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燕彬
市面上以中国纳税人为出发点,且从法律技术角度系统阐述FATCA和CRS下具体规则的著作十分鲜见。在此背景之下,本书作者基于期在根西岛、泽西岛和英国等地具体进行FATCA和CRS下反避税合规与咨询工作的经验,以及数年来对于FATCA和CRS制度的系统研究,编写了本书。本书以相关国际法律准则为依托,结合目前已经开始实施FATCA和CRS国家的实操经验,分别从信托、离岸公司与合伙、基金、保险等角度介绍和讨论不同行业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披露问题。本书的出版填补了目前中国国内对于FATCA和CRS法律规则研究的空白,同时对进行FATCA和CRS合规工作的金融机构,以及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有较大参考价值。
作为一本介绍性的入门书籍,可以说把FATCA和CRS两种机制在涉税信息交换领域的运行模式讲解的非常透彻,去翻了作者的公众号,才知道作者在OECD工作过,而推文也集中在FATCA和CRS。读来受益匪浅,不管是对实务帮助,也对写论文中离岸信托架构下如何要求涉税信息交换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 第一类: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 FI) 金融机构指的是主要从事金融活动的实体,包括: 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 - 例如银行、信用社等。 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 - 例如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等。 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 - 例如基金、信托,如果: 主要收入(超过50%)来自投资金融资产; 由专业金融机构管理(如信托公司、基金管理人等)。 保险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 主要提供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公司。 ✅ 如果一个机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属于金融机构,需要遵守CRS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要求。 🔹 第二类:非金融机构(NFE, Non-Financial Entity) 非金融机构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和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 1⃣ 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 如果一个公司的主要业务不是投资或持有金融资产,通常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主要从事工业、贸易、服务等实业经营活动,如制造业、零售业、科技公司等; 政府、国际组织、央行,或由这些机构控制的非营利组织; 控股非金融集团的母公司,比如A公司持有B、C、D公司,而这些子公司都不是金融机构; 过去24 个月内正在清算或重组的公司; 收入的 50% 以上来自经营活动,而不是投资金融资产。 ✅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实体就是“积极非金融机构”,不需要被金融机构穿透调查其实际控制人。 2⃣ 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 如果非金融机构不满足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标准,它就被归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一般来说,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特点是: 收入超过 50% 来自投资(如股息、利息、租金、资本利得),而不是日常经营活动; 资产 50% 以上是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而不是工厂、机器、不动产等); 主要作用是持有金融资产,而不是真正经营业务。 ✅ 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被金融机构“穿透”识别最终实际控制人,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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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局开启境外收入核查的今天,这本书值得每一位业界stakeholder阅读。希望读过此书的业界朋友都能学习到CRS的精髓,那样就不会在互联网上有那么多关于CRS这个领域的错误理解,或者一些道听途书的说法,甚至AI编造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