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翔
有的男性认为女性穿着暴露、与男性单独共处一室、在男性面前喝醉酒、双方有亲密肢体接触等等行为就是女性暗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但这些“我以为”真的意味着“她同意”吗?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对“性同意”的讨论,不止于性行为发生需要得到许可,还包括围绕着“性”的性别、权力、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性同意年龄、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亲密关系、婚内强奸……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世界并不完美,但法律可以持守正义,坚守善道,让人心在浊世中有对良善的信心与盼望。
《小王子:新译与注释》说,“真正重要的东西,眼睛是看不见的”,“要用心去寻找”。罗翔,就是用心学习研究的人。 罗翔,选择性侵并以“同意”为切入点,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冒的风险非常大,因为普遍认为,这个领域,几乎没有什么好研究的,剩下的,就是证据问题。 罗翔,为了有所突破,阅读量非常大,例如,从“刑法学祖师爷”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到当代女权主义著作及其思潮,均有涉猎,更不用说当代有关刑法学著作。他的分析论证及结论,虽然并非无懈可击,值得商榷之处不少,但是,有点震撼,有其价值。 1. 罗翔谈到,1984年,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竟然这样说: “在人类社会中,两性之间的一切性行为,全都是强奸!” 为什么?因为她认为,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下,女性根本无法自主同意的,一切的同意,都不过是虚与委蛇。 请问,她的说法,有没有震惊到你?她的理由,成不成立?她的说法与理由,你同意吗? 2. 有位农妇,提着一篮土鸡蛋,去感谢医生,因为医生治好了她丈夫多年的顽疾。 但是,医生一看说:“我还缺鸡蛋吗?如果真的想感谢我,来点实际的,好不好?” 农妇说:“那怎么感谢你?” 医生说:“寡人有疾,寡人好色。” 农妇说:“我也不是随便的女人,但是没办法,毕竟你治好了我的丈夫,只此一次,下不为例。” 这个案件,医生有没有违背女方意志?女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请大家说一说。 3. 2016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有位法官,竟然这样对被害人说: “你怎么能被强奸呢?夹紧腿,就不会被强奸。” 当然,这位法官最终被解职。不过,他这样的偏见,存在于很多人的内心深处。有很多人都觉得,如果你极力地反抗,怎么可能被强奸呢? 4. 1992年,美国发生非常令人震惊的威尔森案。威尔森是一位25岁的女艺术家,有一天晚上被告瓦尔德破门而入,欲行不轨。这个女孩子就逃到了浴室,瓦尔德把浴室的门给砸了,对威尔森实施了性侵。在性侵之前威尔森对瓦尔德说,你能不能够戴上安全套?男的说可以。 这个案件,最后送到了陪审团。结果陪审团认为,因为你让男生戴上安全套,这就表明你对性行为是同意的,所以,最终认为男方无罪。 这个案件震惊了世界,大家知道很多男性可能内心深处都认为女方说“不”,不就是一种象征性反抗吗?女方说“不”,不就是半推半就吗? 可是,如果一个人已经明确说“不”,你为什么不尊重她? 5. 有一个培训学校,学习压力很大,所以一男一女就谈恋爱了,用恋爱来对抗这么枯燥的学习。谈了一个月之后,女方发现不能再谈下去了,再谈下去肯定考不过,所以决定分手。双方吃了一顿分手饭,看了一场分手电影,然后女的对男的说,我们分手吧,我们好好学习,等以后考过了,有缘再谈。 男生一下就懵了,一宿没睡。第二天,天还没有亮,就开着车去女生宿舍,把女生叫了下来,一把拽到车里,然后开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那个时候是夏天,男的就穿了一条短裤,所以他就把裤头一扯,然后把女生的裙子也扯下来了。 女的一个耳光就给他打了过去,说:“你这个流氓!” 男的就给女的跪下了,说:“对不起,我冲动了。” 大家觉得,男的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这个男的,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也就没有必要再考试了。 其实,女的后来也没参加考试了,因为女的说:“我当时只是想吓吓他,我也不想让他坐牢的。” 