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理查德·斯科特
本書通過構建一個更加清晰的分析框架,對制度理論與組織研究之間的關係有了更加深刻的把握;全面呈現了文化與組織社會學、制度經濟學、社會認知心理學、政治學、管理理論等關於組織的制度分析,特別是反映了其中最新的進展;比較了各種制度理論的異同,並對制度理論譜系做出了更加全面的概括;對關於組織的制度理論與研究的歷史、現狀、成就、問題與未來發展方向進行了全新的思考。 與第3版相比,本版的篇章結構有所調整,更易於讀者閱讀與把握;進一步重點分析了建構、維持與重構制度結構的活動,制度過程背後的制度邏輯,組織場域的特徵,社會運動理論與制度理論的合流等論題;進一步強調了跨層次綜合分析的重要性,補充了托克維爾、托馬斯和休斯相關思想觀點的介紹。 本書適用於對制度理論、組織理論、組織社會學與公共行政管理感興趣的高年級本科生、研究生。
Scott對制度的重要貢獻在於做了一個綜合性的定義:制度包括規制性、規範性和文化-認知性要素,這些要素爲人們的社會生活提供各種資源,也爲人們提供穩定性和意義,從而使人們得以展開各種活動。這些要素是制度結構的核心構成部分,提供具有彈性的框架來指引行爲和抵制變遷。Scott不只是提出一個比較綜合的概念,而是要在這個關鍵點上,通過強調這三個構成要素,並確定它們的基礎假定、機制和重要信號的區別,來推進了制度理論的發展。 在大多數的制度形式中,並非只有一種要素,而可能是其中兩種甚至三種要素的組合在發揮作用。在穩定的社會系統中,我們可以看到各種實踐(做法),因被視若當然、得到規範性的許可,以及權威性權力或機構力量的支持,而得以存在和重複實施。當這三大制度要素組合起來時,其產生的結合性力量可能十分強大和可怕。 “如果要在社會環境中生存下來並興旺發達,組織除了需要物質資源和技術信息之外,還需要其他東西。它們還需要得到社會的認可、接受和信任”,也就說組織需要合法性才能生存與發展。馬克·薩奇曼(Mark Suchman)對合法性概念做了如下界定:“所謂合法性,是指某個實體所進行的行動,根據社會建構的規範、價值、信仰和定義系統,被普遍認爲是適當的、合意的。”不同的制度理論,因爲強調的制度要素不同,對於合法性的依據的看法也各不相同。 Scott提出,三大制度要素的不同制度理論的重心有所不同,理論之間的差異可能源於基本哲學假定的不同:一是,不同制度理論的本體論假定存在差異,即關於社會實在性質的假定;二是,他們在解釋行爲時所使用的理性概念之理性程度與類型各不相同。 制度理論的主旨,顯然在於優先強調社會結構的持續性和制約性,但應同樣關注個體行動者也會採取行動來創造、維持和變革制度。 總之,這是一個囊括了不同制度理論的綜合性框架:規制性、規範性和文化-認知性三大要素。
社會學er有福了,非常好教材,讓人變聰明() 書中可以順帶複習社會學早期貢獻者(“御三家”)和現代理論“大山”——帕森斯;前沿部分(比如身份認同和社會運動)對我們理解政治現實頗有啓發。
寫的像文獻綜述,概述了各種學者的觀點,導致別人的觀點說不全、說不準,自己的觀點條理不清晰、邏輯不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