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本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施行)权属体系总结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2020修正,2021.6.1生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原则:约定优先>法定归属,无约定时严格适用法定规则 一、基础框架:两大权利体系 1. 著作权(原生权利) 适用于作品本身(文字、美术、软件、视听作品等),归作者/法定权利人,包含人身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商用权利)。 2. 邻接权(派生权利) 适用于作品传播者的独立贡献,不等同于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主要就是三类: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不过有些国家的法律里,邻接权还可能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我国也把“版式设计权”归为与邻接权类似的传播者权利,虽然严格来说不算典型邻接权,但本质也是对传播过程中版式设计这种独立贡献的保护。这些权利针对的是传播过程中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信号”等传播成果,而不是原作品本身,是对传播者在作品传播中独立付出的保护。独立于原作品著作权单独存在、单独保护。 二、制度核心:职务作品(职场创作最高频,二分法法定划分) 定义: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两类,权属规则完全不同。 (一)一般职务作品(文学、艺术类创作主流适用) 1. 法定适用范围:企业员工撰写图书、文章、诗歌,创作绘画、书法、摄影作品等非功能性个人创作; 2. 法定权属规则:著作权完整归创作的作者个人所有; 3. 单位法定权利:仅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交付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特殊职务作品(技术、工程类创作主流适用,程序员适用) 1. 法定适用范围: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 2. 法定权属规则: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全部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三、专项作品: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演员权属混淆点根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1. 整体作品法定权属: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出品方、制片公司)享有; 2. 主创人员法定权利:视听作品中,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作为视听作品作者的法定权利);演员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法定人身权利,不得转让或彻底剥夺)及合同约定的报酬。以上人员均不享有视听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整体著作权归制作者所有。 3. 可拆分权利规则: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自身的著作权,不受视听作品整体权属限制; 4. 区分要点:演员不享有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但依法享有独立的表演者权,该权利属于邻接权范畴。 四、邻接权专项:表演者权(演员、歌手专属法定独立权利)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1. 权利主体:表演者权专属表演者本人(演员、歌唱演员、演奏人员等),天然归个人所有,不自动归属经纪公司、制片公司; 2. 权利划分: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该权利永久保护;财产权包括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依法获得报酬,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 3. 商业适用规则:经纪公司、制片公司无权法定享有表演者权,仅能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取得表演者权的使用授权。 五、特殊客体:计算机软件作品(专项法规补充规定) 法条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 1. 基础权属规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自然人在单位履职期间开发的软件,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中特殊职务作品的法定规则; 2. 员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主要利用单位资金、设备、数据等物质技术条件开发,且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软件,单位享有软件完整著作权,开发者仅保留署名权; 3.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书面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或者共同开发者所有。 六、全场景法定归属明细 1. 程序员为公司开发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类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全部由单位享有,创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2. 企业员工创作图书、绘画、原创文章等文字、美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所有,单位仅享有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 3. 演员参与拍摄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制片公司所有,演员仅享有署名权与合同约定的获酬权; 4. 演员、歌手的舞台表演、镜头表演本身,享有独立的表演者权,该权利归表演者个人所有,不属于著作权范畴; 5. 词曲作者创作音乐词曲作品,著作权完整归词曲作者本人所有; 6. 歌手演唱他人词曲作品,不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仅享有自身演唱行为对应的表演者权,归个人所有。 七、权属判定三大底层法定逻辑(立法本源) 1. 投入与责任匹配原则:由单位投入资金、技术、设备等核心资源,且由单位承担侵权、合规、质量等全部法律风险的作品,权属法定归单位(典型如软件、视听作品);由个人独立创作、自行承担风险的作品,权属优先保护个人(典型如文学、美术作品); 2. 作品属性区分原则:功能性作品(软件、工程设计图等)以实用工具价值为核心,立法优先保障单位生产经营权益;艺术性作品(小说、绘画等)以个人人格表达、艺术创作价值为核心,立法优先保护创作者个人权益; 3. 权利可拆分原则:复合型作品可拆分独立权利,视听作品整体权属归单位,表演、剧本、音乐等独立贡献单独赋权;邻接权与著作权相互独立,互不替代、互不吸收。 八、补充通用法定规则 1. 委托作品规则: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创作者)所有; 2. 合作作品规则: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协商行使权利;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3. 人身权永久保护规则: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无保护期限限制,且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4. 财产权保护期限规则:自然人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作品、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读这部法律的一个观感是法律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但一定不能反向侵害,还要考虑是不是与它法有条款上的冲突。所以,法律的制修订工作是非常审慎严肃的工作。
我还是想看一看关于笔记一类的东西。比如说我要考研,需要考政治,有很大一部分是大学里思想教育的教科书里的内容。然后有很多讲考研政治的老师,他们每年都会与时俱进出一些书。他们讲的教科书上差不多都有,这时候我听他们的网课然后看教科书,但是又借鉴了网课老师的一些讲解,我制作了关于考研政治的笔记,这时候我采用付费阅读的形式,只有他人付费了才能阅读我的笔记文章,我是否侵犯了网课老师/或者教科书出版社的版权呢?各位大佬有解答吗?
是想来看看有没有关于抄袭的明确界定的。没有。 一想也是,太难界定了。
挺好的,我学习到了发布各种文字作品还是其他视频知识,我也知道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作品。
我就想看看具体的,各种各种的是否侵权
作品是什么? 音乐是什么? 音乐作品是什么? 他们有区别嘛? 复制权和摄制权的区别是什么? 符号到声乐是表演,那原创的声音到文字表述是表演嘛? 注意当下,理解法条文字,解决现实问题,是法学的要义。 以上部分观点引用自杨述兴老师。 也许以后,等到重大社会变革再次出现,一切都会不同,但起码在今天,法律适用于我国社会状况,并且是条条仔细斟酌敲定的。 以上部分观点引用自肖红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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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录屏软件和去水印的软件。。。还有易撰网。。。。违法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