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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 封面

刑法一本通

法規應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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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萬字總字數
¥19.99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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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本通》以刑法法條主要線索,逐條穿插關聯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覆、部分地方規範性文件和相關案例索引,並對重點法條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核心要點的梳理與法條適用的解釋。於此,便於讀者使用其他的相關法律文件,查找相關的權威司法判例,正確理解法律實務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從而更好地指導教學工作和司法實踐。

讀者書評

★★★★★

刑法既古老又嚴肅,中國刑法的演變也很有意思🤔起初“行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後轉變爲“法安天下兼德潤人心方國之安寧”。簡單概括:嚴寬相濟。我查了一些刑法的發展和進步,在此進行梳理。 秦朝以法家思想立國,奉行“以法爲教,以吏爲師”,其法制特點是“皆有法式”,試圖用嚴密的法律條文規範社會生活。(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證實了其法制之細密,但後世也留下了“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的批評) 漢代時,刑法思想發生了重要轉變,“德主刑輔” 成爲主導理念。法律開始與儒家倫理結合,最典型的體現是“春秋決獄”(引用《春秋》等儒家經典裁決案件)和“引經注律”(用儒家經義解釋法律條文)。 (例如,在著名的“養父匿子”案中,司法官員突破“首匿者棄市”的律文,依據“父子相隱”的倫理原則作出裁判。魏晉時期,《晉律》確立了“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根據親屬關係的親疏尊卑來定罪量刑) 至唐代,《唐律疏議》的頒佈,其立法原則被概括爲“一準乎禮”,即法律完全以禮教爲指導。這部法典將“不孝”“不義”等違背綱常的行爲列爲“十惡”重罪,使道德規範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這種“禮法並用、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成爲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特徵,其深層邏輯植根於中華文明追求協同之道的綜合性思維方式。) 新中國成立初期,主要借鑑蘇聯刑法理論。刑法的真正系統化始於改革開放以後。1979年,新中國頒佈了第一部刑法典(🤔比我想象當中的稍晚一些) 1997年,經過全面修訂的《刑法》頒佈,這部新刑法條文增至452條,體系更爲完整,並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成爲中國刑事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此後,刑法修改採用了“修正案”的方式,既保持了法典的穩定性,又能及時回應社會變遷。 近年來,刑法修正案(八)和(九)增設了危險駕駛、侵犯個人信息、組織考試作弊等新罪,(這是刑法對民生關切和社會新風險的回應🤔?) 另外很有趣的是🤔中國現行刑法體系有我國的鮮明特色。 比如:獨特的犯罪概念(我國刑法第13條在界定犯罪時,加入了“但書”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這意味着,一個行爲即使形式上符合某罪名的構成要件,如果危害不大,也不會被認定爲犯罪。 刑法謙抑性的思想,將大量輕微違法行爲交由行政處罰處理,構建了具有我國特有的“行政處罰—刑罰”二元制裁體系。 我國刑法第3條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頗具特色,前半段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後半段是經典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這種雙向表述既包含了人權保障的核心要義,也提示了法益保護的功能。 其中,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也是刑法平等性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最生動的體現。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中國古代,爲涉嫌犯罪的人進行辯護的職業行爲,往往以“訟師”的形式存在。然而,在傳統的專制集權體制下,訟師常被視爲“訟棍”,被貼上挑詞架訟、擾亂秩序的標籤,爲官方所不容,其社會地位低下,甚至面臨高度風險。(春秋時期鄭國的鄧析,因其擅長訴訟和辯護,竟招致殺身之禍,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古代社會對職業辯護的排斥態度。) 真正近代意義上的律師辯護制度,是隨着清末修律纔開始引入中國。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是其中的關鍵人物。他力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刑有等級”,並強調司法獨立,試圖構建包括律師辯護制度在內的近代司法體系。儘管這些努力因時代侷限未能完全實現。 陝甘寧邊區時期的“黃克功案件”是詮釋刑法平等性的一個重要範例。戰功卓著的紅軍將領黃克功因逼婚未遂槍殺女學生,案發後,有人認爲他經歷長征、立功多,可讓其上前線戴罪立功。但邊區高等法院最終依法判處黃克功死刑。毛澤東同志在覆信中支持法院判決,指出“如爲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刑事辯護制度的變革旨在更實質性地保障平等權。 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只有在審判階段纔可以委託辯護人,且準備時間倉促。1996年刑訴法修改將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提前至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並允許偵查階段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2012年刑訴法修改則明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得到確認。🤔辯護介入時間不斷提前? 1979年刑訴法初步規定了法律援助。1996年修法擴大了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如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2012年修法將法律援助的適用階段從審判階段擴展到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並擴大了應當指定辯護的對象範圍(如包括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以及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近年來,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和值班律師制度的確立(法律援助範圍顯著擴大🤔) 早期刑事辯護主要圍繞“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等實體問題進行。2012年刑訴法修改將辯護人的責任明確爲“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強調了程序性辯護的重要性。辯護律師不僅可以就案件實體問題進行辯護,還可以對偵查行爲的合法性(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程序性問題進行辯護。(辯護從形式走向實質了🤔 一些細節變化也體現了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和保障,使其能更充分地行使辯護權。例如,根據修改後的《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通常着正裝或便裝,不着監管機構識別服;除非有人身危險性,一般不着戒具。有些法院允許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便於庭審交流,形成了更符合無罪推定原則的控辯審三角形格局。 從“重打擊、輕保護”到日益重視保障人權、從“重實體、輕程序”到日益重視程序正義的理念轉變。爲被追訴者提供有效辯護,確保其能夠平等地參與訴訟並與控方對抗,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也是防止公權力濫用、維護司法公正⚖️ 結束語:從1979年的蹣跚起步,到97年的系統重塑,再到如今應對新型犯罪的與時俱進,刑法的演進軌跡,恰恰是我們這個社會在法治道路上探索與反思的縮影。書中那些因無知而觸法的案例,讀來總令人格外沉重。它們提醒我們,普法的意義遠不止於知識的傳遞,更關乎命運的轉向與人性的體察。它應當如春風化雨,融入生活日常,讓規則的邊界成爲守護幸福的柵欄,而非事後追悔的冰冷界碑。 更讓我深思的,是刑罰之後的故事。法律給予了制裁,但社會能否給予那些真心悔過、渴望重歸正途的人一條可以行走的路?改變根深蒂固的“有色眼鏡”確非易事,這需要時間,更需要從制度到人心的系統性構建。一個社會的文明尺度,或許正體現在它如何對待那些曾經失足但願意向上攀登的靈魂。 法律的文字是嚴謹甚至冷峻的,但其精神的內核,理應包含對美好生活的守護與對人性向善的期待。願這本刑法之書所傳遞的,不僅是敬畏,更有思考;願其守護的,不僅是秩序,更是每一個家庭的安穩與希望。這或許就是刑法之於我們最溫暖的意義。

★☆☆☆☆

格式很好,但是時效性不強,還停留在刑八時代,沒有刑九,不適合現在看了

★★★★★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這本書的出版時間可以勸退2026年纔想起來讀這本書的人,因爲時效性過了12年了,已經大打折扣!並不能代表它是現在這個時代的神作。建議想學習刑法的朋友,找最新的出版圖書學習吧!

★★★★★

要考的很多,記住的卻很少[微笑] 腦子是個好東西,可是我沒有[撇嘴]

書籍信息

作者法規應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4-01-01
ISBN9787509350096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