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群
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涉及对原有制度和体制的突破,国家政策和制度试点实践远远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很多试点实践超越现有法制体系,缺乏学理研究和法理解释。法律学人如何追随这样一个伟大的时代变革,应当如何参与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本书展现了作者探索和追寻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法治创新过程,提交了部分答案。本书作者自2014年以来实际参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改革和实践,对很多制度试点实践进行认真调查、观察、记录和思考,并为有关国家机关决策和地方立法提供了有价值的专家意见。本书坚持从法学思维视角对时代生态文明制度实践性的把握和考察,为改革实践提供法理解释,力图归纳典型领域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生态法治分析方法和基本原则和规范,为中国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贡献有益的思想和才智。
初读,以外行视角抱着“跨界”试一试的心态,预设了包括专业术语、研究体系及表述方式等多重壁垒;但随着阅读的深入,渐有“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的感觉。 本书围绕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革新、产权视角下生态补偿制度的法治跨越、“山水林田湖”保护与多层级立法建设、“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健全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司法制度构建五个专题展开。书中的文章大多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没有苦涩难懂的弯弯绕绕,也没有在前后论证上“画大饼”、结论上“吹散牛”。书中多篇文章以自然生态资源面临着产权不清晰、外部性、公共物品缺失面临着“公地悲剧”,其因可以追溯至人与人、代际、部门与部门及省际存在“囚徒困境”的可能。 1.湿地产权法律制度上,产权制度旨在强调物权行使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和作用,激励和导引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和最大地内在化,将科斯理论运用于此,即在产权相对确定的情况下,资源将可以得到优化配置,湿地开发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事实上,产权制度规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社会依产权规定控制和协调人类的相互依赖性。解决人们的利益冲突与分配问题,权利的分配直接决定了利益的分配”。结合我国自然生态资源的权属,文章强调需要区别设计国家所有湿地和集体所有湿地产权权利类别及其权利义务指向。 2.生态补偿制度上,文章毫不避讳地言明:我国在生态补偿制度长期游离于法律调控框架之外,属于政治治理而非法治治理,很大程度上沦为政府达成较高要求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工具,故而不能达到较高要求的环境质量保护的管理需求;并且目前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践过度强调功利主义的政策治理而忽视了生态法治的理念根植和功能增进。但从当前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来看,流域生态补偿通过总量减排、水质目标控制倒逼流域生态保护,正反映了对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的整治于对生态环境正外部性的共享共建。与之对应的是环境污染、“双碳”战略目标的实现等,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处。 3.“山水林田湖”保护上,文章强调要坚持山体资源开发与山体空间和功能保护相协调的立法原则,对山体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对山体资源共管共治共享,避免陷入“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陷阱。“山—水—湖—田—林—海与人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每个城市的山体“真实地诉说着人们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生息患难的苦乐。” 4.生态责任保护制度上,既要强调“最严格”的生态破患者的责任,更要强调目标政府责任制度、党政同责制度的建设,合理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回归到国家、政府、社会个人共同保护和“谁污染,谁负责修复”的轨道。 5.司法层面,文章再次陈及:“中国环境立法仍受到官本位和政府部门利益为重的公权管制模式的影响,因而往往缺乏对民事利益和个人利益应有的法律关怀和尊重。”所以,在司法层面。应当更好地运用好环境公益诉讼、个人民事诉讼等司法救济路径。 书中,逻辑推理最为精彩的文章,我认为当数《我国法律中的森林定义》。该文既没有用论证的巧劲,也没有在文笔上堆叠富丽的辞藻,而是从已有的国家法律规范、司法和执法案例中的森林定义及理论上关于森林的定义层层剥离,最终到达论证“森林”内涵和外延的目的。 作为民商法学方向的研究生,曾对“碳排放权”领域、环境污染类、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进行过研究,当时不承想今天会专门研读环境法学;今日开卷,多为熟悉之面。或可谓:所有花的功夫,未来都将站在光里迎接你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