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欣榮
本書以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的轉型爲背景,重點探討新刑律修訂過程中的制度轉換與禮法關係等問題,以此展現清季最後十年政治和思想的發展脈絡。作者認爲,這部預備立憲時採用的新式刑法典,的確爲調適中西新舊煞費苦心,既翻譯移植了歐美和日本的大量法典,兼採並蓄,又變造體例,設法保守禮教條文,努力於“自創良法”, 以往所謂新刑律抄撮日本法律之說,不過沿襲反對者之說辭,值得商榷。
清末守舊派對綱常倫理的維護依然是值得深思的,一些過去被視作阻礙社會發展的思想觀念,經過社會發展之後,真正展現出其守護內容的完整性——在階級利益之上,亦附着着人類最基礎的倫理道德。連同舊社會的糟粕一起被“新文化”埋葬。然則變法的合法性本身也很具爭議,若是服膺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則服膺滿清皇權理應是其恪守“人臣本分”的先行一步。若是爲了所謂“社會改良”,可中國原本的法制體系已然相當成熟,所謂“變法”無非爲了滿足殖民者的通商需求,甚至連英國使節自己都認爲,中國本土的傳統法律更符合其民風習慣,而中國法治體系之周密嚴謹亦是爲十八十九世紀外國學者衆口稱道的。那麼變法唯一不可動搖的合法性基礎就是所謂“救亡圖存”了,唯結果論講,後來的救亡圖存實際上也跟清末變法派的主張無關的,但他們邁出的第一步之“功勞”更不可小覷。罪茲功茲,悉以付之,又奈何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