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大于0.40g,或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石油化工中的卧式设备、支腿式直立设备、支耳式直立设备、裙座式直立设备、球形储罐、立式圆筒形储罐、加热炉、空冷器等钢制设备的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