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合静
民事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机关制作的判决理由能够得到当事人、社会民众以及法律职业者的认可、赞同和接纳。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和判决结果有着内在逻辑上的趋同性,是判决正当性的要素,其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效,决定着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和履行,亦关涉社会民众对司法解决纠纷的信仰和权威。故本书对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进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