请问,法院判得对吗? 好了,更多精彩的案例,更多令人深思的法理情,请大家翻开罗翔的这部专著吧。 最后,诚邀各位师友斧正半路出家学法律的、滥竽充数的刑法学硕士的、混了一个民商法学博士的、在下的如下拙作拙译,谢谢!🌹🌹🌹🌹🌹🌹 1.疯言疯语的《钟书峰说经典》(暂时没有纸质书) 2.“你的自由,就是我的自由”的泰戈尔《飞鸟集(中英对照版)》。纸质书《飞鸟集(中英双语典藏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25年7月出版、9月加印、10月再加印……入选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把青春华章写在祖国大地上”主题阅读书单 3.“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法律”的西塞罗《论法律》(纸质书,法律出版社2022年精装版) 4.首倡“天赋人权说”和“民赋公权说”的洛克《政府论》(暂时没有纸质书) 5.拉开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历史大幕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纸质书,有2个版本,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精装版) 6.咏叹“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卢梭《社会契约论》(纸质书,有多个版本,最新版:读客文化即海南出版社2023年版) 7.反对酷刑、反对罪刑擅断的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纸质书,有两个大同小异的版本:①法律出版社2021年精装版;②法律出版社2023年畅享版) 8.“历史大事,近看不如远观”的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纸质书,有多个版本,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精装版) 9.“人啊,要到户外去”的泰戈尔《萨达那:生命的证悟》(纸质书,有多个版本,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名为《修行:生命的证悟》) 10.享有“美国不动产的百科全书”“美国不动产的投资宝典”“学习掌握美国不动产规则的袖珍词典”等美誉的《不动产》(纸质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国法学院的经典教材和中国人了解掌握美国财产法精髓的经典著作《美国财产法精解》(纸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
“大同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网络尘嚣甚上,掀起巨大波澜 很多网友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预测结婚率要进一步下降 再此,浅谈几点看法,如果冒犯了强奸犯的拥趸者和共情者,请你们尽量克制一下,毕竟我骂人难听 一、中国不是印度 中国是法治国家,刑事案件的立案、起诉、判决至少会经过三个部门 首先,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其次,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 最后,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陈述,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 如果觉得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臆测和推理,那也正常 毕竟这三个部门,不是微博、知乎、小红书 换角度想,有没有可能是因为法律基础太薄弱了,对事物判断,太想当然呢? 二、彩礼问题 女生要彩礼,完全可以拒绝,这是你的权利。如果魅力够大,甚至可以提出,结婚要求女方出车、出房、出彩礼,只要双方没意见,谁都干涉不了 但如果说,不出彩礼,找不到女朋友,或者没人愿意跟你,那么不好意思,这就是你本人➖彩礼价值以后,在婚恋市场上的真实价值 那么有女朋友了,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了,是不是等于可以不顾对方意愿强来呢?不好意思,还是不行 详情参见《刑法中的性侵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 第三章《不同意的表现形式》 第5小节《婚姻关系与同意》 夫妻之间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性行为也是同居义务的重大内容之一。