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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律法 封面

論律法

斐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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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萬字總字數
¥29.4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選譯斐洛所闡釋的猶太律法(或猶太法律)方面的作品,包括“十誡”和“特殊的律法”(例如“燔祭”、“逾越節”、“吹角節”、“禾捆節”等等)。斐洛使用寓意解經法,努力詮釋猶太律法所內蘊的倫理精神,向希臘羅馬世界解釋猶太的智慧傳統,呈現猶太民族的普遍主義理想。斐洛詮釋其民族經典的方法,成爲後世身處類似處境的其他不同傳統思想家效法的對象。

讀者書評

★★★☆☆

論律法 法律的初衷在於維護社會秩序。我國官方定義對此有清晰的揭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它通過設定權利與義務來維持特定的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用以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工具,表現爲暴力,也止於暴力。 縱觀古代文明,法律普遍服務於統治秩序的構建。這種秩序通過權力在層級結構中的分配而形成,其首要任務便是區分自由人與奴隸、貴族與庶民。法律秩序本身,與城邦的軍事政治、民事政治乃至性政治相伴而生。需要指出的是,性問題並非政治在性領域的反映,性本身就是政治——它規定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活動場域的不同、勞作方式的差異、言說空間的分野,乃至性行爲中的姿勢與位置。 在古典文明中,法律呈現的形態各有側重,其背後的正當性依據也判然有別。 以中國爲例,由於外在的“上帝”已被內化爲現世的“德性”,德性便順理成章地體現爲現實的秩序。因此,法律的合理性首先奠基於長幼尊卑、男女有別的“自然屬性”。這種將人倫秩序作爲法理根基的思維路徑,正是中華法系“人本主義”傳統最原初的體現。它使法律不必訴諸神意,而是從人與人之間天然的情感與差等關係中汲取正當性,確立了迥異於神權法或暴力法的文明底色。孔子本人是嫡長子,他的哥哥卻是庶出的殘疾者。孔子自稱“仲尼”(“仲”即排行老二),正是出於對兄長的敬重,自覺接受自己在天然秩序中的次子位置。理想狀態下,“長幼尊卑”並非壓迫人的工具,而是一種天然的秩序,其中包含着“敬”與“愛”,父慈子孝,莫過於此。這種由內而外、推己及人的德性自覺,構成了中國法律“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精神內核:法律不僅是外在的禁令,更是喚醒內在良知的教化工具,其最終目的是通過刑罰的輔助,引導人心向善、社會歸仁。然而,或許也正是這種對“自然屬性”的強調,使得儒家倫理最終接納了法家的“連坐”制度:一人犯罪,重者株連九族。……古代中國的連坐制度是所有古典文明中最嚴密的,其思想餘緒至今猶存。它植根於一種信念:自然秩序不可違,一人之罪,足以玷污整張人倫之網。 與中國的“德性秩序”不同,猶太法律建基於“神人”關係之上。神賦予每個人的生命以獨一無二的價值,正因如此,殺人被視爲殺神或瀆神的行爲,是對神聖秩序的破壞,因而構成最高罪行。這一點深刻影響了現代法律:人的生命絕對神聖,不可量化,“一人”等同於“人類全體”的觀念正源於此。在這種視角下,不存在所謂的“電車難題”,一個人的生命與一羣人的生命同樣無價,人無權以量化的方式權衡神聖。正如中國俗語所言“打狗還要看主人”,猶太法律通過宣告所有人皆爲神的子民,實質上將對任何人的傷害都歸入瀆神之罪。猶太法律的另一重要貢獻是“公共假期”的制度化。