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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历史 封面

刑罚的历史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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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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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历数古代酷刑,讲述刑罚从残酷走向人道的过程。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成文刑法自产生以来,一直试图约束刑罚权。但是人治传统决定这一目的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刑罚思想导致酷刑泛滥,法外之刑五花八门。直到20世纪初,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才将曾经无限膨胀的刑罚权,束缚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刑罚的历史并不单纯是对旧闻掌故的叙述。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直至近现代五刑,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漫长而艰难,折射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嬗变,也让法治背景下的自由价值显得尤为珍贵。

读者书评

★★★★★

《小王子:新译与注释》说:“真正重要的东西,眼睛是看不见的。”诚哉斯言! 这部著作,是罗翔熟读《论犯罪与刑罚》等诸多经典后的产物。严格而言,它是“中国古代刑罚史”,但也略有涉及国外刑罚的起源,不过,引用的外文资料很不权威,似乎只有他所信仰的那个什么经的记载。此外,前后矛盾之处,也有一些。尽管如此,还是瑕不掩瑜,罗翔是用心撰写的,可读性较强,一般读者阅读也不会有什么障碍。 兹摘录宁死不屈的“天下读书种子”方孝孺惨遭诛十族的有关内容如下: ……即便如此残酷的刑罚,却也无法满足嗜杀成性、心胸狭隘的明成祖朱棣近乎病态的迫害欲。方孝孺案将族诛的残忍推向了极限,朱棣因其所发明的骇人听闻的“株十族”而被永远打入暴君名列。 ​明惠帝(建文帝)时,燕王朱棣以“清君侧”为借口起兵南下,最终攻入京城,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朱棣入京后,立即着手诛杀建文帝旧臣,并清宫三日,诛杀宫人、女官以及内官上万人。当时大儒方孝孺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名高一时。朱棣的谋士姚广孝曾在北平时对他讲,方孝孺是天下“读书种子”,绝不可杀。 朱棣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宁死不屈,拒不合作。当朱棣说:“诏天下,非先生不可。”方孝孺却夺过诏纸,在上大书“燕贼篡位”数字,掷笔于地,边哭边骂道:“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朱棣怒急,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孺大喝:“便十族,奈我何!”朱棣盛怒之下,命卫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开,一直划裂到耳边。然后,将其九族亲眷外加门生数人,凑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剐残杀于方孝孺面前。 史书记载,当杀到方孝孺之弟孝友时,孝孺看着弟弟,泪流满面。孝友反而安慰哥哥说:“阿兄何必泪潸潸,取义成仁在此间。华表柱头千载后,旅魂依旧到家山”。方孝孺最后被凌迟,时年四十六岁。孝孺临刑前曾做绝命诗,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尤,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庶不我尤!” …… 兹辑录拙译的泰戈尔《飞鸟集(中英对照版)》诗句一首,鞭挞残暴统治者的杀戮行为: 他们,仇了杀了; 人们,赞了颂了。 神明,羞了愧了; 记忆,埋了藏了。 勤奋的罗翔,熟读经典。除反对刑讯逼供、反对酷刑的《论犯罪与刑罚》外,如下几部经典,也是罗翔熟读后,大力推荐的: 1.“历史大事,近看不如远观”的《旧制度与大革命》 2.“必须用权力制衡权力”的《论法的精神》 3.“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社会契约论》 4.首倡“天赋人权说”和“民赋公权说”的《政府论》 ​​​顺便诚邀各位师友斧正如下拙译拙作: ​1. “生如夏花,逝如秋叶”的泰戈尔《飞鸟集(中英对照版)》。纸质书《飞鸟集(中英双语典藏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25年7月出版、9月加印、10月再加印……入选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把青春华章写在祖国大地上”主题阅读书单 2. 文笔优美的反对酷刑、反对刑讯逼供、反对罪刑擅断的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3. “文学是外壳,哲学是内核”的柏拉图《理想国:新译与导读》 4. “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5. “追求大自由,就会陷入大奴役”的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 6.