此同时通过严格的复核制度,可以将错杀风险降至极低,为了社会整体正义和秩序,保留死刑就是可接受的,也体现了对错误容忍度的不同。相反,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正当程序被视为个人自由最重要的屏障。死刑因其不可逆性,与一个有瑕疵的程序系统形成了根本性冲突。 我目前是倾向于保留死刑,当然我的观点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改变,我现在的观点也只不过是法律入门者甚至无法称之为法律学习者的观点,没有在表述中洞悉背后的法理,或者我所理解的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 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我总是想起两个案件,一个是韩国的赵斗淳案(我不愿意称之为素媛案),一个是中国的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案(父亲和小三把两个孩子推下楼的案件)。 赵斗淳案发于2008年。在当时韩国实际上已经暂停执行死刑了,根据当时韩国的法律,有期徒刑的上限为15年。法院一审曾判处赵斗淳15年有期徒刑,这已是当时法律下有期徒刑的顶格判决。但随后,法院以赵斗淳“年龄大(当时56岁)及作案时醉酒导致意识微弱”为由,为其减刑至12年。在释放之后受害者又进入了当年那件事的漩涡,并且赵斗淳也并未看起来有悔改态度。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叶诚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我看过相关的视频,受害者的母亲一直在重复必须让他们偿命,社会舆情统一全是必须偿命,虎毒尚不食子,而父亲竟然为了出轨把两个孩子推下高楼,是人神共愤的程度。 赵斗淳案的遗憾与张波、叶诚尘案的果决,从正反两面印证了死刑在当下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它不是一个值得欢呼的胜利,而是一个文明社会在面对深渊般的罪恶时,不得不做出的、最沉痛也是最坚决的守护。它不是鼓励复仇,而是为了给终极的正义一个落脚点,为了告慰那些无法安息的灵魂。将死刑严格限定于“情节极其严重”的少数谋杀等极端暴力犯罪,正是现代文明司法的体现。
加缪为什么反对死刑? 1.当代死刑都是秘密执行并没有起到杀鸡儆猴的警示作用。同时那些大胆杀人的人依旧不为警示所动 2.死刑是司法的懒惰。仿佛解决了有问题的人就能解决(社会)问题。 3.死刑让行刑的刽子手从中有利可图,甚至会从中赚不义之财 4.死刑会引起社会非理性复仇的黑暗。同时,当社会判一个人死刑时,社会是站在所谓正义一方的,可显然社会并非完全正义 5.死刑的滥用,冤案错判,伤及无辜 6.死刑犯失去做人的价值 加缪提倡的:终身监禁或强制终身劳动 理由:1.不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2.给予死刑犯反思和改过的机会3.让其与社会脱节,在社会上死亡作为惩罚 我认为死刑可以被废除,前提是死刑犯必须被终身监禁且强制劳动,让其社会性死亡,并且失去自由,在生理上和精神上体会到生不如死的痛苦和折磨。同时我认为,当犯人剥夺他人权利时,他作为人的相应权力也能被剥夺,这是平等的
加缪是废死派,从他个人的悲观主义,认为应该废除死刑。但阅读过程中发现,结合时代背景,他应该是反对残忍的死刑执行手段。而如今,死刑执行会采取更温和的方式进行。废死派在反对死刑的时候,对死刑者异常宽容,反而总是忽略受害者的感受。先是纠结死刑执行的公开与否,再是驳斥法律存在的意义。对死刑意义的阐述又只局限地聚焦在杀一儆百上。如果说有无罪之人被误判而出现在刑场,那应该考虑的是司法过程的公平正义与否,而不是死刑是否应该存在。加缪认为精神疾病不能逃脱死刑制裁这点,我同意。但废死派喜欢转嫁矛盾,明明社会稳定和谐才更能降低犯罪几率。死刑犯不死,那该怎么判,关个十几年然后美美出来过上新人生?关注死刑犯家属心理,却不关注受害者家属心理,受害者家属遭受失去受害者的痛苦后,法律还不能为他们发声,那么只能促使更多的个人复仇出现。明明是死刑犯自己触犯已有的法律底线,却要批判制定法律规则的一方。如果社会没有规则,还要怎么运行?如果法律没有兜底刑法,那么人性的恶意将会无限放大。