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形成权,而是一种请求权,仅有一方意思表示并不能实现这种权利。当女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丈夫并不能强制履行,他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寻求救济。这正如英国首席法官阿普尔顿所说,“婚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不是依据契约,而是根据国家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合同。”婚姻法并不认为妻子应该无条件地接受丈夫的性要求,相反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具有平等地位。而这个平等首先就是法律上的人格平等,婚姻并不导致妻子对丈夫的附属地位,在婚姻关系中仍然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这也是为什么夫妻双方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之后也并不发生民法上的混同。 那有人说了,对方开始同意,中途反悔或者事后反悔了,怎么办? 被勾引、被陷害、被仙人跳了,怎么办? 跟一个人上床前,如果连对方的出发点,是因为爱你还是想害你,都无法辨别,这个床就敢上,那吃多大亏都不冤,这一点男女都适用 去森林里采蘑菇,挖野菜还得看有没有毒,才决定要不要入口吧? 三、缺失的性教育 大部分男性青春期的性教育启蒙,不是来自学校,也不是父母,而是AV片,这就造成有些人性观点是畸形的 比如:女生不反对就是默许,说不要就是要 详情参见:《刑法中的性侵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 第四章《同意与犯罪论体系》 第4小节《约会强奸与不允许的风险》 男女双方约会,男方可能会意乱情迷,把持不住,女方可能会预见到约会的后果。但是,对未来事件的预见并不代表着对此事的同意,任何人都会预见到自己有一天会离开人世,但是并不意味着对自杀的认可。在约会过程中,如果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关系,她会通过行为或语言表示同意,但如果女方用行为或语言表示拒绝,而男方却误认为女方半推半就,这种风险就成为一种不合理的风险,是致力于建立男女平等的社会所不允许的风险,男方的错误自然也是一种不合理的错误。 少看A片,多学习法律知识,不论男女,都应该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和脑子 退一步讲,床笫之欢,强扭的瓜不甜 如果非要说,不在乎甜不甜,扭下来再说,强奸犯的帽子,可能一辈子摘不掉,这个罪名太令人不齿了 四、时代进步 时代不同,婚姻生活里价值排序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了,大家不能用父母或者爷爷奶奶那一代的价值观,来衡量当下的亲密关系,这个过程中,理解、尊重、敬畏之心都变得特别重要 可能有人会觉得,这么一看谈恋爱和结婚风险太大了,那我不结了,其实这也正常 没出生在簪缨世族,大富大贵之家 没考上985、211大学 没有一份高收入,稳定体面的工作 没有神仙伴侣,孝顺儿孙 这些都是人生常态,普通人的生活,得允许失望和不完美 但要尽量做一个不伤害他人的人
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用“同意”这个核心概念把整本书串了起来。作者认为,性侵犯罪本质上侵犯的是一个人的性自治权,而“不同意”才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分界线,这样一来,原本零散的罪名和理论就被放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里来讨论。同时,书里还拉了一条很长的历史线索,回顾性侵犯罪如何从“保护男性财产”一步步演变为“保护个人权利”,让我们看到女性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怎样重塑相关法律制度的。在此基础上,作者把“同意无效”的情形梳理成三大类:严重强制手段、被害人缺乏同意能力,以及那些看似温和却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每一类都结合案例去剖析同意边界的模糊之处和司法上的难点。书里不仅谈法理,也关注司法操作,比如“合理错误”和“规范性构成要素”的判断标准,给法官、律师和普通读者都提供了可用的思考工具。它还专门讨论了婚内性侵犯,介绍了学界“完全否定说、有限否定说、肯定说”三种观点,并给出了作者自己的立场,帮助读者理解婚姻关系中同意的复杂性。更重要的是,作者反复提醒我们,正确表达不同意是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他人的“不”也是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倡导在性关系中彼此尊严与自由并重。正因为这些亮点,这本书不仅是一部专业的刑法学著作,也能为普通读者提供一套关于性同意、性别平等与法律文明的系统启蒙。
