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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經”律師事務所:野路子律師的硬核辦案手記 封面

“不正經”律師事務所:野路子律師的硬核辦案手記

張飛

7776人在讀
14.9萬字總字數
¥44定價

內容簡介

【律所羣像+江湖人情+案件紀實】 一家“不要臉”的律所,一羣“正經律所”不敢招的律師,用最“野”的方式,辦最硬核的案子。 什麼樣的律師可以幫你有效維權? 詐騙犯可以當律師嗎? 遭遇沒有證據的詐騙案怎麼辦? 警察都追不回來的錢,用什麼樣的手段,不用上法庭也能讓騙子當場還錢? 本書將徹底顛覆你對律師、對普通人維權方式的認知。 別人開律所只要精英,“不要臉”律所全員“怪人”:有前科的詐騙犯、捲入豪門內鬥的富二代、體制內出走的法官、脾氣火爆的帶刀女律師、名校法學畢業高材生……這羣“不正經”的人湊在一起,專門辦其他律師辦不了的案子。 作者張飛是這家律所的掌門人,他在這本書裏還原了他如何帶着一羣“怪人”,創業撐起一家律所。他們不講排場,不裝腔作勢,用各種“不要臉”的辦法,在法庭和江湖之間,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書中沒有高高在上的普法,沒有“端着”的精英,只有真實生猛的人性,和在關鍵時刻,能夠幫你硬鋼到底維護權益最有效的底氣和手段。

讀者書評

★★★★★

讀完本書以後,感觸很深,一方面我對於律所敢於接各種疑難雜案表示敬佩,書中舉例的一些案件,我要是律師的話可能早就想拒掉了,另一方面我對於律所採用各種非常規手段爲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表示疑惑。我沒有從事過律師行業,但我在想,作爲律師,是不是隻要能達到目的就行了呢?印象中我記得羅翔老師曾說過這麼一句話: 律師的價值在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來追求法律的正義。 如果律師的使命是一味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那也難怪會有人說律師是當事人的一條狗了。律師職業具有獨立性,其獨立性恰恰體現在不被當事人的意志完全裹挾,而始終對法律本身保持忠誠。如果律師淪爲純粹的“僱傭槍手”,那麼法律就不再是定分止爭的準繩,而不過是不同利益集團相互攻伐的武器——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最終受傷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當然我們本身不要對法律抱有過高的期待,我想作爲法律人對自己的職業有着不切實際的期待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總是希望用法律去解決一切問題,但我覺得這件事情本身就很不合理,我們永遠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投入不切實際的期待,附着不加邊際的價值。法律從來不是萬能的,它也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萬靈丹,社會問題需要很多東西的解決,需要道德,需要很多很多其他的一些東西。法律它只是一種最後的手段,一種維護秩序的外在力量。而人心的幽暗與光亮,有時恰恰是法律無能爲力的。正因如此,在法律之外,我們依然需要道德,需要其他的一些東西。也正因如此,若真將法律視爲一套冰冷的規則,人便很容易淪爲規則的獵手,不斷尋隙鑽營。而真正能讓人過上有德性的一生,從來不只靠法律,還需要更多內在的調節——畢竟,道德是一種自律,而法律則是一種他律。 我想,真正讓人敬佩的律師,不是那些永遠能贏的人,而是那些明明可以贏得很漂亮,卻選擇贏得乾乾淨淨的人。他們知道哪裏是法律的邊界,哪裏是人性的邊界,哪裏是自己內心的邊界。三邊界重合的地方,纔是他們能安心睡覺的地方。至於那些法律夠不着的地方,比如人心的幽暗、道德的滑坡、社會結構性不公造成的苦難等等,作爲法律人確實會感到很無能爲力,但無能爲力不等於無所作爲。承認無能爲力,本身就是一種作爲。它阻止了我們把法律神話,阻止了我們用“程序正義”的幌子去掩蓋實質的不義。我們希望人人都善良,但那必須確保,善良的人能活下去。所謂的平衡,很多時候,是不會妥協的人妥協,確保自己生存下來。除此以外,我們還需要學會在制度性的無力中保持個體的清醒與溫度。律師不是神,不必救衆生;但律師也不能是鬼,不能昧良心。在這神鬼之間,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就好。 我也忽然理解了爲什麼這家律所要叫自己“不正經”。那是一種自嘲,也是一種抵抗——抵抗這個行業裏過度神聖化的虛僞,抵抗把法律異化爲精英階層身份標識的傲慢,抵抗那種認爲“懂法就可以俯視衆生”的錯覺。他們用“不正經”的姿態,做着最正經的事:讓法律從殿堂上走下來,重新變成普通人可以依靠的東西。這大概就是爲什麼,儘管我對書中某些手段仍有疑慮,但我依然尊敬這些人。尊敬的不是他們的“贏”,而是他們在“想贏”和“怕輸”之間,始終記得自己爲什麼出發。有些案子可以贏,但你不一定非要那麼贏;有些錢可以賺,但你不一定非要那麼賺;有些捷徑可以走,但你不一定非要走。這種明知可爲而不爲的清醒,或許才更值得我們珍惜和守護。願我們都能在自己的領域裏,把底線活成上限,把原則過成本能!

