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稿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
德育培养对于国民综合素质的提升至关重要,而义务教育是起点,是为中高等教育发展打好基础的关键环节。 因此在实际教育环境中,德育培养的具体措施还需加强,教师的德育引导需要落实,尤其义务教育阶段,任重道远。
保证孩子得到正常的教育。 另,解释了其它法律修订的目的。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主体都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教育处罚措施,没有明确规定。
教育法只有几十条吗?不可能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最新修正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稿 23个笔记 第三章 总则 ◆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章 学生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章 学校 ◆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六章 教师 ◆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七章 教育教学 ◆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八章 经费保障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来自微信读书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儿童6岁应当免试入学。 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PS: 知法懂法,才能走的长远。
遥想初中时,学校开除了不少学生,我也差点在其中之列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不能开除学生的,学校没依法办事,这些学生的家长都不懂得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啊,我国的法制教育还任重道远呐。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学法才能懂法,最后才能用法律维护自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