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德峰译注
美国合作事业发展良好,举世闻名,合作社立法功不可没。本书包含三类美国合作社立法:(1)综合立法,包括《统一有限合作社协会法》和《纽约州合作社公司法》;(2)专业立法,包括《犹他州统一农业合作社协会法》和《联邦信用合作社法(节译)》;(3)联邦扶持立法,包括《国内收入法典(节译)》、《农业信贷法(节译)》、《国家消费者合作社银行法(节译)》、《克莱顿法(第6节)》、《卡普—沃尔斯特德法(第1节)》、《合作社营销法》与《农业营销法(节译)》。这些立法可以从总体上反映美国合作社立法的基本内容与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