★★★★★

最近忽然想通透一件事:所謂律師思維,本質就是精準捕捉事件的核心,把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細節放大、深挖、落地。 帶着這份新感悟點開這本有趣書名的書,沒想到意外治癒了我,也覆盤看懂了自己從前的經歷。 曾經做銷售的那段日子,被滿腦子“努力就有回報、堅持就能成功”的打雞血話術裹挾,深信只要拼命付出就一定能拿到結果。 後來我也曾跟風接觸過熱門的配音培訓,上過機構三天的體驗試聽課。親身體驗過後只覺得課程粗糙空洞、含金量極低,甚至不如自己看書自學,最後果斷放棄繳費,僥倖躲過了一場被收割的騙局。 直到讀這《“不正經”律師事務所》才後知後覺,原來當初的直覺沒有錯。書中作者臥底調查,赤裸裸揭開了短期配音培訓的行業真相: 真正專業的配音體系,只存在於高校播音主持專業,市面上多數速成培訓,根本毫無價值。 最讓我動容的,是作者作爲律師的本心。那些培訓機構瞄準的,大多是涉世未深、渴望增收的窮學生,他們認知淺薄、閱歷不足、毫無防備,是最弱勢的羣體。看着行業肆意收割弱者、製造焦慮,作者就算之後臥底也發自內心感到羞恥與不適。 這本書我只看了開頭最真實的人間百態就忍不住評論了。它一邊撕開各行各業的套路騙局,一邊打破我從小到大聽慣的勵志毒雞湯。 更讓人清醒的是書中詐騙公司組長的生活態度:工作從來不是人生的全部,只是用來供養生活的工具。接受自己的平凡,不被功利裹挾、不被雞湯洗腦、守住本心與底線,清醒賺錢,認真生活,這纔是成年人最頂級的通透。真的是有種最清醒的居然是騙子的恍惚感。

★★★★★

沒有名校法學光環加持,他深諳普通人維權的窘迫:很多受害者遇上證據缺失、立案無門的騙局,正規訴訟走不通,辛苦積攢的血汗錢只能白白被騙子吞掉。而尚師文與律所衆人,跳出刻板辦案套路,憑藉對人情世故的通透、對法律條文的靈活運用,遊走在規則邊界,幫無數求助無門的普通人追回欠款、討回公道。

★★★★★

這書名一看就有點鬧騰,但讀進去發現還真有點東西。作者張飛應該是真幹過這行的,寫的案子不是那種電視劇裏的大場面,什麼跨國洗錢、 billionaire 離婚案,沒有。都是接地氣的:鄰里糾紛、工傷扯皮、小商販被坑。但正因爲小,纔看得出律師這行當的裏子。 所謂的“野路子”,其實就是不按教科書來,該拍桌子拍桌子,該套近乎套近乎,爲當事人能多爭取一千塊都絞盡腦汁。 衝着“不正經”三個字去的,以爲是個搞笑書,結果被紮紮實實上了一課。書裏那些案子,好多都是普通人可能真會碰上的破事:房東不退押金、公司變着法兒辭退人、朋友借錢不還。 律師用的法子確實“野”,不全是法庭上那套, 有時候是嚇唬,有時候是磨,有時候是找對方軟肋。看着解氣,但冷靜想想,其實挺無奈的——正經路子走不通,纔要走野路子。作者筆調輕鬆,但案子背後的東西不輕鬆。 文筆談不上多好,像講故事,但勝在真實、不裝。看完對律師這職業祛魅了,也多了點敬意。

