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之雄 著
本书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系统性创新研究。本书着眼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结果制造,从结果归责须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刑法学原理出发,在对刑法上的因果原理做创新研究的基础上,从事实根据与规范评价两个层面揭示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构造,明确了其不法构成应具备的实质条件,使其同纯正不作为犯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划分,从而破解了长期困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诸多难题。通过揭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纯粹结果犯”属性,也使其在刑法上的规范依据及存在范围得以明确界定。
如果真有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科学的刑法学”供我们借鉴,则拿来式的借鉴也无可厚非。在部分学者看来,德国刑法学通过阶层构造和犯罪要素的精细化,为保障刑法的合理适用提供了一个精密结构化的思维模式,代表着刑法学的科学化发展方向。 然而,这恐怕只是理论工作者一厢情愿的想象。我并不否认德国刑法学的精细化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也不否认德国刑法学取得的大量研究成果所具有的重要借鉴价值,我也理解刑法学人追求精确化的科学主义情结。毕竟,一个清晰明确且逻辑严密,借助技术手段就可以获得确定无疑的结论的刑法学,总是令人神往的。 只是,刑法科学主义所倡导的技术理性并不能解决刑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我在那篇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论文中已经明确指出,德国刑法学初创时具有的唯科学主义基因及其实证主义逻辑,决定了其并不具有借鉴意义上的普适性。
这是一本近几年少见的以不作为犯论为主题的新书,很多地方作者直抒胸臆,体现出学术良心与真诚。 从研究视角/切入点来看,作者把握到不作为犯论的核心问题,也就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几乎完全依赖规范性思考,本体构造不足的问题,所以提倡不作为犯论的研究方向是以其因果性为核心。只有因果构造足够清晰,不作为犯的适用才可能明确。 从学术观点来看,主要论述了“风险制造”和“风险承诺”两种设定作为义务的方式。因为不作为犯是对危险的不作为,所以前提概念危险要怎么出来是理论上的一个点,这个部分比较合乎自然。可以评价为,将客观归责理论的危险构造思维融入到不作为犯论因果关系的一种展开。 只是,还是有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案例4-2:某甲刚刚把汽车停放在路边收费的停车格位内,骑摩托车的某乙因为用手机打电话分心,撞上某甲的汽车受伤,某甲不但拒绝把某乙送医,还要求某乙赔偿汽车受损的财产损失。(书,195页)假设变形案例:某甲刚刚把汽车停放在路边收费的停车格位内,稍稍出来了几厘米。其余条件不变,按照书的观点是否就具备救助义务了呢? 可是,难道就因为几厘米就认为一个有救助义务,一个没有救助义务,这似乎也是太形式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