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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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入法的中国古代法制: 1、“先罪后宥”“以经决事”的春秋笔法 我在《因话录》中读到唐代两个误杀案件的审判,其中一个是:刘隽,字幼节。迁宛朐令。到官二年,政治清平,为吏民所亲。时县有友人相过者,主人欢喜为具,捕犬,因误中客⊥死,平法者云:‘主人本有杀心,应当伏辜。’ 这时,刘隽主张宽宥,并引用了“许太子误不尝药,史官书弑君”的典故。 我查到这典故背后有春秋笔法,觉得很有趣,这恐怕是后世,皇帝对官员,上级对下级,先贬后赦的基本权术手段! 春秋时期史官“以经决事”的特点,即通过事件解读彰显道德教化,而非单纯追求事实记录……这个说法我很有意思,这就是为什么本案中,当事人会说:当以《周礼》过误平之,奈何欲用法律所失,一时两杀不辜……难道周礼与法律是违背的?有两套系统?可能的确是,按照周礼,弑君,按照法律,无罪。 正因为“先罪后宥”“以经决事”,古代,去诉讼就要打板子,因为先入为主定你诉讼就是刁民。 这个案件的结局:王法者,拘有常例不听。隽曰:‘界有失礼之民,皆令之罪也。’解印绶去。 另一个故事中则发生了神异事件,王智兴审判一起“本打算杀羊待客却误杀妹婿”的案例:智兴不之信,命斩之。刀辄自刑者手中跃出,径投于地,三换皆然。 看来,唐朝法律的确不遵循周礼!法律认为,不管主观客观动机,杀人偿命。所以产生了一种矛盾!这种“跳刀”神话,就是矛盾心理的反应! 怪不得唐代有酷吏,法律也是严酷的。李唐突厥血统,又崇尚道家,对于周礼不感冒,与宋代全然两种社会。 昨天听播客“日坛公园”708期,讲聊斋,东北师大的那位老师说,中国古代的小说,出于史传,开头就介绍人物,脸谱化,甚至戏剧化为红脸的关公白脸的曹操,不可以如西方小说一样自己去慢慢解读出人物,乃至发现人物的转变,史传的目的是褒贬人物,惩恶扬善,实行教化之功能,怎么可能让人物变化,变脸?倘若善中有恶,恶中有善,还怎么教化大众呢?即便人物复杂,也得分出褒贬,春秋笔法。 我想,“以礼入法”的源头可能是舜“网开一面”的故事,被儒家当作仁政的象征,刑罚在最初就是维稳的政治工具,而不是维护人权财产权。 以下是资料: 【事件还原】 公元前579年,许悼公病逝,其子许世子(字止)停止进药却不知品尝,致悼公饮药身亡。按《春秋》记载:“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史官直接记载为“弑君”。但后世学者指出,许世子实无弑君动机: 1. 孝道争议:许世子事后以“尽心力侍君”为由自责,甚至拒继位而亡,被《春秋》解读为“拟死”(假装自杀) 2. 法律与礼法:时人认为若无主观恶意,不应以“弑君”定罪,而应按《周礼》归咎于过失 【史官笔法】 《春秋》对同类事件采用双重记载策略: • 权假立文:先按“弑君”定罪(如宣公二年赵盾弑君事件) • 旨意修正:后补充“葬许悼公”,暗示无主观恶意,体现“微言大义”的春秋笔法 这种“先罪后宥”的书写,既维护礼法权威,又暗含对孝道伦理的褒扬。类似案例可见《左传·昭公元年》对郑穆公“弑弟”记载的模糊处理。 此事件折射出春秋时期史官“以经决事”的特点,即通过事件解读彰显道德教化,而非单纯追求事实记录。 2、跳刀神话:对古代法律中误杀和谋杀判罚区别不大的情理矛盾 在《英使谒见乾隆纪实》中读到英国人对大清律的质疑:误杀和谋杀案件的判罚区别不大…… 我前几天刚读唐代834年的《因话录》里有两个审判故事,其中一个故事中发生了神异事件,王智兴审判一起误杀妹婿的案例:智兴不之信,命斩之。刀辄自刑者手中跃出,径投于地,三换皆然。 另一个故事:余按《广陵烈士传》曰:“刘隽,字幼节。迁宛朐令。到官二年,政治清平,为吏民所亲。时县有友人相过者,主人欢喜为具,捕犬,因误中客⊥死,平法者云:‘主人本有杀心,应当伏辜。’…… 这个故事的结局:王法者,拘有常例不听。隽曰:‘界有失礼之民,皆令之罪也。’解印绶去。 看来,唐朝法律的确不遵循周礼!法律认为,不管主观客观动机,杀人偿命。所以产生了一种矛盾!这种“跳刀”神话,就是矛盾心理的反应! 怪不得唐代有酷吏,法律也是严酷的。李唐突厥血统,又崇尚道家,对于周礼不感冒,与宋代全然两种社会。 3、倩人代杖替人坐牢的业务:从家长制结构到金钱的权力支配 《英使谒见乾隆纪实》:据说犯人可以花钱雇人代替受刑。