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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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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旨在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读者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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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程序法之前做足了心理准备,本以为民诉会很枯燥,但没想到民事诉讼中严密的逻辑,完善的运行规则学起来很开心~ 民事诉讼以平等为原则,处处体现着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尊重,也兼顾社会秩序,能体会到立法者立法时超越私权利的考虑。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维护实体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从起诉到执行,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环环相扣,形成了一套可预期、可检验的运作体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审理程序的推进、裁判文书的作出,每一步都嵌入了对抗与制衡的逻辑,既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又通过审级制度、既判力规则等机制,将个案正义的波动限定在制度可控的范围内。这种严密性并非僵化的教条,而是程序自身正当性的来源——当各方在既定的规则框架内平等对话,结果的公信力便不再仅仅系于裁判者的个人判断,而更多地来自程序本身的中立与透明。 平等原则在民诉中不仅表现为“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这一宣示性表述,更渗透在具体制度之中。对处分原则的尊重,意味着原告有权决定是否起诉、如何主张,被告有权选择如何抗辩、是否和解,法院原则上不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作出裁判。与此同时,民事诉讼并未固守私权自治的单一逻辑。虚假诉讼的规制、诚信原则的引入、公益诉讼的确立,都表明程序法在尊重当事人主导权的同时,也为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划定了必要的边界。这种私权与公益的平衡,使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之外,也承担着稳定社会预期、明晰行为规范的制度功能。 作为程序法,民诉的价值不在于创造实体权利,而在于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一条可操作、可救济的路径。实体法规定了“应当如何”,程序法则回应了“如何实现”。从立案登记制到审理程序的集约化,再到执行措施的强化,每一步改进都指向同一目标:让纸面上的权利能够转化为现实中的利益。正因如此,一部成熟的民事诉讼法,既是权利保障的“后端防线”,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是否真正落地的关键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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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 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 来自微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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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现行(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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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有用的法律法规,在有需要的时候就不会变得不知所措,可以捍卫自己的权益,也可以谨防自己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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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读的一本书,有利于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基本流程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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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的公证,也是保证公平正义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都予以保护。每一方面都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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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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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修订,全书213页,内容比较详细 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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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是理解个人法律权利和应对法律争议的基础文献。《民法典》详细阐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它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参考,涵盖了财产、合同、人身关系等多个方面。 进一步地,《民事诉讼法》揭示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行的法律途径。它不仅规定了起诉、审理、判决等诉讼程序,还解释了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这本书是理解司法过程和预期诉讼时效的重要工具。 通过学习这两部法律文献,可以获得对民事诉讼流程的全面了解,包括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能的时长。这种知识对于预期和应对可能的法律争议至关重要,也有助于理解和接受诉讼可能带来的长期承诺。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文献对于任何希望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阅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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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这本书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这本书: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这本书❌❌❌❌❌❌❌❌❌❌!

书籍信息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1-01
ISBN9787516227480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