通读指数🌟🌟 实用指数🌟🌟🌟🌟 经典指数🌟🌟🌟✨ 这本书我陆陆续续看了一遍半,因为看到一多半的时候这本书的注释排版实在让我看不下去,又看了另一本书的本书部分,那本书属于三联版,其他两本又没看完,今天突然提到,觉得这么好的内容,又看了一遍半,不做一个书评,又属实可惜… 话接本书,因为这本书看完也有段时间了,详细的内容有些模糊,但书籍讲的法制精神还是让人感触颇深,首先强奸罪的设立是建立在人类社会,男女双方不平等的客观事实上为了维持一定的平衡而倾向于女性而设立的,因此宗旨也在以保护女性为主,出发点在当今社会无可争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不再是任何人的附属品,她们和男性一样是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因此法制的核心建立在尊重女性的个人意愿之上,比如喝酒昏迷或者精神疾病女性无法自主决定意愿的行为判定强奸以外,其他情况只要女性说不,男性朋友最好就是停下来,确认女性的主观意识,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想法乱来,这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我本人也深表认可… 中国是一个单一民族为主体的国家,而我们又是社会主义国家,种族矛盾阶级矛盾相对较小,因此涉及到男女对立的问题就显得尤为激烈,而这部分内容也相当之敏感,我本人的想法里过去的几个想法也引起了男女之间的激烈辩论,不过也很正常,立场决定了对错,没有绝对的公共和正义… 但我个人有几点浅见,首先双方应该建立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其次双方要承认在历史和生理条件下女性天然存在弱势的情况,然后双方应该公认为了维持社会的和谐,强势的一方应该将一定的资源向弱势方倾斜,以纠正马太效应带来的极端不平衡(不只是在男女之间),最后我想说其实男性大部分也是牛马群体,社会的大致分层应该是一少部分精英男性,然后是广大女性,最后是绝大部分牛马男性,大部分的男性朋友也是为少部分男性背锅,当然武则天之类的特殊案例姑且不谈… 最后我想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恩怨,取决于能否站在谈判桌的从来不是对手的仁慈,而取决于自身的实力,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妇女能顶半边天早已不是一句口号,我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很多领域做得比男性还好,正是因为她们的努力为整个女性群体带来了巨大的支持,而非那些在网上叫嚣总以弱者自居的男男女女,弱者心态不可取,因为这个世界不相信弱者的聒噪… 希望未来的世界越来越美好,越来越和谐,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领域发光,创造属于自己的价值…
从性侵犯罪谈起 性侵犯罪是现在社会屡屡被提起的一个话题。这种事儿经常就会莫名上了热搜,诸如阿里女员工那个案件,引来不少网民的评论。由此可见,我们当代人对通俗意义上的“强奸”是多么愤慨又重视,当然也不排除对桃色新闻的吃个瓜图个乐。但总有一些有心人会去琢磨一些背后本质的东西。比如这本书就对性侵犯罪的根本问题作出了回答与思考。整本书内容翔实条理清晰,是一本理性冷静又充满人文关怀的书。 从性侵犯罪的历史沿革与法益嬗变到刑法基本理论转化,引出性侵犯罪的核心“同意问题”。同意的反面是不同意,是性侵犯罪的本质。就同意与不同意作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与表现形式。很多我们存在疑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诸如“不等于不”吗,“不等于是”吗,婚内强奸怎么算,未成年“青梅竹马”的性关系又怎么算,作风不良有性史的人可以作为司法的依据吗? 这本书无论男女都应该读,尤其女性。因为我们必须承认,虽然我们极力倡导男女平等,但是在很多方面当下社会依旧男性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女性,不是更应该保护好自己吗?虽然法律追求正义,我们相信法律。但是法律真的万能吗,世俗的偏见可能直接淹死人。那么法律对一个逝去的个体又有什么价值?只能是后来人谨以为鉴。 我只能说,我们作为一个有道德有良知有较高追求的普通人,不去打法律的擦边球犯罪,但是也别让别人妄图用法律来绑架我们。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 第一遍读可能对有些概念和判定标准有模糊,可以二刷。加之本人最近事情比较多心不定乱糟糟,有些地方没读到,体会也不深刻!看书还是得静心静气静神。 2022/09/14周三静默期
