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际学者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年在位)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本书没什么好说的,七分钟就看完。初中就知道有这个东西了。 不过我看了一下具体条目,发现现在大部分政体的法律中,同态复仇虽然说随着“文明的进步”废除了,但我情感上还不是很能认可。特别是针对很多没有人性的犯罪时,我觉得高端的处理方法往往必须采用最原始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过,哎,现在是文明社会嘛。还是教化吧。反正法律也不会只听我的。 但是还有特别耐人寻味的一点:那就是,汉谟拉比法典的出现确实是人性之光,但这座天平的内部架构就是有问题的。一个天平的出现真的就代表它能维持真正的公正吗?里面对奴隶、自由人的区分和适用法条不说是双重标准,也让人看了非常不服气啊。 但那个时候的人们就觉得:“众神尊我为守护者,我执正义权杖,仁爱庇护遍及城邦。我怀抱苏美尔与阿卡德的子民,庇护其同胞安居;以智慧约束众生,使强者不凌弱者,令孤寡得伸冤。在巴比伦——安努与贝尔筑塔之城,在埃萨吉拉——这座根基稳固如天地的圣殿,为在国度宣告审判,为制定国土法令,为伸张正义,我将庄严誓言铭刻于纪念碑,并以公义之王的形象立于其前。” 看在汉谟拉比出现在人类文明之源的份上,我们只顾着欢呼光明的出现,所以这座天平的架构不合理我们也不会计较。但这座天平什么时候能真的持平,是现在吗?还是不远的未来?表面上机制的公正,是否能代替被影响的人们的真正的诉求? 这本法典很短很短,也只是把法律条文一板一眼地列举出来。我心中的疑虑法典不能解答,我想把目光从书中抽离,看看世界。
两河流域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六千年前苏美尔人在此建立了最早城邦,也建立起了辉煌一时的文明。两千年后巴比伦强势控局,统一中下游,也成立了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王国。 该地区曾经常年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各个城邦之间相互征战,社会秩序混乱。不同城邦有着各自的法律和习俗,使得跨城邦的贸易和交往受到极大阻碍,也不利于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有效管理。 汉谟拉比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法律,结合宗教信仰和王权,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他组织了一批熟悉法律和习俗的学者、官员,对两河流域各个城邦的法律和习俗进行收集、筛选、整理和研究。最终完成了法律草案,并将其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高约2.25米,顶部刻有汉谟拉比接受太阳神沙马什授予权杖的浮雕。竖立在巴比伦神庙中,供全体臣民学习和遵守。 多年战乱使得石柱湮灭于历史长河之中,直到1901年由法国发现并用了一个世纪逐步修复。目前收藏在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法典共三部分:序言(受神灵委托造福人类),正文(282条条文涉及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结语(不可侵犯的效力与带来福祉的传承)。 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汉谟拉比加强中央集权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典所体现的一些原则精神,如正义、公平、诚信,对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对后世成文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古罗马法、古埃及法、古印度法等。 对弱势群体进行了一定保护:休妻需要给一大笔赔偿以保障其日后生存,不可无故取消子女继承权,任何人欠债还钱都天经地义…… 缺陷:以眼还眼以骨还骨的同态复仇原则,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也反映了早期法律的残酷性。 对奴隶毫无人权,对不同阶级的人明显区分对待。 不重视证据仅靠“凭天断”:如果有人被指控使用巫术,就把他扔进河里。能游上来的人可被判定为清白。 极为严苛的处罚力度:割耳、断指、拔舌、烙印、斩首示众……并且各个阶层的处罚还不一样,难以体现公平正义。
