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元璋
明朝刑典。又名《明大诰》,由朱元璋亲自写定。共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3部分。《大诰》共74条,于1385年颁布;《大诰续编》共87条,1386年刊布;《大诰三编》43条,1386年颁行。《大诰》多为诛杀贪官污吏、害民豪强,记载凌迟、枭首、族诛者以千百计,弃市者则达到万数。《大诰》按明太祖规定,每户1本,甚至连学校课士和科举考试也以其为题。
洪武十八年(1385年)《大诰》初编颁布时,朱元璋就规定“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洪武十九年续编时进一步强化:“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大诰续编·颁行续诰第八十七》)——即不藏《大诰》会被流放至未开化地区,永不得返回,惩罚极具威慑力。 在明朝,到了朱元璋执政中后期,全国府州县的里社需设私塾,聘教师专门教诵《大诰》(《明太祖实录》卷214);科举考试必须从《大诰》中出题,连学校生徒若不能熟练讲解,会影响升学(《大诰三编·进士监生不悛》),相当于将《大诰》纳入“必修教材”,倒逼家庭为子女升学持有此书。 除中央内府刊行外,江西、贵州、南直隶扬州府等地方布政司、府级机构均有官方刊刻(周弘祖《古今书刻》),确保书籍供应;地方官还会定期核验民户持有情况,形成自上而下的推广闭环。 《大诰》初编明确规定:“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即犯笞刑(鞭打)、杖刑(杖击)、徒刑(监禁)、流刑(流放)这类常见罪行时,家里有《大诰》可减一等处罚,没有则加一等。例如按《大明律》应判杖100的,有《大诰》可减为杖90,无则加为杖110,差异直接体现在刑罚轻重上。 针对军队系统,《大诰武臣》特别规定“军队官兵及家属人各一册”(《大诰武臣·序》),若武臣犯罪,有无《大诰》同样影响量刑;甚至囚犯若能背诵《大诰》内容,也可获得减刑机会,进一步强化“持有即受益”的导向。 洪武年间徽州府的文书档案提到,民户诉讼时需主动出示《大诰》以申请减刑;山西运粮案中,有粮户因持有《大诰》,原本应判流刑的罪行被减为徒刑,这些细节印证了制度的实际落地。 然而,《大诰》的强制效力仅维持于朱元璋在位时期——他去世后(1398年),建文帝废除“以诰量刑”规则,要求司法仅依《大明律》;到明代中叶,《大诰》逐渐被弃置,甚至变得罕见,导致后世对其洪武年间的普及程度产生模糊认知。但就洪武十八年至三十年(1385-1397年)这一核心时期而言,“户户有书、量刑挂钩”是确凿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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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鞭尸录,乱世用重重重重重典
大诰一没,明朝实际上已经亡了。 成祖朱棣是实际上的开国皇帝。 朱元璋的明朝,一世而亡。
朱元璋面对的是刚从蒙古人手里夺回来的江山,天下初定,最重要的就是恢复秩序,所以制定了严苛的法律,虽然表面上看是有些死板僵硬,但是也为后来的盛世做了铺垫,不知朱元璋有没有预料到之后世间秩序越发宽松,到了万历年间,皇帝慵懒怠政,言官随意直谰,百姓都能穿丝绸锦绣,形成一种新的秩序了
"坚定执行大诰精神!"(大雾) 你明的普法宣传手册性质读物(虽然洪武朝后基本没人看了……呜,抱头求轻拍) 批判的大约把大陆法系那套带中华法系来了……人治社会本如此,律法只是参考量刑,终究还是回到伦常上来的。所以判官重要即如此,其实和海洋法系像的。其实我感觉里面蛮多案子判得蛮有人情味,乱世重典嘛,开元之初投靠来的有不少投机和腐化分子的……有人认为天下已定受命于天后,世道就自然太平了,这不胡扯吗,都要治理反正的 以及读完感觉明太祖对那些小花招了如指掌,识人甚明。确实可称一代明君雄主
从朱元璋的视角来看看明初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