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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约翰王、贵族战争与《大宪章》 封面

1215:约翰王、贵族战争与《大宪章》

埃德·韦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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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万字总字数
¥24.9定价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追溯《大宪章》签订的前后背景、关键因素、主要人物等,回顾了金雀花王朝早期那段百年纷扰史。从亨利二世、狮心王到约翰王、亨利三世,在介绍各国王的生平与大事件外,更剖析了其各不相同的统治风格以及与教会的关系,从而引出国王与贵族们的矛盾如何发展、激化至最终爆发。本书亦阐释了大宪章的后世影响,意在强调《大宪章》何以成为西方宪政体制的先驱,从根本上改变了英格兰以及英语民族的历史。

读者书评

★★★★★

在英国中世纪史中,亨利二世一脉的故事堪称最具戏剧性的篇章,我最熟悉的也是这段历史。这位继承了征服者威廉疆域的君主,不仅稳固了统治,更育有四位传奇儿子,他们的命运纠葛与权力博弈,最终将英格兰推向了改写宪政史的 1215 年。 亨利二世的四个儿子里,长子威廉九世早夭,因此次子亨利二世被定义为长子,早早被加冕为 “幼王”,与父亲共治天下。他一生与父为敌,两次参与叛乱,最终在 28 岁的盛年因痢疾客死他乡,至死未握实权。次子便是威名赫赫的狮心王理查,他将毕生热血倾注于第三次十字军东征,与伊斯兰名将萨拉丁在阿卡、阿苏夫等地展开巅峰对决,兵锋直指耶路撒冷。尽管穷兵黩武掏空了国库,归国途中又遭绑架勒索巨额赎金,但凭赫赫战功,理查依然赢得了臣民的拥戴。三子杰弗里则是兄弟中最 “叛逆” 的一位,他两度参与反父叛乱,身为英格兰王子却始终亲附法国王室,最终在 27 岁的骑士比武中意外坠马重伤,潦草收场。 幼子约翰是兄弟里的特殊存在,因年纪最小受宠,却也因早年未获封地被戏称为 “无地王”。理查东征期间,约翰曾觊觎王位发动叛乱,待兄长归国便俯首请罪,意外获得宽恕。1199 年理查去世后,约翰如愿登基,可他的统治却尽显平庸。理查征战半生打下的欧洲大陆领地,在他手中尽数被法国夺走;他试图征服苏格兰、威尔士立威,同样铩羽而归。战争损耗巨大,约翰便将压力转嫁于民,无视封建惯例横征暴敛,肆意践踏贵族与市民的权利,终致众叛亲离。 1215 年春,忍无可忍的贵族联军攻占伦敦,走投无路的约翰被迫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宪章》。这份包含 63 条条款的文件,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未经贵族议事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征税;任何自由人非经合法审判,不得被监禁、剥夺财产。 从短期看,《大宪章》一度沦为废纸,约翰旋即反悔引发内战,直至他病逝后,继任的亨利三世才重新颁布宪章稳定局势。但从长远来看,它首次确立了 “王在法下” 的核心原则,打破了王权至高无上的神话,成为英国议会制度的源头。数百年间,《大宪章》被反复修订确认,其精神更跨越国界,深刻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的制定,成为世界宪政文明的基石。

★★★☆☆

接上一部,讲诺曼征服以后到约翰王大宪章的历史。没有上一部有意思,印象深的也就是疯批约翰王。一遍遍感慨盎撒野蛮,都公元1200年了,干得还是我们公元前的事。包括国王权利有法律约束——也不新鲜,都是东大干过的事。有时候挺感慨,东大怎么就……后面的话不利于团结。