2021年8月,我在飞机上读这本书。邻座男的未经我同意看了我的iPad屏幕,他说:“女孩子是该看看这种书。” 有点意思,现成的案例就这样送到我面前。 飞机上他和我讲了他背井离乡出来打拼,怎么从底层做起,最近刚换了大别墅。 他有个念念不忘的初恋,当初女方父母嫌弃他穷,到现在那女孩还没结婚。他觉得人家很可怜,也还对他有感情,他们是一对生不逢时的苦命鸳鸯。 我觉得挺奇怪,既然这么忘不了,为什么不在一起呢? 他说,他老婆刚生二胎。 对不起,是我天真了。 接下来就聊到他老婆,国企上班,学历收入都不比他低,本地人,丈人家家底不薄。他说起这些隐隐有些得意,像猎人炫耀战利品。 我问了他几个问题:老大上什么课外补习班啊?应该很贵吧?现在家长都挺焦虑的,你会担心吗? 他支吾了几句,然后开摆,说这些都是他老婆在管,他工作比较忙。 局势明了,有害垃圾。 然后他给我讲了几个不知道哪个古墓里抠出来的笑话,我没说话,笑了笑。他说:“好歹你听了还会笑,说明你还是个正常人。” 这话倒是又勾起了我的兴趣,看来是个惯犯。 “所以你还和其他人讲笑话啊?她们都不笑吗?”我问他。他说就是一些同事什么的,比较无趣,有些可能也是为了避嫌,听说他结婚了都躲得远远的。 “你工作这么忙,应酬这么多,搞过外遇吗?”我懒得和他拉扯了,直接问出了我最想问的问题。 他愣了一下,我不夸张,我真的能感觉到那几秒钟他心里的小算盘划拉得震天响。 “有过几次吧,有时候,应酬什么的。男人嘛。” 一点也不意外,真的。我彻底没了兴趣,一觉睡到快下飞机✈️ 降落的时候他问出了那个我知道他会问的问题——“约吗?”这就是那几秒钟他心里的算盘在考虑的问题,也是他为什么会承认自己出轨的原因,他以为我可能会是他潜在的外遇,所以他没选择装什么正人君子,承认了自己的“应酬”问题。 我说不了,咱俩道德观念不一样。他说哈哈哈我开玩笑的啊,你不会当真了吧? 有几分钟尴尬的消停,舱门快开了,大家站起来拿行李。他可能觉得这是最后一搏的机会了,问我能不能留个微信。 我说行,设置了不让他看我的动态,加了。 他的朋友圈三天可见,头像是栋别墅,估计就是他口中最近刚换的那栋吧,别的没什么稀奇,我正打算删他,就看到了他给我发的消息,说他上车了,让我注意安全,到家了给他报个平安,他还叫我,丫头。 🤮🤮🤮🤮🤮 我不厌男,我只是厌恶这些缺德的行为本身。 而且很可悲的是,他提到的那些女孩——自身条件非常优秀还为他生了两个孩子的妻子、和他已经分手多年但是在他口中对他旧情难忘的初恋(我觉得只是他一面之词,我也问了他们平时聊什么,他说就是偶尔正常聊天)都是他炫耀的资本。而那些对他的笑话不感冒,懂得避嫌的女孩,都被他打上了“无聊”“不正常”的标签🏷️甚至只和他有一面之缘的我,都被他理解成了潜在的艳遇对象。。。。。。 不论男女,我觉得都可以读一下这本书。罗翔老师说过,刑法是行为的底线。看清那根底线,看清楚我们可以说不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很有必要。 犯罪本身够可怕了,更可怕的是,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那是犯罪。 社会驯化出了太多沉默的羔羊,所以很多东西我们真的习以为常。 然而向来如此,便对吗?
也是无意,纯属天意,看完这本书到决心写书评的前后恰逢“山西大同婚内强奸案“一审宣判,一审前后自媒体以及官方的一些发言一时间众说纷纭,难分真假,好不热闹。 先说回性侵犯罪这么命题,这个刑罪出现并不算久远,在古时候即便有相近的存在,也只是以侵犯这名女性父母,丈夫或者是主人的财产权而存在的,显然并没有把受害者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而存在。但是到了现在,性侵罪的存在比较充分的体现了宪法意义上女性的人的权利和地位,关键在于怎么去界定性侵实施的存在。 对于强奸事实的确认,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言论或者意思表达,当然物证的力度自然是更为可信的。可是难就难在这里,在很多人的刻板印象里,女性是一个很会真话反着说的群体,包括什么“不要就是要”,不排除有这样一部分人群的存在,但是当男性一刀切的认为“不要就是要”则很容易实施性侵犯罪而不自知,这一点同样可以类推至性爱过程中的一部分肢体反抗,就是有人会下意识或者是故意将性爱中的肢体反抗认定为情趣或者更具体点说是半推半就,而非真实意思表达中的拒绝。