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曉梅
目前我國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過窄,適用條件過於嚴苛。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和承擔責任的主體尚需進一步明確,《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也應考慮協調性的問題。我國應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完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在合同領域,懲罰性賠償應擴大適用於所有獲得利益型的故意違約案件。在侵權領域,懲罰性賠償應廣泛適用於大規模侵權案件,包括重大過失侵權。對“足以造成健康嚴重損害”的行爲人也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明確零部件、原材料提供者可以成爲懲罰性賠償責任主體。符合懲罰性賠償責任條件的數個行爲人對懲罰性賠償負連帶責任。違約案件的懲罰性賠償數額由法官酌定,侵權領域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不考慮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以不超過精神損害賠償金和人身損害賠償金之和的二倍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