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彦 黄涛
从当代西方法学的整体谱系看,自然法往往只被视为其中一个支脉。然而,在18世纪之前的法学家眼里,自然法却是法学的全部。我们甚至可以说,有关道德、政治和法律的主流学说以及相关的重要思考,都是在“自然法”这一名称之下进行的——在近代早期的政治思想家那里,尤其如此。
1.本文作为自然法法哲学部分论文集,在阅读上需要一定哲学基础。拉德布鲁赫部分需要阅读其著作才能明白论文讨论的焦点。(拉德布鲁赫部分我几乎跳着过去的) 2.第一部我个人比较关注自然法学派法学家在调和理性与伦理上遇到的问题。第二部分讨论了关于自然法的各种混淆。引起我兴趣的是自然法学派如何与实证法学派对立,这种对立究竟是自然法学派中的无政府主义倾向与实证法学派中的威权主义倾向的对立还是二者之间存在根本意义上的对立? 此外,“自然法”本身就是极宏大的概念,此前我一直认为持自然法论者近似于坚持以伦理入法,现在看来是我理解有误。但是我对自然法论中常见的,对超越法律的规范的坚持依然持怀疑态度。 3.尽管我难以赞同持自然法论者的观念,但是仍要对他们致以敬意。在这样一片旧秩序几乎毁灭,新秩序前进方向各异的土地上,无论是把西方的“正义”概念在中国寻出一个坐标,还是对中国正在形成的新的伦理规范进行法律化的解释,都是挑战极大,极其艰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