于是在刑事询问就显得格外重要,包括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民警会反复询问女性在性爱过程中的细节,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伤口上撒盐,但是实际上只哟反复询问才能根据多次回答的出入来判断女方证词的可信程度。 婚内强奸更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法制的进步,争议点在于这的确给一些不良居心的人可趁之机,可是法制从来都是进行时的,而非完成时。婚内强奸的惩治合理就合理在一点,婚姻关系夫妻生活虽然是。但不要忽视的是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这种性的义务更多是在于“请求权”而非“同意权”,也就是说在婚姻中妻子依然有对夫妻生活说不对权利,丈夫也要充分尊重妻子的意愿。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物证,强奸案常见的证据比如体液,下体撕裂,衣物的破损等,体液是比较直接证明性事实的证据,但是不足以同强奸挂钩,最为关键的是在于同其他证据互为补充而起作用,这一部分证据往往会因为受害者的无法接受而被第一时间处理掉。不过有一些有意思的案例,女方虽然处理掉了生物学证据,但是后面男方以及男方家属请求谅解的的事实行为又恰好佐证了强奸事实的存在,这种情况下生物学证据倒也不是非要不可了。而其他的证据代表的是反抗也就是不同意的意思表达的存在,这一部分反而更为麻烦了,一方面是现在小年轻的性爱偏好,另外一方面在于受害者在性侵害和暴力伤害中间的取舍,人和人都不能要求女性得在面临暴力伤害的局面下依然要硬着头皮承受伤害最后可能还是摆脱不了被性侵的结局,在此类案件中要求“完美受害人”是不合适也不合理的。 倘若就事论事,就从“山西大同婚内强奸案”来说,性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反抗的证据就着实令人玩味,法院的通报中提到的“烧窗帘”“楼梯拖拽”“手臂淤青”全都是事后,而强奸案常见的证据比如体液,下体撕裂,衣物的破损这些却丝毫未提。包括女方家庭第一时间的选择是彩礼的尾款以及半套房子,而这付出的代价是女方要同一个伤害她的人共度余生,难道这时候女方父母不应该是悲愤欲绝必要致男方顶格刑罚于不顾吗?另外对于强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条文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当事人一审被判处的三年有期徒刑实打实的算是从轻判罚的,这一点又同官方通报的证据事实比较充分,社会影响巨大切恶劣相违背,被告母亲也在第一时间提出上诉,广大群众我想必然也是拭目以待的。 我花了一段时间来捋清楚“同意权”,也从各方报道中找出自己想不通的地方,不由得感叹世界慢慢变成我看不懂的样子,从“唐妞不等式”,“我和你结婚≠我和你发生关系”还可以理解,“我和你开房≠我和你发生关系”也在可以理解的范畴之内,但是“事前同意≠事中同意≠每一下都同意≠事后同意”这属实燃烧我为数不多的脑细胞,而“性同意的事后可撤销”更是让我大脑炸裂(如果你要说事中不过时出于保护自己的虚与委蛇,那我只能回之以沉默)。 一场社会性事件的始末缘由,倘若相关部门不能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而是任由群众去自由发挥关心社会国家大事的热情,我很难不联想到2006年的“彭宇案”,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让国人道德倒退五十年,时至今日大家还是会纠结于“摔倒的老人扶不扶的问题”,我看了看我们2022年的结婚率和生育率,嗯,还有很大的下降空间。
人类是地球上唯一可以随时随地发情的动物,加上有文明社会的一个设置要求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一夫一妻制,以及复杂色人类感情心理因素,就出现了本书讨论的这个问题 性同意 法律制定之所以困难就在于是群体管制的问题,要从国家的层面不仅受害者是你的公民,罪犯也是你的公民,受害者有被保护的权利,罪犯也有保护的义务,特别是在同意原则十分重要的性犯罪中,这是一种必要的动物性的行为,一味的一道德原则来控制是不现实的 不就是不,还是前两本涉及的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想不做什么就不做什么,当有性冲动的对象表达不同意的意见时候,这就是动物性之外人性的考验时刻,因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要思考道德法律文明爱责任其他 还有一个重要的就是社会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从男权附属转变为个人的阶段,不断的平等化趋势之下,合理表达双方的性自制全,或是性的特殊愉悦,激情氛围之下的否定既肯定的理解,都是对法律判决标准的考量 毕竟抛去所有的社会道德责任,性本身带来的愉悦是直接可感受的,实现的手段就是多样的,就不能以法律单一的标准来框架与复杂的人类性心理之上,法律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罗翔的爆火说明公民对法律的渴望,微博的退出又说明的普法工作的任重道远
