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宇
自近代以來,中國社會從臣民到公民的艱難求索歷經百年,儘管憲法一再確立公民的法律地位,以明晰的條文賦予公民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然而現實中個人不可剝奪的生命財產權與現代法權主體卻始終難以生成。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無疑提供了現實而有利的機遇。國家通過對所有制進行結構性分解,從經濟領域主動退出,爲市場交換體系創造了獨立生長的空間與條件,個人利益獲得釋放,從而有利於利益主體與法權主體的形成,爲數衆多的社會民間組織也因此得到了發育。然而對政府極大的依賴性顯示出社會並未獲得其自治的力量與程度,因而只有將縱向“集權型”社會結構轉變爲市場、社會、國家三種力量橫向溝通、相互制衡的“分權型”社會結構,才能使社會取得自主性特質與自由空間,政府所讓渡之社會自主領域也成爲人們學習與實踐民主的社會學堂,最終生成具有自由權利意識、民主法制觀念的現代中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