★★★☆☆

今天,美国最高法院的大门上有八个展板,展示了法制史上的重要时刻,在其中一个展板上,表情愤怒的约翰国王面对着一位男爵,他们中间是《大宪章》。 历史上几乎所有的观念都经历过一定程度的修正,你对过去了解越多,就越能理解,每个故事都有其两面性,所有事情都不是非黑即白的。 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描述:“一旦掌权,(贵族们)就会暴露出那些被置于超出其能力或应得之位的人身上普遍存在的小气和傲慢。他们拒绝履行对国王的诺言,立即背弃了信仰。” 但历史总是很有趣,正如温斯顿 • 丘吉尔在《英语国家史略》(A History of the English-Speaking Peoples)中所说:“而且,如果把这些都考虑在内,我们就会发现,对英格兰民族和英语世界来说,约翰的罪恶比那些仁义之君的勤劳有更大的贡献,因为通过许多反约翰势力的大联合,我们最重要的自由与权利的里程碑得以树立起来。” 兰尼米德可能是旧时维坦召开的地址,但对此我们不能确定,唯一可以肯定的是,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是从根本上的改变,它不仅限制了国王的权力,还说明了法律的规则,确立了未经指控不能任意逮捕被告等一些法律基本原则。 英格兰自此开始走上文明之路,13世纪末,《大宪章》被写进英格兰法律。八百年后的今天,它仍然被认为是英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18世纪的政治家老威廉 • 皮特(William Pitt the Elder)赞誉《大宪章》为“英格兰宪法的圣经”。 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亨利一世在1100年颁布了《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许诺自己会遵照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 1041~1066年在位)的法律进行统治——爱德华是韦塞克斯王朝的最后一位国王,正是1066年他的去世才引发了诺曼征服。 不过,亨利一世的做法从一定程度上再次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这是1215年宪章中最为重要的精神之一。在亨利一世签署的这份宪章中,第八条这样写道:“若我的封臣触犯法律,他不应像在我父亲和兄长治下那样,通过上交一笔罚款了事,而应遵循我父亲统治时代之前的法律,承担自己的罪行,并做出相应的补偿。” 亨利二世是一位对英格兰国家形态产生了革命性影响的伟大国王,尤其在创立陪审制方面,但他和他的家族同样以残忍、贪婪和暴虐而闻名。所以,《大宪章》的问世不仅仅是针对约翰王,更是为了抗衡始于1154年的整个金雀花王朝。 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统治期间,英格兰爆发了第二次贵族叛乱,“议会”得以建立。 亨利二世登上王位以后,开除了英格兰所有的国库长,还让他们为被开除而交纳了罚款。然后他请亨利一世时期的国库长、伊利(Ely)主教理查 • 菲茨奈杰尔(Richard FitzNigel)出山再次掌管国家财政:奈杰尔新工作的头衔叫作英格兰财政大臣(Lord High Treasurer of England),这个职位某种程度上发展成为以后的第一财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从1714年开始出现这一官职),后来其职能被并入首相职位。而在中世纪,这个职位总是由教士来担任。 亨利二世统治期间最具开创性的功绩也许就在于1166年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Assize of Clarendon),宪章规定,国王有权审查一切罪犯,而不管当地领主有没有介入这些案件。 《克拉伦敦宪章》是以国王在威尔特郡(Wiltshire)狩猎时的居所命名的,从某些方面来看,它与《大宪章》的影响力不相上下,正是《克拉伦敦宪章》首次带来了人身保护权的概念。人身保护权的意思是“你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凭借这条法律原则,囚犯可以在法庭报告自己受到的非法拘禁,其带来的结果就是,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拘留。这与《大宪章》中关键的一项条款非常类似,因此经常被误认为是《大宪章》中的条目。 1179年,亨利二世下令,被告可自行选择通过决斗法或由12名当地骑士组成的陪审团来审判,这项权利在那时被称为“在贵族建议下,仁慈的国王赋予百姓的皇家恩赐”,现在则将其称为陪审系统。 这种由陪审团进行的新的非暴力审判就是我们所知的“裁决”(assizes),这个词来源于诺曼法语“asise”,原意为“坐下来”。在欧洲其他地方,神判法被更具“前瞻性”的酷刑审判(包括对被告和证人)所取代,只有英格兰和丹麦采用陪审团的方式。 