它系統闡述了“休息”的神聖性,使假期成爲生命得以喘息與安息的契機,如果假期仍需勞作,便無法安息,因此必須強制禁止假期工作。然而,當“神聖”成爲正義的唯一尺度,人便失去了質疑尺度本身的權力:因爲質疑神聖,本身就是瀆神。 羅馬最大的法律貢獻,在於“成文”。不成文的法,即便構想得再完美,本質上都是在用未知的恐懼裹挾底層。在《十二銅表法》誕生之前,羅馬的法律不過是貴族口中含混不清的慣例。貴族法官端坐高臺,對平民宣稱:“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至於具體是哪一條?對不起,未曾寫定,解釋權盡歸於我。今日他說欠債還錢,明日便可裁定你全家賣身爲奴。這種“口含天憲”的威權,讓每一個羅馬平民都活在動輒家破人亡的陰影之中。因此,平民誓死向貴族爭取的第一要務,便是法律必須成文。第二次平民撤離運動,終於換來了《十二銅表法》。當法律被鐫刻在十二塊銅表之上、矗立於羅馬廣場時,它標誌着法律從此步入了公共領域。從那一刻起,每一個識字的公民,至少在理論上,都有權查看法律的規定。成文法的意義,不僅在於“寫下來”,更在於“看得見”。即便是一部嚴苛的法律,比如殘酷的債務奴隸法,只要它被白紙黑字地固定下來,它就是“可見”的。這種可見性,爲後來平民通過鬥爭修改法律提供了明確的靶心,也催生出職業化的律師辯護。可以說,成文法是法律得以被討論、被批判、被改良的根本前提。這也從根本上塑造了羅馬法律的底色:明晰、普適、易於理解。這種底色貫穿了羅馬法的始終,綿延至查士丁尼大帝時代,最終凝結爲《民法大全》,集其大成,傳之後世。正是從這一刻起,羅馬法不再僅僅是一部帝國的統治工具,更升格爲一門可以傳授、可以研習的學問,成爲全人類共享的文明財富。然而,成文並未改變權力的歸屬——法律從貴族的私藏走向廣場,但書寫法律的筆,從未離開過勝利者的手。 希臘法的精神內核在於理性,而這種理性最原初的表達形式便是“邏各斯”,也就是言說。它標誌着一種深刻的自覺:人能夠憑藉思考,在與他人平等的討論之中,從具體的個案裏提煉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這一思維範式的轉向,並非源於抽象思辨的衝動,而是紮根于海洋商貿這一獨特的生存境遇。正是大海,從根本上重塑了希臘人的思維圖景。當商船駛入陌生的港口,商人所面對的,是既無血緣紐帶可依、亦無共同神靈可證的異邦人。在這裏,祖輩相傳的習俗與宗法權威驟然失效,雙方無法再訴諸“我們向來如此”的傳統。爲了在陌生的對手面前達成交易、化解紛爭,他們不得不求助於一種全新的工具,即說服,也就是言說的技藝。討價還價由此超越了簡單的利益博弈,演化爲一場關於何爲“公平”、何爲“正義”的公開辯論。每一次交易,都是一次微型的立約行爲:雙方必須在平等的對話中,以邏輯與修辭爲武器,證成各自訴求的正當性。這種頻繁的跨文化博弈,漸次培育出一種尊重個體意志、承認彼此平權、以理服人的社會心態。而當這種實踐沉澱爲日常生活的常理,便最終凝結爲一項根本性的法律原則:人是自己事務的主人。從此,法律不再是神啓的諭令,也不再是貴族的命令,而是平等主體之間通過公開討論、相互博弈而共同締結的約定。也正是基於這一原則,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任意侵犯、保障個人自由不被特權壟斷,便成爲了希臘法律最鮮明、最堅固的底色。然而,當“約定”成爲正義的唯一來源,多數人的聲音便足以淹沒少數人的權利。這是希臘法留給後世的光榮,也是它的陰影。 中國法律以自然屬性爲根基,因此既孕育了人本主義的優勢,也揹負了連坐制度的弊端。猶太法律依託於神權,在賦予個體生命絕對至高無上地位的同時,也陷入了“絕對”本身不容置疑的僵化。希臘法律建立在個體平等討論的假設之上,它固然崇尚個人自由,卻也註定了“人數即正義”的邏輯缺陷。羅馬法律因權力鬥爭而走向成文,但權力的可見化,最終不過意味着:勝利者的意志,從此鐫刻成不容辯駁的法律。

書籍信息

作者斐洛
譯者石敏敏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08-01
ISBN9787516189108
分類哲學宗教-宗教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