【死刑】 《思索死刑》表达废除死刑,仅仅只是代表了加缪的个人观点。 其主张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一是人类社会,社会秩序已经判了个人的死刑;二是死刑会激发群众人性本能的施虐与杀戮的冲动;三是采取比死刑更具惩罚性的心理惩罚。 从施虐者角度思考,他采取灭绝人性的方式去施暴,可能因为他是施虐狂;也可能是因为生存太艰难,只想着搞一笔钱以后就快意人生;也可能是报复心理;也可能是自卫过度…… 从受害者角度思考,无论是什么情况,都想要以牙还牙地报复。 从社会层面考虑,需要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内部环境,需要司法手段去震慑人性的阴暗面。 从理性报复的角度,以及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来思考,我个人认同加缪的观点。 抛开腐败的以法之名行不法之事的问题,共和国的立国思维逻辑是:人民—国家—法律—司法,核心问题是人民的集体意志问题。 但是,绝大部分的人民群众被生存所压迫,终其一生也不过是乌合之众的一份子,终其一生也不过是情绪主导的一辈子。
严肃而且很有哲学逻辑,九个章节从不同的维度进行了论证,一直看到最后加缪才吐露出其费此周章的苦心和意图,确实不是一本好读的小数,反而类似于哲学论文和针砭时弊的大文章。特地去查了一下,在加缪去世21年之后,法国废除死刑。加缪的这一呼声也算是有了回响。由于加缪老师太严谨,我还一遍读一遍做了笔记,如今一起附在书后,就当是给后来的自己留点“飞鸿泥爪”: 1-2章:死刑无法真正的恐吓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也无法阻止人的犯罪冲动3章:法律太过简单,无法对抗人性。人是情绪非常复杂的动物,对死亡的恐惧并非永远占上风,同时人心里有自毁倾向,并非死亡恐吓所能阻止。4章:死刑只是对犯罪的惩罚,而法律应当是理智的,并非是复仇的工具。5章:等待死亡是比死亡本身更恐怖的惩罚,他摧毁人的意志与信仰,程序的执行剥夺了他最基本的主体性与个人意志,他无从反抗,只能像一个包裹一样被程序执行。表现就是所有走上断头台的人所表现出来的绝望和放弃抵抗。6章:罪犯产生的原因,贫民窟和酒精。所以群体和制度、社会环境对个体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用最彻底的方式惩罚一个相对的罪过,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膨胀。死刑的误判会夺取无辜的性命,而生命无法挽回。7章:司法判决和死刑的判定收到许多偶然因素和陪审团心理、智识、政治因素的影响,甚至地域的影响,考虑法律的时代性,不能用旧时代的法律惯性去审判当下时代的人。8章:死刑产生的历史因循来源于基督教中的生命永恒之说,人的灵魂是不死的,死刑只是维护地上秩序的一种手段,它的目的并不是彻底消灭一个人,而是为他的灵魂创造救赎的机会。而如今宗教信仰已经随时代逝去,我们却抱着旧石器时代的惩罚方式不肯前进。9章:批判20世纪欧洲因为政治原因、在法律的形势下进行的杀戮,国家变成了罪恶的存在,因为一些所谓的信仰、“理想社会”而杀戮。法律不是为了毁灭人类,而是为了规范、引导人类,我们需要的是可以带来平衡与秩序的原理。说到底,人类要的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而不是一个被傲慢与权力操控的社会。
我不懂立法,也不懂加缪。但第一次完整读完加缪的著作,最直观的感受是,他的观点会让我感觉受害人的死是帮助罪犯成长改过的工具,受害人死了白死。 很遗憾,读到的第一本加缪的书是这本,不知道是否会影响我后续读他别的书后得出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