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卢梭《社会契约论》 7. “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法律”的西塞罗《论法律》 8. “人啊,作茧自缚”的泰戈尔《萨达那:生命的证悟》 9. 疯言疯语的《钟书峰说经典》 10. 走遍天下都不怕,因为《我有一双小脚丫》 11. 首倡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洛克《政府论》 12. 享有“美国不动产法百科全书”美誉的《不动产》 13. “我只知道,我一无所知”的《“古希腊三杰”小传》 14. 追求真理,就要学会承受阵痛、嘲笑甚至追杀的《柏拉图〈理想国〉洞喻故事》 …… 最后,恭祝各位师友阅读愉快、万事如意![抱拳][抱拳][抱拳][玫瑰][玫瑰][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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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刑罚的目的都是为了威慑和惩戒。直到近代以前,刑罚的方式向来野蛮而残忍。从破坏肢体到剥夺生命,五花八门的刑罚充斥着血腥,暴力,猎奇,变态的元素,即便是流放发配这样的刑罚,犯人也免不了心理和身体上的诸般羞辱和折磨。这已经违背了刑罚的初心,正如《檀香刑》里面描写的那样,刑罚已经变成了一种表演,一种满足人的窥视欲的行为艺术。 人治的弊端就在于统治者可以肆意践踏和篡改已经立好的法律,他们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对生杀予夺拥有最终解释权。“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个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用刑轻重全凭统治者的个人好恶,归根到底还是对生命权的漠视。即便是“刑不上大夫”,但在明朝却反其道而行之,文人风骨在廷杖的淫威下荡然无存,只剩下了奴颜婢膝的软骨头。历史上的文字狱造成了多少的冤假错案,连坐和诛族牵连了多少无辜的人民。兜底条款自古有之,“流氓罪”这种从结果倒推原因的有罪推定,扩大了打击范围,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因此在1997年被废除。 课以重刑的结果就是,酷刑和死刑大行其道,民怨四起。哪怕是历史上的明君,废除了肉刑,免了那一刀,但是几百下的板子打下来,犯人即便不死,半条命也没了。与其长时间地折磨致死,还不如一刀切了来得痛快。 所以说那些想穿越回古代的现代人,不如读一读这本书,古代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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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历史》是罗翔教授撰写的一部梳理中国刑罚制度演变的著作。它通过系统性的历史回顾,揭示了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进程,并引发对法治、人道与正义的深刻思考。 📚 主要内容 本书以中国刑罚制度为主线,详细阐述了从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再到近现代刑罚体系的演变过程。各章节分别探讨了: - 肉刑的兴废:如墨刑(刺面)、劓刑(割鼻)、刖刑(斩足)等残酷肉刑的存废争议。 - 笞杖之刑:执行数量、部位、刑具规格及赎免规定。 - 徒刑与流放:劳役刑的发展以及流放作为“生离死别”之刑的残酷性。 - 死刑的形色:从绞、斩到凌迟等极刑的多样执行方式。 - 赎刑与株连:以钱赎刑的历史及族诛、连坐等株连制度的演变。 全书不仅描述刑罚手段,更深入分析其背后的政治、社会与文化逻辑,指出古代刑罚长期受“人治”传统影响,酷刑与法外之刑长期存在,直到近代“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刑罚权才逐渐被约束。 💡 核心启示 1. 刑罚是文明进程的标尺刑罚从同态复仇的野蛮阶段,逐步转向惩戒与矫正相结合的现代理念,这一演变折射出人类对公平、正义与人道价值的持续追求。正如书中所言,“刑罚的文明程度标注着一个社会的法治温度”。 2. 法治的核心在于约束权力历史上刑罚的滥用往往源于权力不受制约。本书通过大量案例揭示,在“法有限而情无穷”的人治环境下,酷刑容易泛滥。现代法治强调“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正是为了将刑罚权束缚在法律的轨道内,防止权力肆意妄为。 3. 刑罚的终极目的是修复与守护刑罚不仅是惩罚犯罪,更应致力于遏制犯罪、修复社会关系、守护生命尊严。从肉刑的废除到缓刑、假释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刑罚从单纯报复向教育矫正的转型。 4. 历史是当下的镜鉴了解刑罚的残酷历史,让我们更珍惜当代法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书中对古代“株连”“文字狱”等的批判,也提醒我们警惕任何形式的权力滥用与对思想的压制。 5. 文明演进中的经济与社会因素刑罚制度的变革往往与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关。例如,汉文帝废除肉刑部分源于对农业劳动力保护的考量。这启示我们,法律制度的演进离不开对现实社会需求的回应。 🌟 总结 《刑罚的历史》不仅是一部法律史著作,更是一部关于权力、人性与文明的沉思录。它告诉我们:真正的法治不是以暴制暴,而是通过理性与程序实现正义;刑罚的进步本质上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当今时代,这本书促使我们反思如何让刑罚既彰显法律的威严,又传递司法的人性温度。

