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法制出版社
全面、系統涵蓋公安民警最高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便於基層民警日常執法辦案工作中隨身攜帶和隨時查詢使用。既是公安民警法律學習的培訓教材,也是基層民警執法辦案的好幫手。第十一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等最高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修訂。本書的修訂,保持了實用性強的特點,仍選取基層所、隊民警在執法辦案中最高常用、最高基本的法律、法規、解釋、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並加大具體執法行爲操作性規範的比重,增加了一些公安民警應知應會的常用法規和規範,以使本書更貼近辦案實踐。本書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公佈情況實時修訂。
這是一本實用到骨子裏的工具書,把民警日常執法可能遇到的各類情形都梳理得明明白白。從治安調解的規範用語到刑事案件的取證要點,每個操作步驟都像拆解積木一樣清晰呈現。書中那些用加粗字體標註的關鍵法條和常見錯誤提示,一看就知道是老警察們用實戰教訓換來的經驗。特別是將詢問筆錄的標準化模板與真實案例對比展示,讓文書規範變得直觀可感。 最接地氣的是那些帶框提醒,比如"檢查物品時要有見證人在場"、"調解糾紛必須全程錄音"這樣的操作指南。新版增加的電信詐騙辦案指引和無人機執法規範,緊跟當前警務工作實際需求。書中穿插的"執法小貼士"欄目,把複雜的程序規定轉化成可執行的動作指令,連新警都能快速上手。這本手冊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法制員,既講透法律依據,又教具體操作,是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最好註腳。
《公安民警執法辦案常用手冊》是基層警務人員的“護身符”與“緊箍咒”。核心均源於《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將這套複雜的規範濃縮爲“6大模塊、100條黃金標準”。適合普通市民瞭解警方執法的底線與紅線。 🛡️ 模塊一:街頭執法與盤查抓捕(15條) 核心原則:安全優先,亮明身份,程序到位 1. 着裝規範:現場執法必須按規定着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持有人民警察證件。 2. 亮明身份:着便衣執法時,必須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警察身份。 3. 雙人執法:除緊急情況外,調查取證、詢問筆錄等必須由兩名以上民警進行。 4. 全程記錄:處警必須開啓執法記錄儀,視音頻資料至少保存6個月。 5. 盤查告知:盤查時應當先敬禮,告知“警察執法,請配合”,並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6. 安全距離:盤查嫌疑人時,保持1.5至2米的安全距離,警惕突襲。 7. 站位控制:盤查時採取側應站位,互相掩護,封鎖嫌疑人逃跑路線。 8. 物品檢查:責令被檢查人慢慢伸開雙手,解開外衣釦,檢查隨身包裹時令其自行翻找。 9. 抓捕戒備:實施抓捕時,分工明確,控制嫌疑人雙手,迅速上銬搜身。 10. 口頭制止:遇到輕微違法行爲,先行口頭警告、制止。 11. 徒手製止:在警告無效且面臨緊迫危險時,方可使用徒手防衛技術。 12. 立即救治:執法過程中造成嫌疑人受傷的,應當立即採取止血等急救措施並送醫。 13. 羣衆圍觀:不得強行驅趕正常拍攝的圍觀羣衆,但應劃定警戒區,防止干擾執法。 14. 輿情意識:面對鏡頭執法,保持冷靜剋制,不說髒話、不做過激動作。 ⚖️ 模塊二:行政案件辦理標準(20條) 核心原則:過罰相當,保障權利,期限嚴格 16. 受案時限:對報案、控告、舉報,應當立即接受,製作受案登記表。 17. 快速辦理:違法事實清楚、自願認錯認罰的行政案件,可適用快速辦理程序。 18. 迴避原則:民警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必須迴避。 19. 傳喚告知:口頭傳喚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到案經過和原因。 20. 詢問時間:詢問查證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不超過24小時。 21. 女性被詢問人:詢問女性違法嫌疑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22. 未成年人:詢問未滿18週歲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場。 23. 聾啞人協助:詢問聾啞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協助,並在筆錄中註明。 24. 筆錄覈對: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覈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 25. 陳述申辯權:不得因違法嫌疑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26. 證據充分:作出處罰決定前,證據必須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27. 告知擬處決定:作出處罰前,必須告知擬作出的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 28. 聽證權利:對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處罰,必須告知聽證權利。 29. 處罰決定書:決定書必須載明被處罰人信息、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救濟途徑。 30. 送達期限: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無法當場交付的,應在2日內送達。 31. 罰款收繳分離:除當場收繳情形外,民警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32. 當場收繳條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且被處罰人無異地繳納困難的,可當場收繳。 33. 暫緩執行:被處罰人申請複議或訴訟並提出暫緩執行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的,可暫緩執行拘留。 34. 調解優先: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毀財物等情節較輕的,應當先行調解。 35. 調解次數:治安調解一般爲一次,必要時可增加一次。 🔍 模塊三:刑事案件立案與偵查(25條) 核心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控時限 36. 立案審查: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追究刑責的,應經批准後立案。 37. 不予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無需追究刑責的,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送達控告人。 38. 迴避決定: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在迴避決定作出前,不停止調查。 39. 律師介入: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 40. 首次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並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41. 覈對筆錄: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捺指印。 42. 保障飲食休息:訊問期間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3. 未成年訊問:訊問未滿18週歲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44. 翻譯協助: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 45. 勘驗現場:接到現場勘驗指令後,勘查人員應當迅速趕赴現場。 46. 物證提取:提取物證、書證,應當製作提取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 47. 搜查證件: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緊急情況除外)。 48. 搜查婦女: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9. 扣押清單:扣押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50. 鑑定告知:鑑定意見作出後,應當及時將複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害人。 51. 補充鑑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52. 辨認主持:辨認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主持。 53. 混雜辨認: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辨認照片不得少於十張。 54. 保密義務:偵查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案情和調查手段。 55. 技術偵查:批准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爲三個月,到期需重新辦理。 