奇怪的是,法律在变得更加公正和道德的同时,也变得更加严厉了。人们不能像在“美好的”过去那样仅仅支付赔偿金了事,而是被视为罪人,理应受到刑罚。 英美法系的这种形式是各种传统的融合,用历史学家罗伯特 • 图姆斯(Robert Tombs)的话说就是:“英国普通法是欧洲第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它是盎格鲁-撒克逊人、诺曼人的风俗习惯和罗马法理论的混合体,许多术语和概念则来自法语,比如债务(debt)、契约(contract)、继承人(heir)、非法侵入(trespass)、法庭(court)、法官(judge)、陪审团(jury)等,而文书记录则使用拉丁语(直到1731年)。” 与此同时,在威斯敏斯特大厅召开的王室官员会议被称为“王座法庭”(Bench),后来被称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 亨利二世的确留下了丰厚的遗产。由于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他在2002年被英国民众评为最伟大的100个英国人中的第90位。 《大宪章》第1条开头陈述:“英格兰的教会应享有自由,其权利不受减损,其自由不受损害。”这个时代最核心的矛盾就是金雀花王朝的君主们与唯一更强大的存在——“全能的上帝”——之间的关系。 骑士精神塑造了一种理想化的完美战士,即“最优秀的人”(preudhomme),他拥有骑士应该具备的所有品质,“擅长战斗、勇敢、忠诚、明智,能够提供良好的建议,但在必要的战斗中,也能变得很精明,甚至狡诈”。与最优秀的人相对的是失败者(losengiers),他们则被看作是巧舌如簧的骗子。 13世纪最重要的学者代表就是出生于萨默塞特郡的罗杰 • 培根(Roger Bacon),他于1250年来到牛津,之前一直在巴黎求学。培根时常被誉为欧洲第一位呼唤现代科学方法的人,他以阿拉伯文明为中介,并借鉴了古希腊的方法。不过到最后,他还是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与教会的纠纷,生命中最后的岁月都在软禁中度过。 1212年夏天,由于国王实在是太不受民众欢迎了,因而他不得不急匆匆地从威尔士回到英格兰,澄清关于自己死讯的谣言。在偏执的心理作用下,约翰从每个郡召集了六名骑士参与朝堂,讽刺的是,这一程序被误认为是某个贵族在几十年后提出的要求,并被附会成为下议院产生的基础。 无论如何,这份文件具有开创性,第1条的结尾就信誓旦旦地承诺:“以下所述各项自由,将赋予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后代将永远享有这些自由。”对一位国王而言,做出允许子民享受永久自由的许诺,的确是具有纪念意义的进步。 不过,《大宪章》中最重要的条款却是对任意指控和司法概念做出界定的第38~40条。 第38条规定:“自此以后,在没有确实可信的证人或证物时,治安官不得任意使人接受审判。”换句话说,必须要有可靠的证据才能给一个人定罪。 接下来的第39条后来成为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一句话:“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家法律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40条陈述了相似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拖延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大宪章》第39条和40条至今仍是英格兰的法律条文,尽管容易让人混淆的是,他们都被称为第29条,因为1297年发行的新版《大宪章》里是这样排版的。第38~40条奠定了英格兰自由主义的基石,影响了后世关于程序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不过,最让国王愤怒的还是第61条安全条款,它规定,应由25位男爵监督《大宪章》的贯彻,同时监管国王。 宪章内容已经商议完毕,6月15日,它被用大字体书写完成——中世纪的法律文书都用这样的格式撰写。约翰实际上并没有在上面签名,虽然19世纪的儿童历史读物上往往画着国王签名版的《大宪章》插画,通常是一个表情严肃的贵族指着一张纸,如同在说:“兄弟,签这儿。”书写3500字的这份“大宪章”共用时8小时,大概四十多份副本被分发到整个国家。 8月15日被设定为一个截止日,双方在此之前需完成签订的条件,到那时,叛军再将伦敦交出来。 绝望之下,拥护新国王的贵族们于1216年11月在布里斯托尔(Bristol)再次发布宪章。其中的某些内容被删去了,比如安全条款以及对外国人的处理方式等部分,剩下的则全都予以认可。这份文件是由威廉 • 马歇尔和教皇使节瓜拉 • 比基耶里(Guala Bicchieri)签署的,国王的批准则赋予了它更高的权威。于是,许多曾经反对约翰王的贵族,包括小威廉 • 马歇尔,都纷纷向约翰王的儿子表达了忠诚之意,这些翻转棋玩家们,或称为回归者,现在开始了拯救王室的行动。 