★☆☆☆☆

烂书,错误一大堆。 赵高不是阉人; 吕不韦并非病逝,而是喝鸩毒自尽的; 吕不韦担任秦国相邦时就写了吕氏春秋,不是被贬后写的…… 方孝孺不是腰斩,有两种说法,一种凌迟,一种磔刑; 包青天的铡刀是用来砍头的,不是腰斩的工具; 李世民毁了魏征的墓碑,没有掘墓戮尸; 史书上没有伯邑考被做成肉羹,让他爹吃的记录,属于《封神演义》的虚构情节。伯邑考此人在历史上可能早早去世,所以才轮到了二儿子姬发; 白起坑杀四十万赵军,是先杀后埋,不是活埋; 虞姬斥责项羽那段,很明显是戏剧改编的台词,又不是正史,连个引用都没有。作者直接拿来用,不是误导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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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中国刑罚历史中,不乏血腥悲惨,充满野蛮暴力。但或许值得欣慰的是,时间长河之水,在不停冲洗污秽,催生文明。 就像罗翔说的,“野蛮的刑罚并非毫无意义,它毕竟告诉我们刑罚是要给人带来痛苦,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如果人道主义的刑罚让刑罚不再成为痛苦,那么人道主义也可能带来反人道的灾难。 酷刑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是对人的物化,刑罚当然要惩罚犯罪人,但是必须把他当作人来惩罚,这种惩罚本身也是对犯罪人的尊重。” 摸着石头过河,需要探索。只是经验得出,也牺牲不少冤魂,让人痛心。尊重他人生命,也是尊重自己生命。人的生命至多被剥夺一次,犯罪人要得到惩罚,受害人要得到抚慰,但该如何刑罚,得采取文明的手段,是对宏观的人类生命本身的尊重。 “克罗齐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刑罚的历史并不单纯是对旧闻掌故的叙述。我们始终应该铭记黑格尔的黑色警示——历史给人类提供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吸取教训。但愿从刑罚的历史中,我们能够洞悉人类的经验与教训,刑罚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路程不会有大的翻转。” 读历史,会发现历史在过去,也在当下。汲取教训,让悲剧不再重演。

★★★☆☆

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了一种幻梦。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如果说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从这个角度而言,死刑仍然应当保留,但必须受到最大限度的限制。

★★★★★

因为是法律科普书,从题材上就难免枯燥,也不会像小说那样考虑娱乐性,不过这种一本正经的写作风格也很好,是什么样就怎么样,用严肃又不失通俗的方式呈现,至少不会引起误解。现在网上的各种骗子太多了,因为群众容易陷入权威崇拜,特别短视频成了重灾区。看书也是为了保险,以免被查无此人的骗子误导。 这本书我没法说它好不好看,读它就是单纯的学习和了解:刑罚的由来,作用,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再通过读这样的书,慢慢的打破认知壁垒。避免以自身想当然的认知去曲解法律。

★★★★★

作为一个文科生,看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就是 太 会 说 了。 怎么说呢,我一开始以为会是那种,偏向历史书的,某朝某代某年间运用着什么刑法刑罚,带来了怎么样的社会效应,这本书按刑罚种类区分,重点侧重在了刑罚上而不是历史顺序,历史反而是作为一条条 线 串起了这些刑法在不同时期的体现和发展,我们也可以在某条线看到刑罚如何更迭,是进步了文明了,还是残酷了倒退了,一目了然而且很好记! 从刑罚内容来讲,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凌迟和株连,古装剧看得多了,这两个词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我从没想过背后有多血腥,第一次体悟到是在檀香刑里面,看完后才开始认真思考凌迟的意义,联想电视剧中封建君王下令轻飘飘的一句,联想我看电视剧时心如止水听到这个词的心理,再想此话一出一个人就要连续三天受生不如死的痛苦折磨,再想檀香刑中具体细致的行刑手段和步骤,就非常的反胃和难受。株连也是一样,株连可能包含凌迟,又可能有朱棣那样为所欲为的附加刑,那种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和侮辱,我不愿再想,真的,还有一点要说,就是想象力太好的话不要看这些,容易共情到自己非常难受。 还有就是,我挺喜欢罗老师的一些表达方式,比较偏论文式的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人会把观点融进客观现实描述,有的人会讲客观现实,让你自己发散观点,有的人直说我的观点是什么什么。罗老师写作和讲课差不多,先讲历代有哪些观点,再讲自己的观点,中间还没讲自己的观点的时候呢,就可以让读者酝酿想法,等自己阐述的时候呢就可以起到引导作用,前文又可以起到增长知识引导思考的效果,总之就是行文很教师思维! 罗老师提到的慎刑我也想说说,因为现代社会由于肉刑的湮灭,常常在恶性社会事件发生的时候,充斥着死刑死刑或是死刑都不足的声音,看到文中因为封建帝王一句话就导致的荆姓近乎绝迹的后果,我会想,如果法律不加约束任凭一人或多人的心态走,大约必定会导致血腥的后果铺张开来,哪怕是所谓的盛德贤君也会因为一时气急滥杀无辜,何况普通人呢?我不是支持轻刑的意思,只是觉得群情激愤之时,也要思考一下自己是否要成为了赛博暴君,嗯。