56. 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57. 結案移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 58. 撤銷案件: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釋放犯罪嫌疑人。59.Lookback(回頭看):對於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應及時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檢察院。 59. 案卷歸檔:案件辦結後,應當將全案材料整理成卷,立卷歸檔。 🔗 模塊四:強制措施適用規範(15條) 核心原則:比例原則,必要性審查,手續完備 61. 傳喚盤問: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62. 繼續盤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當場盤問檢查仍不能排除嫌疑的,可以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時間一般不少於12小時,不超過24小時。 63. 拘傳證件: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64. 取保候審: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 65. 保證方式:取保候審可以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但二者不能並用。 66. 監視居住: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嚴重疾病、懷孕等法定情形的,可以監視居住。 67. 拘留條件: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若有犯罪企圖、毀滅證據等緊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68. 拘留時限: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 69. 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70. 提請批捕:拘留後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1至4日,流竄作案等重大嫌疑可延長至30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71. 逮捕執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72. 逮捕後立即訊問:逮捕後,必須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73. 羈押必要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檢察院仍應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74. 扭送權利:公民對於任何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 75. 強制措施變更:發現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 模塊五:警械與武器使用紅線(10條) 核心原則:寧鳴而生,不默而死;儘量避免人員傷亡 76. 使用前提:警械和武器只能在法定情形下,經警告無效後使用(緊急情況除外)。 77. 驅逐性警械:遇有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催淚彈等驅逐性警械。 78. 約束性警械: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警繩等約束。 79. 手銬腳鐐: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查獲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80. 武器使用條件:判明有放火、決水、爆炸、劫持航空器、搶奪槍支彈藥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緊急情形,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 81. 來不及警告:面臨特別緊迫的危險,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82. 立即停止射擊: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83. 保護現場:使用武器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 84. 書面報告:使用武器後,必須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85. 不得隨意使用:非暴力違法犯罪、婦女兒童老人孕婦、處於人羣密集場所等情形,不得使用武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除外)。 🙅♂️ 模塊六:執法監督與紀律底線(15條) 核心原則:紀律是鐵,公正廉潔,接受監督 86. 依法履職: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認爲決定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 87. 不得拒絕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不得中止或改變,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 88. 警徽警服: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爲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89. 不得非法剝奪權利: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90. 不得體罰虐待: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人犯。 91. 不得包庇縱容: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92. 不得敲詐勒索:不得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93. 不得毆打他人:不得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94. 不得亂收費用:不得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95. 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 96. 清正廉潔: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97. 秉公執法: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爲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98. 接受監督: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99. 賠償責任: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0. 刑事責任: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總結: 這100條標準不僅是公安民警執法的“操作指南”,更是構建警民互信的“透明契約”。規範的盡頭是保護——既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執法者免受追責。熟知這些標準,能讓執法更有底氣,也讓社會更有安全感。
刑事辦案細思量,現場取證要周詳, 詢問筆錄規範寫,證據固定莫慌張。 盜竊油氣按新規,破壞設備嚴懲處, 槍支鉛彈量刑準,網絡淫穢溯源追。 🤫 複議賠償依流程,新規條款要喫透, 申請受理時限清,文書送達按規走。 賠償程序細梳理,合法合理合訴求, 複議監督不迴避,糾錯維權兩手抓。 🈲 禁毒工作重防範,場所排查無盲區, 涉毒人員嚴管控,尿液檢測定期查。 毒品溯源追上線,團伙打擊斷根基, 新型毒品要警惕,鑑定標準須明晰。 😤 網絡犯罪手段刁,電子取證是核心, IP追蹤覓蹤跡,平臺協作要緊密。 雲盤涉黃速查封,傳播鏈條深挖掘, 跨境犯罪難逃脫,國際協作共打擊。 🫣 證人保護有高招,身份保密措施牢, 出庭作證可匿名,人身安全有保障。 執法公開不藏私,辦案進度及時告, 羣衆監督促規範,陽光執法樹形象。 🥴 經濟犯罪套路深,資金流向要理清, 虛假報表細甄別,涉案資產快凍結。 涉衆案件穩爲先,疏導矛盾防激化, 預案演練多模擬,應急處置不抓瞎。 🤔 舊規廢止需謹記,新規生效速學習, 手冊常翻成習慣,疑難問題有依據。 基層民警勤鑽研,執法爲民記心底, 規範辦案保平安,法治路上勇前行!
這本由法制出版社推出的工具書自2008年首版起就成爲基層民警的“執法口袋書”,第十一版精準對接當時刑事訴訟新規與執法公開、證人保護等最新要求,摒棄冗餘理論,只收錄一線辦案最常用的法條、司法解釋與操作規範,便攜易查。它的價值不止於實用性,更暗合公安執法從經驗導向向規範法治化轉型的趨勢,是基層民警規避執法風險、踐行程序正義的可靠標尺。
雖然因爲不可抗因素在7.31自動放棄公安機關的公務員錄用,但還是閱覽完了這本書。但行好事莫問前程。
你怎麼進來了啊? 因爲我看的是12版😝 快,都去看14版。要與時俱進
不是要看的內容,也不是考警校,看這些條例沒用
你敢說這本書不好嗎?抓人的標準可都在裏面啊
21年花銀子買的,時間過得真快
古人說:“少年積福,中年修福,晚年享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