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建伟
卡尔·拉伦茨说,“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类型化案例研究有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之分,主要是后者。定量研究需要借助于大数据,方能成为有力的论证途径。面对海量的裁判文书,一要相对迅速地发现其裁判焦点或者找寻到研究者所需要的信息,二要具备必要的比较法知识储备和恰当的研究视角,三要依赖研究者基于专业素养与职业敏感性而预先设定的问题意识。类型化案例研究的一个功能是求得法律规范的规范性、精确化解释,另一功能是服务于法律的漏洞补充。这意味着类型化案例研究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的,但在裁判依据相对模糊的法律领域更具优势。类型化的案例比较过程在法律解释活动与在漏洞填补活动中以同样的方式展开,秉持对实质上相同案例同等对待、对实质上不同案例不同对待这一原则进行权衡比较,以窥追求同案同判、类案类判之艰难与宏奥。对公司法这一强实践性的学科而言,实证研究是不能忽视的,甚至是第一位的,无论对于理论界、实务界都是如此。本书以大数据、实证研究、类型化研究、案例研究等为基本研究路径,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引领;本书关于8类公司诉讼的基于大数据裁判规则研究而发现的共识性裁判规则,对于立法完善具有借鉴作用,对于推进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具有启发意义,对于实务界尤其商事审判法官、律师具有借鉴作用。本研究系列计划在两年内出版3本,涉及24类公司诉讼的类型化实证研究,本书为第一本。
李建伟老师这些年深耕于公司法等商法领域,著作颇丰,讲授课程很精彩,属于法律领域理论和实务相结合最有效的老师之一。李老师对公司法的研究侧重于从实务入手,通过实证分析和研究总结出司法机关的裁判规律、司法解释的裁判趋势。 很有幸和李建伟老师参加一个案件的庭审,总结陈词阶段李老师娓娓道来,就原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之诉的案由、请求权基础、诉请的事实依据等角度做了深入、全面分析,合议庭出奇地安静,庭下更是鸦雀无声
李老师厉害,能由浅入深的让读者明白实务中法条应用的场景、方法及困境、缺陷,并从比较法视角切入,结合类型化分析结论和我国国情,给出量体裁衣式的建议。非常不错,本书是单纯学完公司法后将其消化吸收的“健胃消食片”。
社会科学研究应当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 李建伟老师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用了各种案例去论证自己的发现,法律条文如果不能应用于实践,不能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那么就是一段苍白的文字。公司法的实际其实离我还是挺远的,但是看完觉得还是有些了解,希望以后能多关注身边一些事情能够更深入的了解经济社会的规律以及推动法律变化的原因。
当年就是跟着老李的民法课过了法考,听老李的民法课,就像打通了民法的任督二脉。没想到在微信读书上能看到老李的书,拜读一番。
李建伟,牛啊,深入浅出,有条理有框架。 问题是我已经买了实物书了。两百块现在微信读书可以看,瞬间觉得心痛了。
老李功力深厚,多写点好书,上课少打点瞌睡哈.
如白建军教授所言,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当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深以为然。
非常实证,有理有据,语言风格很活泼,读着特别舒服
公司法大鳄的书,迫不及待想读,期待💪
又一本值得好好研究的公司法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