★★★★★

lgbt1737刑罚的历史 读书笔记 二、回溯与前瞻 中国的刑罚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贯穿了两种发展趋势。 第一个阶段是奴隶制旧五刑从形成到衰亡阶段。 旧五刑为:墨、劓、刖、宫、大辟,以肉刑为主,主要存在于奴隶制社会。根据现有的史料记载,五刑在夏朝已初具雏形,《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吕刑》中有“夏刑三千”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刑》注曰:“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墨、劓各千。”五刑在夏朝已经存在,当是不假。到了商朝,五刑就更通行了。《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它是在禹刑的基础上增删而成,其中有许多关于五刑的记载,今天出土的甲骨文也可资佐证。西周时,五刑制度趋于完善。据《周礼·秋官·掌戮》记载:“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旧五刑异常野蛮、残酷。《周礼·秋官·司刑》注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劓,截鼻。”“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大辟则更是用诸多匪夷所思的方法至人毙命。除此以外,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统治,统治者还发明了无数更为严酷的刑罚,如《汉书·刑法志》记载:“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 汉初亦沿袭秦制,“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纲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谓之具五刑”。其刑之残酷较之暴秦,毫不逊色。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历史终于迎来转机。文帝下诏曰:“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这是中国刑罚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它标志着曾经尘嚣其上的旧五刑制度走向衰亡,虽然这一过程仍是无比漫长。 第二个阶段是封建制新五刑从形成到衰亡阶段。 文帝废肉刑,为封建新五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其后不乏肉刑存废之争论,但总体说来,奴隶制的旧肉刑已日暮西山、穷途末路。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封建五刑逐渐发展成熟。北齐和北周时期出现了新五刑的萌芽,北周五刑曰:杖、鞭、徒、流、死,北齐五刑曰:杖、鞭、刑罪、流、死,肉刑基本被剔除干净。 隋唐时期大一统局面的重新建立为新五刑的完备提供了契机。隋《开皇律》正式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种新的五刑体系,这是一种以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唐承隋制,将此制度发展完备,一直延续至清末。伴随着封建制度从兴盛走向衰败,封建新五刑制度历时一千多年,也逐渐走向衰亡。唐代以后,宋、元、明、清诸朝皆面临严重内忧外患,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互相交织,因此中央集权专制更加强化,重刑主义开始抬头,新五刑制度虽被沿用,但一些曾被摒弃的肉刑制度又死灰复燃(如宋朝之刺配法),甚至一些更为严酷的刑杀手段也开始出现,其著例为凌迟刑的广泛应用,宋及以后诸朝,皆将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刑罚一度又复归“野蛮”状态。曾经先进的五刑制度越来越僵化落后,逐渐为时代所抛弃。 第三个阶段是近现代新五刑的发展成熟阶段。 近代以降,封建统治摇摇欲坠,封建五刑趋于解体。由于清朝的刑罚制度过于残忍,与西方先进的刑罚理念严重冲突,因此列强要求领事裁判权,公然僭越清朝司法主权。无奈之下,为收回司法主权,清政府不得不变更法律,这就是清末修律。光绪二十六年(1900),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携光绪西逃,途中颁布罪己诏,曰:“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表露修法之意图。随后,列强皆以放弃领事裁判权为诱,要求清政府修改法律。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任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大使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并下令“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完呈览,候旨领行”(《大清光绪新法令》)。光绪三十一年(1905),沈家本上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析》,请除旧律之凌迟、枭首、戮尸以及缘坐、刺字等野蛮酷法。得到清政府首肯,光绪随即颁发上谕:“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止,凌迟及枭首、戮尸三项,著即永远删除。 宣统二年(1910)五月,清政府颁行了《大清现行刑律》,重定刑罚体系,分罚金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五种,仍部分保留封建五刑体系。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清政府又颁布《大清新刑律》,正式废除封建五刑制度,确立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有罚金刑、拘役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从此,封建五刑制度被彻底抛弃,以自由刑为中心的近现代新五刑体制开始出现。 清政府覆灭之后,《大清新刑律》所建立的新五刑体系为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效法。新中国成立后,更是将这种五刑体系发扬光大。