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本書是《中國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內容包含:銀行卡糾紛、借記卡糾紛、信用卡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擔保、金融借款合同履行、其他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票據追索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賠償糾紛、其他票據糾紛、證券糾紛、信用證糾紛、融資租賃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18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爲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一、保證人減免責適用法律 保證人減輕責任或免責的情形,主要包括主合同無效、主合同內容變更、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爲不適、超過保證期限、借新還舊未告知保證人等情形,即借貸雙方的行爲,必須違反強制性效力性規定,才得以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二、內部監管不到位不影響保證義務履行 《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但這是對銀行風險的控制規範,屬管理性規定,《貸款通則》系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用於規範貸款行爲的準則,屬於銀行內部規定,上述規定不影響民事合同效力的認定。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等情況進行追蹤調查,但並未規定商業銀行違反嚴格審查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該規定,僅爲金融機構爲防控風險,行政封閉性管理性規定,不影響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約定所負擔的保證義務。 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是債權人針對自身貸款風險,進行防範和控制的手段,如其未履行該義務,則導致其貸款不能收回的風險加大,使其自身處於不利狀態,但並不影響債務人的利益,也不超出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預期。 三、保證人擴大化適用免責事由無效 保證人常以借款人經營狀況不佳,而金融機構仍向其發放貸款,未盡審查及事後監管義務爲由,主張其不需承擔保證責任。該問題屬於擴大化適用保證人免責事由,與擔保制度設立初衷不符。 擔保合同,是一種以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爲目的的單務合同,其合同訂立的雙方,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債務人是否如約履行主合同義務,是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關鍵,故保證人存在天然、固有的償債風險。 在擔保法律關係中,保證人應是基於對債務人利益的考慮及債務人履約能力的信任而向債權人作出的承諾,而不應依賴於債權人對債務人清償能力的管控。
看的金融糾紛相關的第一本案例書。票據糾紛、信用證糾紛和融資租賃糾紛,是實務中會碰到但又不常見的案子,看一下案例書能幫助我最快的回憶起相關法律法規,真的是很好的方式。