★★★★★

法庭上的一問一答「模擬法庭話劇」。透過申請人律師與法官林展程的交鋒,“現場直播”關於「司法管轄權」的法律思辨。(讓一般人更易理解,用生活化語言,戲劇化加插氣氛語氣,解釋20000字原文。) 🎭 角色登場 👨‍⚖️ 林法官:土地審裁處法官林展程。嚴謹、堅守法治原則、說話一針見血。 ⚖️ 律師: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代表律師。因為屋苑剛發生火災,正頂著巨大壓力,試圖尋求法庭的「破例」協助。 日期:2026.06.02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26年第74宗 (可透過網路搜尋) 🎬 第一幕:這個案子在告什麼?(案件背景) ⚖️ 律師:法官閣下,我們宏福苑最近不幸發生了火災。現在有超過 5%的業主聯署要求開會,但我們在行政和通知送達上面臨極大的實際困難!我們今天提出單方面申請,懇請法庭批准三件事:第一,延後法定 14 天內發出開會通知的期限;第二,延後法定 45 天內實際開會的期限;第三,允許我們改用其他靈活的方式(替代送達)把通知送交業主。 👨‍⚖️ 林法官:(翻閱文件)律師,在談火災有多嚴重之前,本席要先問你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我們土地審裁處,到底有沒有「司法管轄權」來批准這種延期? 如果法律根本沒給本席這個權力,那討論怎麼送達通知就毫無意義。今天我們就先開門見山,把「管轄權」這件事辯論清楚。 🎬 第二幕:法庭的權力是無限的嗎?(權力來源與業主權益) ⚖️ 律師: 法官閣下,俗話說「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庭難道不能靈活變通,體諒一下屋苑的特殊情況嗎? 👨‍⚖️ 林法官: 律師,土地審裁處是由法律專門設立的機構,我們沒有「固有」或先天帶來的權力。 本席手上的權力,法律有寫的纔算數,沒寫的就代表沒有。本席不可能、也絕對不可以隨意擴大解釋法律來自己擴權。 ⚖️ 律師: 但《建築物管理條例》裡規定的 14 天和 45 天時限真的太趕了…… 👨‍⚖️ 林法官:那是由於你站在法團的立場,行政管理事情。我們法庭討論法律,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當 5%的業主聯署要求開會時,管委會主席就必須按時發通知並開會。這個時限是法律賦予業主去管理自己物業的「實質權利」的核心。 如果法庭隨便幫你更改、延長這個時限,等同於在削弱、剝奪業主的法定權益。你看《公司條例》,裡面就明確寫了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批准延期開會;但在《建築物管理條例》裡,立法機關完全沒有寫類似字眼。「沒寫就是沒權」,審裁處無權准予延期。 🎬 第三幕:法律條文的深度交鋒(法條攻防戰) 攻防一:《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0(2)(d)(i)條能用嗎? ⚖️ 律師:(連忙翻看法典)法官閣下,有了!《土地審裁處條例》第 10(2)(d)(i) 條不是寫著,審裁處有權「延長通知期限」嗎?這條條文字面意思很廣,而且之前的 Towerich 案和 Chan Sik Cheung 案也引用過。 👨‍⚖️ 林法官: 律師,要整體看法律。本席追溯過當年的立法原意,這一條當年是為了配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修訂而設立的。它指的「通知」,是那種會引致法庭法律程序的「程序性通知」。 你剛剛提到的那兩個案例,全都屬於這類程序性通知。而你們今天要在屋苑召開的業主大會,開完會並不會自動引發任何土地審裁處的法律訴訟,它純粹是屋苑內部的管理事宜。所以,這條條文在性質上完全不適用於本案。 攻防二:「召開」等於「發出通知」嗎? ⚖️ 律師:(更努力)那我們引用 顏偉國 訴 何蘭 案呢?該案主張「召開(convening)」會議就等同於「發出通知(notifying)」。