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类;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剥夺财产四类。以自由刑中心的五刑体系发展定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从封建五刑到近现代五刑,这一过程漫长而艰难。在这一过程中,有两个趋势体现得尤为明显。 其一是从刑罚泛滥到刑罚法定。自从成文刑法产生以来,人们一直希望用法律手段对刑罚加以约束,因此刑名体系一直为历朝法典所重视。但是人治传统决定了对刑罚权的约束和限制不可能真正实现,中国古代盛行的世轻世重刑罚原则就是著例。《尚书·吕刑》说:“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刑之轻重要根据形势变化,不能固定,否则即为“齐”,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法有限,而情无穷”。正是这种刑罚思想导致刑罚的泛滥。虽然无 论是奴隶五刑制度,还是封建五刑制度都试图对刑罚作出限制,但是在实际中,法外之刑五花八门,以宋朝为例,虽然法典载明五刑,但在五刑之外,还有断食、水淹、黥、掉柴(断薪为杖,抨击手脚)、脑箍(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夹帮(木索夹犯人脖子)、剖腹、醢、脯、超棍等刑罚。 直到20世纪初,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才将刑罚权真正限制在法律之下,刑罚法定开始成为现实。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1911年颁行的《大清新刑律》更是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刑罚种类亦被限定,国家只能在法律的限度内施加刑罚,不允许法外施刑,也坚决禁止法外造刑。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是延续此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罚权这种曾无限膨胀的利维坦终于被束缚在法律的轨道之下。 其二是刑罚残忍到刑罚人道。古代刑罚异常残酷,仅死刑方式就有数十种,如《明大诰》不仅有“族诛、凌迟、枭首、腰斩、剥皮、弃市、抽肠”等前代使用过的死刑,而且还自创“挑筋去肠”“抽肠洗刷”等酷刑,种种不得好死之法,骇人听闻、令人发指。但是,刑罚日臻文明的历史规律不容抗拒。无论是汉文帝除肉刑,废连坐,隋唐定五刑刑名,废除历代沿用之诸多酷刑,还是清末建立新五刑制度,将死刑执行方式简化统一,人类都一直沿着刑罚人道的路径前行,虽然这一过程无比漫长,不乏波折。从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始废肉刑,到隋文帝开皇元年正式确立新五刑,共历七百四十余年,从封建五刑建立到清末近现代五刑制度的确立,凡千余年,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演进过程可谓荆棘遍布,艰辛无比。 1]Carl Ludwig, Von Bar: 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Law, Rothman Reprints Inc . South Hackensack, New Jersy; New York, 1968, p383. [2]参见《汉书·刑法志》。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6页。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8—9页。 [5][日]久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转引自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65—167页。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03页。 [8]参见王觐:《中华刑法观》,中华书局,1933年,第3—4页。 [9]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10]参见《荀子·正论》。 [11]徐进:《古代刑罚与刑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6—7页。 [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103页。 [1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19页。 [14]参见《汉书·刑法志》。 [15]参见《隋书·刑法志》。 [16]龙大轩:《论中华民族的罪刑观念及其历史嬗变》,《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古代统治者都试图用此理论将刑罚神秘化、权威化,将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刑事镇压,说成是履行“天”的意志,统治者不过是代天行罚,刑罚源自“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仁宗开风气之先使用凌迟,死后却谥号“仁宗”,真可谓强烈之讽刺。 说穿了,统治者从来就没有把百姓当成人,更何况罪人,百姓的生命不过是实现统治目的的工具,只不过有时披着所谓仁慈的外衣。 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为一种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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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之后,深有体会。为什么肉刑不断被废止又不断被重新恢复,是因为古时候执政者、官员们共同逻辑是以目的证明手段的正确性,为达目的(不管目的是为了恐吓、惩罚还是教化)可以不择手段,在这种前提下,作为手段的肉刑必然随着当权者政治目的变化而变化,其反复不可避免。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学到了! 本科阶段就一直对古代法制史感兴趣,研究生阶段在本科的基础上深入想研究些什么。罗翔老师这本书真的是一本科普书籍,从中窥探一二便可向下深入挖掘,下周的组会就打算以此为主题了!

书籍信息

作者罗翔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11-01
ISBN9787222198098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