了给海外战争筹措军费,也为了从贵族手中买回国内的一些城堡;亨利三世发布了《大宪章》最终版,同样由大主教斯蒂芬 • 兰顿见证——在约翰王和教皇英诺森三世于1216年相继去世以后,兰顿恢复了自己的职位。 1234年,在国王试图撤销之前颁布的宪章之后,又催生了一次新的危机。总之,在亨利三世漫长的统治期中,他至少12次承诺将会践行《大宪章》。1237年的《大宪章》是在罗切斯和马歇尔之子的见证下签署的。1250年的《大宪章》不仅以拉丁文形式发布,还以诺曼底法语和英语的形式发布。1255年又颁布了以三种语言书写的官方确认信。[这也影响了诺曼人,他们正在追求同样的权利。1315年3月,在诺曼人发动了一次抗税起义之后,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世(1314~1316年在位)向他们发布了“对诺曼人的宪章”。] 非官方的贵族会议开始以更加正式的形式举行,1236年,他们的集会首次被称为“议会”(Parliament,从字面意义来看,这是法语中“一次谈话”的意思)。在1248年至1249年间,这样的议会举行了四次,他们总是在这里商讨拒绝为国王筹钱的事,并抱怨贪污腐败和国王的法兰西姻亲们。 1275年,爱德华一世正式承认了议会的地位,首次准许骑士和普通市民进入枢密院,这是国王最私密的顾问团体,可以看作内阁的先驱。最终,在1297年,国王发布了《确认宪章》(Confirmatio Cartarum),正式将《大宪章》写进法律。贵族们取得了实质上的胜利,尽管必须承认的是,西蒙 • 孟福尔可能并不这么认为。……这位在信仰上无比偏执的法兰西贵族仍然是英格兰自由传统的英雄,因为他试图建立对君主权力的限制规则。 14世纪,《大宪章》曾两次在推翻统治者的事件中发挥了作用。此外,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在位)是在自己的父亲于1327年被推翻后,由议会任命的第一位国王。议会经常向君主重申宪章内容,到1400年,议会共发布了40条这样的公告。在爱德华三世的统治下,所谓的“六部法规”(Six statutes)阐明了正当程序的概念,这可能是英语世界中最重要的“自由纲领”。《大宪章》第39条的措辞有所扩大,将“自由人”改为“任何人,不论其财产或条件如何”,并规定,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财产、监禁或处决,这是首次使用这样的措辞。 《大宪章》最后一次颁布是在1423年,后来在15世纪后期和16世纪,英格兰经历了多次王朝斗争和都铎王朝专制统治,《大宪章》几乎再也没有被提及。到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时期,《大宪章》已经被人们淡忘,以至于莎士比亚的戏剧《约翰王》甚至都没有提到它——这部作品主要抨击约翰王没有足够坚定地反抗教皇,在那个反天主教气氛狂热的时代,这被视为比一些谋杀和违法行为更严重的罪行。 《大宪章》的第一个印刷版本于1508年以拉丁文出版,1534年又出版了英文译本。16世纪,随着图书出版的兴盛和销售数量的激增,以及识字率的提高,人们对法律产生了新的兴趣。 在1689年《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产生过程中,《大宪章》再次被作为先例和依据,成为这部(不成文的)英格兰宪法的基石。《权利法案》确立了英格兰的某些自由权利,例如在被审判时获得合理保释的权利、免于残酷和罕见刑罚的自由、言论自由、防止王室干涉法律以及未经王室批准不得征税的自由(这一直以来都是焦点问题)。 1606年,柯克帮助新成立的弗吉尼亚公司(Virginia Company)起草了章程,由此为新大陆的英格兰殖民地设定了政府规章。他写到,在这片大陆上的人们将享有“所有的自由、公民权和豁免权……就好像他们一直生活在英格兰的国土上”。1618年,弗吉尼亚公司向总督乔治 • 亚德爵士(Sir George Yeardley)发出指示,这份指示被弗吉尼亚人称为“伟大宪章”,弗吉尼亚大会(General Assembly of Virginia)成为西半球第一个这样的议会。 在1763年英格兰人及其殖民地居民将法兰西人赶出北美之后,《大宪章》的重要性在辩论和争执中更加凸显。这将导致叛乱和独立,以及革命时代最著名的口号——“无代表权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它遵循了《大宪章》第14条的精神:“征税前需获得全国一致同意。” 美国宪法的起草受到《大宪章》的极大影响,著名的第五修正案便来自《大宪章》第39条:“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得被判死罪或其他重罪……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同样,第六修正案即“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就基于《大宪章》的第40条。