既然第 10(2)(d)(i) 條提到了通知,那不就等於審裁處可以延展「召開」的時限嗎?而且民政事務總署的文件也是這麼建議的。 👨‍⚖️ 林法官:(搖頭)本席不認同。在字義上,「召開」的意思是「促使人羣聚集」,雖然召開的過程中包含發通知,但在《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中,這兩個詞的定義和法律責任是分開的。至於民政事務總署的文件,那只是給公眾的行政建議,行政指引絕對不能凌駕於明文法例之上。 所以,這條條文管不到附表3的「召開會議」。既然審裁處無權延展「召開」的時限,你基於此要求延展「舉行」時限的論點在邏輯上自然也就不對了。再退一步說,但實際開會的 45 天死線依然無法延展,那你延期發通知又有什麼實際意義? (評論:前者“召”集“開”會是業主基本“權利”,產生後者“通知程序“。先後次序分別) 攻防三:前人有過「破例」先例? ⚖️ 律師: 可是法官閣下,在 李志輝 訴 蘇麗珍 案中,審裁處當時明明就批准過延期開會啊! 👨‍⚖️ 林法官: 律師,你把那宗案件的背景讀清楚些。該案之所以批准延期,是因為當時訴訟雙方達成共識,法庭發出的是「同意命令」,目的是為了執行先前的法庭判決,而不是法庭主動去延長法定的開會時限。即使在該案中延了期,法團違反法定時限的事實依然存在。那宗案件對你今天的申請毫無幫助。 攻防四:百搭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2條呢? ⚖️ 律師:(再請求)那《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72 條呢?這條普遍允許法庭延展時限啊! 👨‍⚖️ 林法官: 引用第 72 條的前提,是「已有其他法例授予了法庭延展權力」,它只是個輔助條文。現在既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根本沒賦予審裁處這項原始權力,這條百搭條款自然也無從談起。 🎬 第四幕:關於「替代送達」的辯論 ⚖️ 律師: 好吧,既然時限無法延展……那關於「替代送達」呢?附表3第 2(1A) 段說通知「可」以面交、郵寄或投信箱。既然用「可」字,代表方式有彈性。現在因為火災,很多信箱壞了、業主搬走了,我們能不能申請法庭命令,允許我們用別的方式代替? 👨‍⚖️ 林法官: 你說得對,「可」字確實具備準許性,容許法團用其他能讓業主真正知悉的合理方式去發通知。但是,這不代表審裁處有權力向你們發出一個「替代送達」的法律命令。 ⚖️ 律師:(急忙翻法規)《土地審裁處條例》第 10(1) 條以及 Norman Persaud 案不是說,法庭可以處理送達方式嗎? 👨‍⚖️ 林法官: 駁回。第 10(1) 條規範的是審裁處「內部法律程序」的常規和程序,跟你們屋苑自己開會無關。至於 Norman Persaud 案,那是大律師紀律程序的法庭通知,性質風馬牛不相及,且該案的論述只是附帶意見,對本席沒有約束力。 總結來說:沒有任何法定條文授權審裁處去命令法團如何替代送達會議通知。 不過本席提醒你,通知的法律目的是讓業主知悉。作為法團,你們現在應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方法去通知業主。至於事後會不會有業主挑戰通知的法律效力?那是以後的事,不是今天審理的範圍。 🎬 第五幕:最後的防線與判決 ⚖️ 律師:(最後一搏)法官閣下,《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0第 1 段不是寫著,審裁處在「執行法律程序」時有廣泛權力嗎?難道就不能為了善後火災、為了屋苑整體利益,放寬一下條文嗎?終審法院在 Lo Siu Lan 案中…… 👨‍⚖️ 林法官:(嚴肅打斷)本席明確拒絕你對附表10的寬鬆解釋。如果法庭按照你的邏輯去隨意放寬法律,那等同於侵奪了立法機關的職能。 既然你提到終審法院的 Lo Siu Lan 案,那本席就用這宗案來回答你:凡屬法例已經明文規管的事宜,法院根本沒有固有司法管轄權去修改或放寬法例規則。 我們土地審裁處同樣受此鐵律約束。 