在神授王权的框架下,以具有威慑力的法律来维系秩序、保护财产、限制暴力,石柱上的条文在这片土地上树立了国王的正义,铲除邪恶与奸佞,服从国王就是服从神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规则治国,使国家长治久安,稳固王权,国王的手段,百姓的依托,合情合理。
《汉谟拉比法典》纵览 1-13条是指有关失窃案的审理程序以及判定原则。十分精密,可以考验一个普通人的智力,但法律人士除外。 14-20条涉及奴隶问题案件 21条破坏房屋罪 22-24条抢劫罪 25条纵火罪 26条公务员雇佣临时工代行公务罪—-重罪! 27-29条被俘人员的财产处理 26-41条行政法规 42-56条农业法规 57-65条畜牧副业法规 66-99条缺失条款 100-107条会计法规 108-111条酿酒法规 112条委托法规 113-119条债务纠纷法规 120-126条委托纠纷法规 127-195男女婚丧嫁娶及伦理法规 195-214条伤害法规 215-225条从医法规 226-227条烙印师法规 228-233条建造师法规 234-240条造船法规 241-267条牛驴种子灌溉法规 268-272条劳动工具计价系统法规 273-277条工资体系法规 278-282条关于奴隶的买卖法规 4000年前,古巴比伦法规规定(第26条)规定,政府官员雇佣非政府人员代行公务者,该官员处死,没收代行公务者房屋。今日的零时工却可顶罪扛锅。 (27-29条)古时被俘人员回家享受正常待遇,被俘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有些坏人却说宁死不当俘虏,丢失人性。 1-13条必须耐心分析,才知该法规逻辑严谨合理。 66-99缺失。 总之此部法典涵盖了古人的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及过程。感叹巴比伦人的伟大。
法律不是凭空而来的教条,而是无数次人性博弈后凝结的智慧结晶,正如那句古老的箴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些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条文,用严苛的刑罚维系社会秩序,又以细致的条款平衡各方利益,在神权与王权的交织中勾勒出早期人类对公平的原始想象,那些关于伤害赔偿与债务奴役的冰冷规定背后,藏着先民试图在混乱中建立规则的永恒挣扎,提醒着每个时代的人:文明的基石永远需要刚性约束与柔性智慧的共同浇筑。
再次研读《汉谟拉比法典》之后,我仍被一种巨大的震撼所攫住——不是因为它“古老”,而是因为它在四千年前、在车轮刚学会滚动的年代,就已经试图用成文的刻度去丈量人性的全部凹凸。那不再是口耳相传的“约法”,而是把“若……则……”写进黑曜石、写进公共广场的阳光里,让不可见的正义有了可见的形状。它用282条律文,第一次把“同态复仇”的怒火换算成可公度的赔偿,把王权的嘴翻译成平民也能读懂的语言;它承认阶级却同时给最底层的“穆什钦努”留一条索赔的缝隙,承认性别却也让寡妇的嫁妆成为一道不能被任何男人随意拆掉的门槛。更惊心动魄的是,它知道自己并非终点——条文末尾那句“不得更改”的诅咒,反而成了历史写给未来的遗嘱:任何完美的法典都会老去,但“让规则高于暴力”的念头一旦点燃,就再也不是任何帝国可以垄断的私产。四千年后,我们仍在用更精密的代码和更漫长的辩论,重复当年巴比伦人已经做过的事:把抽象的价值焊进具体的条文,让 tomorrow 的陌生人仍能在今天文字的庇荫下互不吞噬。想到这一点,我才敢承认,历史并非直线上升;它只是一次又一次地回到那块玄武岩,重新朗读那条被风沙磨平的律文,然后抬头——在同样炽烈的太阳下——继续学着成为人。
熟悉周杰伦的朋友都知道,他有一首帮助大家记住了一个拗口的知识点的歌,当然我说的不是《青花瓷》,而是《爱在西元前》。歌词第一句就是“古巴比伦王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这也是在很火的综艺《王牌对王牌》里,把法学专业的刘涛笑晕的一句。 今天我有幸在某阅读平台点开了系统推荐的书籍,看到了中英双语的《汉谟拉比法典》全文。序言部分,以国王的名义列数自己君权神授的王位的来龙去脉,以及一生建立的丰功伟绩,并表达对神灵的虔诚膜拜,还表明要代表神灵,以法律的形式管理国家,维护和增进人民的福祉。总之是一大堆比较拗口的溢美之词。 在后记部分,又写了一大段自吹自擂的话,大意就是“朕”是贤明的,制定的法律是公正的,王位来得纯正,而且自己德才兼备,文治武功样样俱佳,把国家治理得风调雨顺、人畜兴旺,还专门用了“完美之王”的封号,之后就是各种向神灵的祈愿和对反对派的诅咒。很显然,这样肉麻的自夸大概率不是国王自己好意思写出来的,一定是文采斐然的忠臣帮他润色过。当然,这里我就不多加点评了,毕竟我也不是文学评论专员。 再看后面的正文,倒是比较简洁,一共282条,第一条就完美诠释了他所谓的“公正”:若有人控告他人犯有死罪,却无法举证,则控告者当处死。法律的第一条就严惩诬告,果然让人望而生畏。