★★★☆☆

这一本写的不够精彩,作者确实插科打诨讲了不少历史段子,但是与其他几本作品来说,这一本的段子水平相对低了一点儿。

★★★★★

非常好,语言生动,诙谐幽默! 历史上 大宪章 的诞生以及对后世对专制主义的打击和向民主社会的转型的意义怎样夸张都不为过!虽然你可以抨击它不过是国王和贵族利益的妥协与平衡或是利益的均势瓜分,而没有平民什么事,但结果是,随着平民势力的登场(例如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革命),毫无疑问,大宪章的精神都为平民带来更大的利益!

★★★☆☆

将国王的行为置于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约束之下,中国早在商鞅变法时就已经有所体现了,因为即便是秦王也不得任何处置任何事情而坏了秦国的律条和法度是当年秦国朝野的普遍共识。 还有就是英国约翰王时代的恣意妄为任意胡为以及暴虐恣睢血腥凶残远甚于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了!由此可见,英国法制状况比中国至少落后一千五百年以上了!

★★★☆☆

回顾了金雀花王朝的权力运行过程,将之简单概括为“限制王权”未尝不妥。约翰王对外战争频繁,喜欢宰贵族捞钱,旗帜鲜明反教会,1215年《大宪章》的字面内容可谓对这一时期王权无节制的集中清算。 贵族集团宁可限制君权而非罢黜君主或者摒弃君主制,可能是封建传统使然,也可能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对既有秩序价值的珍视。 君主与贵族的权力平衡并非一蹴而就。约翰王的继任者亨利三世对外战争频繁,为凑军费大搞摊派,引发贵族不满。历史也充满了偶然性。1257年印度尼西亚的林查尼火山大规模喷发,是当时近万年来最大规模的火山喷发,地球的温度下降了两度,整个欧洲范围内谷物歉收。英国饥荒爆发,伦敦饿殍遍野,激起了贵族集团针对国王的武装叛乱。这一过程中,【议会】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制约王权的长效机制。直到爱德华一世通过确定宪章将《大宪章》予以固定,此时距离《大宪章》已经过去82年。 这一过程中,教权显得有些打酱油。《大宪章》虽对教士权利予以确认,因约翰王与教廷和解,教皇英诺森三世甚至宣布《大宪章》无效,这也是颇具反差的一幕。 事实上,王权扩张的努力并未在英国中断,但贵族势力太强,最后君主和贵族合力捏了教会的软柿子。都铎王朝亨利八世的离婚案颇为传奇,该离婚案引发了英国宗教改革的连锁反应,最终英王成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 值得注意的是,至文艺复兴晚期,《大宪章》一度被英国社会淡忘。莎士比亚的戏剧《约翰王》甚至都没有提及《大宪章》,而《约翰王》这部作品主要抨击约翰王没有足够坚定地反抗教皇。 一定程度上,《大宪章》在自由主义语境下的价值扩张可谓启蒙时代的演进结果。尤其是美利坚契约立国之首创,通过宪法重申了《大宪章》确立之司法裁判精神,进一步改变了后世对《大宪章》历史地位的认知。 与《大宪章》同一时期的中国,官僚政治已经历上千年发展,甚至一定程度上因官僚政治过于发达而陷于冗官、冗兵、冗费之局面。宫崎市定认为唐宋为中国中世、近世之交替,宋代开始门阀仅限于天子之家。此种局面乃欧洲封建传统所不可同日而语。 很好奇:为什么试图扩张权力的英国君主们从未在制度层面实践过类似古代中国的文吏政治和中央集权?

★★★★★

关于《大宪章》的内容和制订过程,其实都没有小时候历史课上所讲授的内容多,但从狮心王到无地王再到亨利三世前期的众多小众秘辛和这些秘辛的背后真相,倒算是增加了一点茶余饭后的谈资。

★★★☆☆

大宪章是1215年签订的限制英王权力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英王约翰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市民的联合压力下签署。主要内容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规定不经教会和封建主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和盾牌钱。它是规定封建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英国王室的绝对权力,它所确定的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被视为英国立宪政治的基础。

★★★★★

极简版,但写得很好。 译本缺少第十五章,Magna Carta Today。

书籍信息

作者埃德·韦斯特
译者谭齐晴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3-01
ISBN9787122383372
分类历史-世界史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