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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法 封面

论律法

斐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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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定价

内容简介

本书选译斐洛所阐释的犹太律法(或犹太法律)方面的作品,包括“十诫”和“特殊的律法”(例如“燔祭”、“逾越节”、“吹角节”、“禾捆节”等等)。斐洛使用寓意解经法,努力诠释犹太律法所内蕴的伦理精神,向希腊罗马世界解释犹太的智慧传统,呈现犹太民族的普遍主义理想。斐洛诠释其民族经典的方法,成为后世身处类似处境的其他不同传统思想家效法的对象。

读者书评

★★★☆☆

论律法 法律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官方定义对此有清晰的揭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来维持特定的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用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表现为暴力,也止于暴力。 纵观古代文明,法律普遍服务于统治秩序的构建。这种秩序通过权力在层级结构中的分配而形成,其首要任务便是区分自由人与奴隶、贵族与庶民。法律秩序本身,与城邦的军事政治、民事政治乃至性政治相伴而生。需要指出的是,性问题并非政治在性领域的反映,性本身就是政治——它规定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活动场域的不同、劳作方式的差异、言说空间的分野,乃至性行为中的姿势与位置。 在古典文明中,法律呈现的形态各有侧重,其背后的正当性依据也判然有别。 以中国为例,由于外在的“上帝”已被内化为现世的“德性”,德性便顺理成章地体现为现实的秩序。因此,法律的合理性首先奠基于长幼尊卑、男女有别的“自然属性”。这种将人伦秩序作为法理根基的思维路径,正是中华法系“人本主义”传统最原初的体现。它使法律不必诉诸神意,而是从人与人之间天然的情感与差等关系中汲取正当性,确立了迥异于神权法或暴力法的文明底色。孔子本人是嫡长子,他的哥哥却是庶出的残疾者。孔子自称“仲尼”(“仲”即排行老二),正是出于对兄长的敬重,自觉接受自己在天然秩序中的次子位置。理想状态下,“长幼尊卑”并非压迫人的工具,而是一种天然的秩序,其中包含着“敬”与“爱”,父慈子孝,莫过于此。这种由内而外、推己及人的德性自觉,构成了中国法律“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精神内核:法律不仅是外在的禁令,更是唤醒内在良知的教化工具,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刑罚的辅助,引导人心向善、社会归仁。然而,或许也正是这种对“自然属性”的强调,使得儒家伦理最终接纳了法家的“连坐”制度:一人犯罪,重者株连九族。……古代中国的连坐制度是所有古典文明中最严密的,其思想余绪至今犹存。它植根于一种信念:自然秩序不可违,一人之罪,足以玷污整张人伦之网。 与中国的“德性秩序”不同,犹太法律建基于“神人”关系之上。神赋予每个人的生命以独一无二的价值,正因如此,杀人被视为杀神或渎神的行为,是对神圣秩序的破坏,因而构成最高罪行。这一点深刻影响了现代法律:人的生命绝对神圣,不可量化,“一人”等同于“人类全体”的观念正源于此。在这种视角下,不存在所谓的“电车难题”,一个人的生命与一群人的生命同样无价,人无权以量化的方式权衡神圣。正如中国俗语所言“打狗还要看主人”,犹太法律通过宣告所有人皆为神的子民,实质上将对任何人的伤害都归入渎神之罪。犹太法律的另一重要贡献是“公共假期”的制度化。它系统阐述了“休息”的神圣性,使假期成为生命得以喘息与安息的契机,如果假期仍需劳作,便无法安息,因此必须强制禁止假期工作。然而,当“神圣”成为正义的唯一尺度,人便失去了质疑尺度本身的权力:因为质疑神圣,本身就是渎神。 罗马最大的法律贡献,在于“成文”。不成文的法,即便构想得再完美,本质上都是在用未知的恐惧裹挟底层。在《十二铜表法》诞生之前,罗马的法律不过是贵族口中含混不清的惯例。贵族法官端坐高台,对平民宣称:“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至于具体是哪一条?对不起,未曾写定,解释权尽归于我。今日他说欠债还钱,明日便可裁定你全家卖身为奴。这种“口含天宪”的威权,让每一个罗马平民都活在动辄家破人亡的阴影之中。因此,平民誓死向贵族争取的第一要务,便是法律必须成文。第二次平民撤离运动,终于换来了《十二铜表法》。当法律被镌刻在十二块铜表之上、矗立于罗马广场时,它标志着法律从此步入了公共领域。从那一刻起,每一个识字的公民,至少在理论上,都有权查看法律的规定。成文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写下来”,更在于“看得见”。即便是一部严苛的法律,比如残酷的债务奴隶法,只要它被白纸黑字地固定下来,它就是“可见”的。这种可见性,为后来平民通过斗争修改法律提供了明确的靶心,也催生出职业化的律师辩护。可以说,成文法是法律得以被讨论、被批判、被改良的根本前提。这也从根本上塑造了罗马法律的底色:明晰、普适、易于理解。这种底色贯穿了罗马法的始终,绵延至查士丁尼大帝时代,最终凝结为《民法大全》,集其大成,传之后世。正是从这一刻起,罗马法不再仅仅是一部帝国的统治工具,更升格为一门可以传授、可以研习的学问,成为全人类共享的文明财富。然而,成文并未改变权力的归属——法律从贵族的私藏走向广场,但书写法律的笔,从未离开过胜利者的手。 希腊法的精神内核在于理性,而这种理性最原初的表达形式便是“逻各斯”,也就是言说。它标志着一种深刻的自觉:人能够凭借思考,在与他人平等的讨论之中,从具体的个案里提炼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这一思维范式的转向,并非源于抽象思辨的冲动,而是扎根于海洋商贸这一独特的生存境遇。正是大海,从根本上重塑了希腊人的思维图景。当商船驶入陌生的港口,商人所面对的,是既无血缘纽带可依、亦无共同神灵可证的异邦人。在这里,祖辈相传的习俗与宗法权威骤然失效,双方无法再诉诸“我们向来如此”的传统。为了在陌生的对手面前达成交易、化解纷争,他们不得不求助于一种全新的工具,即说服,也就是言说的技艺。讨价还价由此超越了简单的利益博弈,演化为一场关于何为“公平”、何为“正义”的公开辩论。每一次交易,都是一次微型的立约行为:双方必须在平等的对话中,以逻辑与修辞为武器,证成各自诉求的正当性。这种频繁的跨文化博弈,渐次培育出一种尊重个体意志、承认彼此平权、以理服人的社会心态。而当这种实践沉淀为日常生活的常理,便最终凝结为一项根本性的法律原则:人是自己事务的主人。从此,法律不再是神启的谕令,也不再是贵族的命令,而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公开讨论、相互博弈而共同缔结的约定。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任意侵犯、保障个人自由不被特权垄断,便成为了希腊法律最鲜明、最坚固的底色。然而,当“约定”成为正义的唯一来源,多数人的声音便足以淹没少数人的权利。这是希腊法留给后世的光荣,也是它的阴影。 中国法律以自然属性为根基,因此既孕育了人本主义的优势,也背负了连坐制度的弊端。犹太法律依托于神权,在赋予个体生命绝对至高无上地位的同时,也陷入了“绝对”本身不容置疑的僵化。希腊法律建立在个体平等讨论的假设之上,它固然崇尚个人自由,却也注定了“人数即正义”的逻辑缺陷。罗马法律因权力斗争而走向成文,但权力的可见化,最终不过意味着:胜利者的意志,从此镌刻成不容辩驳的法律。

书籍信息

作者斐洛
译者石敏敏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8-01
ISBN9787516189108
分类哲学宗教-宗教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