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淑岩 著
未成年子女监护是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之后必须面对的课题,作为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的混合制度,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需要通过民法理论体系与民事权利体系的进路,实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权利义务与民事权利体系的全面对接。本书以未成年子女监护体系的融贯为全书的精神线索,以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为研究对象,具体围绕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在体系、形式体系、规范体系、权利义务体系以及救济体系展开。作者秉持融贯思维,尊重现有“监护统摄亲权”的制度格局,采用法理分析、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比较法学以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解释论为路径,以体系思维查漏补缺、填补漏洞,既从宏观上关注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与民法整体制度的逻辑融合,也注重从微观上分析父母监护具体职责的法律属性,力求在保持身份法特殊性的同时,化解家庭团体主义下未成年子女监护规则与民法财产法规则之间的矛盾,实现民法体系效应下未成年子女监护规范有序、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