👨‍⚖️ 林法官宣判: 由於本審裁處顯然缺乏司法管轄權,批准替代送達便毫無法律意義。本席正式駁回法團的單方面傳票。 同時,依據《高等法院規則》及《土地審裁處規則》,本處決定主動剔除並駁回你們整個申請通知書。由於這是單方面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尾聲:法官的後記 ⚖️ 律師:(無奈嘆氣)法官閣下,我們法團主席這次真的要違反法定責任了,火災後的實際困難真的重如泰山啊…… 👨‍⚖️ 林法官:(語氣放緩,展現同理心)律師,本席完全理解宏福苑街坊此時面對火災善後的極大實際困難,也明白你們和業主之間可能存有某些共識。但本席必須重申:無論實際困難有多大,都不能憑空賦予土地審裁處原本就沒有的司法管轄權。 請法團放心,司法機構非常重視這次火災,我們已經採取了特別措施來全力協助災民。但是,法官行使權力,必須在法律容許的框框之內。 法治的底線,不能因為一場火災而動搖。退庭! ⚖️ 律師: 多謝法官閣下。(鞠躬,幕落) 評論: (火災燒了家園,但不能神奇地燒出權力,讓法庭行使無中生有權力判案) (公司法:董事局(法團管理),股東(居民業主)。股東有權要求開會,問董事(管理人)關於公司的事務。股東基本實質權力大,他們出錢出力成立公司,邀請並委任人做董事,幫自己及公司辦事。) (原先兩萬字 網頁連結)的判案書縮減至兩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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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很精彩,情節很炸裂,細節很深刻。只是作者不太負責任,將律所幾個相關又獨立的故事編在一起成書的時候未作編輯和取捨,而只是簡單羅放在了一起,致使涉及律所幾位奇葩人物的經歷介紹反覆出現,重複多多,給這本書減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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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小說,我喜歡尚師文這個人物形象。他因幫朋友代收五萬元轉賬,牽涉詐騙,被判緩刑。他以“執行主任司機”身份紮根律所,初中學歷的他,不斷學習,向所裏的人請教,加上他經過社會的磨礪獲得的情商和變通能力,使得自己能立身於律所。用他的話說就是:“天無絕人之路,路在自己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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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書哪是寫律師,分明是拿社會當試驗田。 先說辦案思路。作者把"人性"放在了"程序正義"前面。這打破了我對打官司就是走流程的印象。現實裏遇到詐騙、維權難,真正想要的從來不是一場體面卻遙遙無期的訴訟,是事情有個結果。這種先戳痛點再給方案的路子,跟最近熱搜上的"律師函警告"正好相反——發函的人靠威懾,書裏的律師直接把騙子的恐懼當突破口,更接地氣,也更狠。 再說那場豪門糾紛。老尚面對盧青原爺爺的連環轟炸,沒硬拗法律概念,而是先把情緒接住,再順勢拋出"如果換作您孫子被騙會怎樣"。幾個回合下來,兩位老人從"我要鬧事"變成了"咱倆一起想辦法"。這招放在職場、親子溝通裏一樣管用:先共情再反轉,比居高臨下說教有效得多。 最後說"不要臉律所"。書裏的團隊專接其他律所不敢接的活。他們嘴上說"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做事卻敢闖紅燈、敢碰硬茬。諷刺的正是當下法律服務市場那層精英濾鏡和案源內卷。我們一邊罵律師收費高、案子拖,一邊又對野路子好奇——這本書把這份尷尬擺到了檯面上:法律終究是解決問題的工具,不是展示身份的擺件。 