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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附新舊條文對照 封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附新舊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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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最具特點的是新舊法條對照表,該部分將新舊法條之間的未修改內容、修改內容以及新增加的法條通過列表的形式加以對照說明。本書便於讀者以最直觀的方式在已經掌握的原法內容基礎上,瞭解改變化,從而快速掌握該法的新體系和新內容。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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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 八章八十條。 第一章 總則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實物、代表性建築;(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爲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爲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第十一條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文物分爲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從文物商店購買;(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爲企業資產經營的;(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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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閱讀,對文保又有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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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物真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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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1.8人民日報上已學習

書籍信息

作者本書編寫組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12-22
ISBN9787516216866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