虽然法律以理性和公平为原则,不允许代人受刑,但儿子出于孝心,可以请求代替父亲受刑,执法人员有时也会通融。除了中国外,其他国家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就是以礼入法。我还看到说,古代,长辈杀晚辈,与晚辈杀长辈,惩罚截然不同!这就是家长制礼法,周礼入法! 按照《祖荫下》的说法,传统家长制,晚辈处于长辈的人格附庸地位,没有独立性,在法理上也是,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天经地义的。那么,晚辈替长辈坐牢顶责,无论在宗族中,还是黑帮中,全部如此。 我听徐皓峰讲津门武林的规矩,两个门派较量不是跟师傅打,是各自的师傅教出来徒弟来打,这不就是传统家长制的替身思维吗? 在这种家长制下,可以推断,必然会施行一套影子政治,自己是个幌子(伪君子),戴着善良面具,没有任何道德污点,培植替身或中间商来进行阴谋操作,获得大量利益! 我非常关注“中间商与替身”这两种身份在古代的存在,它们是等级结构的必然产物。 《万历十五年》里读到古代大户因为欠税“倩人代杖”的业务,这是小儿科,方苞《狱中杂记》有“替人坐牢”的: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修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真像《越狱》剧情啊!被体制化了的人,不适应监狱外的正常生活。而对于绍兴人,“谪戍顺天府”就像徽钦二帝囚禁五国城,冻死了,想想就怕! 《广志绎》记载江西人斗讼,找一个族中“替死鬼”出来,无所不用其极,这不是港片里小弟替黑社会大佬坐牢的剧情吗:山居人尚气,新都健讼,习使之然。其地本勤,人本俭,至斗讼则倾赀不惜,即官司笞鞭一二、杖参差,便以为胜负。往往冫免人居间。若巨家大狱,至推其族之一人出为众死,或抹额叫阙,或锁喉赴台,死则众为之祀春秋而养子孙。其人受椎不死,则傍有死之者矣。他方即好讼,谋不至是。铺金买埒,倾产入关,皆休、歙人所能。至于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 《杉木与帝国》:根据中国历代法律,第三方的诉讼理论上来说是违法的。但早在11世纪就对私人讼师有所记载,并且这些讼师在南宋时期数量激增。这些讼师俗称“珥笔”,代指他们宣传自己职业的方式。从宋朝到明朝,江西和徽州是臭名昭著的私人诉讼温床,不仅有专门的私人讼书,甚至有私立学堂提供法律培训。 当商品经济发达后,家长制的权力结构,演化成金钱的权力支配,有钱就可以请人代打,代坐牢,代死……金钱是对权力结构不平等的衡量。 关于周礼入法,元朝《南村辍耕录》还有记载主人可以抄奴仆的家产:然奴或致富,主利其财,则俟少有过犯,杖而锢之,席卷而去,名曰抄估。亦有自愿纳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放良。刑律:私宰牛马,杖一百。殴死驱口,比常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所以视奴婢与马牛无异。 《万历十五年》中海瑞的司法观就是中国古代“以礼入法”的典型代表: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黄仁宇的评论:这一段有关司法的建议恰恰暴露了我们这个帝国在制度上长期存在的困难: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他们不可能改进这个司法制度,更谈不上保障人权。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的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 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为什么不能处理多元关系,是缺乏能力吗?不,是因为家长制,不许多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定好了,父子之间倘若出现平等,甚至儿子比父亲有理,就叫做多元!就违背了礼教的伦理秩序,就乱了。 明代人的普遍恐慌是奴仆反主,明末的确导致江南奴变,这叫做多元。 《万历十五年》:1566年阳历2月底,嘉靖左思右想,气愤难平,终于下令锦衣卫把海瑞逮捕到东厂禁锢。