约3小时不到读完。。。 这是我读的罗翔老师的第一部作品。。。 一上来确实差点劝退我,因为着实有些些枯燥,但读着读着倒也还行😂。。。最后200多页的注释,里面有些案例不错。。。 引用作者的一段话: 虽然法律不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但至少要在最低限度实现对基本人权的捍卫,对于落后的社会观念,法律不能过于纵容。。。 其实吧,我觉得本书可以再展开一些,譬如男同里面的性侵,或者是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男性也同样🈶权说不同意,然后让女性停下来😂
读完《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我对性侵犯罪的治理与弱势群体保护有了更为深刻、系统的思考,结合书中法理知识与现实社会痛点,也形成了关于性教育普及、受害者权益保障、法律规制完善的完整看法。 第一,性教育必须低龄化、常态化、全场景落地。性教育从来不是羞于启齿的话题,更不是可有可无的选修课,而是关乎每个人人身安全的必修课。学校应当从幼儿园阶段开始,开展贴合低龄儿童认知的身体边界教育,帮助孩子清晰认识隐私部位,学会辨别、拒绝一切不当与恶意接触,明确知晓遭遇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向父母、老师求助并主动报警,认清侵害行为的本质,不将伤害归咎于自身。家庭作为性教育的第一阵地,父母要从孩子建立自我认知之初,就用温和科学的方式开展性启蒙,摒弃谈性色变的陈旧观念,营造包容信任的沟通氛围,让孩子敢于倾诉恐惧与伤害,成为孩子最坚实的依靠。 第二,健全性侵受害者全链条保护体系,杜绝二次伤害。社会层面要严格执行受害者隐私保护制度,全程严禁泄露、公开受害者任何个人信息,坚决抵制舆论审判、恶意揣测与流言蜚语,消除受害者维权与发声的后顾之忧。政府层面需进一步完善专项救助机制,为性侵受害者提供免费、专业的心理干预与长期康复治疗,同步配套法律援助、医疗帮扶等全方位保障,帮助受害者走出不可逆的身心创伤,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第三,完善性侵案件量刑规则,坚守未成年受害者优先保护的法律底线,精准从严惩治恶行。 其一,优化未成年人性同意保护规则。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判断力薄弱、极易被诱导操控,需强化特殊保护,严厉打击利用身份、财力、监护等优势地位,胁迫、诱导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其二,坚守受害者权益首位原则,严惩未成年施暴者。未成年人犯罪虽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但只要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就必须优先保护受害者,绝不能单纯因施暴者是未成年就随意减轻处罚;针对性侵、虐待等恶性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定从宽裁量尺度,严控缓刑、轻刑适用,不让年龄成为恶行的挡箭牌,绝不以宽容施害者为由牺牲未成年受害者的权益。 其三,捍卫全人群性自主权,无论年龄、性别、婚姻状态,任何人的性意愿都必须被尊重,违背他人意志实施性侵害、猥亵等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责;针对高龄、失能、独居等反抗能力薄弱的弱势群体,此类性侵行为危害性更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其四,从严惩处特殊身份性侵犯罪。监护人、教师、医生、警察、专职看护人员等,本应承担守护、信任责任,却利用身份优势实施侵害,既突破伦理底线,又加剧受害者创伤,必须依法从重追诉、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性侵带来的身心创伤往往伴随终身,预防远比惩戒更为关键。唯有前移教育防线,普及科学全面的性教育;筑牢社会防线,完善受害者全方位救助;严守法律底线,优先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精准从严打击各类性侵犯罪,才能真正守护老人、儿童、全体弱势群体,让法律成为弱者最可靠的保护伞,从根源上减少性侵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