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系列法律单行本。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网络安全风险进一步凸显,利用网络从事网络入侵、网络攻击、传播违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完善不依法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完善不依法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好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法律责任的衔接,增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无(2026/70)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大数据互联时代,涉及的网络可信自份信息,电子认证技术细节条文,与时俱进。 >> 原文: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签署文件在重点部分应该予以字体加粗等重点标注。 >> 原文:第三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39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规境外存储/出境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在2025年修法后,不再由《网安法》直接定罚款,而是转致适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 对应罚款分两块:(重要数据 + 个人信息) (1)重要数据出境(《数据安全法》第46条) 一般:10万—100万元;责任人1万—10万元 情节严重:100万—1000万元;责任人10万—100万元 可并处: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执照 。 (2)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 一般/拒不改正:≤100万元;责任人1万—10万元 情节严重:≤5000万元 或 上一年度营业额5%(取高);责任人10万—100万元,并可禁任高管 。 · 另,Manus案件分析:是以中国背景AI公司,先迁到新加坡,再卖给Meta(美国),涉及:关键技术出境 + 大量中国境内训练数据出境 + 未申报外资安全审查。 中国监管出手依据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顺带关联:数据出境、关键技术出口管制 不是直接按:《网络安全法》39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境外存数据)、《数据安全法》46条、《个人信息保护法》66条(数据/个人信息出境罚款) 实际处罚内容(2026-04-27 官方决定),监管是禁止投资 + 撤销交易,属于国家安全审查的“最严一档”: 1. Meta把20亿美元收购款全额退回 2. Meta把Manus股权全部转回原股东/中方 3. Meta删除所有Manus境内用户、训练、业务数据 4. 技术、代码、模型全部归还中方,不得保留副本 5. Manus恢复数据本地化存储 目前公开信息里: 没有另行罚款(既没有1000万,也没有5000万/5%营业额) 没有对责任人罚款/禁任高管 · >>原文: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敲黑板划重点,算是Manus量身定制。 中国团队做的AI数据/智能体公司,后来把主体搬到新加坡,想“包装干净”后卖给扎克伯格的Meta。2025年底Meta官宣约 20亿美元 收购。 2026年4月27日,发改委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正式禁止投资决定,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 >>原文:二是,删去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的“可以”; 从严。 完 2026.05.21
作为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奠基之作,本法不仅确立了“网络主权”的法理边界,更标志着互联网从“野蛮生长”迈向精密的“规则之治”。它用严密的制度设计,在国家安全、行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找着微妙的平衡。当数据成为数字时代的核心领土,这部法律深刻揭示了一个现代治理逻辑:在虚实互嵌的今天,没有安全这一底层基础设施,一切数字红利与自由发展皆为无本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