刑部议决对海瑞按儿子诅咒父亲的律例处以绞刑。 海瑞平时像酷吏一样执法,临终也得到了李斯作法自毙的报应,当然这是中国特色的礼法,不是现代的法律。 罗翔《刑罚的历史》:清代法律规定处凌迟之刑的条款更多,它除了继承《明律》对凌迟刑的十三处规定外,还对劫囚、发冢、谋杀人、杀一家三口、威逼人致死、殴打祖父母、殴打业师、狱囚脱监、谋杀本夫等罪,也都规定了凌迟。 殴打业师也要凌迟?! 黄仁宇解释文官集团要求皇帝垂裳而治,静态治国:本朝的立国以伦理道德为根本,以文官集团为支柱,一切行政技术完全在平衡的状态里维持现状而产生。且不用说旁的武官,即使皇帝亲统大军,以动态作前提,迟早也会使国家的人事、行政、税收、补给各项制度发生问题。 一个词,就是维稳! 我还读到,汉代的统治者甚至“以《禹贡》治河,以《洪范》察变,以《春秋》决狱,以三百五篇当谏书”(皮锡瑞《经学历史》)。 4、一刀切是无法为“复杂的公正”支付成本,“清官万能”是反讽,三代古风是无能: 《万历十五年》谈到海瑞审案:“杀人者死”这一古老的立法原则在当时仍被沿用,过失杀人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这样的立法意在避免技术上的复杂,简化案情中的疑难,而在大众之中造成一种清官万能的印象,即在有识见的司法官之前,无不能决断的案件。换言之,这种设施也仍不离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径……非常有趣! 因为政府简陋,人力不足,无法为“复杂”支付审理成分,于是粗线条,一刀切,过失杀人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很多情有可原的,也被杀了。而现代法制,控辩双方来回争斗,锱铢必较,推倒重来,一个案件就消耗大量法律界的人力资源,复杂,公正是需要成本的,但世界上很多事情往往是复杂的。 “清官万能”,听起来是一种反讽,你一刀切,把自己到庖丁解牛的刀神了,当然万能,但你是不是呢? 如今中国社会,从上到下,追求高效,政府行政决策也以高效为标榜,其实不过是“一刀切”的老传统,倘若要论高效,朱元璋才是表率! 黄仁宇从一个会计的角度重新思考明朝:按照田亩平均摊派而不是田亩多少分级摊派的一条鞭法,是税收上的一刀切,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不分,是刑法上的一刀切(族长村长解决纠纷也是出于行政精简成本),一刀切,是求简,求高效,就像战争决断一样,每个王朝早期都有这种战时体制的所谓“刚健淳朴”的遗风! 刚健淳朴是道德风格吗?不,是行政上过于简陋,做不到!同样,三代的善政是古人片面的想象,是社会过于原始,做不到专制! 刚读过《仪式过程》,在几乎所有社会,有一个规律,弱者反而拥有某种道德正义的权利,特纳称之为“交融”,比如贫穷即道德!那么,三代的政治,同理,因为统治技术过于薄弱,而似乎就拥有了正义!
赵璘,字泽章,平原(今属山东)人,生卒年不详。太和八年(834)进士及第,开成三年(838),博学鸿词登科,大中七年(853)为左补阙,后官衢州刺史。由于赵璘是唐德宗时宰相赵宗儒的侄孙、关中贵族柳氏的外孙,家世显赫,多识朝廷典故,娴于旧事。书中所记,乃得之于家族和亲故间的异闻轶事,以及他本人的亲历往事或见闻,故所记多为第一手材料。 全书按五音宫、商、角、徵、羽分为五部分六卷。卷一“宫部”记玄宗至宣宗朝人君言行;卷二和卷三为“商部”,记王公大臣妙语卓行,皆平实可信,时有自注;卷四“角部”多透露民间流俗,如书生奔驰入京应不求闻达科,僧文淑借讲经论投世俗之好而听者填咽,至教坊效其声调以为歌曲;卷五“徵部”多记中央台省制度,尤以御史台为详;卷六“羽部”所录杂事涉及面更广,如透门剑伎、便换、割治眼瘤医术等条,都颇有价值。 其中印象深的如宫部《郭暧》就是一篇脍炙人口的故事,写唐代宗如何解决家庭儿女之间纠纷,具有人情味和政治智慧。其中代宗、升平公主以及郭子仪、郭暧的形象均十分鲜明,文笔生动有趣。另外像《政和公主》(实为和政公主)反对把蕃将阿布思之妻与伶优共处,体现其聪慧善良。《刘禹锡改授播州》肯定唐德宗的勇于纳谏,都较有思想意义。宫部中的《政和公主》和角部中的《皎然工律诗》也为中国戏曲史和诗歌史提供了重要的史料。《四库全书总目》称其书“虽体近小说,而往往足与史传相参”。《四库全书总目》对此书的评价是“在唐人说部中,犹为善本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