如果現實裏能早一點出現這種結果導向、又懂人性的法律實踐,大概就沒那麼多人在朋友圈轉發"維權難"的段子了。這本書的價值不在教人鑽漏洞,而在提醒一件事:法律再精巧,也得先回答"對人有用嗎";律師頭銜再響,也得先過情緒和結果這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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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飛這書我是一口氣讀完的,中間笑了好幾次,也有幾處鼻子發酸。寫的是一個不按常理出牌的律所,接的案子全是別人不要的——民工討薪、夫妻爭房產、小商販被坑。正經路子走不通,他們就使“野路子”:裝客戶去套話、在朋友圈釣魚、甚至跑到對方公司門口拉橫幅。有些做法擦着法律的邊,你看的時候會又解氣又心虛。作者應該是真律師,案子細節經得起推敲,不像外行瞎編。適合睡前讀,一天一兩個案子,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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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精彩了,我想起自己經歷的一個事情,簡單概括,我的家人被騙做分銷代理:我的丈母孃在網上認識一個賣什麼植物飲的人,那個人就讓她做分銷代理,然後我丈母孃花了幾萬買了他的產品,並且產品也寄過來了。我丈母孃在收到產品後可能覺得自己賣不出去,纔有點覺得自己被騙了。我老婆給我說了這事後,我開始在網上找這個公司的蛛絲馬跡,很遺憾的是,就是所有資料這個公司都具備,網上也沒有任何這個公司的負面信息,有的也就是零星的人在網上發佈的分銷信息。 當時我很天真我認我這是詐騙(因爲認爲這個人就是通過對人噓寒問暖,打造人設,取得信任然後在騙錢,後來想想正經的銷售都是這樣乾的),跑到當地派出所跟警察耗了半天,接警的人應該也感覺是被騙了,但是不能立案,我又說了半天,他同意去問問領導,給我的建議是自己去當地找他,這個時候我其實很崩潰,明明是騙子,爲什麼警察就管不了。 接下來的幾天我都很鬱悶,我感覺我的世界觀在崩塌,一是心疼錢,二是覺得這個世界沒有正義和公平。沒辦法只有繼續和騙子溝通,看能不能退錢,這期間還是以丈母孃的溝通爲主我都沒有露臉,騙子表面很和氣但態度很堅決,就是產品給我們了就不能退,這時候我想到的也只有民事訴訟,但是對於普通人真的面對官司的時候真的是抓瞎,對未知的恐懼。這期間我還打了他們當地的市場監管局舉報,然後監管局的人也給我回復了,就說從中調節對方也只願意退一部分錢。這時候我更崩潰了。 我能想到的方法都用完了,最後我還是想的要去告他,我就想在網上找一找同樣的受害人,因爲我聽說只要涉案人數夠多也許警察會管這個事情,我就到小紅書上發表了一片,關於這件事情的經過,以及包括這個產品的名稱和這個公司的名稱。這時候事情出現了轉機,騙子主動讓我丈母孃跟我說,讓我跟他們聯繫,聯繫我之後,他們同意退我產品的錢,但是加盟費不能退,前提是必須把小紅書刪了,我同意了,因爲在之前他們的態度看來,我拿他們一點辦法沒有,心裏想着有挽回一點損失就行,後來這部分錢真的退了。其實這個時候我明白了我已經打到他們的軟肋了,先拿回一部分錢再說。然後我繼續又重發了一遍小紅書,果然這次他們又讓我刪,這時候我的條件就是全額退款,我把貨給他們寄回去,只有一盒打開過我主動提出不退,我以原價四百多購買。他們同意了,這件事就以我們花了四百多買了一盒狗屁不是的保健品還算圓滿的結束了,收到錢的那一刻,我太他媽高興了覺得自己真牛逼。 我覆盤了一下爲什麼他們這麼在意我發的小紅書,因爲我如果不刪除,他們可能會失去更多正在騙人的機會,我是也是誤打誤撞打到了蛇的七寸。這件事對我觸動很大,讓我看到了世界上的公平正義,並不是我想的那樣,還好我有獨立思考的勇氣。

書籍信息

作者張飛
出版時間2026-06-03
分類精品小說-紀實小說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