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開宇
在環境權不斷受到新社會形勢挑戰的困境下,一種新興的權利形態即生態權應運而生,然此權利可能並不完全被認可,但這種權利形態的確立能夠促進人與自然關係的和諧,也利於生態文明的建設,因此對其進行系統的研究是必要的,也是緊迫的。本書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關注生態權,用生態權的思想構築或者修正法律制度,這也是本書主要的理論貢獻。
如果保證和改善是世代的責任,那麼,公民享有自由、充足和尊嚴的生活條件,難道不是不言而喻的嗎?生態權的提出,真是個斯德哥爾摩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