难怪刻在黑色的玄武岩上,距今已经三千七百多年,没人敢触碰,当然也得益于保管得不错。 中间的内容不忍卒读,略过,看看最后一条:若男奴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主人须证明其奴隶身份,并割去他的耳朵。这说明奴隶社会也是有法律的,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等同于文明。电诈园区也有规矩嘛。家里有“法”吗?有的家庭,鸡毛掸子就是“法”。这些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能不合情不合理吗? 法律本应规范表述、严格执行,这一点,《汉谟拉比法典》做到了,所以它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文献。但是冰冷的法条,加上肉麻的前言和后记,看得人毛骨悚然,这也是人类德治文明发展的重要反面文献。 多回顾历史,我们才能知道人类的互相残害能恶劣到什么程度,再展望现在和未来,才能明白当前的社会秩序来之不易,实现真正的公正法治更是任重道远。 后记里有一句“众神尊我为守护者,我执正义权杖,仁爱庇护遍及城邦”,由此可知,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这位国王对自己正义仁爱的属性是深信不疑的。我们现在回看,当然觉得非常可笑。可是,我们当代没有这样自诩正义仁爱、自诩为民请命的人吗?他们眼里的自己,是不是也经常这么完美呢? 大部分人都喜欢高捧自己,不一定认为自己善或者恶,但一定认为自己是对的,善有善的信仰,恶有恶的身不由己。如果千百年来,人性中天生的部分没有改变,那么我们的文明演进得越接近公正,就越要警惕少部分恶人抑制不住脑子里的坏念头,毕竟他们作恶时,借助现代科技和其他力量,危害会大得多。🐜
《汉谟拉比法典》的创作背景可以从“时代环境—社会结构—政治动机—编纂方式—物质载体”五个层面来理解: 1. 时代环境: • 约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位于两河流域(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之间),这一地区土壤肥沃、商业繁荣,城市国家已发展出成熟的契约关系和商品交换。 2. 社会结构: • 法典将人分明等级:有公民权的自由民、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及奴隶,体现了典型的奴隶制社会分层。 • 多元族群共处、阶层利益复杂,需要一部权威的成文法来规范秩序、调处矛盾。 3. 政治动机: • 汉谟拉比国王完成两河流域统一后,为巩固新政权、确立“君权神授”形象,将分散的习惯法系统化、公开化,借以彰显王权与正义。 4. 编纂方式: • 并非一次性“立法”,而是对长期司法实践和 customary law(习惯法)的整理、汇编;体现了“王在法上”的集权思路,也使条文更贴近社会现实。 5. 物质载体与公开性: • 完整条文被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高约2.25米,俗称“石柱法”。把法律竖立在公共场所,使公众能够直接阅读,体现了早期公共治理和法治宣传意识。 综上,《汉谟拉比法典》的诞生既是两河流域文明发展到城市国家阶段的产物,也是汉谟拉比王整合新帝国秩序、彰显神授王权、保护财产与贸易往来的重要举措;它将习惯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以石柱公开彰显,成为后世法治文明的重要源头。
刻在石头上的遥遥领先。 “Hammurabi indeed is a ruler who is like a real father to his people; he has given reverence to the words of Marduk, his lord; he has obtained victory for Marduk in North and South; he has made glad the heart of Marduk, his lord; he has established prosperity for the people for all time and given a pure government to the land.”
译者水平极差, 139.If there were no marriage settlement, he shall give to her one mana of silver for a divorce. 140.If he be a freeman, he shall give her one-third mana of silver. 玛拿和玛纳属于同一单位(mana),中文版139 140条同词不同字 还滥用代词,指代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